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作为拉丁美洲重要的自然资源国之一,矿业是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贡献了大量的出口收入和就业机会。哥伦比亚已探明并开采的矿产达211种,其中煤炭、黄金、铜、镍、祖母绿等储量尤为突出。根据哥伦比亚国家矿业局数据,其煤炭储量达6800万吨,出口占矿业总出口的65%;黄金储量位居拉美第三,2024年产量达7吨。此外,哥伦比亚镍矿资源丰富,储量达460万吨,在拉美市场占据重要地位。[1]随着全球能源转型,铜、镍等关键矿产需求增加,哥伦比亚凭借其丰富的矿业资源和开放的投资环境,成为国际矿业资本的重要目的投资地之一。
中哥两国在矿业领域的合作也迎来新契机。2025年5月14日,中国与哥伦比亚签署关于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2],深化在经贸投资、可持续发展及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合作。[3]这一合作框架为中国企业参与哥伦比亚矿业开发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也助力哥伦比亚优化矿业产业链,提升矿业资源开发的附加值。哥伦比亚政府于2025年5月启动17个铜矿区块的拍卖,旨在减少对外国铜矿供应的依赖,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4]
本文将对哥伦比亚的外商投资制度、矿业投资监管制度以及环境制度进行介绍,对投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注意事项进行初步提示,供有意赴哥伦比亚进行投资的企业参考。
一、哥伦比亚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近年来,哥伦比亚政府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透明的营商环境。哥伦比亚外商投资法律主要包括:
(二)外商投资准入
哥伦比亚对外国投资者基本上给与国民待遇,外国资本可在大多数经济领域进行投资,但以下领域除外:a) 国防与国家安全相关活动;b) 对非本国生产的有毒、危险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及销毁。
对于金融、保险、石油、天然气、矿业和电视等战略行业,外国投资需履行相应的外商投资批准程序。近年来,哥伦比亚政府持续简化相关批准流程,以吸引更多外资进入矿业领域。
(三)反垄断审查
在哥伦比亚,外资并购及商业整合交易需遵守严格的反垄断审查规定,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哥伦比亚国家竞争保护主管部门——工商监督局(Superintendencia de Industria y Comercio, SIC)是哥伦比亚反垄断监管的核心机构,负责调查垄断行为,审查企业并购交易,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哥伦比亚《2009年第1340号法律》的规定,从事同一经济活动或参与同一价值链的企业,在进行合并、兼并、控制权收购或任何形式的商业整合时,符合特定条件的,必须向工商监督局(SIC)提交申报。若交易方市场份额低于20%,拟议交易将自动视为获准,无需接受实质性审查,仅需向工商监督局(SIC)履行备案程序。
二、哥伦比亚矿业监管制度
(一)法律框架
哥伦比亚的矿业监管体系由不同层级的法律和法规构成,涵盖从宪法条款到具体技术规范的多重规定。哥伦比亚矿业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1991年哥伦比亚《宪法》、《矿业法典》(Código de Minería)、《1994年第141号法律》(Ley 141 de 1994)等。《矿业法典》是哥伦比亚现行矿业领域的核心法律。
(二)监管机关
哥伦比亚矿业领域的主要监管机构为国家矿业局(ANM)、矿业能源规划署(UPME)和哥伦比亚地质调查局(SGC)。国家矿业局负责执行矿业权登记程序、为各类项目提供技术协助,并监督矿业特许权衍生的义务履行情况;矿业能源规划署主导行业综合性与持续性规划,编制行业发展指标,并为利益相关方及政策制定机构提供所需信息;哥伦比亚地质调查局依据矿业能源部政策,开展地下资源潜力的科学研究。
(三)矿业权制度
1、矿业权获取方式
根据哥伦比亚《矿业法典》的规定,哥伦比亚所有的矿产资源均归国家所有。对这些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的权利,必须通过国家矿业局进行签发授权。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申请授予
矿业权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家矿业局申请,由国家矿业局进行授予,签署矿业特许权合同。哥伦比亚实行矿业权申请“先到先得”原则,对于先申请矿业权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赋予优先缔约权。[5]根据《矿业法典》的规定,申请者的身份无特殊限制,哥伦比亚及其他国家的公民或法律实体均可以提出矿业特许权申请。外国法人须通过其在哥伦比亚境内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属机构才能提出矿业权申请,且还需向授予机关提供适当担保。[6]
