纳米比亚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Namibia,以下简称 “纳米比亚”)地处非洲西南部,不仅资源丰富、政治稳定、法律健全,还是非洲具有较强吸引力的矿业投资目的地之一。该国不仅拥有世界领先的铀矿和钻石储量,还在积极推动绿色能源发展——尤其是氢能项目,这为矿业与新能源的融合提供了新机遇。目前,纳米比亚的营商环境已较为完善,外国投资政策也在逐步开放,中资企业已在铀矿、渔业、基建等领域取得了初步成果。鉴于此,为帮助中国企业深入了解纳米比亚矿业投资的法律政策环境、规避潜在法律风险,本指南将对该国矿业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审批流程、监管机制等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中国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一、基本国情
纳米比亚共和国位于非洲西南部,西濒大西洋,北接安哥拉和赞比亚,东邻博茨瓦纳,南界南非。国土面积约82.4万平方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东西最宽处约930公里,拥有1600多公里海岸线,是非洲版图中极具地理纵深与资源广度的国家之一。与广袤国土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人口约302万,是全球人口密度最低的国家之一。主要民族包括奥万博族、卡万戈族、达马拉族、赫雷罗族等12个族群,其中奥万博族占全国人口约50%。首都温得和克(Windhoek)位于中部高原,海拔达1650米,作为全国政治、经济、交通和文化的核心城市,在国家发展中占据枢纽地位。
从历史脉络来看,纳米比亚原为德国殖民地,后被南非吞并统治,1990年3月21日正式宣布独立,是非洲大陆上较晚实现民族解放的国家之一。独立以来,该国政局保持稳定,实行总统共和制和三权分立体制,设有两院制议会(国民议会与全国委员会),最高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司法系统独立运作,为国家宪政秩序与法律权利提供了坚实保障。现任总统为姆本巴,于2024年接任职务,延续了长期执政党西南非洲人民组织党(SWAPO)在国内政治中的高度影响力。根据宪法,总统由直选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不得连任超过两届,而2024年11月将举行独立以来的第七次总统与议会选举,为国家政治进程注入新的活力。
在法律制度层面,纳米比亚以成文法为基础,融合罗马-荷兰法传统与普通法原则,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律架构。1990年制定并生效的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确立了基本人权保护、私有财产权制度和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为保障法律实施,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三级体系,其中位于温得和克的最高法院是国家的终审机构。所有公民及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外国企业在纳米比亚亦享有与本国企业相同的法律保护。
独特的自然条件造就了纳米比亚多样的地貌与丰富的资源。西部临海区域分布着世界最古老的沙漠之一 ——纳米布沙漠,该国国名便源于此。境内地势东高西低,气候属亚热带干旱和半干旱型,全国年均降水量仅270毫米,是撒哈拉以南最干旱的国家之一。尽管水资源有限,但全年充足的日照与稳定的气温,使其拥有全球前五的太阳能和风能开发潜力。政府正借此大力推动绿色能源转型,尤其在氢能产业布局上积极发力,致力于打造非洲绿色经济新高地。
经济层面,纳米比亚在非洲处于中上发展水平,2023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约142亿美元,人均GDP超4600美元,经济结构以矿业、渔业、畜牧业和旅游业为四大支柱。矿产资源方面,已探明可开发矿种达30余种,铀矿储量位居全球前列,产量为非洲第一,钻石年产量列全球第六,铜、锌、铅、金等金属亦具开采规模,素有“战略金属储备库”之称,矿产品约90%用于出口,是国家创汇的重要支柱。渔业领域同样表现突出,作为非洲第三大捕鱼国家,其海洋渔业资源丰富,鳕鱼、金枪鱼、沙丁鱼、龙虾等海产品年出口额近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15%以上。畜牧业亦是其传统优势产业,可耕地的85%用于发展畜牧,紫羔羊皮享誉国际。旅游资源的开发则为经济注入了新活力,纳米比亚拥有纳米布沙漠、埃托沙国家公园、鲸湾等世界级自然景观,被《福布斯》评为非洲最实惠的旅游目的地之一。
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纳米比亚同样具备较好基础。全国拥有较为完善的公路与铁路网络,主要港口鲸湾港是南部非洲重要物流枢纽,温得和克国际机场通航非洲及欧洲主要城市。数字基础设施也在逐步改善,移动通信与互联网接入普及率逐年上升。
中纳关系方面,自1990年建交以来,两国始终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并于2018年正式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近年来,中资企业在纳米比亚的投资合作不断深化,涵盖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通信工程、农牧渔业与旅游服务等多个领域。其中,由中资企业控股的湖山铀矿与罗辛铀矿项目,分别为全球第三和第五大铀矿,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与“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典范。除了在矿业领域的深度布局,中资企业在农业种植、港口建设、海洋渔业、水务工程等领域亦取得积极成果,为纳米比亚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持续活力。
综合来看,纳米比亚政治稳定、资源丰富、法治健全、区位优越,正积极推进经济多元化与绿色转型,具备良好的投资潜力与发展前景,尤其在矿业与能源领域对外资保持高度开放态度,是值得中国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非洲国家之一。
二、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和《纳米比亚投资促进法》共同构成纳米比亚对于外商投资监管的主要法律框架。纳米比亚的外商投资事务主要由工业化与贸易部(Ministry of Industrialisation and Trade, MIT)负责,该部承担外资政策的制定、招商引资以及外资企业的注册管理等职能。为进一步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纳米比亚总统府下设了投资促进与发展委员会(Namibia Investment Promotion & Development Board, NIPDB),接替原贸工部所属的投资促进中心,成为国家层面的专责机构。NIPDB的核心任务包括统筹吸引和管理外资、评估重点项目的经济与社会影响、开展投资环境与趋势研究,并为投资者提供咨询与落地支持。为优化服务机制,该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8日在首都温得和克设立了投资者“一站式服务中心”(One-Stop Centre),为来纳投资者提供涵盖项目咨询、签证与工作许可、商业登记、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等方面的信息与协助。此外,近海开发公司(Offshore Development Company)也承担外资招商任务,并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配套支持和协调服务。上述机构共同构成了纳米比亚面向外资投资者的行政支持体系,有助于外商顺利进入本地市场。
(一)投资限制
