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加工贸易业务领域改革不断深入,流程精简优化、信息化系统应用升级,便利程度不断提升,对企业的自律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高加工贸易监管水平,特编写本系列以案说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加工贸易企业能够以案为鉴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基本概念

保税料件短少,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少于手(账)册底账理论库存。

保税料件短少是一种常见的加工贸易违规形式,通常在手册中期核查、账册期末盘库或后续稽查中被发现。

01 案情简介

经海关盘库核查发现,某服装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内保税料件化纤布/面布、涤纶针织布等20项料件短少,企业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涉及保税料件货值共计人民币1.74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0.3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18万元,并责令当事人对短少的保税料件补缴税款0.31万元。

02 法条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可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在本案例中,海关对企业在执行手册余料开展盘点,发现保税货物短少,企业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构成违规行为。海关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另因处罚不能免除当事人的纳税义务,对短少料件追征税款。

03 操作指引

保税料件短少的常见原因有:

(1)擅自内销、转让、用于生产非保税成品,导致实际库存少于理论库存;

(2)申报单耗低于实际单耗,导致实际耗用量超过理论耗用量;

(3)运输、存储、加工过程中,因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导致保税货物灭失、短少。

企业解释保税料件短少原因,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做到:

(1)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实行专料专放。

(2)加工贸易货物专料专用。

(3)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

(4)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避免因串料、单耗申报不实、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保税料件短少。

04 延伸阅读

(1)企业内销订单确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可在生产领用前向海关申请内销,缴纳相应税款后该料件不再属于保税货物,企业可自行处置。

(2)如企业擅自内销保税料件,又将国内采购的相同料件用于手册合同项下生产出口,则属于违规串换保税料件。如自查发现已经串料的,可以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但需注意,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3)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如果企业自查发现实际单耗高于申报单耗,导致实际库存少于理论库存,可以在成品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变更单耗。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保税货物在运输、存储、加工期间灭失、短少、损毁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来源:北京报关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