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关关员在对一批食品用香精(葡萄味香精)查验时,发现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申报。该批香精进口自韩国,现场查验关员查验时,在货物包装上发现“UN1197”字样和三类危险货物运输警示标签,关员对该批货物抽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该食用香精符合危险化学品判定标准,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列明的化学品,序号2828,联合国编号为1197,所属危险货物类别3(易燃液体;闭杯闪点≤15℃),建议使用Ⅱ类危险货物包装。
综合考虑该案货值及情节,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予以货值10.5%的罚款。
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企业予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除了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对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
《裁量基准(二)》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裁量基准(二)》由正文及3个附件组成,正文为通用性规则,设置总则、裁量阶次、量罚标准、附则共四章十七条,形成较为简明而完整的体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阶次,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五个阶次;第三章量罚标准,规定了一般案件、简快案件以及通用量罚标准的具体处罚幅度规则;第四章附则,对裁量基准中较为重要的概念和表述进行了界定。同时,以清单的形式公布了3个附件,与裁量基准具备同等效力。
附件1为《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共12项;附件2为《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共51项;附件3为《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共30项。
《裁量基准(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海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对于提升海关行政处罚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海关行政处罚执法公开公正,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02、为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03、该如何选择包装?
企业在进口危险化学品前,应当提前与国外供货商联系,确保危险货物包装的合规性、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一是务必如实申报。企业如果对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存在疑惑,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鉴定,提前确认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然后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报关。
二是规范提交所需材料。如申报货物可能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129号)有关要求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三是主动联系海关进行查验。建议企业事先咨询海关相关部门提前了解政策要求,做好查验前准备工作,查验过程中积极配合海关关员进行现场查验。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原标题:津检说“罚”丨(四)震惊!原来有的食用香精也可能是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