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上锦天城,作者:湛益祥 林美辰
在全球医药大健康市场的不断扩张和深化的背景下,医药大健康行业由于常涉及大规模交易、高度依赖创新和研发、医药产品和服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福祉等因素,使得经营者集中申报在医药大健康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系列文章,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概述出发,全面剖析医药大健康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现状,探讨其背后的交易模式与类型,这些交易如何影响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界定等等。通过提供一个医药大健康背景下全面、深入的视角,以期为读者更好地理解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及其至关重要的作用,进而重视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的合规。
一、经营者集中的变化与亮点
2022年8月,《反垄断法》的修订为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法规规定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以下简要列举几点变化和亮点:
变化与亮点一:新增了五试点委托审查
就符合试点委托审查受理条件的案件,可由试点单位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于申报人来说,申报人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中申报案件并提交申报材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接收并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试点委托审查受理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其将发出 “经营者集中案件委托审查函”至相应的试点单位。从我们经办的案件来看,如遇案件有两个试点单位均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总局会根据试点单位受理的委托审查案件数量进行合理调控。
变化与亮点二:新增了“停钟”制度
从实践来看,医药大健康行业的一例附条件批准的案件“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已适用停钟制度。
变化与亮点三:完善了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处理规定,同时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以适客观需要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审查规定》”)明确了未达到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现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为: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原标准是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原标准是4亿元)人民币;
2.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原标准是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原标准是4亿元)人民币。
变化与亮点四:完善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且处罚力度有所加强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分为两种情况处罚:
1.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增了加重情节的加倍处罚制度及其处罚上限,可在前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同时,建立了信用惩戒公示,经营者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即便是该集中行为已实施完毕,一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认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均有可能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经我们公开检索,已有一例适用修法后处罚标准的处罚案例“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设立合营企业郑州海立电器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在该案中,合营双方各被处罚150万元,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
二、辨别出需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权+达标
简单来说,只要一项交易行为有集中并导致了控制权变化,那么该交易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经营者集中的行为有以下四种:
1. “经营者合并”,即由互相独立的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即通过股权收购或是资产收购的方式取得一家企业的控制权,是市场上最常见的交易模式;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即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取得一家企业的控制权;
4. “对于新设合营企业,如果至少有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则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其他经营者没有控制权,则不构成经营者集中”,即两家企业新设一家合资公司,双方共同控制合资公司。
接下来,需要结合前述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如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便应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审查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或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开消息,2023年全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其中:批准786件,11件受理后申报方撤回申报。具体来看: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782件,同比增长1.2%,交易规模3.92万亿元,比上年微增0.5%[1];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案件共计4件;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0件,历史上也仅作出过3起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三、判断出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经营者集中申报可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简易案件递交的申报材料相对较少,审查流程更快,可为申报人节省交易成本。判断是否符合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需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判断是否符合简易案件适用标准:
第二步,如果符合上述适用标准,还需确认不属于下述情形之一:1.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15%的;2.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6.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开统计数据也证明了申报的案件绝大多数是简易案件并在一阶段结案。2023年全年审结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共707件,占全年批准案件的90%,一阶段结案的案件共698件,占全年批准案件的89%。从试点委托地方审查看,五试点省局全年审结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352件,占简易案件总数近半数,其中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审结最多,为157件,占比22%。[2]五试点省局审结的案件,平均受理时间23.8天,平均审结时间18.5天,北京、上海等地从受理到审结最快11天。[3]
四、医药大健康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现状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公开的案件公示信息统计,2019年3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共审结了医药大健康行业的经营者集中案件112件,其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案件3件,无条件批准109件。
从审结年度来看,市场监管总局自2019年3月起至该年度末共审结了13件案件。随后,审结案件数量在2020年度上升至18件,2021年度进一步增加到28件,2022年度略有下降,审结了26件案件。到了2023年度,审结案件数量稳定在27件。这一系列数据可反映出医药大健康领域内的集中交易活动逐年增多,医药大健康行业的活跃度和市场集中度均具有上升趋势。
从申报程序来看,97件适用简易程序,15件适用非简易程序。
从交易模式来看,81件为股权收购,21件为新设合营企业,9件为资产(业务)收购,1件为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从交易类型[4]来看,涉及同行竞争者的横向集中案件47件;涉及上下游企业的纵向集中案件48件;没有横纵向关系的混合集中案件36 件。
我们通过梳理上述医药大健康行业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归纳如下:
1. 医药大健康行业近87%的集中交易是简易案件,可由市场监管总局或委托五试点省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对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而言,准备较为简单的申报材料以及适用快捷的流程审查,可为其节省交易成本。
2. 医药大健康行业的集中交易,易发生在股权收购领域,其次是新设合资公司,随后才是资产(业务)收购,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在实务中应用的较少仅一例“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及股份收购股权方式取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案”。
3. 医药大健康行业的集中交易,不仅限于同行竞争者之间的横向集中,也包括上下游企业的纵向集中,以及没有直接横纵向关系的混合集中。这表明医药大健康行业的内部整合和合作形式多样化。
另外,我们还发现医药大健康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在交易模式、交易类型、相关商品市场以及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等方面,均呈现出其独特的特征和挑战。这要求监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具备深入的行业理解,以确保经营者集中不会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这也要求申报人的代理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灵活、细致的分析方法,为代理律师的申报工作增加挑战性,后续系列文章将围绕着这些特征一一展开。
注释:
[1]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访问网址https://www.samr.gov.cn/xw/mtjj/art/2024/art_64e851d08d244b7190b5121b732c7000.html,访问时间2024年7月23日。
[2]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情况解读》,反垄断二司,访问网址 https://www.samr.gov.cn/fldes/sjdt/gzdt/art/2024/art_4e6d3db63fb34a50b6dd0436f9fdea73.html,访问时间2024年7月23日。
[3] 《首年委托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近300件五地试点委托经营者集中审查稳步推进》,反垄断二司,访问网址https://www.samr.gov.cn/fldes/sjdt/gzdt/art/2023/art_58497aaaec10475393031fc36d4f6df4.html,访问时间2024年6月6日。
[4] 由于普通程序案件不公开无法统计,此处交易类型的统计样本为2019年3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不包含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结案件。
(来源:云上锦天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