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先后发布了《释放美国无人机支配地位》(Unleashing American Drone Dominance,以下简称UADD)[1]和《恢复美国空域主权》(Restoring American Airspace Sovereignty,以下简称RAAS)[2]两项行政命令,彰显现任美国政府在低空经济领域既要加快产业发展、扩大国际竞争力,又要强化国家安全与空域管控的目标。

UADD着力推动无人机(UAS)与eVTOL等先进空中系统融入美国国家空域、夯实美国国产产业基础、扩大出口及确保供应链安全;RAAS则着眼于加强监管,要求完善“恢复空域主权任务小组”(Task Force)职能、强化无人机安全监管、提升对关键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防御能力。

两部行政命令在政策重点上相辅相成,具备浓厚的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政策色彩,意在构建安全和可控的低空管理体系,值得中国低空经济领域相关企业予以特别关注。

一、加强无人机管控

(一)“恢复美国空域主权联邦任务小组”及其职能

RAAS第4条设立“恢复美国空域主权联邦任务小组”(Task Force to Restore American Airspace Sovereignty),由国家安全事务助理(APNSA)主持,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代表参与,负责审查现有无人机管控制度、识别政策漏洞并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同时对所有后续行动提供建议与监督。

(二)无人机飞行限制与规则制定

RAAS第5条要求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FAA)根据《2016年FAA扩展、安全与保安法》第2209(f)款,快速推进对固定设施上空无人机飞行的限制性规则制定,尽快识别关键基础设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并发布NPRM(拟议规则通告)与其后的最终规则。此外,FAA还须与美国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协同,对无人机是否会对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产生影响开展国土安全和国家安全评估。

RAAS要求,FAA应于180天内实现包括航行通告(NOTAM)[3]和临时飞行管制(TFR)的开放数据化并在线发布,以为无人机电子围栏和导航提供标准化信息接口。该等在线发布方式应补充但不替代现存的航行通告和临时飞行管制发布方式。

(三)加重无人机违法活动法律责任

根据RAAS第6条规定,美国司法部长应与FAA局长协调配合,当无人机操作者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相关民事及刑事法律得到全面执行:

(1) 危及公共安全;

(2) 违反既定空域限制;

(3) 利用无人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第7条则要求FAA为相关执法机构提供能够自动、实时访问无人机运营者个人信息的技术手段。

此外,RAAS赋予美国司法部与FAA、国土安全部等机关更大执法权力,完善对非法或危险无人机操作的民事与刑事处罚制度;并要求司法部长每30天向总统提交修订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

二、加快无人机和eVTOL商业化运营

(一)BVLOS(超视距)规则提速与规则“松绑”

UADD规定,其发布30天内,交通部长应通过FAA局长发布一项拟议规则,允许出于商业和公共安全目的的无人机系统进行常规超视距(Beyond Visual Line of Sight, BVLOS)运营。该项规定将允许无人机飞行时超越遥控飞行员的视线范围,而无需逐个对超视距飞行申请豁免,从而使得无人机的运营范围大大扩展,有利于无人机配送、通信等商业活动的落地。

UADD还要求制定评估超视距(BVLOS)操作的性能与安全性的明确指标、查明并阐述实施超视距操作面临的其他监管障碍和挑战,并通过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STP)向总统提出建议,为未来的规则制定或立法行动提供参考。UADD还提出一项创新举措,要求在UADD发布后120天内部署AI工具,协助无人机豁免申请的审查流程。

此外,UADD还要求美国交通部探索可行的方案,确保起始和终止于美国领空或公海的无人机飞行,不受《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的繁重(onerous)限制。

(二)eVTOL融合试点项目(eIPP)

UADD第6条要求设立eVTOL融合试点项目(eVTOL Integration Pilot Program,eIPP),由美国交通部会同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牵头:

90天内公开征集美国各级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方案,方案须说明企业在eVTOL研发、制造和运营方面的资质;

项目合作方案遴选标准至少包括:eVTOL飞行器或技术应由位于美国的实体所开发或提供;总体经济和地理运营方案以及拟议的政企合作模式;以及拟开展的运营活动,包括先进空中交通、医疗救援、货物运输和农村交通等。

180天内遴选至少5个项目,并于签约后90天内展开eVTOL运营试点,重点覆盖先进空中交通、医疗救援、货物运输和农村交通等场景;