纳米比亚对外商投资总体上实行开放政策,赋予外国投资者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商业权利。根据《外商投资法》第3条,外国人可以从事任何纳米比亚人有权从事的商业活动,且不得因其外国身份而承担额外义务。然而,法律也保留一定的限制空间,如政府可通过《政府公报》公告,将某些服务或商品领域指定为由本国人优先经营;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虽然一般不得强制外国投资者与政府或本地人合资,但在授予资源开发权的授权协议中,政府可依法要求参股。对于自然资源的相关法律还可明确赋予纳米比亚人优于外国人的权利,体现出在特定领域中保护本国利益的政策取向。
(二)投资监管
纳米比亚对外商投资和出口收汇实行较为自由且稳定的政策框架,旨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同时确保外汇稳定和经济合规。外商可通过授权商业银行自由引入和汇出资金,包括利润、股息和资本返还,前提是遵守纳米比亚税务局(NAMRA)等相关法规的最低要求。外商可在当地银行开设外币账户,并无限期持有外币资金,无需强制兑换为本地货币,这些资金可用于偿还外部债务或其他外币支出;在撤资时,外商可自由汇出其在纳米比亚的原始投资资本,无需额外审批。
根据纳米比亚外汇管制法规,出口货物的外汇收入必须在发货日起180天内汇回纳米比亚。汇回的出口收入可存入本地银行的外币账户,并可用于支付外部债务或其他外币支出,无需强制兑换为本地货币。所有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授权银行进行,并需提供相关文件(如发票、合同等)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外商投资者如满足一定条件(如投资额不低于200万纳元、持股比例不低于10%、对经济有积极贡献等),可申请投资证书。持有该证书的投资者享有优先外汇使用权、利润和资本自由汇出权,以及在与政府发生争议时选择国际仲裁的权利。纳米比亚对制造业和出口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制造业企业可享受为期五年的50%所得税减免,出口企业的出口利润税率为7%。
纳米比亚是共通货币区(CMA)的成员国,与南非、莱索托和斯威士兰共享外汇管制政策。违反外汇管制规定的行为(如未经授权的外汇交易)可能面临最高25万纳元的罚款或最长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总体而言,纳米比亚为外商投资提供了相对自由和稳定的环境,允许资金自由进出,并提供多项税收和政策激励措施。然而,外商在进行投资和贸易活动时,需严格遵守外汇管制和税务法规,确保所有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投资审查
矿业作为资源密集型和战略性行业,虽在法律上对外资并无普遍禁入限制,但实际执行中形成了以行政许可、本地持股要求、加工增值承诺及政府参与机制为核心的“选择性审查”体系。外资矿业企业在申请采矿许可证时,需向矿藏与能源部提交详尽的商业计划、资金来源、股权结构、本地就业与技术转移等内容,并接受政府对投资能力、环境影响与经济贡献的实质审查。在部分战略矿种(如铀和钻石)领域,政府甚至可能要求通过国有企业参与或控制项目开发与产品销售。此外,政府近年来强化“纳米比亚人参与”政策,尽管未明文强制外资引入本地合伙人,但实践中大型矿业项目普遍需至少15%的股权由本地公民或实体持有,以满足资源共享和本地化发展的政策导向。对于涉及大规模用地、环境影响或资源出口的项目,还需获得环境准予证,其评审过程本身也成为对外资矿企“软审查”的一环,考量本地社区参与、生态影响与可持续发展规划等因素。
除行业许可机制外,外资矿业企业在并购、控股或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时,还需关注纳米比亚的《竞争法》及其实施机构——纳米比亚竞争委员会(NaCC)。根据该法规定,若矿企涉及对本地实体的收购或资产整合,且交易金额或市场份额达到申报门槛,必须向NaCC进行并购申报并取得批准。竞争委员会将审查交易是否可能减少市场竞争、形成资源垄断或损害消费者利益,尤其是在涉及本地物流、矿产品分销、港口使用权等关联市场的情形中更易引发审查。虽然纳米比亚尚未设立统一的外商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对特定战略资源领域的监管趋向审慎,未来可能通过政策调整或法律修订强化对关键行业外资的控制。中资企业在纳米比亚投资矿业项目,若涉及本地公司并购或市场集中度提升,建议在投资初期即评估是否需要竞争审查,合理设计交易结构,降低监管障碍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足或程序瑕疵导致审批延误或否决。
(四)投资争端解决
在纳米比亚,外商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依赖于双方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根据《纳米比亚投资促进法》,投资者在投资设立后,如与政府发生争议,可选择通知主管部长,由其指定调解员或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若调解未果,投资者可直接向纳米比亚法院提起诉讼;若投资者与政府事先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可根据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未批准《纽约公约》和ICSID公约,纳米比亚在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和局限。外商投资者在纳米比亚进行投资前,应特别注意合同中关于争端解决的条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端解决机制,并考虑在其他国家进行仲裁,以确保裁决的可执行性。
三、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在纳米比亚, 纳米比亚的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以2004年《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为核心,2023年的最新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框架——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引入实际受益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对股东背后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登记备案。这一修订体现了纳米比亚强化公司透明度、规范治理结构的政策趋势。
在公司类型方面,纳米比亚允许设立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公共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及闭锁公司(Close Corporation),其中私人有限公司是外国投资者最常用的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纳米比亚设立企业时,通常可选择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两种模式,且一般行业允许100%外资持股,无本地股东强制要求。不过,特定行业存在例外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矿业部依据《矿业法》第47条第二款(a)项,要求申请采矿许可证的公司须至少有15%股权由纳米比亚人持有。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未对政府干股(即无偿取得公司股份)作出规定,政府对企业的参与主要通过政策谈判或国有企业投资实现(如纳米比亚国有企业埃潘格洛矿业公司(Epangelo Mining)代表政府参与特定项目),而非在公司设立阶段自动获得干预性股份。
