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中特别明确:自政策实施之日起,"委托报关"业务环节产生的协议及发票已正式纳入备案单证范畴,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核心审核要件。企业需严格按新规准备相关单证,未按规定出具或单证内容不合规的,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业务办理。
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若出口退税企业的单证备案不合规,其已获得的退税款将被追缴。
自2022年5月1日起,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新规定要求,在委托报关模式下,必须包含委托报关协议。然而,鉴于当前海关系统尚未强制要求比对这份协议,且部分公司的操作并不规范,出口企业需要警惕相关风险,并务必确保能够获取到委托报关协议,以便进行备案。参考如下:
1、报关行未将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进行扫描上传;
2、报关行反复使用同一份纸质协议扫描件办理报关手续;
3、实行无纸化委托报关的企业,未完全落实全流程无纸化操作规范;
4、出口企业仅能出示单一份次性委托报关协议(框架式协议)。
上述几种操作,均会导致出口企业无法获取有效的委托报关协议,即便获取到,也可能是虚假的,这将直接影响到备案单证的合规性,进而对出口退税造成不利影响。
那么,打印委托报关协议需要哪些操作步骤?
1、登录中国电子口岸业务系统,网址:e.chinaport.gov.cn
2、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登录后点击【首页】-【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货物申报】-【报关代理委托】。
在实际业务中,许多企业常对委托报关协议的具体操作存在疑问,尤其是关于协议与报关单的对应关系及备案要求:
1、协议与报关单的对应原则
根据海关总署《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管理规定,每票出口货物需对应签署一份独立的委托报关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标注该票货物的报关单编号、提(运)单号、HS编码及贸易方式等关键信息。实践中,企业不可使用同一份框架式协议覆盖多笔出口业务,需确保“一票一协议”。
2、电子口岸查询逻辑说明
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系统查询时,若仅显示单份报关委托书,通常是因为系统默认展示最新签署或主协议记录。历史协议可通过以下步骤查询:
-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货物申报”模块;
- 在“报关代理委托”界面选择“委托协议查询”;
- 输入具体日期范围(建议不超过7天)或被委托方企业名称,即可调取对应协议列表。
3、备案时需提交的委托报关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唯一性:每份协议对应唯一报关单号,协议编号与报关单逻辑关联;
- 完整性:协议需包含提单号、船公司提单号(MBL NO.)、商品HS编码及贸易方式等字段;
- 真实性:协议电子签章及企业信息需通过海关系统验证,纸质协议需与电子数据一致。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