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有金属与中重稀土,因其在电子信息、新能源、国防军工等关键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已然成为世界各国竞相角逐的战略资源。我国作为全球稀有金属和稀土的主要生产与出口大国,实施出口管制政策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之举。然而,在政策推进过程中,走私风险不容忽视。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5月9日,中国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协同商务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在深圳召开了打击战略物资走私出口专项行动现场会,会议着重指出,各部门需聚焦镓、锗、锑、钨、中重稀土等战略矿产领域,强化源头管控力度,严厉打击伪报瞒报、借“第三国”转口等规避监管的手法,切实保障国家出口管制目标的顺利实现。
为助力企业、从业者以及相关关注者深入了解稀有金属与稀土出口管制的相关知识,有效防范潜在风险,笔者精心创作并梳理了25个关键问答,以供参考。
一、我国为何要对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实施出口管制?
我国对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实施出口管制,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这些资源在现代高科技产业和国防领域不可或缺,如在航空航天、半导体制造等行业中,是制造高端装备和先进电子产品的关键材料。合理管控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出口,既能保障国内相关产业对资源的稳定需求,避免因过度出口导致资源短缺,影响产业安全;也能防止敏感技术和产品通过资源出口渠道外流,维护国家战略安全。同时,这也是我国在国际资源治理中承担大国责任,推动全球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举措。
二、目前我国对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出口管制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有哪些?
目前我国对稀有金属和稀土出口管制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稀土管理条例》,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了出口管制的范围、程序及法律责任。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会通过具体公告细化管制措施,例如: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对钨、碲、铋、钼、铟等稀有金属及其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三、稀有金属和稀土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施分类管控。稀有金属主要包括《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列明的钨、锡、锑、钼、钴、锂、铍、铌、钽等关键矿种,因其稀缺性和战略价值被纳入国家战略性矿产目录。根据《稀土管理条例》,稀土指镧、铈、镨、钕、钷、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钇等17种元素的总称,是特殊的矿产资源。
四、哪些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被纳入了出口管制范围?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中国自2025年2月4日起,对钨、碲、铋、钼、铟等稀有金属及相关物项进行了管制。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中国自2025年4月4日起,对钐、钆、铽、镝、镥、钪、钇7种中重稀土金属及其合金、靶材、永磁材料、氧化物、化合物和混合物实施了出口管制。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中1C117.d项下钨相关物项是否包括简单混合物?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和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二(钨、碲)》,仲钨酸铵、氧化钨、碳化钨与其他物项的简单混合物,未烧结金属碳化钨均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六、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0号公告中1C117.c.2项下“机械加工”如何理解?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和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二(钨、碲)》,此次列管的固态钨(1C117.c),要求其同时符合材料成分条件(1C117.c.1)和相关尺寸、形状要求(1C117.c.2)。因固态钨的材料性质,此处“机械加工”仅指车、铣、刨、磨等切削工艺(“由大变小”),而不包括挤压、拉伸、扩管等工艺(“由小变大”)。
七、偏钨酸铵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和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二(钨、碲)》,偏钨酸铵是钨的酸性化合物,不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八、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等相关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和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二(钨、碲)》,已烧结金属碳化钨、碳化钨板(块、棒、球)、碳化钨金属陶瓷、碳化钨合金粉、碳化钨废碎料;以碳化钨制成的硬质合金钻头、刀片等;金刚石复合片;钨钩(含钨钢)、冲压模具(含钨钢)、铣刀(含钨钢);钨丝均不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九、碲锌镉靶材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和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二(钨、碲)》,碲锌镉靶材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十、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关于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和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二(钨、碲)》,碲化镉、碲化锌制造的太阳能组,碲化镉薄膜光伏组件,碲化镉发电玻璃,碲锌镉高分辨探头均不属于此次列管的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十一、是否所有包含中重稀土相关管制物项的产品均受到出口管制?
并非所有包含稀土相关管制物项的产品都受到出口管制。稀土产业链涵盖上游开采冶炼、中游材料制备以及下游应用与回收。上游主要涉及稀土原料;中游为功能材料的制备,像永磁材料、催化材料、发光材料等;下游则是将功能材料应用于终端产品,比如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产品、风电设备等。
目前,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主要是在原料层面限制中重稀土元素金属钐、钆等的出口,同时对合金、部分特定成分的靶材和永磁材料的出口也加以限制。然而,若相关管制物项通过正常、合理的生产环节融入其他物项中制成终端产品,并作为拟出口货物的一部分时,该拟出口货物不一定会被纳入出口管制范围,就如近期备受关注的联想稀土笔记本电脑。
十二、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中重稀土是全部都不能出口了吗?