就私人有限公司的设立而言,其门槛较为宽松: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只需至少1名股东和1名董事即可发起设立。注册流程由工业化和贸易部下属的商业知识产权局(BIPA)负责,主要包括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提交公司章程与注册表格、缴纳注册费等步骤,完成后即可获得注册证书。
若外国公司选择以分支机构形式运营,则需依据《公司法》注册为“外来公司”(Foreign Company)。注册时需向注册局提交母公司章程、母国注册证明等材料,审核通过后获得营业许可。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的法人资本,但其经营范围受母公司章程约束;尽管允许全权外资设立,但其税务和法律责任通常视同纳米比亚本地公司处理。
整体来看,纳米比亚的公司治理框架对外资较为友好:设立私人有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流程便捷,无严格的最低资本或普遍适用的本地股东要求,法律保障外资可实现完全控股。需特别注意的是,银行、矿业等领域的本土持股政策属于行业特别规定,而非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强制性要求。因此,外资在设立公司时应重点关注所属行业的法规,确保符合法律与政策导向——例如在矿业投资中,需提前规划本地合作伙伴以满足15%的本地持股要求。此外,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登记、报告义务并维护良好治理,将为外资企业的顺利运营奠定基础。
在治理结构上,纳米比亚公司的权力架构由《公司法》和《纳米比亚公司治理守则》共同规范,采用单层董事会体系: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是公司的两大核心治理机构,通常不设独立监事会,而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负责监督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合规性等事宜。
四、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纳米比亚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相关管理由1992年《矿业法》(Minerals (Prospecting and Mining) Act)及其修正案统领。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无论土地所有权归属,矿产勘查、开采和处置等权利均属于国家”。因此,任何主体在纳米比亚从事地质勘探或采矿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矿业许可证,未经许可的开采行为属违法。
矿业活动的主要监管机构为纳米比亚工业、矿业与能源部(Ministry of Industrialization, Mines and Energy,简称 MIME),其核心职能包括制定矿业政策、颁发许可证、监管矿业活动合规性,并确保行业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而言,MIME下设矿业司、地质调查局、钻石事务司等专门机构,分工负责探矿采矿审批、地质数据管理、特殊矿种监管等事宜,形成了层级清晰的监管体系。
为覆盖从勘查到开采的全流程,纳米比亚矿业法构建了多类型矿权体系,各类许可证的定位与适用场景如下:
- 非专属探矿许可证(Non-Exclusive Prospecting Licence, NEPL):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普查与初步探矿,授予非排他性权利——即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公司均可申请,在未被其他专属权覆盖的区域开展地表采样、少量样品分析等基础勘查。根据《矿业法》第22条,NEPL持有人不得在私人土地上勘探,除非获得土地所有人书面同意或依法取得附属权利(详见土地章节)。其有效期较短且可续期,具体期限由法律规定。
- 侦察勘查许可证(Reconnaissance Licence):用于大范围初步地质侦察,同样不具排他性,但持有人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详探申请,可享有优先权,为后续深入勘查提供衔接。
- 专属探矿许可证(Exclusive Prospecting Licence, EPL):作为勘探阶段的核心许可,授予在特定区域、针对特定矿种的独占勘探权。申请时需提交详细勘探计划、环保影响预估及技术经济能力证明(以证明具备勘查实力)。EPL初始有效期最长3年,可续期两次(每次不超过2年),总有效期最长7年(特殊情况经部长批准可第三次续期);续期时需缩减勘探区面积(首次续期需缩减至原面积的75%以内),以防过度圈占资源。持有人可在许可区内开展详查、取样试验等,但不包含商业开采权。
- 矿业主张(Mining Claim):专为中小型或手工矿业设计的特殊矿权形式,需通过现场插桩(Pegging)取得,且须在插桩后21天内申请注册。根据《矿业法》第25条,仅纳米比亚公民或纯本地持股法人可申请,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小规模矿业的本土参与。因此,外国投资者若想参与此类项目,通常需通过与本地合资(由本地实体持股)或申请特别许可的方式实现。矿业主张面积有限,初始有效期3年,可续期(每次2年),注册后持有人获采矿权。
- 采矿许可证(Mining Licence):商业开采的必备许可,无论此前持有EPL还是矿业主张,进入开采阶段均需申请。根据《矿业法》第90条,EPL或矿业主张持有人在探明经济矿藏后申请采矿许可,部长应予批准;而2021年4月1日后,未持有前期探矿权者直接申请时,需满足“纳米比亚公民持股不低于15%”的条件,由部长酌情审批。采矿许可证期限最长25年(或按矿山可采年限核定),续期每次最长15年(需证明仍有经济可采储量),足以覆盖大型项目全生命周期。持有人获独占开采、加工、销售指定矿种的权利,同时需履行环保、劳动安全等义务;若探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原探矿权在对应区域自动终止。
- 矿床保留许可证(Mineral Deposit Retention Licence):作为探矿与采矿的过渡性权利,适用于探矿权人发现矿床但因市场、技术等原因暂无法开采的场景,可申请保留矿权以避免丢失。根据《矿业法》第77条,保留许可初始有效期最长5年,可续期一次(最长2年,特殊情况可再续),期间持有人可继续研究评估或开展补充勘查。
为规范矿权管理,矿业法对许可证流转与合规性作出严格约束:各类许可证的转让、让与或联合持有,均须经部长书面批准,私下转让属违法,最高可处10万纳元罚款或5年监禁;若持有人违反环保义务、报告义务等,许可证可能被吊销,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纳米比亚通过矿业法构建了覆盖“探矿—保留—采矿”全链条的矿权体系,逻辑清晰且规则明确。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典型路径为:先申请EPL开展专属勘查→发现经济矿藏后申请采矿许可证→推进矿山开发。
矿业权许可的申请流程涵盖从准备到批准的全环节,具体如下:申请人需先确认是否符合目标许可证的资格要求(如EPL需证明技术财力,采矿许可需满足本地持股条件等),再准备全套材料——包括勘探/开发计划、财务技术能力证明、环境影响评估报告(EIA)及环境管理计划、公司注册文件与法人身份证明等。
值得注意的是,矿业权许可的申请制度近年来有所调整:此前长期采用“开放申请制”(Open Licensing),即“先到先得”,矿业与能源部(MIME)按申请提交顺序处理;但2022年橙河盆地发现大型油气资源后,申请量激增导致审批积压,政府于2023年12月31日暂停该制度。自2024年4月起,申请仅在每年两个固定窗口期受理(4月1日至5月31日、9月1日至10月31日),涵盖EPL、侦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业主张等类型。
