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的仲裁制度是争议解决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和商事活动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仲裁以其高效、专业、保密性强等特点,成为跨国企业解决商事纠纷的首选方法之一。本文将对印尼的仲裁制度及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详细论述,帮助企业和法律从业者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
一、印尼仲裁制度的法律框架
印尼的仲裁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这些法律为仲裁程序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规范了其运作模式。
01.《仲裁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法》
1999年第30号法律《仲裁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法》,简称“仲裁法”,是印尼仲裁制度的核心法律。该法不仅规范了仲裁程序,还包括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制的内容。
适用范围:仲裁法主要适用于贸易领域的争议。根据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法规,“贸易领域”指贸易、银行、金融、投资、工业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活动,包括在这些领域中基于伊斯兰教法原则所产生的权利,即前述领域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需在地区法院的监督下通过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
ADR机制:除了仲裁,印尼法还认可调解、和解等ADR方式,以便在法院程序之外解决争议。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和谈判等方法,提供了一种非对抗性的解决争议途径。
02.《纽约公约》的适用
印尼1981年第34号总统令批准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印尼正式成为《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这为印尼的仲裁制度注入了国际元素,允许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获得承认和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的原则,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的承认和执行不应被实质性审查,而应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核。
03.最高法院的执行法规
最高法院1990年第1号法规进一步细化了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确保裁决在印尼的执行具有法律保障。该法规规定了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文件,并确保法院在执行外国裁决时遵循一致的标准。
最高法院2023年第3号法规根据过去实务中发生的问题,就仲裁员的选任、仲裁员的回避、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申请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的审查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对于“可仲裁事项”作了界定,并对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法院的登记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印尼仲裁机构的选择
在印尼,仲裁机构的选择是影响仲裁程序和结果的重要因素。印尼的仲裁机构主要是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BANI)。
BANI是印尼最主要和知名的仲裁机构,总部位于雅加达。它以良好的国际声誉和专业的仲裁服务著称。BANI长期以来在处理国内和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BANI拥有94位印尼籍仲裁员及52位外籍仲裁员,显示其在国际仲裁中的多样性和专业性。仲裁员的选择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和专业领域进行匹配。
根据印尼法规,仲裁过程中双方需自行承担各自的法律费用,BANI通常不会支持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支付律师费和差旅费。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费用分担条款。BANI因其国际合作关系和高效的仲裁服务,通常是国际企业的首选。
三、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在印尼,其有效性直接影响仲裁的可执行性。
01.书面形式的要求
印尼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仲裁协议可以以独立协议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02.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区别
(1)临时仲裁的要求
对于临时仲裁,仲裁协议需包含以下八项内容:
• 争议事项:明确需通过仲裁解决的具体争议,确保仲裁庭的管辖权。
• 当事人信息:包括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明确仲裁当事人的身份。
• 仲裁机构或仲裁员的选择:指定仲裁机构名称或仲裁员姓名,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 仲裁地:明确仲裁进行的地点,影响仲裁法律和程序的适用。
• 仲裁秘书的指定:需有仲裁秘书的姓名,以确保仲裁程序的组织和协调。
• 争议解决期限:规定仲裁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以保障仲裁程序的效率。
• 仲裁员同意声明:仲裁员需对其任命表示同意,确保仲裁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费用承担声明:双方同意共同承担仲裁费用,明确仲裁费用的分担。
(2)机构仲裁的要求
如果选择机构仲裁,且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时,仲裁协议通常只需在合同中写明争议提交至某个仲裁机构,并依其现行规则仲裁即可。这种简化的仲裁协议对于选择知名仲裁机构(如BANI)的当事人尤为适用。
四、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印尼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法律基础。然而,具体程序和条件较为复杂。
01.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条件
(1)仲裁地国的法律关系
印尼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原则上外国仲裁裁决是可以在印尼获得承认及执行的。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仲裁地所在国不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时,则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 该国必须和印尼就承认和执行双方的仲裁裁决签订双边条约;
• 裁决的内容在印尼法下属于商事纠纷的范畴;
• 在印尼承认或执行该外国裁决不会违反印尼的公共秩序。
(2)商事性质与公共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仲裁地国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外国仲裁裁决涉及的争议必须为在印尼法律下属于商事纠纷。这是仲裁适用的前提。其次,承认和执行裁决不得违反印尼的公共秩序。印尼法院在审查裁决时将重点考察裁决内容是否符合印尼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社会价值观。
02.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在印尼,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其中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是由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来审查,而执行则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在负责。
对于承认外国仲裁裁决,首先须由仲裁员或其代理人在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进行登记,否则申请人是不可以向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递交申请书。
外国仲裁裁决在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登记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需要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 仲裁裁决书的原件或经认证过的副本;
• 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认证过的副本;
• 由印尼驻仲裁地使领馆出具的声明,以证明该国就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与印尼有双边或多边协议。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所提交的文件本身并没有印尼语文本,比如双方签署的仲裁协议只有英文文本,或者仲裁裁决书只有英文文本,那么必须提交由印尼注册译员翻译的印尼语译本。
外国仲裁裁决只有获得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批出的承认令后,才能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03.承认程序的上诉权利
如果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出具了承认令,该决定不可上诉。
如果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拒绝出具承认令,申请人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对于被执行人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外国仲裁裁决,因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是否出具有关承认令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批准,故如果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最终拒绝承认,此决定亦不可上诉。
五、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建议
在印尼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时,企业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注重合规性要求。
企业在印尼进行项目时,需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印尼法律的资质要求,以避免因违反公共秩序而导致裁决被拒绝承认。印尼的法律环境对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有严格的合规要求。
二是咨询境内外法律顾问的意见。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咨询本地法律专家,确保合同条款和实际操作符合印尼法律要求。专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并确保合同执行的顺利。
三是注重文书和语言要求等形式要件。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为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并附有准确的印尼语翻译。文件不完整或翻译错误可能导致裁决承认的延误或拒绝。
四是知晓印尼公共政策。
申请人需了解印尼法院对公共秩序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合理评估裁决的风险。确保裁决不包含违反印尼公共秩序的条款。
另外,印尼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可能会对实体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企业需特别关注裁决是否涉及严重违反印尼法律的内容,以确保裁决能够在印尼顺利获得承认。建议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就明确法律适用条款,以减少裁决被拒的可能性。
六、小结
印尼的仲裁制度为解决商事争议提供了高效、灵活的法律机制。通过了解印尼的仲裁法律框架、仲裁机构的选择、有效仲裁协议的构成要件,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条件,企业和法律从业者可以更好地利用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咨询本地法律专家、确保法律合规性、准备完整的文件资料是确保仲裁顺利进行和裁决有效执行的关键。
印尼仲裁制度的国际化和本地化兼备的特点,为跨国企业在印尼的法律争端中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企业在印尼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充分利用仲裁制度的优势,制定明智的争议解决策略,以降低法律风险并提高商业效率。
(来源:贸促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