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第49号公告(下称“新规”)[1],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新规设置一个月的政策衔接期,于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本文就新规的主要调整内容进行系统性梳理与解读,在此基础上,聚焦企业合规实务,就企业应关注的重点事项进行分析,以期为无人机相关产业链企业提供有益参考。
一、新规调整背景
近年来,全球无人机产业和技术发展迅速,产品迭代不断加快,在农业植保、测绘、物流、基础设施巡检等商业应用领域持续拓展,之前一些先进、前沿的无人机产品已逐渐成为大众消费类产品。在此背景下,无人机相关出口管制政策亦有必要根据物项的技术敏感性、实际应用场景及潜在风险进行动态调整。新规顺应了当前无人机产业和相关技术的发展变化,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同时,科学推进及维护无人机产业链的安全稳定,支持无人机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国际经贸与合作。
总体来看,新规并非简单放宽或收紧无人机出口管制,而是延续宽严相济、管放结合、分类管理的政策思路,一方面,根据技术发展情况适度调整部分无人机整机的管制门槛,并通过登记出口凭证、通用许可等方式便利合规出口;另一方面,继续对具有高敏感性的关键零部件、软件及技术实施有针对性的管控,防范相关物项被违规用于非和平目的。
二、整机管制门槛调整与分层管理并行
新规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根据无人机技术发展情况,对部分整机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容量、最大续航时间等技术指标进行优化,并针对不同敏感程度的无人机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容量由20升调整为大于80升
新规将特定无人机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的容量门槛调整为大于80升。与此前20升的管制指标相比,该调整适度缩小了仅因相关容量指标而受到管制的无人机范围,有利于部分农业植保等民用无人机产品开展正常国际贸易。
需要注意的是,80升并非无人机的一般载荷重量指标,而是针对特定气雾剂布撒系统或装置的容量要求。同时,容量未超过80升,也不意味着相关无人机当然不受出口管制。企业仍需结合航程、最大续航时间、飞行控制能力、阵风条件下的飞行性能、是否具有公告规定的其他受控功能、是否包含受控零部件、软件或者技术、是否触发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其他适用管制条款进行综合判断。
(二)续航时间指标实行分层管理
新规根据无人机最大续航时间及相关阵风条件,对不同敏感程度的无人机实施差异化管理。
其中,对于满足相关阵风条件等技术要求的无人机,可以适用登记出口凭证制度,而最大续航时间达到3小时及以上的无人机,则仍需申请出口许可。据此,受控无人机整机根据其技术指标适用不同的出口管理方式。企业应重点建立以下技术参数档案,同一系列产品如存在不同电池、载荷、固件或飞行控制配置,可能适用不同的出口管制结论,不宜仅以产品系列统一分类。
三、程序简化:登记出口凭证成为新的便利路径
(一)符合条件的出口可通过登记取得凭证
新规在无人机出口管制领域明确引入登记取得出口凭证的便利安排。对于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无人机,出口经营者可以在每次出口前,通过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取得出口凭证,而无需按照传统单项许可程序逐笔申请。
这一安排体现了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分类许可制度在无人机领域的具体应用。该安排有助于简化符合条件物项的出口程序,对于具有以下业务特征企业,便利效果可能更为明显:
- 产品型号和技术参数相对固定;
- 出口交易频率较高;
- 出口渠道相对稳定;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较为明确
- 内部产品分类和单证管理体系较为完善。
但应注意,登记取得出口凭证并不等于免除出口管制义务。企业仍应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保留产品技术参数、交易文件、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证明等支持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展览活动可适用登记便利
对于新规规定的特定受控无人机,如参加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展览会,并在展览会结束后按照要求立即原样复运,可以通过登记填报方式取得出口凭证。
- 该便利措施存在明确适用边界:
- 不适用于防务展、警务展;
- 产品用途应限于符合规定的商业展示活动;
- 展览结束后应按要求原样复运;
- 展出期间不得擅自销售、转让、留置或者改变用途;
- 应妥善保存展览邀请、运输、报关及复运等证明文件。
企业安排境外参展前,应提前核查展览性质、展品范围、临时出境方式、现场使用安排及复运计划。如在展览期间拟开展飞行演示、技术讲解、软件调试或者向境外客户提供技术资料,还需同步评估是否涉及受控技术或者软件的跨境提供。
四、关键零部件、软件与技术的管控要求
(一)关键零部件纳入相应管制范围
在适度调整部分无人机整机管制指标的同时,新规继续对具有较高技术敏感性和潜在军民两用属性的关键零部件、软件及技术实施有针对性的出口管制。具体而言,新规对符合特定技术指标的无刷电机、电子调速器、碳纤维复合材料桨叶等关键零部件作出规定,并对相关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等软件和技术设置相应管制要求。上述安排也反映出,无人机出口管制并不局限于整机,而是进一步覆盖对无人机性能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零部件及相关技术。
从产业发展角度看,随着无人机制造能力不断提升,部分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及潜在军民两用属性。通过设置明确的技术参数实施精准管控,有助于在支持一般民用产品出口的同时,防范高敏感技术被违规转移或用于非和平目的。因此,企业应特别关注以下交易场景对于受控部件,不得通过改变商品名称、拆分订单或者调整申报方式规避许可要求:
- 以维修备件名义单独出口关键零部件;
- 通过境外仓库储备受控部件;
- 向境外关联公司提供生产材料;
- 以样品、赠品或者售后替换件方式出境;
- 将多个部件拆分申报或者分批出口;
- 委托第三方贸易公司代为出口。
(二)软件和技术出口是容易被忽视的风险领域
新规还对相关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等软件和技术设置管制要求。
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并不限于传统货物出境,企业还应评估以下行为是否构成受管制的软件或技术出口:
- 向境外客户提供源代码、目标代码或者软件升级包;
- 允许境外人员远程访问境内服务器或者研发平台;
- 通过邮件、云盘、即时通信工具传输技术资料;
- 向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图纸、工艺文件或者设计参数;
- 由境内工程师赴境外开展调试、培训或者技术支持;
- 与境外高校、研究机构或者企业开展联合研发;
- 在境外设厂并导入境内生产技术;
- 向境外客户开放受控算法或者功能接口。