所有申请均须通过MIME在线门户提交(不再受理纸质材料):申请人注册账户后填写信息、上传文件,经初步审查(资料完整性与合规性)、技术评估(计划可行性、能力匹配度等)、矿产勘探与采矿权咨询委员会(MPMRAC)审议并提出建议后,最终由MIME部长决定是否批准。获批后,许可证通过在线系统发放;持有人需按批准计划开展活动,履行定期报告、环保管理等义务,并可在有效期届满前通过在线系统申请续期或变更。
五、关于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监管政策
纳米比亚对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实施管理,以确保国家获取应有收益并促进本地增值。矿业法和相关政策文件对矿产品的销售渠道、出口许可以及国家参与机制作出了规定。
(一)矿产品的销售和出口许可
纳米比亚对矿产品销售和出口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根据1992年《矿业法》,任何人未经矿业专员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从事任何矿产或矿产品出口,即矿业权持有人在出口其开采的矿产品之前,必须向矿业专员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申请需按照矿业专员规定的形式提交,并附上依据该法第123条规定的申请费用以及所需文件信息;矿业专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许可附加条件,许可可以是针对特定批次出口或一般性的持续许可。违反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的行为属于犯罪,可被处以最高20,000纳元罚款或两年监禁。
矿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相对不受特定限制,持有合法采矿权者可以自由销售其开采的矿产品。然而,对于特定高价值矿种,法律和政策施加了专门监管。钻石由1999年《钻石法》单独管理,要求从事钻石买卖、切割和出口的实体取得专门许可,并接受钻石委员会的监督;纳米比亚对放射性矿物的管控更加严格,按照《矿业法》第102条规定,铀、钍等核源材料的持有、处置和出口须经矿产和能源部长书面许可方可进行,除持有适当矿业许可证并获得上述许可外,任何人不得买卖此类放射性矿产。法律也授权部长可以酌情豁免特定矿业权人或特定矿种的许可要求:例如部长可通过政府公报公告,对小批量或特定种类的矿产品豁免出口许可要求,但需满足公告中规定的条件。总体而言,矿产和能源部及其下属的矿业专员是矿产品销售与出口许可的主要监管机关,负责审查出口许可申请、签发许可并监督矿产品交易的合法合规。
(二)矿产品出口税和费用
纳米比亚于2016年颁布《出口税法》,对特定矿产品出口征收出口税(出口征费),以提高本国从资源开发中获得的价值份额,并鼓励矿产品在国内进行进一步加工增值。该法案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由财政部和海关当局负责执行。根据该法附表1,不同矿产品及其加工程度适用不同税率:加工程度越低的初级矿产品出口税率越高,而经过加工的制成品税率较低甚至为零。以钻石为例,钻石原石(未分类的毛坯钻石)出口税率为2%,经过分级的钻石税率降至1%,切磨后的钻石税率0.5%,而镶嵌成首饰的成品则免税;对基础金属矿石征收2%的出口税,而冶炼后的金属锭税率仅为0.25%;锌矿石原矿为2%、锌精矿1%、精炼后的锌锭仅0.25%;铜精矿为1%;铅精矿1%;锰精矿1%;氟石(萤石)酸级产品0.25%;贵金属如黄金,以金锭形式出口适用1%的税率,精炼后的纯金属则适用0.25%的低税率。铀矿产品(氧化铀/黄饼)因已属加工产品,税率也仅为0.25%;其他金属、贵重及半宝石如以纯金属或裸石形式出口,统一适用0.25%的征税率。对于石材等矿物原料,如大理石、花岗岩等荒料石,税率为2%。
出口税由海关在矿产品出口报关时征收,一般以矿产品离岸价格按比例计征。征收的出口税收入纳入国家财政,也符合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的相关规定。出口税的存在提高了出口初级矿的成本,旨在引导矿业公司在纳米比亚境内进行矿产品的加工和增值。此外,申请矿产品出口许可本身可能需缴纳诸如申请费等行政费用。依据《矿业法》第127(2)条,矿业专员有权设定出口许可申请费并收取后方受理申请。各类矿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续期也需缴纳法定费用,该等收费标准由部长依据法律授权不时调整并公布。
总结来说,纳米比亚出口税率在0%~2%之间,通过征收出口税和相关费用,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运用税收杠杆鼓励矿产品的国内加工,提高附加值。
(三)矿产品的出口管制
纳米比亚政府对矿产品出口实施多方面的管制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确保资源增值和履行国际义务。首先,法律层面要求所有矿产品出口必须经过官方许可审批,这是基本的管制手段,矿业专员在审批出口时可考虑矿产品是否已在本国进行必要的加工,以及出口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矿产部长有权在许可条件中要求矿业权人对一定比例的产出在本地进行加工。根据标准矿业许可证条件,持证矿山须确保至少30%的最终产品在纳米比亚境内经过增值处理;若当地尚无该矿种的加工产业,持证人应建立本地加工设施,或就无法本地加工的原因提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这一政策导向体现了政府对矿产品“留在当地进一步加工”的重视,也是出口管制的一部分,违反这些增值义务可能影响其矿业权续期或出口许可获批。
针对特定关键矿种,政府采取更严格的出口限制。铀等放射性矿物被列为战略矿产,出口不仅需要遵守一般许可程序,还须取得矿产和能源部长的特别批准。这是为了符合核材料管控和国际防扩散要求。钻石作为纳米比亚最重要的矿产品之一,其出口受到独立监管:钻石只能通过获得授权的渠道出售和出口,需遵守《钻石法》及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等规定,以防止非法贸易。事实上,纳米比亚政府早在2011年就将铀、黄金、铜、煤、钻石和稀土等六类矿产指定为“战略矿产”,规定此类矿产的新采矿权仅授予国有矿业公司或与之合作的项目。这一战略定位意味着对这些关键矿种的开发和出售、出口会有更严格的政府介入和审查。
近年来,纳米比亚进一步强化了对某些新兴关键矿物的出口管制。随着全球对电动汽车电池金属的需求激增,政府于2023年6月出台行政措施,禁止未加工的关键矿物直接出口,以确保这些资源在国内先行加工。内阁在2023年6月8日批准了对特定关键矿产(如未经加工的锂矿石、稀土矿等)的出口禁令。据此规定,锂辉石等锂矿原矿以及稀土元素矿未经任何本地提炼不得出口出境,违者将不获颁出口许可。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经矿产和能源部长特批,小批量的相关矿产品才可获准出口,例如用于冶炼试验等目的。这一禁令旨在阻止关键矿产原料的“粗采外销”,推动外国投资者在纳米比亚建设矿产加工设施,从而使本国在新能源矿产价值链中获得更大收益。政策实施后,政府已责成执法机构加强口岸检查;例如矿业专员曾指示警方阻止某些矿企运输和出口锂矿原矿,严格执行出口禁令。该举措体现了纳米比亚日益浓厚的资源民族主义倾向,即希望通过出口管制和本地增值来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和产业发展。
综上,纳米比亚矿产品出口管制体系由法律规定的许可制度和针对重点矿种的特别措施共同构成。矿产和能源部负责矿产品出口审批,把关出口去向和程度;财政部海关负责落实任何税收和禁运措施。对于一般矿产品,履行正常许可和缴税义务即可出口;但对于铀、钻石等战略矿以及锂、稀土等新兴关键矿,政府实施更严格的限制乃至禁令,必要时通过豁免权或特批件进行有限度放行。这一系列监管政策确保了矿产资源出口在政府可控范围内进行,既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主权管辖和利益分享,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纳米比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产业升级。通过法律手段与行政措施并用,纳米比亚有效地监管着矿产品的销售与出口,使其既符合国内法律框架要求,也契合国际矿业治理和贸易规范。
