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我国已经与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2个自由贸易协定(FTA)。以标准为代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已经成为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加入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至少有16个协定设置了专门的标准化章节(STRACAP)或技术性贸易壁垒章节(TBT),以下统称为标准化章节。

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WTO/TBT)是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基础,本期,我们来探讨,在自贸协定标准化章节中,对于WTO/TBT是如何确认和并入的。

一、经必要修改后全部纳入

一种纳入通常的方式是不规定具体纳入的WTO/TBT条款,有时还会用原则性表述来进行兜底。

示例1:中国与尼加拉瓜FTA的第六章第三条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缔约双方应适用《TBT 协定》,经必要修改后,在此纳入本协定并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示例2:中国与澳大利亚FTA第六章第四条

双方确认各自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对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列出纳入的具体条款

另一种常用的方式,也是为了方便使用,会列出具体适用或不适用的条款。

示例3:RCEP的第六章第四条第1款

每一缔约方确认其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下列条款经必要修改后并入本协定,成为本协定的一部分:(一)第二条,除第四款、第七款、第八款和第十二款外;(二)第四条第二款……

CPTPP也是采用列出具体条款的形式,但纳入的条款与RCEP并不相同。

三 、不一致的处理

为避免WTO/TBT与当前协定条款存在不一致,有些协定会专门规定“以本协定为准”。

示例4:RCEP的第六章第四条第2款

如根据第一款并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任何规定与本章的其他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后者为准。

(来源:中标院标准化评估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