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内外自贸协定有关机构设置条款的分析,可以发现自贸协定的实施通常可以包含四个层面的组织机构(个别协定只包含了其中的2级或3级),如下图所示。
(1)部长会议。部分重要的自贸协定会设置部长会议,如RCEP,根据协定规定,RCEP联合委员会应当向RCEP部长会议报告。
(2)自贸协定联合委员会或自由贸易委员会(统一简称联委会)。联委会为自贸协定的固定机构,负责协定的实施。根据具体章节设置或视具体情况,联委会下会设置相应的附属机构,包括委员会或工作组,如货物委员会、TBT委员会、XX临时工作组等。
(3)TBT专门机构。TBT专门机构负责TBT章节的实施,通常为联委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委会报告,例如《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部分协定规定,在必要时可下设工作组或临时工作组,例如《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TBT专门机构有多种名称,如TBT委员会、TBT分委会、STRCAP分委会等,特殊情况下,TBT专门机构会与SPS相关机构合并为联合工作组,如《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尽管名称不同,但其职能类似,均向联委会报告。
(4)工作组。一般而言,按照层级,自贸协定框架下的工作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向联委会报告的工作组,实质上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在一个层级。另一种是在专业委员会(例如TBT委员会)下设置的具体领域或事项的工作组,例如《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在TBT委员会下设置了汽车工作组。
(来源:中标院标准化评估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