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是展示各行业最新的产品和技术,了解行业发展情况的重要场所。展会也容易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高发地。不论是展会的主办方、组展单位、参展商或是权利人,都应重视展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应对。“贸促商法”公众号将推出系列文章,梳理境内展会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展会主办方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
展会主办方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通常涉及两大类,即展会自身的品牌(包括展会的名称及商标等)纠纷,以及因参展商的行为而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侵权纠纷,本篇主要梳理有关展会名称和标识相关的纠纷。
展会名称及标识是展会品牌重要载体。如展会名称及标识已被注册为商标,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稍作修改(构成近似从而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的来源即组织和举办方产生误认和混淆)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即使因各种原因[1]未能注册为商标,展会名称可能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此外,展会主办方之间、主承办方之间,甚至和展馆之间在合作结束后,展会名称的权益归属也较容易引发争议。
二、哪些领域可能被认定为与展会类似的服务?
第35类和第41类是会展行业核心注册类别。根据案例梳理,有关“类似商品与服务” 的认定,是较容易产生争议的点。关于类似服务的认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类似服务的重要参考,在个案中“相关公众”为评价主体,范围需要由具体情景所涉商品和服务类别决定,并综合考量相关公众混淆的因素。从实务案例来看,与会展服务相关的房地产、文化传播等领域均可能被视为与展会类似的服务类别。
案例:世界贸易中心协会有限公司与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
案件事实:东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控股公司)作为投资商,浙江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森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台州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世贸公司)作为运营商,在台州建造、运营台州世界贸易中心大楼,在楼宇内外使用“图片”“WTC”“TAIZHOU WORLD TRADE CENTER”“台州世界贸易中心”“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等标识和字样,并在对外宣传中使用“一座城市只有一个世贸中心,其中一个在台州”等宣传语。世贸中心协会认为该三公司使用上述标识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三个权利商标在第41类会展等服务上具有很高知名度,应获得较强力度的保护。台州世贸公司虽然系在不动产服务类别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但与权利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类别相比,两者往往均通过在不动产上标注相关标识的方式进行招商;台州世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服务,在宣传中亦称楼盘具有包括会展在内的多项功能,在服务内容上与第41类服务有交叉;两者的服务对象均包括商业地产购买者以及召开大型会议或展览的客户群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标准,应认定两者属于类似服务。
三、擅自使用他人未注册为商标的展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展会名称未注册为商标,但如果经常年举办和宣传,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他人再以相同或类似的名称举办展会或相关活动,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何为“构成一定影响力”,可能存在争议。以下列举的两个案例,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上,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案例1: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与东莞礼德展览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
案件事实:自2013年起,上海汉威公司成为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的主办单位。北京汉威公司以“ChinaJoy”作为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的简称,上海汉威公司继续沿用该简称,媒体也将“ChinaJoy”指代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2017年,被告东莞礼德公司为了推广其主办的全球泛娱乐互动博览会,将“chinajoy”作为百度搜索推广关键词,并在百度搜索结果的展示标题中标注“chinajoy全球泛娱乐互动博览会将于11月24日在珠海隆重开幕”字样。上海汉威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东莞礼德公司擅自使用上海汉威公司知名展会名称“ChinaJoy”,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4年至2017年期间,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已连续举办了十五届,该展会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过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将“ChinaJoy”作为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的英文名称,属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东莞礼德公司主办的展会和上海汉威公司主办的展会属于同类展会,东莞礼德公司为推广自己主办的展会,擅自使用“chinajoy”标识,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东莞礼德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2:上海艺博会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Media10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纠纷一案[4]
案件事实:2014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2日,上海艺博会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成功主办“2014上海国际设计创意博览会”(以下简称2014展会)。Media10公司是原告主办2014展会的合作方,主要负责展会在欧洲区域的招展工作。2015年3月27日至同月30日期间,被告Media10公司在未与原告沟通的情况下,与被告新美阁公司在上海展览中心召开“设计上海”展览(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展会)。上海艺博会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争议焦点: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认定。
裁判内容:法院认为2014展会并不具有知名度,展会名称本身也不具有显著特征。原告亦未能通过对该名称的使用,使其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故“设计上海”不能作为原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保护。被告Media10公司系上述两个展会的主办单位之一。其时隔一年后,再次在上海举办相同题材的设计类展览时,使用“再度举办”“重磅归来”等字样系对其曾经参与组织的展会的客观描述,并无任何虚假内容。即便相关公众因此将该两个展会建立关联,在被告Media10公司均系该两个展会主要承办方的情况下,上述宣传内容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故被告Media10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海艺博会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此,从案例的梳理来看,认定是否“有一定影响”,法院会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服务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四、多方合作的情况下,展会名称权益如何归属?