六、关于矿业开发的土地及环保制度
(一)土地制度
纳米比亚的土地主要分为三类:私有土地、国有(公有)土地和部族(公有制下的部落)土地。
- 私有土地:主要指历史上用于商业农业和城镇的私人所有土地,由个人或公司以自由持有方式拥有。这类土地通过产权登记,业主享有土地的完整所有权。
- 国有土地:由国家直接拥有的土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政府保留地等。这些土地不对私人出售,通常由政府机构管理,必要时可通过租赁或特许权供开发项目使用。
- 部族土地(Communal Land):法律上归国家所有,但由当地部族社区依照习俗使用和管理。部族土地由传统领袖和地区性的部族土地委员会根据2002年《部族土地改革法》分配给社区成员使用,不能买卖或转换为私人自由持有产权。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包括纳米比亚公民和外国人)都不能在部族土地上获得完全的自由持有土地所有权。不过,若城镇在部族土地上规划成立并完成测绘,该部分土地便不再视为部族土地,可按一般产权方式拥有。
在纳米比亚,矿业权由政府依法授予,但矿业权的取得并不自动赋予对土地表层的占有使用权,矿企需依法取得矿区土地的使用许可或与土地权利人达成协议。在矿业开发实践中,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有两种:
1. 与土地权利人协商
矿业公司在进入私有土地或部族土地开展勘探、采矿前,必须与土地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土地使用及对地表损害的补偿。纳米比亚《矿业法》明确要求,矿权持有人在行使勘探或采矿权之前,需与土地所有者签订赔偿协议(Compensation Agreement),就土地使用期间对地表造成的影响给予公平补偿。例如,勘探钻探可能破坏农田或牧场,矿企需支付补偿金以弥补土地的暂时或永久损失。这一机制既保障了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也为矿企提供了合法进入土地的途径。实践中,大部分矿企在需要进入特定土地时,都会签署此类补偿协议。
2. 矿区地役权与征地程序
若矿业公司与土地权利人无法自行达成协议,纳米比亚法律提供了调处和强制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根据《矿业法》设立的矿业附属权利委员会(Minerals Ancillary Rights Commission, MARC)便是专门处理此类纠纷的机构。当矿权人与土地权利人就土地进入或使用条件产生争议时,可向该委员会申请裁决。MARC会通过听证协商,为矿业勘探者和土地所有者提供合作对话的平台,并有权授予矿企必要的附属权利,如进入土地进行作业的通行权、铺设管线或道路的地役权等。同时,委员会会确定矿企需支付给土地权利人的公允补偿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纳米比亚宪法和法律,地下矿产属国家所有,因此MARC在评估地表使用权价值时,不得将地下矿产价值计入补偿范围,即土地补偿仅针对地表使用损失,而非矿产收益,这一规定旨在平衡矿业开发与土地所有者权益。此外,若土地所有者下落不明或无法及时联系,MARC主席可先行授予矿企临时用地权,直至委员会作出正式决定。
除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与补偿,矿企在矿业开发过程中还需对地表权利人承担多项义务,不仅限于金钱补偿,还包括尽量减少对土地现有用途的干扰,以及在项目结束或土地不再需要使用时恢复土地原状。根据《矿业法》规定,矿权持有人在矿区内不得未经许可损坏现有建筑、农田或水源等,采矿活动应避免不必要地阻碍土地原有使用。当采矿活动完结时,矿企有义务移除地表的临时设施、清理遗留物,并对土地进行复原,使其达到合理满意的状态。若项目需要长期占用土地(如建设矿山永久设施),则应通过购买土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取得相应权利,同时依法履行对原土地权利人的补偿和安置责任。对于部族土地上的社区,矿企还应根据社区协商结果,提供替代用地、就业机会或其他社区发展支持,以履行社会责任并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环保制度
1.ECC制度
纳米比亚高度重视矿业活动的环境管理,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其《宪法》第95条将环境保护列为国家指导原则之一,各矿企必须遵守“污染者付费”“可持续发展”等原则,而核心的部门法律是《环境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该法奠定了环境影响评估和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基础。根据该法,矿产勘探、采矿等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列为“需许可活动”(listed activities),必须在实施前获得环境部门签发的环境准予证(Environmental Clearance Certificate,ECC)。
负责这一领域监管的行政部门主要有两个:
- 环境林业与旅游部(MEFT)下属的环境事务署(DEA):负责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和ECC签发。环境事务署由环境专员领导,对所有需许可项目进行环评管理。
- 矿藏与能源部(MME):负责矿业许可的颁发和监管,其下属的矿务局也关注矿山环境管理(如矿区复垦、环境责任落实等),并与环境部门协同确保矿企履行环保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矿业项目的环境审批主要由环境部牵头,矿业部提供技术意见。《环境管理法》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就项目审批进行协调,因此矿企在启动项目前,需同时满足矿业部和环境部的相关许可要求,任何一方的要求未履行都会影响项目的合规性。
环境影响评估(EIA)制度是纳米比亚矿业环境合规的核心。按照《环境管理法》,凡涉及矿产勘探、开采、矿山建设等列入法规清单的活动,开发主体必须向环境专员提交ECC申请。
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 申请提交与初审:矿企(项目申请人)向环境专员提交拟议项目的申请表,概要描述项目情况。环境专员会在合理时间内决定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鉴于多数采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较大,通常都会被要求开展EIA;而对于影响很小的活动,环境专员可豁免详查。判断是否需要EIA时,会综合考虑公众意见、潜在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项目规模和性质等因素。
- 环评调查与公众参与:若被要求进行EIA,申请人需聘请经认可的环境评估从业者(EAP)开展环评工作。环评内容包括确定评估范围、与利益相关者(包括受影响社区)进行公开咨询、识别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并提出缓解措施。纳米比亚法规高度重视公众参与,要求在环评报告提交前,给予受影响公众审阅和反馈的机会。申请人通常需要编制一份EIA报告以及环境管理计划(EMP,详见下段),详细阐述环境影响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
- 审批与决定:环评报告完成后提交环境事务署审核。环境专员会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或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如矿业部、水利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若环境事务署内部专业能力不足,经环境部长批准,可委托独立环境专家组参与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环境专员会作出决定:要么批准发放ECC(通常附带环境管理和监测等条件),要么在认为环境代价过高时拒绝申请并说明理由。一旦批准,申请人缴纳规定的证书费后即可获得环境准予证。
