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5年6月10日,美国司法部副部长Todd Blanche发布了最新版《反海外腐败法》(FCPA)调查和执法指南。这份新指南回应了全球化背景下美国国内外对FCPA监管方式的广泛争议,并直接落实了特朗普总统要求聚焦“美国利益”为核心的行政命令。该指南发布后迅速成为全球跨国公司与合规界的聚焦热点——其不仅重塑了美国海外反腐执法的逻辑,也直接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战略和业务运营结构。本文将通过新指南的内容、政策变化,并结合DOJ(美国司法部)等相关指导意见,提出企业在当前环境下切实可行的反腐败合规防控建议,帮助国内企业把握“变局中的确定性”。
一、FCPA新指南核心内容介绍
此次指南明确提出:为避免FCPA被“滥用”,损及美国企业竞争力,要求制定新政策“优先美国国家利益”与“经济安全”,这标志着美国FCPA全球执法正式进入以本国利益为锚点的新时代,为后续指南配套的程序和标准指明了方向。指南建议具备下列特征的案件将重点关注:涉及与跨国犯罪组织(TCOs)、卡特尔、全球洗钱网络有关的严重腐败行为;明显剥夺了美国企业或个人公平竞争机会的不当行为;牵连到美国国家安全、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行业(如能源、国防、科技、矿产)的腐败问题;以及金额庞大、行为隐蔽、妨碍司法等严重贿赂案件。与之相对,“日常业务惯例”“便利性小额支付”等常规商业惯例,以及按照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作出的合理付款,属于FCPA的例外情形。
与以往不同,所有新案的启动均要经过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for the Criminal Division(司法部刑事司助理检察长)或更高级级别司法部官员审批,Fraud Section(刑事欺诈部)等不再有自主立案权。这一变化实质上提高了案件门槛,确保监管资源优先聚焦对美国核心利益真正有“实质性冲击”的事件上。同时,新指南回避大规模、无差别的调查,从“重点打击、精细调查、避免连带损害”的原则出发,要求在整个调查过程中都需将对企业、员工及股东可能造成的影响考虑在内,同时在是否启动调查前亦需评估调查本身带来的成本和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二、FCPA新指南核心监管理念
FCPA新指南结合了近年来多个核心监管理念,旨在优化执法效率、强化合规要求,并平衡反腐力度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
首先,FCPA调查聚焦于可能危害美国企业竞争力、可能破坏国家安全和关键产业的跨境腐败,尤其高度重视由第三方服务商、代理人、分包商等渠道实施的“不透明支付”或间接贿赂。因此,涉及第三方风险、并购前后的合规缺失,以及供应链中的利益输送,已成为FCPA执法的重点和案件高发领域。
其次,指南鼓励执法机关将重点资源投入到事实明确、影响重大、能收集到充分证据的案件。美国近年来推行“高管问责”的司法方针,从追究“组织责任”向追究“个人责任”转移(尤其是高管、关键岗位管理者),强调不能用企业整体责任稀释“个体合规义务”和“实时报告义务”,这也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布局中需高度关注的合规风险。
再次,新指南继承了CEP政策(《企业执法和自我披露政策》)等近年在合规举措上的创新,鼓励企业在发现潜在重大问题时第一时间主动披露、开展全面内部调查并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宽甚至豁免处罚。对于能够主动报告、及时整改并证明已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合规体系的企业,司法部将慎重评估调查对企业各方合法利益的实际损害,最大限度平衡打击腐败与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关系。
最后,如果外国司法当局展现出充分的意愿处理腐败案件,美国司法部会评估该国对于相关腐败行为的调查和起诉能力,并可以选择不再自行立案调查,以便集中执法资源。
三、FCPA新指南下中国企业反腐败合规的挑战
对中国企业而言,FCPA变革后的挑战在于——高风险业务、供应链管理和高管决策的全部环节都将处于合规监管之下,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与美企存在直接利益竞争的国际项目风险突出。在能源、基础设施、交通、国防、数字经济等领域,中企“走出去”时如涉及美国投资方、合资方或供应链由美资主导企业,若存在“通过贿赂获得竞争优势、导致美企利益受损”的情形,极易成为美国FCPA调查重点对象。本次FCPA新指南实际上也为美企投诉外国竞争者的行为开辟了空间。
第二,第三方、供应链以及本地合作方成合规管理薄弱环节。新指南和近年司法部处罚案例均反复强调,第三方代理、顾问、合作渠道等环节是全球贿赂行为的高发地带。如果企业在合规尽调、费用和付款流程、异常行为预警机制等方面没有按照FCPA的标准落地,极有可能成为后续反腐败合规风险与危机的源头。许多境外收购、对外投标、项目建设、分销合作等业务中,甚至因子公司代理商的“暗中操作”而引起美国执法机构的关注乃至调查。