展会是较复杂的经济贸易活动,涉及多个参与方。2022年7月1日实施的修订版国家标准《经济贸易展览会 术语》中,展会相关方列举了: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前述单位统称为展会主办方。该标准还明确,主办单位是法律上拥有展览会的所有权,并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这一划分对参与主体提供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各方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对名称权益予以明确,如果未约定则较容易产生纠纷。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事先没有约定,法院倾向于认为名称权益(或者所谓的“主办权”),归合作何方共同享有。以下为相关案例之一:
案例:广东省玩具协会等与广州市保轩展览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
案件事实:广东省玩具协会与广东力通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简称力通公司)共同连续31年主办“广州玩具展”,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至8日移师深圳并更名为“国际玩具及教育产品(深圳)展览会”。保轩公司于2019年5月开始注册“广州国际玩具展”微信公众号并对外宣传将于2020年4月8日至10日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举办“保利广州国际玩具展”及“广州国际玩具展及婴童用品展”等活动,强调“老时间老地点不见不散”等词语,并附有广州市商务局支持其举办“广州国际玩具展及婴童用品展”的函件。
省玩协和力通公司诉称,其主办的“广州国际玩具展”和“广州国际婴童用品展”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保轩公司和中玩协通过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注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施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侵犯了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保轩公司和中玩协辩称,相关展会名称属通用名称,不具专有性,且保轩公司作为保利国贸公司关联企业,在省玩协与力通公司展会转移至深圳导致展馆展期空档的情况下,主办被诉展会具有合理性,未造成混淆或虚假宣传。
争议焦点: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认定、多方合作下展会名称权益的归属。
关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认定,本部分不再赘述。关于多方合作终止后,展会名称权益的归属,主办法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的答复值得关注:“在保轩公司使用涉案服务名称是否具有正当性问题上,丁丽表示,涉案服务名称属于通用名称,通用的商业标识不受法律保护,且展会的成功开展与举办并非主办方一方的工作,需要多方配合,由此形成的有一定影响的展会名称不应由一方所独占。保轩公司是保利国贸公司投资设立,而保利世贸博览馆同样是保利国贸公司旗下产业,在上诉人将涉案展会转移至深圳的情况下,保利博览馆展期和展馆出现空挡,其关联企业主办被诉展会具有合理性。”[6]
五、小结
综上,针对主办方和组展方的展会名称权保护,建议如下:
- 尽早注册商标:建议在核心类别(如第35类和第41类)及其他相关类别注册展会名称及标识,避免他人抢注或侵权。
- 明确权益归属:多方合作时,应在协议中清晰约定展会名称、商标等权益的归属,避免合作结束后因权益不明引发纠纷。
- 留存使用证据:通过连续举办展会、广泛宣传(如媒体报道、广告投放)及收集观众反馈等方式,证明展会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未来可能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提供依据。
- 监控侵权行为:定期检索同类展会名称及商标注册情况,发现疑似侵权时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 审慎宣传用语: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再度举办”“重磅归来”),防止被认定为虚假宣传或误导公众。若与历史展会存在关联,需明确说明主体变更或合作差异。
注释:
[1] 例如展会整体名称中可能包含通用名称,或者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条款等情况。
[2]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781号;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652号
[3] 案件索引:(2017)沪0115民初65454号
[4] 案例索引:(2016)沪0115民初2152号
[5] 案件索引:(2020)粤73民终4556号
[6] 《两家玩具协会因展会名称“撞脸”对簿公堂!法院判决……》,《中国知识产权报》,2021年7月5日,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oQayLWz3AfiVOqA4m55FxA
(来源: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