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南京A公司收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书》。公诉机关指控A公司及公司高管于2023年8月至2025年4月期间,未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以伪报货物材质方式出口含锗光学镜片,涉案金额2010.85万元,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商务部、海关总署曾于2023年公告将镓、锗相关物项纳入出口管制,自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该事件给所有涉及管制物项企业带来启示。

  • 单位犯罪“双罚制”下刑事风险直指决策层。依据《刑法》相关条款,单位犯走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我国对管制物项的执法网络已覆盖供应链全环节。处罚对象不限于出口企业,报关行、货代、跨境电商平台也可能因未尽审核义务被追责。
  • 合规事件的市场传导远超直接经营损失。A公司公告后股价波动,直接冲击企业融资能力与供应链可信度问题。

综上,建议相关企业开展以下合规工作。

  • 建立物项识别与分类分级机制。企业应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动态更新出口产品数据库,对成分含量、技术参数进行实质性检测。归类存疑的物项应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不以商业惯例替代法律判断。
  • 将伪报、瞒报确立为合规红线。疏忽导致的申报错误可通过补证、退关争取从轻或不予处罚;但伪报品名、税号、成分等故意行为,行政执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即触发刑事责任。企业应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灵活申报”,对货代提出的归类建议保留独立审查权。
  • 做到出口全流程留痕。从客户尽职调查、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审查,到合同合规条款、报关单据审核,各环节均应形成可追溯记录。涉管制物项的出口合同,应将出口许可证作为生效前提。
  • 完善内部治理与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将出口合规纳入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职责;涉及刑事调查或诉讼的,应及时完整披露案件进展与财务影响评估,不要用模糊口径应对已明确的司法文书。

摘自:中国贸促会《全球经贸投资机遇与风险快报》(2026年第14期,总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