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中重稀土并不禁止出口,而是需要符合特定条件和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等7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要求出口经营者必须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在报关时明确标注管制物项编码。因此,受管制的稀土严格遵循法定流程仍可出口。
十三、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中相关合金、靶材中稀土成分有无具体要求?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对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中列管的合金、靶材等物项,管制范围既包括只含有所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也包括同时含有所列元素及未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以下列产品为例:
- 规格为“钆12%,镁70%,镍6%,钕4%,锌3%,其余为铝、锰、铁成分组成的合金”的“镁合金”,属于管制物项“钆镁合金”范围;
- 规格为“铝70%-90%,镁1%,钪1%”的“铝合金粉”,属于管制物项“钪铝合金”范围;
- 规格为“镍55%,钐37%,镧4%,镁0.22%”的“镍合金粉”,属于管制物项“钐镍合金”范围;
- 规格为“铝98%,钪2%”的“铝合金溅射靶材”和规格为“氮化铝60%,氮化钪40%”的“氮化铝钪靶材”,均属于管制物项“钪靶”范围。
十四、如何理解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中的“混合物”的概念?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和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混合物”是指管制物项的简单物理混合,没有固定的化学式、组成和性质,各种成分之间没有发生化学反应且保持其原来性质,以下列产品为例:
- 规格为“纯水50%,碳酸钡30%,氧化钇12%,其他微量氧化物合计8%”的“浆料(溶液)”,属于管制物项“氧化钇的混合物”范围;
- 规格为“二氧化硅58%,氯化钙18%,氧化铝8%,氧化镝0.15%”的“矿物土干燥剂”,属于管制物项“氧化镝的混合物”范围;
- 规格为“水90%,氧化锆5%,氧化钇0.5%”的“催化剂原料”,属于管制物项“氧化钇的混合物”范围。
十五、如何界定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中“永磁材料”管制范围?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公告)和商务部发布的《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由钐钴永磁材料、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经进一步简单加工形成的初级加工产品,如片、瓦、环以及相关磁组件,属于管制范围,可能涉及磁钢、磁环、磁石等多种名称;进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如电机)或电子产品(如扬声器、耳机等),不属于管制范围。
此外,荧光粉、催化材料(如“汽车用触媒”)、晶体材料(如“硅酸镥钇光学晶体”)、陶瓷材料(如“钇锆合金”“全磁义齿用氧化锆瓷块”“陶瓷增白剂”“热喷涂粉末”“钇稳定氧化锆粉末”)等稀土下游功能材料不属于中重稀土物项管制范围。同时含有钇、锆元素的物项相关指标若符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1C234等项下所管制物项指标,应按相关两用物项要求管理。“钆布醇-水合物”“钆特酸葡胺”不属于中重稀土物项管制范围。
十六、走私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常见手段包括伪报瞒报,如伪报商品品名为非管制物品或低报价格;夹藏运输,通过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或改装运输工具隐藏物品;转口走私,利用第三国“洗白”货物原产地或伪造贸易路径;许可证违规,如骗证出口、超量出口或倒卖许可证;水客走私,受雇人员频繁出入境,以蚂蚁搬家方式少量多次携带;绕关走私,在非设关地,如偏僻沿海、边境小道,利用车辆、牲畜等非法运输,避开海关监管。
十七、伪报瞒报类走私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有哪些具体表现?
伪报瞒报类走私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伪报品名,例如把受管制的中重稀土氧化物伪报成“陶瓷原料”“工业添加剂”等非管制商品,或者隐瞒合金、制品中中重稀土/稀有金属的实际含量,以此逃避出口许可证审核。二是低报价格,低报交易金额,目的是掩盖真实贸易目的,而这类行为很容易触发海关价格稽查。
十八、夹藏运输类走私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是如何操作的?
夹藏运输类走私分为货物隐蔽夹带和运输工具改装两种方式。货物隐蔽夹带是指在电子产品、机械零部件等合法货物中藏匿稀土永磁体、稀有金属粉末,比如将相关制品藏于电路板夹层,利用集装箱混装降低被查验发现的概率。运输工具改装则是在货车暗格、船舶夹层等特殊结构中存放管制物品,曾有案例查获在集装箱底部加装隔层运输稀土,通过这种物理隐蔽手段来逃避海关监管。
十九、转口走私类走私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有哪些常见手法?
转口走私类常见手法有两种。其一经第三国“洗白”,先将中重稀土原料出口至监管宽松的国家,如东南亚某国,再经简单加工制成稀土合金等,以“该国原产”名义转口至目标国,借此规避中国原产地管制。其二是伪装贸易路径,通过伪造物流单据、虚构中间商等方式,掩盖货物实际流向,例如虚构“中国→A国→B国”的中转路线,实则直接运往受限国家。
二十、许可证违规类走私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有什么行为?
许可证违规类走私行为主要有骗证出口和证物不符。骗证出口指企业伪造最终用户证明,虚构“民用电子厂采购”用途,篡改技术参数,骗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际将货物销售给境外军工企业或敏感领域客户。证物不符包括超许可证数量出口,如获批出口5吨中重稀土,实际发运8吨;或者“一证多用”,将同一许可证重复用于多批次出口,甚至倒卖许可证获利。
二十一、绕关走私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是如何进行的?
绕关走私是指选择不经过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是在非设关地,像一些偏僻的沿海地区、边境小道等,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的稀有金属或稀土进出境。例如在与邻国接壤的偏远边境地区,通过车辆、牲畜甚至人力,在未设立海关检查点的地方,直接将货物运输到境外,完全避开海关的监管与检查。
二十二、从法律层面看,走私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走私稀有金属和中重稀土在我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后果依走私方式、涉案金额、主观故意等因素而定。行政处罚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可以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并罚款,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藏匿设备等也将被没收。刑事处罚中,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情节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实施许可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即,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2024年12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如9A012.a.1、9A012.a.2等,管制编码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经营者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二十四、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的稀土物项是否受管制?
企业应在出口前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规定,判断拟出口货物是否受管制。确实无法判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具体咨询途径为: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待商务部组织研判并答复。
二十五、出口经营者提出物项咨询后,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出口前,出口经营者在充分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情况,并对照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后,仍然无法判断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咨询。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作出答复。有关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
因此,出口经营者得到商务部“被咨询物项不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的答复后,仍需在实际出口货物前履行识别的义务,在海关申报时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应取得出口许可的两用物项,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通关的,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稀有金属和稀土出口管制风险防范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关乎国家战略安全、产业健康发展和企业切身利益。通过对上述25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各方清晰认识管制政策要点、潜在风险及应对策略。
(来源:兰迪律师;作者: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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