ECC一经签发,即标志着项目获得环境合规许可,可依法开展后续活动。ECC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矿业项目通常需要在证书期限届满前申请续期或重新评估,以继续合法运营。续期时,环境专员会审查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环境表现,进而决定是否延续证书及其条件。同时,矿企在持证期间必须遵守ECC所载明的各项环保条件,如废水排放限制、粉尘控制措施、野生动植物保护要求等,否则证书可能被暂停或撤销。
2. EMP制度
环境管理计划(EMP)是在环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环境管理方案,是矿山运营过程中落实环保措施的行动指南。根据《环境管理法》和《矿业法》规定,EMP既是取得ECC的必要文件,也是采矿许可证条件的一部分。矿企在采矿全过程中,需按照经批准的EMP采取措施,减轻环境影响并进行持续环境监测。
EMP的主要要求包括:
- 运行阶段的环境管理:EMP需详细列出矿山建设、运营各阶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如废石、尾矿处理,噪音、粉尘、废水、生态扰动等),以及相应的缓解措施和责任人。例如,针对粉尘和噪声,EMP会规定洒水抑尘、设置隔音屏障的频率和方法;针对废水处理,EMP会列出沉淀池或回用系统的设计和监测指标等。矿企需建立环境管理团队,确保EMP措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落实,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监管检查。按照法规,重大矿山项目还需定期向环境部门提交环境管理执行报告。
- 环境监测与报告:EMP通常包含环境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参数(如地下水水质、空气中的颗粒物浓度、噪声级别等)、频率和方法。矿企须定期开展监测,将结果与基线数据和法定标准进行比对。如发现超过标准或趋势异常,须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上报监管机构。环境事务署和矿业部会根据报告评估矿企的环境表现,有权要求其加强措施或进行现场检查。
- 社区与生态管理:针对当地社区和生态环境,EMP也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例如,防止开采活动影响社区用水、保护水源地、避免干扰野生动物迁徙路径、恢复被破坏的植被等。纳米比亚的法规鼓励矿企与当地社区合作,建立申诉机制,及时解决环境投诉,体现了“社区参与”和“利益相关方协商”原则。
EMP将环评阶段的承诺转化为操作层面的细则,贯穿于矿山生命周期。纳米比亚政府要求矿企在实际运营中严格执行EMP,并将其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若因工艺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EMP,须报经环境专员批准,以确保任何变更不会降低环境保护水平。
矿山闭坑(矿区永久关闭)阶段的环境恢复是纳米比亚矿业环境制度的重点之一。法律要求矿企在开采期间即着手规划和执行逐步复垦,并在闭矿时履行全面的环境恢复义务。主要制度包括:
- 闭矿与复垦计划(Mine Closure Plan):尽管纳米比亚目前尚未颁布专门的闭矿法令,但《环境管理法》和《矿业法》都隐含要求每个矿山准备闭矿计划。在申请ECC时,企业需提交涵盖环境恢复、设施拆除和善后管理的计划。法规细化了复垦计划应包含的内容(见环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1条),如土地恢复目标、技术方法(回填坑洼、覆土和植被恢复等)、时间表、预估费用以及后续监测和维护措施。政府相关部门会每年审核闭矿计划的执行和更新情况,确保计划与矿山实际进展相符合。矿企有义务在矿山运营后期及关闭时,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开展复垦,使受影响土地恢复到可持续利用的状态。
- 逐步复垦与最终恢复:纳米比亚推行“渐进式复垦”原则,要求矿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同步开展环境恢复。例如,对已经开采完的采区及时回填覆土并种植植物,而非等到矿山关闭后再进行治理。闭矿时,矿企必须拆除所有临时设施和附属构筑物,清理弃置的废弃物或杂物,将场地恢复至接近原始地貌的状态。根据《矿业法》,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在停产时,应拆除附属设施、清除残留废物,并采取必要措施将土地恢复到“令主管机关合理满意”的状态。若未履行该义务,将影响矿权的最终注销和土地移交,政府可拒绝释放企业的环境保证金或采取法律行动。
为确保矿企有足够资金履行复垦责任,纳米比亚要求企业提交环境保证金或财务担保作为履约保证。在申请ECC阶段,法律规定申请材料应附上估算的环境恢复方案费用及相应的财务保证。主管机关可根据矿山规模和潜在影响,要求矿企提供银行担保、履约保证保险或缴存保证金,其金额需足以覆盖闭矿时的复垦和后期监测成本。这笔保证金通常在矿山运行期间会定期评估调整。当矿山成功完成复垦并经政府验收后,保证金可退还给企业;若企业未能履约,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聘请第三方完成环境恢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原因,纳米比亚存在一些废弃矿山无人治理的问题。政府正通过强化现行矿业许可条件和保证金制度,力图避免环境债务转嫁给国家,实现“开发者承担闭矿责任”的政策目标。
若矿企未经ECC许可擅自开展矿业活动,或未遵守ECC附加的环保条件,环境专员有权暂停或撤销已发放的ECC。一旦ECC被吊销,企业必须停止相关作业,直至重新获得许可。此外,《环境管理法》将未取得ECC即开展需许可活动视为违法行为,可对责任主体处以高额罚款(数十万纳元以上)和/或监禁,具体罚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确定。
若发生环境事故(如尾矿坝泄漏、酸性矿山排水污染等),企业必须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措施,同时可能面临政府的罚款、赔偿要求甚至诉讼。环境主管机构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整治,对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危害的,可联合矿业部门暂停其矿山作业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CSR)和社区发展协议(CDA),纳米比亚目前虽未出台专门的立法或政策进行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涉及战略矿产或对环境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政府可能会鼓励或要求企业与当地社区签署CDAs,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社区的福祉。
七、劳动用工
纳米比亚的劳动用工制度以2007年《劳动法》为基础,对雇佣关系、外籍员工许可、工会活动等作出了明确规范。对于外国投资的矿业企业而言,不仅需要严格遵守纳米比亚的劳工法律,还需在实际运营中平衡本地雇员与外籍专家的雇佣需求,以确保用工合规且符合当地发展诉求。
在雇佣外籍员工方面,企业需同时遵守移民法规和劳动法的双重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外籍人士在纳米比亚就业,必须取得工作签证、工作许可或者永久居留权中的一种。具体操作中,企业需在雇佣外籍人士前向内政部申请长期工作许可,提交拟雇佣人员的资格证明、无本地可替代证明等材料。该许可一般按一年一批次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中可注明合同期限。