(2)协议转让
根据《矿业法典》,在国家矿业登记簿正式注册的矿业权(即矿业特许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可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方须提前向国家矿业局提交转让意向通知及对应转让协议。国家矿业局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逾期未出具书面否决决议的,视为自动批准并完成登记。[7]
(3)战略矿产储备区制度[8]
哥伦比亚于2012年确立了10种战略矿产名录,并于2023年通过第1006号决议将名录增加至17种[9]。基于此,哥伦比亚国家矿业局依照2015年第1753号法律第20条规定,划定并宣布了战略矿产储备区。战略矿产储备区是具有战略矿产高潜力的未开发区域,必须通过客观评选程序签订特殊的特许权合同[10]。
2、矿业特许权合同
哥伦比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矿业特许权管理体系。《矿业法典》设立了矿业特许权合同制度,覆盖了从勘探、建设安装、采矿权阶段全部流程。同时,《矿业法典》设置了灵活的“退出制度”,赋予特许权人可在任一阶段自愿放弃特许权合同的权利,但须向矿业主管部门申请并履行截至申请时所有应履行的义务。[11]如投资者仅需初步勘探,可在勘探阶段结束后选择不进入建设安装和开发阶段。
根据《矿业法典》的规定,只有取得国家矿业局正式授予并登记注册的矿业特许合同,才可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行使被授予的探矿权与采矿权。[12]矿业特许权合同期限最长为30年,期限自合同在国家矿权登记处登记之日起计算。在特许权合同届满前,特许权人可申请延长合同期限,至多可延长30年。延长期限届满后,特许权人对续签该区域特许权合同享有优先权以继续开采作业,且在新合同生效前无需中止开采活动。[13]
(1)勘探阶段
根据《矿业法典》,特许权合同授予特许权人进行勘探的期限为3年,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最多4年。此阶段特许权人无需取得环境许可证( Licencia Ambiental),但须根据其最低勘探计划(PME)取得相关的许可( el Permiso),如废水排放许可等。此外,承包商还需签署一份《环境矿业政策》并支付地表使用费。此外,特许权人还需签署一份《环境矿业政策》并支付地表使用费。并在勘探期结束前,向主管机关提交并申请批准《开采工作计划》。[14]
(2)建设与安装阶段
勘探期结束后,开始为期3年的建设和安装期,特许权人可申请延期最多1年。进入建设与安装阶段需获得矿业主管机关对作业计划(PTO)的批准以及国家环境许可局颁发的环境许可证。勘探期限与建设安装期限的延长必须由特许权人在相关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若申请未在期限届满前获得处理,则视为批准延期。[15]
(3)开采阶段
进入开采阶段后,矿业权持有人需要满足系统化的运营管理要求。该阶段持续时间最长可达特许权合同总期限扣除前期勘探和建设阶段后的剩余年限。[16]在开采期间,矿业权持有人须履行相应的定期报告义务。
3、矿权费用
(1)矿业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哥伦比亚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哥伦比亚《宪法》及《矿业法典》的规定,国家所有的非可再生自然资源开采都必须缴纳特许权使用费作为矿权开发的对价。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将依据特定计算公式与适用费率进行计算。[17]
(2)矿业环境保证保险[18]
签订矿业特许合同时,申请人须提供履约保证保险证明,用于保证履行矿业和环境义务,支付罚款及承担合同解除责任。若保险赔付后,需补充该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依据项目所处阶段适用的计算标准而有所不同。该保险须经授予机关批准,保险期限覆盖特许权有效期及其延期,且在合同终止后续延3年。
4、矿权终止[19]
根据《矿业法典》的规定,除由国家矿业局基于特定事由宣告矿业权失效或终止的情形外,矿业权终止的情形包括:(i)矿权持有人自愿放弃采矿权;(ii)矿业特许合同期限届满;(iii)转让协议双方协商终止;(iv)矿权持有人死亡。
三、哥伦比亚土地制度
哥伦比亚尚未出台专门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所有权、买卖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典和城市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中。土地管理机构主要有:住房部、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以及各市政府、城市规划局、公共文书档案处等。哥伦比亚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私有制。除山川、河流、湖泊、森林等土地,公园、足球场等娱乐用地,政府建筑用地等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地下资源为国家所有外,大部分土地为私人所有,私人可以自由买卖、租赁和使用土地。外资企业可通过签署买卖或者租赁合同,在哥伦比亚获得土地,并在相关管理部门登记。
