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政府在2025年初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并通过行政命令实施了“对等关税”和“打击毒品关税”(又称为“芬太尼关税”)。这一系列措施几乎覆盖了美国对外贸易的主要进口来源,引发企业和多个州的联合起诉,案件被提交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等。CIT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总统相关措施超越授权、违法,并作出全国性禁令,要求立即停止执行①。随后美国政府在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尽管巡回法院确认总统关税措施违法无效,但认为CIT发布的全国性禁令超越衡平救济范围,不符合法院权限,巡回法院最终撤销该禁令并将案件发回CIT,要求其依据最高法院最新判例Trump v. CASA②和eBay四要素重新界定救济范围。

一、国际贸易法院一审判决

(一)案件背景与原告诉求

特朗普政府在2025年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并通过行政命令实施了“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多家进口相关企业(如V.O.S. Selections, Inc.等)及十多个州政府(如俄勒冈州、亚利桑那州等),共同起诉挑战特朗普总统于2025年初通过行政命令加征的一系列关税措施。

这些关税措施包含两类:

(1)为应对芬太尼等毒品走私危机而对加拿大、墨西哥、中国等国商品征收的“打击毒品关税”,税率高达25%或10%不等;

(2)以缩减美国对外贸易逆差为由,对几乎所有贸易伙伴普遍加征的“对等关税”,包括对全球进口产品普设10%的基准关税,并对特定57个国家设定更高税率。

原告指出,这些关税措施几乎覆盖了美国对外贸易的主要进口来源,显著推高了企业成本,并对各州的经济利益造成冲击。原告的核心诉求在于:请求法院认定总统缺乏法定授权,裁定相关关税措施违法无效,并要求发布确认性判决和禁令救济,以阻止政府继续执行相关关税。

(二)一审判决理由

2025年5月28日,CIT三人法庭就本案作出判决(Slip Op. 25-66)。法院详细解读了IEEPA的条文、立法历史及相关法律,强调IEEPA立法目的是限制而非扩张总统的紧急经济权力。CIT在分析中考量了非授权委托(nondelegation)和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等宪法理论,采取了避免违宪解释的路径。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The Worldwide and Retaliatory Tariff Orders exceed any authority granted to the President by IEEPA to regulate importation by means of tariffs.”(全球性关税令和报复性关税令超出了IEEPA授予总统通过关税调控进口的任何权限。)

法院在这一部分回顾了IEEPA的立法沿革,指出IEEPA虽然沿用了《与敌贸易法》(TWEA)中“regulate importation”的字样,但国会在1977年改革时,明确意图是收窄总统的紧急经济权力,使其仅能在国家紧急状态下、为应对特定“异常和特殊威胁”而行使,而非作为普遍的关税授权。判决书特别引用了Yoshida案,说明在TWEA语境下,“regulate importation” 曾被解释为可以包括临时性关税附加;但IEEPA的文本和目的并未延续这种广泛理解,而是对总统权力设定了更严格的条件和范围。

因此,CIT认定在IEEPA框架下,“regulate importation” 并不能被扩展解释为允许总统单方面设定普遍性关税措施。涉案的全球性与报复性关税令因而超出了法定授权,属违法无效。无论适用何种理论,任何将IEEPA解释为授予总统不受限关税权的观点都会面临违宪风险。CIT强调关税立法权属于国会,总统在缺乏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自行课税。

综上,CIT认定总统依IEEPA实施的“芬太尼关税”和“对等关税”均属违法,超出了国会授予的法定权限。针对“芬太尼关税”:CIT认为IEEPA要求行使紧急权力必须“处理(deal with)特定异常威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总统加征关税意在对他国施压以控制芬太尼来源,这种“杠杆”手段并非直接“处理”毒品危机本身,不符合IEEPA授权条件。CIT强调,“异常威胁”的限定并非“象征性的点缀”,而是对总统权力的实质约束。因此,此类关税未满足IEEPA要求,属于越权行为。

针对“对等关税”:CIT指出总统借IEEPA应对贸易逆差亦缺乏法律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已针对国际收支不平衡提供了特定关税措施的授权和程序(例如可在150天内征收不超过15%的关税)。总统不能绕过该法严格的程序和国会监督要求,转而诉诸IEEPA无限期加征高关税。IEEPA本身未提及关税,更非授予总统平衡贸易逆差的任意关税权限。因此,对等关税同样超出IEEPA授权范围。

(三)一审判决结果与救济范围

基于上述实体结论,CIT针对争议关税发布了广泛的救济命令。法院一方面判决有关行政令“因违法而无效”,另一方面裁定撤销涉案关税令并永久禁止其执行,并要求政府在十日内采取必要措施落实该禁令,包括向海关和相关部门发出指令,停止继续执行涉案关税措施。

