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地处南美安第斯铜矿带,矿产潜力巨大,尤其在铜、金等领域备受关注。据厄瓜多尔能源与矿业部(MEM)等数据显示,厄瓜多尔矿产品出口额近10年实现了跨越式增长,预计2025年将达到40亿美元[1],成为继石油和海产品之后的主要出口产业[2]。
厄瓜多尔总统丹尼尔·诺沃亚于2025年访华,与中国签署了新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进一步巩固了中厄战略伙伴关系[3],为中国投资者在厄瓜多尔的投资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有利的宏观环境。近年来,中资企业在厄瓜多尔投资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矿业项目,如米拉多尔铜矿和圣卡洛斯-帕南采铜矿[4],涵盖铜、金、银等资源,投资规模大、技术密集、战略意义突出,成为中厄资源合作的重要典范。
本报告旨在对厄瓜多尔外商投资制度、矿业监管体系、环境与劳工法规进行初步整理,为有意进入厄瓜多尔矿业市场的投资者提供初步参考。
一、外商投资法律框架
(一)法律框架
厄瓜多尔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以2008年《宪法》为基础。对于外商投资,厄瓜多尔总体上奉行国民待遇原则。除国防、安全等特定领域外,允许外资100%控股进入大多数行业。矿业、石油、金融等战略性行业虽受更严格的监管(如外资比例限制等),但政府近年来持续简化审批流程,以吸引更多外部资本。
(二)外商投资准入
厄瓜多尔未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审查制度。除禁止外资参与手工采矿外,对外资进入矿业无特殊限制,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但需要在中央银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矿权登记或转让登记。
由于矿业属于战略性行业,相关投资仍须依据《矿业法》履行包括特许权许可、环评、社区协商等在内的实质性审批程序,并需经能源与矿业部(MEM)等主管机关联合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外国矿业投资者在合法完税后可依法自由汇出利润[5],无需额外审批。对于签署投资协议的新生产性投资,向境外支付的分红可获税收豁免[6]。
(三)反垄断审查
厄瓜多尔的市场竞争由经济竞争监管局(Superintendencia de Concurrencia Económica, SCE)依据《市场权力监管与控制法》进行监管[7]。任何可能导致经营者集中(如合并、收购)的交易,若达到法定门槛,必须事先获得SCE的批准;即使交易未达到上述门槛,SCE仍有权依职权或应第三方请求,对该交易进行审查。
经营者集中申报需满足市场份额门槛或经济门槛[8]。市场份额门槛指交易完成后任一方在相关市场中份额达到或超过30%;经济门槛则指交易各方上一财年在厄瓜多尔的总业务量超过由市场权力监管委员会(Junta de Regulación de Poder de Mercado)以“统一基本薪酬”(RBU)设定的金额[9]。
二、矿业监管体系
(一)监管框架
厄瓜多尔矿业活动监管法律法规框架主要由《宪法》、《矿业法》、《矿业法总条例》和《水资源、利用和开发组织法》等构成。《宪法》规定矿业属于国家战略领域,所有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授予矿业特许权的方式允许私人参与勘探和开发[10]。
厄瓜多尔矿业领域的监管体系由多个部门协同组成,其中能源与矿业部(MEM)作为最高主管机关,负责全国矿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矿业监管与控制局(ARCOM)承担对国家矿业公司(ENAMI)、私营和小规模矿业企业等采矿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与执法职责[11];ENAMI 则作为国有运营平台,直接参与资源开发并与外资合作。国家地质矿业冶金研究所(INIGEMM)为矿业管理提供地质勘查和技术支撑;环境、水和生态转型部(MAATE)则负责矿业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风险分级及环境许可证的审批与监管。此外,获得MAATE认证的地方政府(GADs)可依法行使一定的环境监管职能,加强地方对采矿项目的参与和监督,实现多层级治理协同。
(二)矿业项目主要阶段
根据厄瓜多尔《矿业法》,矿业项目的勘探、开采及附属作业各阶段均须遵守不同的法律义务:
- 勘探[12]:包括初步勘探、高级勘探和经济评估三个子阶段。初步勘探期限最长为4年,侧重于地表测绘与样品采集;高级勘探也为期最多4年,主要通过钻探确定矿体的储量与品位。完成勘探后,特许权人可用最多2年时间进行矿床的经济评估,并可申请延长2年,用于完成技术与经济可行性研究。
- 开采[13]:自能源与矿业部(MEM)宣布进入开采阶段的决议作出后6个月内,特许权人必须与代表国家的该部门签订《矿产开采合同》。该合同将详细规定此矿产开采项目的法律、技术、环境、税务和社会义务。手工采矿特许权、小型矿业和中型矿业的特许权人可被豁免签订此合同。
- 附属作业[14]:包括选矿、冶炼、精炼、商业化和闭矿。这些活动通常在开采阶段的授权范围内,但可能需要额外的环境许可。