在矿业用地方面,矿业特许权不自动赋予地表土地使用权,需与土地所有者另行协商。根据《矿业法典》的规定,矿业特许权人须按年预缴地表使用费,涵盖勘探、安装与建设阶段全部矿区面积以及开采阶段特许权人保留用于勘探的区域部分面积,费用标准如下:(i)不超过2,000公顷:按每日最低工资标准/公顷/年计收;(ii)超过2,000公顷至5,000公顷:按2倍每日最低工资标准/公顷/年计收;(iii)超过5,000公顷至10,000公顷:按3倍每日最低工资标准/公顷/年计收。[20]
四、哥伦比亚环境监管制度
(一)环境法律框架
哥伦比亚的环境法律体系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一套较为全面的监管框架。其主要环境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1974年第2811号法令)、《1993年第99号法律》(Ley 99 de 1993)以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领域单一监管法令》(2015年第1076号法律)等法律法规。
哥伦比亚的环境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 (MADS)、国家环境许可局 (ANLA)、区域自治公司(CAR)、城市环境管理局(AAU)与水文气象与环境研究所 (DEAM)。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负责管理国家环境政策,并促进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可再生自然资源保护;国家环境许可局负责国家范围内的环境许可、批准和行政程序,并监督所有需要环境许可的项目、工程或活动。区域自治公司与城市环境管理局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管理环境和可再生自然资源,并推动其可持续发展。水文气象与环境研究所负责收集和管理有关国家不同生态系统的专业信息。
(二)环境许可制度
1、环境许可证
哥伦比亚建立了严格的环境许可制度,根据《国家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破坏可再生自然资源或对景观进行重大变化的活动,必须事先进行生态和环境研究,并取得环境许可。从事矿业活动的环境许可获取流程如下:
环境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至特许权合同最终到期日止。如果矿权因终止、放弃、协议或不可执行而提前结束,环境许可证也相应终止。[21]
2、与矿业有关的特殊环境许可
哥伦比亚政府致力于制定符合本国生态系统现实的环境政策。基于此,许可、授权和特许权是国家授权自然资源使用和开发的机制。在哥伦比亚,除环境许可证以外,与矿业相关的许可和特许权包括:大气排放许可、地下水/地表水特许权、废水排放许可、森林资源使用许可和液体废物渗透许可等,各许可或特许权有效期为5至10年不等。[22]
五、哥伦比亚社区关系与劳工合规
(一)社区权利保障
在哥伦比亚开展矿业投资,除了技术、经济、环境等考量因素外,社区参与也是项目合规运营的核心环节之一。根据《矿业法典》的规定,原住民社区及黑人社区在矿业主管机关授予位于其社区矿区内的矿床和矿藏的矿权时享有优先权。此外,在《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和宪法法院判例框架下,哥伦比亚《总统令10号》规范了事先协商程序,并明确界定了享有协商权的五大群体:原住民、非裔哥伦比亚人、拉伊斯莱尼亚人(Native Islanders)、帕伦克罗人(Palenque)以及境内罗姆人。
哥伦比亚建立了多元化的社区参与渠道,使少数民族群体能够深度介入环境决策过程。参与的机制主要包括:参与环境行政程序、非裔及原住民社区参与可能影响其利益的环境决策、宪法保护诉讼(特别优先司法程序)、民众诉讼、集体诉讼、合规诉讼、特殊无效诉讼和关于环境决策的公开听证会及行政听证会等。
(二)劳工制度
根据哥伦比亚《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优先雇佣哥伦比亚籍员工,除非该职位无法由哥伦比亚公民胜任。此外,哥伦比亚法律还对哥伦比亚籍员工的薪资总额有所限制。根据《矿业法典》的规定,在不影响《劳动法》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矿权持有人应保证:(i)对于技术工人、专家、管理人员或信任岗位职员,支付给哥伦比亚籍员工的工资总额不少于总薪资的70%;(ii)对于普通工人,支付给哥伦比亚籍员工的工资总额不少于总薪资的80%。如企业无法立即满足上述比例要求,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临时豁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听取矿业主管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i)证明需要在严格时限内培养合格哥伦比亚籍员工;(ii)承诺资助或参与哥伦比亚员工的专项技能培训。[23]
