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美国国务院依据《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对五家中国实体实施制裁,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同日列入“非特别指定国民菜单式制裁清单”,此系该法2023年生效以来首次针对中国实体实施制裁。

制裁源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某中国籍工程师曾任职美国某头部科技企业,2022年至2023年将千余份人工智能算力资料上传个人云账户,离职后创办人工智能初创企业。2026年1月,联邦陪审团认定七项经济间谍罪、七项盗窃罪成立;8月,法院以未能证明其意图使中国政府受益撤销经济间谍罪,盗窃罪维持;9月判处监禁十二个月减一日。

五家被制裁实体除该初创企业外,还包括为其提供孵化和融资支持的某早期投资机构及其两期基金、管理实体。措施包括冻结在美财产、限制美国金融机构每年超一千万美元贷款、禁止外汇交易、禁止美国人投资其股权债务。

本案制裁依据是2023年生效的《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与传统制裁不同,该法瞄准“重大盗窃美国人士商业秘密”行为,将知识产权争议接入国家安全审查:只要总统认定外国人明知实施或受益于此类盗窃,且行为发生在2023年1月5日之后、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或经济健康,即可实施冻结资产、限制信贷、禁止外汇交易和投资等制裁。其认定属行政判断,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

这一属性在本案中尤为清楚。《经济间谍法》两罪中,第1831条要求证明意图使外国政府、机构或代理人受益,第1832条无此要件。2026年1月两罪均被认定有罪,8月法院以未能证明该意图撤销经济间谍罪,仅维持盗窃罪。刑事定罪缩水未动摇制裁:该法要求的“明知实施或受益”更接近盗窃罪的构成,国务院据此完成行政认定。

制裁对象也随法律结构扩张。该法除行为主体外,还及于继承实体和明知提供重大财务、物质或技术支持者;由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列入菜单式清单,按持股穿透确定范围。本案投资机构及基金因孵化、融资被认定提供重大支持,即该条款适用的结果。

程序上,该法未设除名与复议机制,缺少类似实体清单的申辩渠道;通用许可证仅允许2027年1月19日前有序终止交易,且不适用于被指直接侵权的主体。实体与程序双重收缩,制裁难以逆转。

从本案可见,知识产权与人才流动引发的制裁风险正扩展到投资生态,涉及美国技术、人员、资金的出海项目均可能被纳入。对中国人工智能企业及创投机构而言,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可能沿投资和孵化关系传导,并进一步影响融资、支付及跨境经营。企业应注意:

  • 把“技术来源”作为投资与招聘前置尽调项,核查核心人员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及文档痕迹。
  • 投资机构应把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争议、核心人员履历纳入尽调清单留档,避免被连带。
  • 区分刑事、民事与行政三条线,刑事脱罪或民事赔偿不当然阻断制裁。
  • 预设制裁场景下的合同安排,约定终止权、回购权与替代结算;通用许可证不能误读为继续经营授权。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制裁针对的是美方认定与特定商业秘密盗窃行为相关的实体,不宜据此推断其他投资机构或被投企业必然受到制裁。但对涉及美国技术、投资者、金融渠道或市场的企业而言,提前识别技术来源争议及潜在制裁关联,有助于降低相关风险向投资链条和跨境业务扩散的可能性。 

摘自:中国贸促会《全球经贸投资机遇与风险快报》(2026年第14期,总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