对企业而言,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应覆盖实物、软件、技术以及涉及相关软件和技术提供的服务四个维度,而不能仅由物流或者报关部门负责。
五、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及其适用条件
新规明确了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的适用条件。对于已经建立并有效运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具有相关出口记录以及相对固定出口渠道和最终用户的企业,新规明确可以依法适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这一安排进一步体现出企业内部合规体系建设与出口许可便利之间的联系。对于出口业务稳定、客户及最终用途相对明确的无人机企业,建立有效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不仅有助于防范违规风险,也有助于提高出口许可办理效率。
对于出口频率较高、产品型号相对固定、最终用途明确的企业,建议尽快启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建设或完善工作,以满足通用许可申请条件;同时,涉及境外展览活动的,应提前核实展览性质、产品范围及复运安排,确保符合登记便利的适用条件。
六、调整无人机专项全面管控表述的同时,坚持全面管控原则不变
新规的另一项值得关注的变化,是未再沿用此前无人机专项公告中有关全面管控的专项规定。此前2024年第31号公告针对无人机领域单独规定“全面管控(catch-all)”条款,即“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而新规未再保留针对无人机领域单独提出的“全面管控”表述。
需要明确的是,删除的仅是无人机领域的单独表述,并非改变全面管控原则。《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关于全面管控的规定仍属于普遍性规定,未发生改变。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且未实施临时管制的物项,无人机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物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者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仍应依法申请许可,未取得许可前不得出口。建议企业在客户筛查、最终用途核实等环节保持审慎。
七、企业应把握过渡期,做好准备
新规将于2026年11月18日起施行。对于从事无人机整机、关键零部件、软件及技术出口企业而言,一个月的政策衔接期不仅是熟悉新规的准备阶段,也是调整产品分类、出口流程和合同安排的重要窗口。企业可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推进落实。
(一)重新梳理产品分类
企业应以具体型号、配置和软件版本为单位,对照新规重新核查无人机整机、关键零部件、软件及技术的管制属性,重点关注布撒系统/装置容量、最大续航时间、自然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阵风条件以及电机、电子调速器、桨叶和飞控软件等技术参数。分类结论应留存产品说明书、测试报告等支持材料,避免仅凭产品名称或一般用途作出判断。
(二)明确不同出口路径
根据分类结果,企业应区分无需申请许可、登记取得出口凭证和逐单申请出口许可三类情形,并相应调整内部审批及报关流程。即使相关物项未列入管制清单,仍应审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防范触发全面管控要求。
(三) 复核存量订单和长期合同
对于已经签署但尚未出口的订单,企业应结合实际出口日期,确认新规实施后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或申请许可,并评估办理周期对交付安排的影响。长期合同可进一步完善出口许可、监管变化、暂停履行和合同解除等条款,降低政策调整引发的履约争议。
(四)加强客户和最终用途审查
企业应持续核查客户背景、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目的地和转售安排。对于客户拒绝披露用途、交易结构异常、民用用途与采购数量明显不匹配,或者涉及军事、防务及冲突地区的交易,建议暂停推进并开展进一步调查,根据核查结果采取申请许可、暂停交易或终止交易等适当措施。
(五)合理利用许可便利措施
企业可结合物项、交易及自身条件,评估适用登记出口凭证和通用许可的可行性。同时,应完善产品分类、客户筛查、许可管理和记录保存机制,确保便利措施建立在有效合规管理的基础上。
总体而言,企业应在新规施行前完成产品重新分类、出口路径确认、存量订单复核、客户风险排查及内部流程调整,确保新旧规则平稳衔接。
结语
本次调整是我国出口管制制度顺应产业与技术变革的一次校准,体现了兼顾安全管理与贸易便利、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思路。建议广大企业对无人机出口相关管制政策和措施变化予以持续关注,并对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进行动态化调整,避免因政策跟踪不及时、理解不到位等引起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建议相关企业依法合理利用有关便利措施,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稳妥开展相关业务。
脚注:
[1]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 公布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gzjgfxwj/art/2026/art_6d83bcfdffce44c1a1e11f931b696ef0.html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刘新宇,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监管团队;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贸易合规、跨境监管争议解决、海关与外汇管理暨企业并购等;邮箱:liuxinyu@cn.kingandwood.com
- 郭欢,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跨境监管团队;业务领域:企业合规、并购重组、以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供应链管理、外汇管理为首的跨境监管;邮箱:guohuan@cn.kingandwood.com
- 李佳,金杜律师事务所顾问,跨境监管团队;业务领域:企业并购重组、出口管制、政府调查和危机应对等;邮箱:lijia@cn.kingandwood.com
- 陈起超,金杜律师事务所贸易出口管制高级顾问、跨境监管团队;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
- 张波,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跨境监管团队;邮箱:chenqichao@cn.kingandwood.com
- 刘姝倩,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跨境监管团队
- 邢嘉宝,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跨境监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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