(三)矿权取得与终止
矿业权由厄瓜多尔能源与矿业部(MEM)通过矿业特许权的形式授予矿业权申请主体。矿业特许权是指授予特许权人的一项可转让的矿业权利[15],最长期限为25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期25年[16]。矿业特许权通常通过公开拍卖程序取得,经矿业监管与控制局(ARCOM)授权后可转让[17]。
《矿业法》中规定了多个可能导致矿权被政府收回的的情形,包括未按时支付特许权维护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未能提交勘探或生产报告、未履行投资计划、造成环境损害,或损害文化遗产等[18]。
(四)矿权分类
根据厄瓜多尔矿业法规,基于采矿技术以及矿石产量,采矿特许权分为手工采矿特许权、小型采矿特许权、中型采矿特许权以及大型采矿特许权共四类,适用不同的监管框架。其中,对手工采矿特许权、小型采矿特许权中型采矿特许权规定了特殊适用规定,而大型矿业活动则遵循一般规定。
- 手工采矿特许权:主要面向使用简易工具且投资额度低的个体或家庭作业,期限10年(可续期),无需缴纳特许权使用费;
- 小型采矿特许权:适用于同步进行勘探与开采活动的矿区,对外资无特别限制,其规模条件如下:矿区面积为400至500公顷,日处理能力依据开采类型(如地下、露天、砂矿)分别不超过300吨、1000吨和1500吨。特许权人须每年按时缴纳特许权维护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并提交生产报告。勘探与开采阶段允许安装小型选矿设备处理本矿提取矿物。
- 中型采矿特许权:适用范围为500至5000个采矿公顷,不区分地下或露天开采,日处理量为:地下301–1000吨、露天1001–2000吨、砂矿1501–3000吨。中型采矿特许权可在勘探后直接申请,亦可由小型采矿权升级。
- 大型采矿特许权:适用于采矿面积不超过5000公顷的矿区,无处理量上限。特许权人须分阶段缴纳RBU2.5%、5%及10%的特许权维护费,定期提交经审计的勘探进展与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每半年一次的开采报告。各勘探阶段的变更须经能源与矿业部(MEM)审批并登记。进入大型开采阶段前需与能源与矿业部(MEM)协商签署《矿产开采合同》,明确特许权人义务。
(五)土地权利、复垦
根据厄瓜多尔2008年《宪法》和《农村土地与祖传领土组织法》等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土地权利,但在边境、安全或保护区内禁止取得土地所有权,且外资获取土地须经国家农业主管部门(Autoridad Agraria Nacional)事先授权。
在厄瓜多尔取得矿业特许权并不自动赋予地表土地的使用权[19]。特许权人须通过与地表所有者协议设立地役权,或在协商不成时向矿业监管与控制局(ARCOM)申请强制设立地役权,并支付补偿金;地役权的补偿金优先由特许权人与地表所有权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矿业监管与控制局(ARCOM)进行裁决[20]。地役权设立后需在矿业登记处登记。其期限应与矿业特许权一致,续展时同步延长。
根据《矿业法》规定,土地复垦是矿业法定义务的一部分,属于“矿山关闭”阶段的核心内容。矿权人必须制定详尽的《矿山关闭计划》,内容涵盖环境修复、区域恢复、社会影响补偿及财务担保等事项,并至少提前两年将其提交至环境部批准。环境修复责任贯穿矿业活动的全过程,不仅限于关闭阶段。
(六)矿石的冶炼与出口
矿石冶炼在厄瓜多尔受到严格监管。根据《矿业法》规定,非矿权人如需设立冶炼厂,必须取得能源与矿业部(MEM)的授权许可;矿权人若在其特许区域内设厂处理自有矿石,则可豁免该项授权。
厄瓜多尔矿产品出口遵循自由商业化原则,未设配额或普遍的禁止性规定。其主要的特殊监管是一种“商业化许可”制度[21]:非矿权持有人或销售非自有矿区产品的矿权持有人,在从事金属矿物或非金属矿物的出口时,必须事先获得此许可,旨在确保出口矿产来源的合法性及防止非法矿产品交易。
三、环境监管体系
(一)监管框架
厄瓜多尔矿业项目的环境监管依据主要包括《环境法》及其条例、《环境部二级立法统一文本》、《矿业活动环境条例》以及省和市政府制定的环境标准等。
厄瓜多尔环境监管与许可由环境、水和生态转型部(Ministerio del Ambiente, Agua y Transición Ecológica,MAATE)负责,并可将部分环境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所有可能影响生态的活动均须根据环境风险等级依法取得许可。
(二)环境审批
《矿业法》第26条规定,在开始矿业活动之前,必须根据项目类型和风险等级,通过环境信息系统(SUIA)完成环境登记或申请环境许可,并取得环境主管机关的正式批准;同时,还需获得水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许可。
矿业领域环境审批文件分环境登记(适用于中、大型矿业项目的初步勘探阶段以及手工采矿业)以及环境许可(适用于同步进行勘探与开采活动的小型矿业,以及中、大型矿业的高级勘探、开采、选矿、冶炼、精炼和闭矿阶段)。
四、社区与劳工、文化遗产
(一)原住民与社区权利
在厄瓜多尔,处理与原住民和地方社区的关系,是影响矿业项目成败的关键的非技术性因素。除强制性特别咨询程序外,在经济权益方面,法律还通过多种渠道确保矿业收益反哺地方和原住民社区,助力其可持续发展。例如,《矿业法》第93条规定60%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用于地方生产和发展项目,第67条则要求将矿企15%利润中的12%用于社会和区域发展投资[22]。此外,法律亦设立了保护性条款,允许在社区居民的健康与生命受到威胁时暂停矿业活动[23]。
