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特许权使用费”在进口贸易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合规申报成为企业和海关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究竟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哪些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向海关申报,怎么申报?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如何申报进口货物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Q1: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73号)

Q2:特许权使用费应税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税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二)构成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Q3:如何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栏目填报“是”。

区别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是否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分两种申报模式:

(一)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二)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原货物进口报关单“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栏目,选择“是”,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报关单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Q4:未如实申报的后果?

案例一:

辖区内某企业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申报进口27票货物,存在需向卖方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但未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一栏填报“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企业科处罚款近3万元。

案例二:

辖区内某企业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向境外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未在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影响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企业科处罚款10万元。

Q5:若自查发现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怎么办?

向海关进行主动披露,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政策红利:

(一)处罚轻: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二)花钱少:可申请减免滞纳金;

(三)保信用: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来源:福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