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海关总署公布第283号令,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7部检验检疫监管规章进行系统性修改,新规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认识木质包装及合规要求
(一)什么是木质包装?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但不包括:
-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
-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什么是IPPC标识?
IPPC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的缩写,是一种用于标志木质包装已经过《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的方式和指标进行除害处理的专用标识。
如图所示,IPPC标识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左侧IPPC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英文缩写,右侧CN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中国的国家代码,“12813”处为“2位关区代码+3位标识加施企业编号”,HT为除害处理方式代码。
(三)为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需要加施IPPC标识?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如果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无IPPC标识或者IPPC标识不符合要求,则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二、四大核心变化逐条看
变化一:法律依据扩容,新增《生物安全法》
原办法第一条仅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表述。
变化二:删除港澳特别表述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以下简称港澳地区)”。
变化三:删减三条冗余条款
删去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变化四:罚则表述调整
将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三项中的“、盗用”二字。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IPPC标识是“通行证”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二)申报义务不可省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 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 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未申报”后果严重
海关对未申报且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进境货物,可以实施重点抽查,经抽查发现使用木质包装的将按规定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现场检疫重点查什么
对木质包装进行现场检疫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携带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虫等钻蛀性害虫及其为害迹象,对有昆虫为害迹象的木质包装应当剖开检查;对带有疑似松材线虫等病害症状的,应当取样送实验室检验。
(五)违规严重可退运
主管海关对木质包装违规情况严重的,在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同意后,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四、海关建议:做好这三点
核实IPPC标识。 在货物发运前,务必与境外供应商确认木质包装已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清晰、有效的IPPC标识。标识中的国家代码、处理企业编号和处理方式代码(HT/MB/DH/SF)应完整可辨。
如实申报包装信息。报关时须准确申报木质包装的种类和数量,避免将天然木托申报为“再生木托”或其他包装类型。实践中因申报不实被查处的案例屡见不鲜。
关注过渡期安排。 新规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仍适用现行规定。企业可提前梳理供应链中的木质包装合规情况,做好衔接准备。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供稿:告动植物检疫处、天津新港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