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合作,FTA的TBT章节中通常规定特定的机构条款,这是协定实施的重要组织保障。本期,我们来探讨,在自贸协定标准化章节中,有哪些类型的机构条款。
一、TBT委员会或TBT分委会条款
比较常见的条款是成立专门的TBT委员会或分委会。
示例1:CPTPP 第8.11条
1.缔约方特此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Committee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由每一缔约方的政府代表组成。
3.(k) 向自贸协定委员会报告本章的实施和运用情况。
4.委员会可设立工作组以履行其职能。
示例2:中国-瑞士FTA 第6.7条
1.在联合委员会下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分委员会。
5.TBT 分委会可设立临时工作组完成专项任务。
6.TBT 分委会应向联合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工作组条款
除在TBT委员会或分委会下设立工作组外,有的FTA直接设立工作组负责TBT章节的实施。
示例3:中国-新加坡FTA 第55条 联合工作组
1.双方同意设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工作组,工作组由双方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4.7在合适的情况下,向自由贸易区联合委员会报告本章的实施情况。
三、货物贸易委员会条款
RCEP的TBT章节未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工作组,相关职能由货物委员会承担。此外,货物委员会还负责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等有关章节的实施。
(来源:中标院标准化评估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