第三,企业缺乏有效的高管责任追究机制,这已成为FCPA风险防控中亟待改进的环节。近年来FCPA调查案件中,高管及关键岗位的个人责任正成为处罚重点,企业亟需系统梳理高管在业务审批、合同签署、资金决策等环节中的合规职责与授权范围,建立清晰且可追责的机制。
第四,部分中国企业对FCPA的全球适用性和严格性识不足,合规意识还存在盲区。部分中国企业在开展跨境经营以及“走出去”过程中,往往只侧重遵守中国或东道国的本地反腐政策,却忽视了美国FCPA在全球范围的高标准、严要求。FCPA对中国企业的核心挑战在于:“无论业务发生在哪国,只要属于FCPA管辖范畴,企业及其高管、员工和第三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该法案”。实践中,不按照FCPA标准进行全流程设计和执行,极易在美国监管部门的“穿透式”审核中暴露问题。因此,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不仅要与本地法律接轨,更需将FCPA的要求嵌入企业合规和反腐管理框架,确保海外运营过程全方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真正实现在国际市场经营中的风险防控。
四、中国企业反腐败合规的建议
1. 精准识别涉美高风险场景,制定专项合规措施
对于涉及美国企业投资、合作、下游供应链及市场竞争的所有项目,建议企业在立项前对相关方进行详细的合规背景调查,全面了解项目本身及合作第三方的合规制度执行情况。对于与美企存在投标、竞争等重要场景下,应将合规尽调、证据留存以及签约前的利益冲突分析作为必经流程,为相关项目单独设立合规模块,并由独立团队负责全流程监督,确保合规管理落到实处。
2. 强化第三方风险管理,严守FCPA底线
依据DOJ发布的《企业合规评估手册》的精神及笔者实务经验,第三方风险管理要做到“知人、控钱、留痕”。企业在委托任何中介、分销商、代理人、顾问公司等时,应严格按照评估手册的建议开展尽调工作,而对于高风险第三方,建议采用分级监督、定期复评、跨境资料归档等举措,并纳入年度合规考核。
3. 明确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责任,建立汇报机制
企业应建立清晰的合规审批体系和逐级报告机制,从高管、业务骨干到海外子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等,均需定期开展年度合规承诺。对于高风险交易,应在业务模式评估、合同签署等关键环节,至少经过三级以上的合规审核。同时,应建立敏感事项“直报机制”,确保任何贿赂线索或异常行为都能及时报告给首席合规官或者董事会。
4. 构建自查机制、完善危机应对措施
企业如能主动自查、及时披露问题、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并有效与执法机关配合,将有机会获得从宽处罚甚至免于追责。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发现问题后尽快开展内部调查,锁定证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启动合规危机应对流程,同时准备好书面整改报告与补救措施。
5. 重视合规培训,了解境外反腐法律法规
企业应将FCPA反腐专题培训纳入高管、业务、财务、采购、海外分公司主要团队的“年度必修课”,剖析近期被处罚、中国企业遭遇危机的真实案例,结合典型的“Red Flag”(红旗标志)情形(如不合理中介费、现金支出、境外宴请、招投标违规等)形成有实操意义的案例和应对指引。
6. 加强证据归档和数据安全体系建设
所有相关合规证明材料、沟通记录、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和员工声明等都应以电子化、分级管理形式保存,便于将来证明企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或主动整改,而对于敏感业务和高风险决策,还应考虑外部存证或公证。
五、结语
2025年FCPA新指南的发布,是全球反腐败合规生态重构、国际经济治理格局转型下的一个重大事件。对于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国企业而言,合规已不仅仅是被动守法的底线,更是全球化经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能力和资产。企业应当关注反腐监管的最新动向,持续完善反腐管理体系、强化第三方监督、健全及落地高管追责机制,才能以最高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竞争。
(原标题:协力研究 | 美国FCPA新指南解读及中国企业出海反腐败合规建议)
来源: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作者:尹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