这一救济范围并不局限于原告,而是对“任何进口商或小企业”均不再征收相关关税。CIT解释称,鉴于宪法要求联邦关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若仅对原告提供救济而对其他主体继续征税,将造成关税适用的不统一,因而需要发布全国性禁令以完整排除违法措施的效力。

二、联邦巡回法院二审判决

联邦政府不服CIT裁决,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巡回法院。2025年8月29日,联邦巡回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案号CAFC25-1812)③。

(一)二审判决理由

联邦巡回法院首先确认,CIT在案件实体部分的认定并无错误。总统依据IEEPA加征的“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超越了法定授权,这一结论正确无误,因而在实质法律问题上,CIT的裁定应予维持。

然而,法院进一步指出,实体违法并不自动意味着可以发布全国性禁令。依据Winter v. NRDC案的原则,是否颁布永久禁令需单独考察,而不能视为理所当然的附随结果。CIT在一审判决中直接发布了覆盖全国进口商的禁令,却未在裁决时逐项分析eBay案确立的四要素,即不可弥补的损害、法律救济不足、利益衡量以及公共利益④,只是在事后补充理由,这不足以满足严格的衡平审查要求。

另外,参照最高法院Trump v. CASA (145 S. Ct. 2540, 2025) 的最新判例,下级法院只能为原告提供“完整救济”,而无权发布覆盖所有人的普遍性禁令。CIT关于“若非全国禁令将违反宪法上的关税统一性”的论证,并不足以推翻这一原则。因此,CIT在一审中对全国进口商一并适用禁令,超出了衡平救济的权限。

(二)二审判决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巡回法院对CIT的一审结论部分肯定、部分撤销和发回重审。

(1)部分维持:联邦巡回法院肯定了CIT对本案实体问题的裁定,包括CIT对自身管辖权和原告具有起诉资格的确认,以及对总统关税措施违法越权的认定。巡回法院同意CIT的解释,即IEEPA并未赋予总统实施涉案大规模关税的授权,总统的关税行政令“因违法而无效”

(2)部分撤销:然而,巡回法院撤销了CIT发布的全国性永久禁令。巡回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所颁布的禁令范围过于宽泛,需重新审视其合法性和必要性。特别是,CIT试图对所有潜在受影响者提供救济的做法,与最新的最高法院先例要求不符。

(3)发回重审:巡回法院将案件发回CIT,就禁令的适当范围进行重新考虑。CIT在重审中需根据最高法院的新指引,评估是否可以发布更为限缩的禁令救济,只确保原告获得充分救济,同时避免逾越联邦法院权限。 

三、后续的可能发展

(一)发回重审的禁令

联邦巡回法院要求CIT需根据最高法院Trump v. CASA案所确立的原则(Trump v. CASA, 145 S. Ct. 2540 (2025)),以及eBay案的衡平法考量标准,重新评估应当给予何种永久禁令救济以及救济的适用范围。

CIT在重审中或许可以仅针对原告(包括原告企业和参与诉讼的各州)发出限定性禁令,确保这些当事人不再被征收违法关税并获得已缴税款的退款。然而这一做法,显而易见的后果是无法保证“宪法上的关税统一性”,并激发更多的利害关系方提起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当然,CIT或许也可以在考虑eBay案确立的四要素以及CASA案的最新指引后,重新做出适用于全国的永远禁令。巡回法院撤销永久禁令,有一部分原因是CIT没有在程序上完成eBay四要素的分析,并且巡回法院也未预先设定“关税统一性”主张绝对不成立,似乎也给了CIT余地来进一步分析论证和加强说理的机会:如何在不给非当事人提供越界救济的前提下,避免出现对原告有救济而对他人继续征税所带来的不公平或违宪疑虑。

(二)上诉至最高法院

法院允许这些加征关税措施维持到10月14日,以便美国政府向最高法院上诉。特朗普当天通过社交媒体批评上诉法院裁决,并坚持自己行动符合法律授权,是为国捍卫美国利益,并已经确认将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如何判决将最终决定“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走向。

从二审法院发布的判决来看,不同意见目前来看还是少数,特别是塔兰托法官认为应当尊重总统在外交和国家安全领域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限制总统应对紧急情况所可以采取的措施的灵活性;并且IEEPA授权总统可以采取“禁止进口”这种激烈的措施,那么规制进口当然可以包括采取关税这种相对缓和的措施。

初步分析,如果最高法院不受任何政治影响,在充分尊重三权分立基本原则前提下,最高法院大概率会维持关于CIT和巡回法院关于认定“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行政令违法的判决,以对行政权力的滥用进行必要的约束

①参见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Slip Op. 25-66,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5-66.pdf

②参见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No. 24A884,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4pdf/24a884_8n59.pdf

③参见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25-1812,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5-1812.OPINION.8-29-2025_2566151.pdf

④参见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No. 05–130,https://tile.loc.gov/storage-services/service/ll/usrep/usrep547/usrep547388/usrep547388.pdf

(来源:浙江贸促,作者:管健、吴棽文,北京广问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