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修改内容详解
一、主要修改内容概览
本次议定书围绕投资规则现代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及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三大核心领域,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作出服务贸易和投资开放承诺,进一步提升了中新双方服务投资自由化的水平。《议定书》由序言、主体文本及附录组成,其中主体文本涵盖跨境服务贸易、投资、电信服务、数字经济合作、其他条款修改及一般性条款六大模块。附录包括中新双方的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负面清单。
在服务贸易领域,《议定书》对第八章“跨境服务贸易”(原“服务贸易”)进行了全面升级,新增了最惠国待遇及当地存在禁止条款,并对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规则进行细化。同时,国内规制条款明确要求缔约方在制定技术标准、许可程序时需遵循透明度与必要性原则,以避免对跨境服务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在投资便利化方面,《议定书》通过新增“禁止业绩要求”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了投资自由化水平。此外,《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简化投资审批流程的要求,并纳入争端预防机制,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高效的服务支持。在电信服务领域,《议定书》新增第十八章“电信服务”,纳入电信自由分配、网络接入与使用等高水平规则。为双方公共电信网络的非歧视性介入、跨境数据流动与数字基础设置互联互通提供了制度基础。《议定书》通过结构性修订与规则细化,实现了从“原则性框架”向“精细化规则”的转型,为中新双边经贸关系的深化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基础。
二、删除条款
此次《议定书》删除了原协定第十章第二十二条“投资议题后续谈判的工作计划”。随着《议定书》的签署,原条款的过渡性功能已完全实现。从实质内容来看,《议定书》通过系统性地确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了原条款的核心内容,即“双方同意在投资议题的后续谈判中,以负面清单模式推进投资自由化”。此举表明,双方对投资自由化的承诺已从规划阶段转入实际执行阶段,相关规则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得以直接实施。这一调整体现了双边经贸合作从原则性框架向精细化规则的实质性演进。
三、新增条款
《议定书》增设第十八章电信服务独立章节及第十二条数字经济合作专项条款,系统性填补了原协定在数字经济与新兴领域的规则空白,为双边经贸合作的未来发展提供前瞻性规则框架。
(一)电信服务
2023年《议定书》增设第十八章“电信服务”,纳入电信资源分配、电信接入和使用、互联互通、号码携带、转售、网络元素非捆绑等高水平条款,确保双方服务提供者能够以合理、非歧视和透明的方式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络服务。

图1:电信服务章节
第十八章核心规则条款如上图所示。在电信资源分配方面,《议定书》新设第十八章要求双方以“客观、透明、非歧视”方式分配频谱及号码资源,且电信监管机构需公开许可标准、频谱分配现状及争端解决程序,以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新增条款要求缔约方确保公共电信网络及服务的非歧视性开放,禁止对另一缔约方设置不合理的接入限制,其中包括允许企业购买或租赁设备、自主选择操作规程、保障信息跨境流动。同时规定允许缔约方基于信息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合法目标限制接入,但不得构成变相贸易壁垒。在互联互通方面,《议定书》要求中新双方积极推动电信技术标准的互认,并通过互联互通协议降低跨境通信成本。另外,条款还要求主要供应商需以合理、透明的条款提供非捆绑元素接入,避免企业为不必要的设施支付额外费用。也就是说双方可享受移动服务携号转网,以合理费率获得公共电信服务,并且可按需求选择电信网络设备,大大降低相应成本。此外,《议定书》还对技术选择自由性做出了规定,即除符合必要性原则且基于公共政策目标外,禁止双方限制企业选择服务技术。
(二)数字经济合作
《议定书》在原第四节的基础上新增第十二条“数字经济合作”,首次将数字经济纳入双边自贸协定核心议题,标志着双边合作的深化和升级。

图2:数字经济合作
新增条款主要内容如上图所示。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双方合作的目标与原则作出了说明。首先,双方确认了数字经济在促进“包容与可持续增长”中的核心作用,并且强调了在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及区域机制下协同合作的重要性。同时,该条款还明确了双方将在现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深化数字经济包括新兴领域的合作。第二款特别强调了双方在双边安排及区域、地方经济合作框架下开展数字经济的务实合作。另外,条款还鼓励双方在数字经济领域展开交流对话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最后,条款列举了未来的重点合作方向,其中包括电子支付系统互联互通、数字身份互认机制、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智慧城市协同创新等。在接下来的合作中,双方将推动跨境电子支付系统的技术对接,简化支付流程并降低交易成本。同时,还将探索跨境数字身份认证体系,便利双边市场中的身份核验与数据安全流通。
四、修改条款
(一)服务贸易规则升级
本次《议定书》对原第八章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并将其替换为“跨境服务贸易”章节,在市场准入、非歧视性待遇等方面引入了更精细化的规定。
表1:第八章对比
第八章修改内容如上表所示。修改后的第八章最突出的特点在于确立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只有明确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才受限制,未列入负面清单的领域均向外资开放。附录中明确列出金融、教育等领域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机制,明确规定了外资进入受限行业的条件。同时,《议定书》还对非歧视性待遇进行了强化。具体来说,新第八章强化了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禁止当地存在要求,这意味着跨境提供的数字化服务能够以无实体运营的模式进入市场,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另外,该条款对服务提供者的资质互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以促进职业资格互认谈判,这是促进跨境服务自由化的重要环节。此外,新第八章还对市场准入规则、国内规制等进行了优化,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提高市场自由度,同时保留一定的监管权。
(二)投资规则重构
《议定书》对投资章节进行了全面优化,重点修订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业绩要求等核心条款。
表2:投资章节对比
首先,修改后的条款优化了投资者待遇条款。该条款对国民待遇进行了扩展和强化,相较于2018年版本,《议定书》扩大了国民待遇的使用范围,进一步包括了设立和取得阶段,使外资投资者在投资初期即可享受公平待遇。另外,最惠国待遇条款删除了其适用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其次,《议定书》使投资政策实现进一步自由化。《议定书》完善了禁止性业绩要求清单,新增八类禁止性业绩要求,减少了对投资活动的行政干预,以提高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性。《议定书》新增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条款,规定“禁止政府强制要求外国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必须具有特定国籍”、“允许对董事会成员的国籍施加一定限制,但不得实质性损害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这一条款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保证投资者企业可在东道国正常运营。
同时,针对“不符措施”,《议定书》同样引入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且负面清单适用于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该条款使投资规则更加透明,投资者能够明确识别受监管约束的行业领域,同时明确界定无特殊限制的投资领域,从而增强市场准入的可预测性并优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三)自然人流动规则调整
《议定书》第十四条对“自然人移动”条款进行了修订,简化商务访问者及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的签证审批流程。此外,在国家安全例外方面,条款明确保留了缔约方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管理权。
(四)对《例外》的修改
为平衡贸易自由化与东道国政策空间,针对第十三章“例外”条款,《议定书》重点优化了一般例外及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在一般例外条款的修订方面,《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与原则,即一般例外条款适用于第八章“跨境服务贸易”,并要求本条款的实施不得构成对跨境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同时,该条款还细化了税收例外,并明确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在国际收支平衡的保障措施方面,条款明确东道国在采取限制措施时应确保“维持一定的财政储备充足水平”,这位东道国在应对经济危机或转型期相关问题时提供了政策空间,增强了条款的可预见性。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作者:刘斌、李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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