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6年第49号)。现就无人机相关物项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本次调整涉及的7A103.b、9A012.b、9A012.e、9A901.a和9A901.b物项描述中关于“专门设计”的表述应如何理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规范性说明有关规定,“专门设计”是指针对某种特定目的而研发、且有独特性能的系统、设备、部件、组件、材料或软件。例如,针对7A103.b和9A012.b,如果相关自动驾驶仪和发动机存在设计用于有人驾驶航空器、汽车等“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用途,则不符合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不属于该项物项管制范围。
二、本次调整涉及的9A012.a中对无人机的“续航时间”作出规定,请问检测“续航时间”采用哪种标准?
答:9A012.a项下无人机“续航时间”是指根据《民用多旋翼无人机系统试验方法》(GB/T 38058-2019)国家标准中“满载平飞”有关规定检测的“续航时间”。根据该国家标准,若相关无人机“续航时间”未达到管制阈值,则不属于该项物项管制范围。
三、本次调整涉及的9A012.a中对无人机的抗风条件作出规定,请问检测抗风条件采用哪种标准?
答:9A012.a项下对无人机抗风能力的要求是指根据《民用轻小型无人机系统抗风性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8930-2020)国家标准中“最低作业抗风能力”有关规定检测的抗风能力。根据该国家标准,若相关无人机抗风能力未达到管制阈值,则不属于该项物项管制范围。
四、企业在哪里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和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答:政策正式实施后,企业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电子应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或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五、企业申请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企业登记填报信息时,应当选择适用情形和拟出口物项的管制编码,参照申请单项许可的填报要求填写最终目的国(地区)、收货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规格、型号、数量、金额、技术描述等信息及收货人预计收货时间,并上传以下电子文件:
-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 与本次出口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 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 对于9A012.a.1项所管制物项的出口(不含参展情形),需提供出口数量合理性说明;
- 对于9A012.a、9A112项所管制物项参展情形,需提供参加展览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是否对所有的最终用户都适用?
答:最终用户为军警单位、个人用户以及被我列入各类制裁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关注名单、不可靠实体清单、反制清单等)的实体或代理商,不适用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七、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是否对所有的最终用途都适用?
答:最终用途为军事用途、恐怖主义目的,以及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其他用途,不适用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八、出口凭证有哪些使用要求?
答:出口凭证只能使用一次(一批),出口凭证生成后60日内有效,逾期失效。企业在系统内如无法生成出口凭证,可通过申请单项许可等其他方式出口。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分别列管了部分无人机技术,企业如何合规办理手续?
答:我国在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框架下,分别建立了技术出口管制和技术出口管理两套监管体系。技术出口管制主要针对军用、两用技术,并配套制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两用技术出口许可审查由商务部负责,出口经营者出口相关技术应当事前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技术出口管理主要针对部分特定民用技术,并配套制定、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其中,禁止类技术禁止出口,限制类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审查,自由类技术出口实行事后合同登记,具体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口技术仅列入《清单》或《目录》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理技术出口手续;出口技术同时列入《清单》和《目录》的,适用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程序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出口技术均未列入《清单》或《目录》的,适用技术出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程序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口经营者要根据《清单》和《目录》,认真识别拟出口技术的具体归类。针对其中同时列入《清单》和《目录》的部分无人机技术(例如飞行控制技术、自主导航技术等),出口经营者只需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无需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十、什么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企业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办法》规定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未取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逐单申请出口许可。
十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和单项许可有什么区别?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允许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一种或多种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或向同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固定最终用户多次出口同种类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单项许可仅允许企业在许可有效期内向一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最终用户,出口一种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
十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有效期是多久?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十三、哪些企业可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
答:企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建立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
- 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
- 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 有相对固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最终用户。
十四、企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应当向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申请表。
- 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 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未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保证文书。
- 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情况说明,具体包括:近两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用户情况说明,包括与交易各方关系、交易情况及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说明。
- 拟申请出口通用许可的物项和技术的种类及相关技术说明文件。
- 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每份合同执行前向最终用户索取相关保证文书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的保证文件。
- 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五、哪些情形不适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
答:
- 企业已建立完备的内部出口控制机制但无法确认其有效执行的;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出口存在扩散风险以及其他不适宜通用许可的。
十六、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证如何申领?
答:企业获得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后,凭加盖企业公章的批复文件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其他程序依照《办法》执行。
十七、企业获得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后如何报告使用情况?
答:企业应当在通用许可有效期内每六个月及通用许可有效期截止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及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通用许可使用情况,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时间、物项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贸易方式、出口国(地区)、进口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以及运输途径和报关口岸等。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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