项目签约后180天内提交首期实施报告,每年提交进展报告,试点期满后三年内完成总结评估并提出法规完善建议;若美国国家利益需要,可延长项目。

该项目倡议体现较明显的政企合作特征,并要求试点成果用于支撑法规与标准化体系建设,因而获得行业欢迎,如Archer、Joby等美国eVTOL企业在UADD发布后股价显著上扬[4]。另一方面,该倡议也显示出特朗普政府试图扶持美国本土企业,排除eVTOL领域的外国企业进入政企项目的政策目的。

三、低空经济领域的“美国优先”

(一)优先采购美国国产与供应链安全

UADD第7条规定美国各联邦机构在法定范围内最大程度优先采购美国制造的无人机,并要求联邦采购安全委员会(Federal Acquisition Security Council)在30天内公布“受规制外资实体清单”(Covered Foreign Entity List),识别潜在供应链风险企业;其规定美国商务部应在90天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调查,确保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处于美国控制之下。目前美国主要无人机生产商仍依赖中国企业供应关键无人机部件[5],后续法规的出台可能促使相关生产商进一步寻求供应链替代方案。

(二)促进美国无人机出口

UADD第8条要求美国商务部会同美国国务院、国防部和能源部,在90天内修订出口管制法规,加快对非“外国对手”(foreign adversary)的美国制造民用无人机出口审批;将民用无人机列为经贸促进重点领域,协调财政与贸易融资机构提供:

(1)直接贷款和贷款担保;

(2) 股权投资与联合融资;

(3)政治风险保险和信用担保;

(4)技术援助、可行性研究及赠款机制;

(5) 市场准入便利化等激励机制。

尽管美国多项政策法规(例如特朗普第一任期出台的《保护美国免受特定无人机系统的威胁》(Protecting the United States From Certain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总统令[6])已明确将中国列为“外国对手”,但由于中国国产品牌已占据中国及全球消费级无人机市场主导地位,该规定对中国本土市场冲击可能有限。不过,这一政策态势可能产生溢出效应:一方面为中国低空经济企业开拓其他西方国家市场设置竞争壁垒,另一方面或将加速国际无人机产业格局的重构。

(三)国防应用与“蓝色UAS清单”

UADD第9条规定美国国防部应优先采购符合2020财年《国防授权法》第848条款的美国产无人机,并扩大国防创新单位“蓝色UAS清单”(Blue UAS List)范围,要求月度更新、在军事设施全面通行;并与FAA及通讯委员会协同简化训练空域审批流程,推动无人机替代部分传统作战平台,实现更高性价比与作战效率。

四、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虽然两项总统令并未明确提及中国等“受关注国家”以及直接禁止中国无人机在美销售,UADD第7条所要求公布的“受规制外资实体清单”较可能将部分中国无人机企业列为高风险对象,从而被排除在美国联邦采购和军民两用项目之外。受此次出台的两部行政命令影响,中国企业除面临联邦层面限制外,亦可能受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未来出台的禁止或限制性法规所影响,难以参与州和市政层面的无人机应用项目。

考虑到特朗普第一任期出台的《保护美国免受某些无人机系统的威胁》总统令及拜登任期内通过的《反中国无人机法》(Countering CCP Drones Act)已使部分中国无人机企业在美国面临全面禁售风险,美国政府在低空经济领域正强化“国家安全+产业保护”的双重逻辑。在此背景下,中国低空经济企业在美业务与市场准入面临的限制可能进一步升级。

RAAS与UADD两项总统行政命令试图通过“产业促进”与“安全管控”两方面措施,加速提升美国无人机和eVTOL产业革新与国际竞争力,但也通过优先采购、风险清单与出口管制等多重手段,对中国无人机等企业在美国市场及美方军民项目中形成较高进入壁垒。随着两项总统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各部门拟议规则和法规的陆续出台,后续对中国无人机和eVTOL相关企业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

脚注:

[1]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6/unleashing-american-drone-dominance/

[2]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6/restoring-american-airspace-sovereignty/

[3] 以电信方式发布的,告知飞行人员和与飞行业务有关的人员关于航空设施、服务、程序的设立、情况或者变化,以及对航空有危险的情况的出现和变化的通知。

[4] https://www.investopedia.com/air-taxi-stocks-archer-aviation-and-joby-soar-after-trump-executive-order-11750498

[5] https://www.defensemirror.com/news/39328/U_S__Dependent_on_China_for_Key_Drone_Components

[6]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1/22/2021-01646/protecting-the-united-states-from-certain-unmanned-aircraft-systems

(来源:金杜研究院,作者:赵新华,卢怿洵)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