尽管纳米比亚政府对外籍劳工没有明文的比例配额,但在审批过程中,会重点审查该岗位是否可以由本地人胜任,以及企业是否有培训接班人的计划。通常情况下,如果某类技能在当地存在短缺(如矿山地质专家、选矿工程师),相关许可的审批会相对容易;反之,若发现企业雇佣外籍人员从事一般管理或行政工作,审批则可能被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在矿业领域曾出现过外资企业违规使用外籍员工的情况。例如,中资企业在接管罗辛(Rössing)铀矿后,部分中国派遣的管理人员并未办理对口的工作许可,被工会指责持其他公司的许可却在矿山任职,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移民法规。在工会介入后,该问题被曝光并得到纠正。因此,矿企必须确保每一名外籍员工都持有合法有效的工作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指定的职务开展工作,以免触犯法律。
除了规范外籍员工的雇佣,纳米比亚政府还非常重视企业对本地员工的培训义务。2014年,纳米比亚引入工业培训税(Training Levy)制度,要求雇主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培训征费,这笔费用将用于国家技能开发基金。矿业公司需每月缴纳此费用,不过,若企业自行开展员工培训,可申请一定比例的费用返还或抵扣。此外,很多大型矿企在其采矿许可证协议中,会承诺每年投入一定预算用于员工培训和奖学金项目。
实践中,资助纳米比亚员工赴国外深造采矿、地质专业,或在矿场内开展技工培训课程等举措,不仅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也有助于企业长期培养本地技术骨干。在矿山运营过程中,常见的做法是给每位外籍专家配备一位当地助理或副手,以逐步实现技术本地化。这一做法既是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也是政府审批外籍工作许可的条件——移民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陈述如何通过外籍专家来提高本地员工技能、以及何时能由本地人接替该职位。
八、关于矿业开发的税费制度
纳米比亚矿业企业的税费负担因行业细分存在显著差异,不同类型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各不相同:大多数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2%;一般矿业公司为37.5%;钻石公司高达55%;石油天然气公司则为35%。
除企业所得税及前文提及的工业培训税外,根据纳米比亚《矿业法》《出口税法》《环境管理法》等现行法律,矿业项目在开发、运营和产品销售各环节还涉及多种税费,具体如下:
(一)特许使用费
纳米比亚目前尚未设立专门独立的“矿产资源税”制度,矿业企业向国家支付资源开采收益的主要形式是特许使用费。这是一种针对开采出的矿产资源,按其市场价值征收的费用,由矿权持有人向国家缴纳。《矿业法》明确规定了矿产“市场价值”的计算方式,通常以销售价格或国际市场价为基础,且该法第114条要求,凡在纳米比亚境内持有采矿权并开采出矿产品者,都有义务就所获矿产品缴纳特许使用费。该费用按矿产品的种类采用不同比率,均以矿产品的毛价值为计税基础。
具体来看,不同类别的矿产适用差异化的特许使用费税率:
- 宝石级矿石:对未经切割的钻石以及翡翠、红宝石、蓝宝石等珍贵宝石征收10%的特许使用费。
- 饰面石材(建筑用大理石、花岗岩等):对未加工的饰面维度石(dimension stone)征收5%的特许使用费。
- 基础金属、稀有金属、贵金属(如黄金、铜、锌等)以及核燃料矿(铀等):特许使用费税率为3%。
- 半宝石(如电气石、紫水晶等):税率为2%。
- 工业矿物(如萤石、盐等):税率为2%。
- 非核燃料矿产(例如煤炭):税率为2%。
- 石油和天然气(属于采掘业但受《石油开采税法》监管):特许使用费一般为5%。
(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另有专门的税法规定35%的石油所得税及额外利润税,不在此处详述)。
特许使用费通常在矿产品销售或转让时计提,费用直接上缴国库,法律要求在矿产品出售或处置时按规定比例计算并缴纳相应款项,否则将面临滞纳金和处罚。
除上述基础特许使用费外,法律还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下的附加特许费:
- 附加特许费(Additional Royalty):若矿业部长认定某矿产品在纳米比亚境内有进一步加工增值的可能,却未经加工就直接出口,则部长有权对其额外征收特许费,以此鼓励本地增值加工。也就是说,如果矿石本可在本国提炼、加工而提升价值,却未经加工出售,部长可通过公报通知形式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对此类矿的特许费率。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促进矿产品本地加工的政策导向。
需要注意的是,额外特许使用费和出口税是两个不同的制度。附加特许费由矿业部长根据《矿业法》第90条的授权,针对未在本地加工的矿产品征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而本文第五章所提及的出口税则是根据《出口税法》统一征收,适用于特定商品,其税率和适用范围在法律中有着明确规定,一个出口行为可能同时满足两种税费的征收条件。
- 暴利特许费(Windfall Royalty):2008年的修正案曾取消了部分矿种特许费率5%的上限限制,并授权矿业部长可针对特定情形额外征收“暴利特许费”。具体而言,若因国际市场价格飙升或出现新技术等因素,使矿业项目获得异乎寻常的超额利润,政府可征收这一附加费。当矿产品价格远高于正常水平、企业利润暴涨时,部长可根据修正法案对特定时期的矿产销量课征额外的特许费,以确保国家能分享这部分溢价收益。
(二)地租费
矿业权通常仅赋予地下资源开采权,而地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可能属于私人、社区或国家,因此矿企在运营过程中还需涉及相应的地租或土地使用费用。
如果矿区位于国有土地(如政府保留地、国营农场、国有林地)上,矿企需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并缴纳租金,租金标准会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一般按占地面积或土地价值的一定比例每年缴纳。纳米比亚没有统一固定的矿区地租标准,通常采用个案协议方式;若矿山位于国家公园或保护区,矿企可能还需要支付额外的特许费或环境补偿金给政府,不过这些不属于普遍税种,而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费用。
- 土地税(Land Tax):纳米比亚对私有农业用地征收全国性的土地税。若矿业公司拥有或购买了农场土地用于矿山建设,则须每年向政府缴纳土地税。根据规定,本国公民持有的农业土地税率约为0.75%(按政府对土地的估值计算),而外国人持有土地的税率为1.5%,约为本国人的两倍。该税由财政部(土地司)征收,征收依据为《农业(商业)土地改革法》等相关法律。土地税主要针对土地所有权征收,与是否开展矿业活动无关,但如果矿企为采矿而购买土地,就会被纳入土地税的征收范围。
- 地表权费用(Surface Rights Fees):在矿业权许可之外,若需要取得地表使用权,例如修建道路、管线、厂房等占用土地,可能需要办理临时占地许可或进行土地租赁。比如在牧场土地上修建矿区道路,需获得土地所有者或管理机构的同意,并且可能需要缴纳租赁费(若土地为国有,则将费用付给政府)。对于公共土地(如市政土地),地方政府可能会收取地役权费或场地租用费。
总的来说,在国家层面,矿企如占有土地,通常基于土地价值,适用一般土地税政策;在具体项目层面,则通过合同或许可形式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费用。与官方税费不同的是,如果矿企不直接拥有土地,而是与地主协商使用(比如土地属私人或社区),那么所支付的费用更多体现为私人补偿,而非政府收费。