(二)劳工与合规
厄瓜多尔的劳工制度以《宪法》和《劳动法》为基础,确立了“劳动者权利不可剥夺”与“有利于员工解释优先”两项核心原则,并由劳动部负责相关法律的执行与监管。
矿业企业在人员构成方面需遵守本地化比例要求:雇佣厄瓜多尔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80%;薪资方面,普通岗位支付给本国员工的薪资总额不得低于80%,管理与技术岗位不得低于70%。企业员工达30人即可依法组建工会;工会在保障工人权益方面具有一定政治影响力与协调作用。
(三)文化遗产
根据《矿业法》,在任何可能涉及考古遗址或文化遗产的区域内开展矿产勘探活动,必须事先取得国家文化遗产研究所(INPC)出具的有利行政许可。法律明文禁止在考古区开展勘探活动,且在属于国家文化遗产的区域内设立地役权,也须经国家文化遗产研究所(INPC)批准,并遵守其发布的行政法案中规定的条件。
国家文化遗产研究所(INPC)依法享有对涉及文化遗产区域内项目的监管权,可随时检查项目活动,并可对任何可能危及文化遗产的工程要求暂停乃至拆除。如矿业活动对文化遗产造成严重、永久或不可逆的损害,能源与矿业部(MEM)在受到国家文化遗产研究所(INPC)出具的技术报告后,须依法吊销该项目的矿业特许权。
结语
厄瓜多尔丰富的铜、金等战略矿产资源,为投资者提供了进入全球高品位矿区的难得机会。在厄瓜多尔进行矿业投资,需要特别关注环境责任、社区关系、政治动态等问题,以提高厄瓜多尔矿业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抗风险能力。
脚注:
[3] https://www.fmprc.gov.cn/eng/xw/fyrbt/lxjzh/202506/t20250627_11660620.html。
[5] 厄瓜多尔财政经济部(MEF)根据《第468号总统令(Decreto Ejecutivo 468)》,通过《第047号(财政经济部部长令Acuerdo Ministerial No. 047)》于2024年12月24日发布了2025年适用的外汇流出税(ISD)减免规定。该政策明确:2025年1–3月,列入附表的关税细目商品统一适用0% ISD税率;2025年4月起,制药行业维持0%,其他符合细目的商品适用2.5%,未列明者仍适用5%标准税率。详情见:https://www.privacyshield.gov/ps/article?id=Ecuador-Openness-to-Foreign-Investment&utm;清单见:https://avl.com.ec/wp-content/uploads/2024/12/3._anexo_1__acuerdo_ministerial.pdf。
[6] 《生产促进、投资吸引、就业创造及财政稳定平衡组织法》第27条。
[7] 根据2023年发布的法律改革, SCPM已正式更名为“经济竞争监管局”(Superintendencia de Concurrencia Económica, SCE),相关条文已生效。但在行政实践中,该机构仍处于从旧名向新名的过渡阶段。详见链接:https://www.sce.gob.ec/sitio/wp-content/uploads/2023/05/RESOLUCIO%CC%81N-No.-SCE-DS-2023-01.pdf。
[8] 2025年经济门槛标准为:一般企业200,000 RBU(约9,400万美元)、金融机构和股票市场实体3,200,000 RBU(约15.04亿美元)、保险和再保险公司214,000 RBU(约1.01亿美元)。
[9] 《市场权力监管与控制法》第16条。根据2025年RBU标准更新的金额门槛为200,000 SBU(约94,000,000美元)
[10] 《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第247条和《矿业法》第30条。
[11] 目前厄瓜多尔的《矿业法》仍使用“ARCOM”作为矿业监管主体。虽然《第1036号总统令》曾将其与其他机构合并为能源与非可再生自然资源监管控制署(Agencia de Regulación y Control de Energía y Recursos Naturales No Renovables, ARCERNNR),但随后已根据新的行政调整再次拆分。目前恢复由 ARCOM 专责矿业监管,详情见https://arconel.gob.ec/wp-content/uploads/downloads/2024/07/DE-256.pdf。
[12] 《矿业法》第37条。
[13] 《矿业法》第41条。
[14] 《矿业法》第27条。
[15] 《矿业法》第30条。
[16] 《矿业法》第36条。
[17] 《矿业法》第29条和第125条。
[18] 《矿业法》第107条至120条。
[19] 《矿业法》第16条。
[20] 《矿业法》第101条和104条。
[21] 《矿业法》第49条至第53条。
[22] 《矿业法》第40条、第67条、第93条。
[23] 《矿业法》第58条。
(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赵曰耀、曾坚、杜慧力、樊荣、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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