六、结语
哥伦比亚作为拉美矿业投资的热点国家,不仅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还通过政策改革和战略转型不断优化投资环境。随着全球能源转型,哥伦比亚政府正积极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为投资者对铜、镍等绿色金属及新兴矿种的投资提供新的增长机遇。此外,哥伦比亚矿业政策导向清晰,并通过强化社会对话机制和构建“社会包容性”监管框架,确保投资权益长期稳定。哥伦比亚的改革意愿与制度优化,正吸引全球资本参与其矿业开发。
随着全球碳中和进程加速,哥伦比亚政府逐步收紧矿业环保标准,煤炭等传统矿产可能面临政策限制。为更好抓住哥伦比亚矿业投资机遇,合法、合规地开发哥伦比亚矿业项目,矿业投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了解与把握哥伦比亚矿业监管制度下的矿业项目开发各环节所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上文所述外商投资制度规范、矿业权合法取得与有效维持义务、环境制度的合规要求、社区关系处理以及劳动合规等方面。此外,哥伦比亚非正式采矿问题突出,尽管哥伦比亚政府已通过设立相应法律法规等方式加强监管,非正式矿工缺乏数字化登记能力,仍难以接入正规化系统。
因此,投资者在对哥伦比亚矿业进行投资前,应密切关注哥伦比亚政府的政策变化,及时根据政策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并积极与哥伦比亚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矿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脚注:
[1] 哥伦比亚国家矿业局《2024哥伦比亚概况》https://mineriaencolombia.anm.gov.co/sites/default/files/2024-12/Fact%20Sheet%20Colombia%2012%202024.pdf
[2] 2025年5月14日,中国与哥伦比亚签署的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合作规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哥伦比亚共和国贸易、工业和旅游部关于经济发展领域交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3]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5/content_7023835.htm
[4] https://www.mining.com/web/colombia-to-launch-may-copper-auction-aiming-to-substitute-imports/
[5] 《矿业法典》第16条
[6] 《矿业法典》第18、19条
[7] 《矿业法典》第22条
[8] https://mineriaencolombia.anm.gov.co/contenido/areas-estrategicas-mineras
[9] 该17种战略性矿产包括冶金用煤、铁、锰、铝土矿/铝、铜、锌、镍、镁、金、铂族金属(铂、钯、钌、铑、锇和铱)、祖母绿、磷、石灰岩、石膏、铬、硅、建筑材料(仅限于砂、砾石和黏土。)
[11] 《矿业法典》第108条
[12] 《矿业法典》第14条
[13] 《矿业法典》第77条
[14] 《矿业法典》第84条
[15] 《矿业法典》第75条
[16] 《矿业法典》第73条
[17] 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公式为:V = C × P × R(其中,V 为应缴特许权使用费金额;C 为开采矿物数量(坑口计量);P 为矿物基准价格;R为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矿物所适用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依据不同矿物类型有所不同,例如金银矿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为4%,铁矿与铜矿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为5%。
[18] 矿业法典第280条
[19] 矿业法典第108至112条
[20] 矿业法典第230条
[21] 《矿业法典》第208条
[22] https://investincolombia.com.co/es/como-invertir/regimen-ambiental
[23] 《矿业法典》第253条
(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赵曰耀,张小联,杜慧力,樊荣,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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