(三)许可证费
矿业企业在不同阶段需要取得各类许可证或权利,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等。政府会对这些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续期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主要源自《矿产(勘探与采矿)法》及配套规章规定的收费表,目的是根据矿山规模大小收取相应的许可管理费。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受理费通常已包含在首年年费中,续期时也需按上述标准缴费;在采矿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公司还可能需要支付矿权评审费用和公告费用等。
这些许可费/登记费的额度相对较低(几十至几千纳元不等),主要目的是覆盖行政管理成本,并确保权利人对许可区域投入相应的勘查开发工作,避免长期占而不探造成资源浪费。因此,政府通过收费和工作承诺相结合的方式来管理矿业权。如果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其许可证可能会被取消或面临罚款。除上述主要许可证外,还有一些其他费用,例如矿权转让或更名登记费、矿区测量费等,这些费用一般在相关服务发生时按规定标准缴纳。
(四)环保相关税费(排放税 / 环境监管税)
纳米比亚目前没有针对矿山运营过程的专门环境税或排污费,环境相关费用主要体现为事前预防投入和事后恢复支出,包括环评及环保设施投资、可能的保证金,以及政府要求的证书/许可费用等。当前,纳米比亚正在加强矿业环境治理框架,未来或将引入更明确的复垦担保金制度。
九、中国企业投资纳米比亚矿业的现实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在纳米比亚投资矿业的代表性项目有:中核集团罗辛铀矿项目、中广核湖山铀矿项目、中矿资源楚梅布冶炼厂多金属回收项目。
- 中核集团罗辛铀矿项目:罗辛铀矿是世界上运营历史最悠久的大型露天铀矿山之一。中核集团于2019年收购力拓集团持有的罗辛铀矿68.62%股权,2019年7月完成项目交接,并正式接管罗辛铀矿。中核集团接管后,积极引入新技术、新装备,产量连年创新高,还高效开展矿山延寿研究,重启了Z20勘探项目,将矿山寿命延长10年。罗辛铀矿每年保持约75%的本地化采购率,为当地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还通过成立罗辛基金会,支持当地医疗、教育、体育等民生项目。
- 中广核湖山铀矿项目:2012年5月,中广核联合中非基金通过现金要约方式,成功收购了纳米比亚湖山铀矿的实际控股公司——澳大利亚上市公司Extract Resources Limited的主要股东Kalahari Minerals PLC,从而间接获得了对湖山铀矿项目100%的权益。此后,各方在项目运营公司斯瓦科普铀业(Swakop Uranium (Pty) Ltd)中的股比调整为:中广核占54%、中非基金占36%、纳米比亚国家矿业公司占10%,并由斯瓦科普铀业负责湖山铀矿的建设和运营。
- 中矿资源楚梅布冶炼厂多金属回收项目:2024年8月,中矿资源通过旗下的中矿(香港)稀有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收购加拿大上市公司Dundee Precious Metals Inc.在纳米比亚的楚梅布(Tsumeb)冶炼厂98%股权。该冶炼厂工艺技术成熟,基础设施完善,交通运输便利,通过铁路与大西洋港口鲸鱼湾相连,是全球为数不多的能够处理高砷铜精矿等复杂精矿的特种冶炼厂之一。
为确保项目可以如上述三个经典案例顺畅运行,尽管纳米比亚政局稳定、法律体系较完善,中国企业在纳米比亚矿业投资时仍需注意一些可能遇到的特殊法律、经营风险。总结来看,常见的挑战包括:许可审批延误、土地征用谈判困难、劳工与工会冲突、外汇管制限制以及社区关系和合规风险。以下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行政审批和许可延迟
矿业项目涉及勘探许可证、环境许可、采矿许可证等多道审批程序。虽然纳米比亚政府鼓励投资,但行政效率有时不尽如人意,可能出现申请积压、审批周期长的情况。近年来,矿业主管部门发现大量探矿许可被闲置,为此引入了更严格的审查机制,集中处理积压申请。这对投资者而言,意味着等待时间可能进一步延长。例如,有报道指出截至2024年,仅42%的获批采矿项目实际投产,其余许多因审批或其他原因被搁置。
中国企业如果未充分了解当地审批流程,很可能低估时间成本。解决这类风险,需要在项目初期就积极跟进各项许可申请,密切与政府部门沟通,并确保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以避免来回修改。此外,政府新政策(如要求15%本地持股)可能导致某些许可需要重新评估,这无疑会增加不确定性。2021年4月起实施的矿业许可本地股权要求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部分在途申请不得不引入本地股东后才获批,这对很多外企包括中企的项目进度造成了影响。因此,中资企业在纳米比亚投资时,应及时跟踪政策变化,灵活调整投资架构,以满足审批新要求,从而减少延误。
(二)土地获取与社区关系难题
纳米比亚的矿区往往位于农村或社区土地,征地安置和社区沟通成为重大挑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遭遇社区阻挠甚至法律诉讼。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已有过深刻教训。在道罗斯锂矿事件中,中国信峰公司被指未经充分协商就在乌伊斯地区开展锂矿开采,不仅破坏了当地牧场环境,还惊扰了野生动物。社区组织因此举行示威,并向议会请愿,称公司通过向个别酋长行贿取得许可。在舆论压力下,矿业部长一度试图吊销该公司的许可证,但由于法律程序问题(部长无直接撤销权,应经法院裁决)被法院驳回。此事导致项目被迫停产整改,企业声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
土地征用和社区事务若处理不透明,会引发一系列合规和声誉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中资企业应严格遵循法律要求,与土地所有者和当地社区坦诚协商,签署正式协议(包括合理的补偿和社区发展承诺),并确保整个过程公正透明。对于部族土地,要尊重传统权威,但同时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支持,否则容易被指控贪腐。
(三)劳工冲突与工会压力
如前所述,纳米比亚矿业工会力量强大,中国企业若不熟悉当地劳工文化,可能因管理方式问题激化劳资矛盾。罗辛铀矿的工会纠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19年中资接管后,试图修改员工福利,这一举措引发了工会的强烈反对。随后公司解雇了工会领导,不仅引来法律挑战,还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谴责。工会称中方管理“不尊重先前协议”,甚至指出中方违规使用未换发工作许可的管理人员。最终事情闹至劳动仲裁,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极大干扰。
总结而言,中资矿业企业在纳米比亚面临的风险,大多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经营和积极沟通来降低。了解并遵守纳米比亚的法律是前提,这包括及时办理各项许可、依法进行征地赔偿、尊重劳工权益等。另外,还应注重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融入当地社区,与政府建立互信关系。这些举措将有助于中资企业在纳米比亚的矿业投资行稳致远,实现商业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原标题:观点 | 西非矿业新热点之三:纳米比亚矿业投资法律全景指南)
(来源:金诚同达,作者:郑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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