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迪律师,作者:陈馨馨
越南机器人产业政策与产学研合作的发展,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技术验证和商业化空间,也使技术披露、成果归属与数据利用风险相互叠加。本文采用规范分析与交易结构分析方法,讨论机器人复合技术的属地保护、联合研发的权利配置及服务模式下的许可边界。研究认为,企业应以技术可分层、成果可追溯、许可可控制为原则,将知识产权治理前置至市场进入阶段,使本地合作产生可持续积累的技术与商业价值。
一、越南产业窗口与知识产权问题的形成
2026年10月2日,首届越南具身智能大会在河内和乐举行,讨论涉及工业应用、人才培养、联合实验室及机器人即服务模式。越南第21/2026/QĐ-TTg号决定已将机器人与自动化列入战略技术目录。政策与合作平台的衔接,使越南成为中国机器人企业评估东南亚布局的重要市场。然而,政策支持并不当然赋予外国企业税收优惠、采购资格或技术成果权利;市场吸引力必须转化为具体项目中的合法经营与权利保障。
机器人不同于单一设备,其商业价值来自机械结构、控制软件、感知算法与场景数据的共同作用。企业进入越南后,设备可能交付客户,软件由境外团队维护,算法由高校协同优化,数据则在本地持续生成。由此,技术创造者、资产持有人与商业使用者可能分离。知识产权问题因而不能仅在发生仿冒时处理,而应在合作开始前回答:哪些技术可以开放,新增价值由谁取得,合作终止后能否继续使用。
本文据此提出,机器人出海的关键是协调本地协作与技术控制之间的关系。保护过度封闭,可能妨碍测试和适配;授权过于宽泛,则可能使合作伙伴获得替代企业的能力。合理治理应在必要开放与可执行保护之间建立边界,使越南市场形成的增量价值能够沉淀为企业资产。
这一问题在场景适配中尤其明显。例如,搬运机器人进入越南工厂后,需要调整导航规则、识别当地包装并接入客户生产系统。客户提供环境,高校参与调试,企业提供基础平台,各方贡献并不必然形成同一种权利。若仅以出资比例决定所有成果归属,容易忽略技术依赖关系;若仅以成果产生地点决定归属,则可能割裂原有技术与新增改进。应先识别成果,再讨论分配。
二、复合技术的属地保护与分层安排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中国取得的专利与商标权通常不能直接替代越南保护。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条区分登记确权与依法产生权利的情形。因此,进入市场前既要规划自身申请,也要检索在越南有效的第三方权利。拥有中国专利只能说明企业取得某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产品在越南当然可以自由实施;保护布局与侵权风险判断具有不同功能。
对于机器人机械结构、控制系统及传感器协同方案,应结合技术贡献评估专利申请。该法第59条将计算机程序列入不得以发明名义保护的对象,但这并不支持对所有软件参与的技术方案作同一判断。算法与硬件结合的方案仍须按越南审查规则评估其保护客体及授权条件。企业应避免将算法名称作为保护目标,而应识别真正解决技术问题的结构、方法和作用关系。
专利申请需要公开技术,商业秘密则依赖秘密状态。对于可以从交付设备中识别、且具有较长商业生命周期的技术,专利保护具有现实意义;对于难以从外部获知、更新迅速的调参方法和生产诀窍,保密管理可能更适合。越南法第84条要求秘密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商业优势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因而,签署保密协议只是起点,访问权限、下载限制和操作记录才使保密义务具有证明基础。
控制软件可以依第22条寻求著作权保护,但保护重点是程序表达,不能据此垄断抽象功能。企业还应审查开源组件及第三方模型许可,确认修改、分发和商业部署条件。商标布局则须覆盖实际设备与服务业务,避免仅注册本体产品而遗漏平台或运维服务。技术、软件与品牌分别保护,才能防止某一权利失效牵动整个业务。
分层保护还意味着披露程度应随合作阶段递进。早期展示可以提供性能和接口信息,概念验证阶段开放完成测试所必需的参数,深度研发才讨论源码和关键设计。每次开放均应对应明确目的及接收人员。这样的安排能够降低无效谈判中的技术流失,也便于将后续成果与企业既有技术区分。对于已公开的内容,则不能继续仅凭保密标签主张其具有秘密性。
三、高校联合研发中的成果配置与披露控制
高校合作能够提供人才与测试场景,却也扩大了技术接触面。框架性合作备忘录可以确认合作意向,但若未约定成果、披露及商业利用规则,便不足以支撑持续研发。企业应在实质投入前识别合作开始前已有的背景知识产权,并将新代码、改进结构、数据集和技术报告分别界定为项目成果,避免使用“合作成果共同所有”统括性质不同的资产。
共同所有并非天然公平。越南法第86条规定,多方共同创造或投资形成相关成果时,申请权行使涉及各方同意。如果合同未进一步配置申请决策、费用与许可权,一方可能因另一方不配合而无法完成商业化。对于依赖企业原有平台的改进,可以论证由企业取得相应权利、学校保留限定的科研教学许可;对于可独立利用的成果,则可考虑领域许可或收益分配。关键在于使投入、贡献与利用权限相匹配。
成果归属还必须落实到实际参与者。学校签署协议不当然证明其已取得教师、学生或外聘研究人员的全部权利。企业应核查职务成果、委托开发及权利转让文件,保留代码提交与贡献记录。涉及越南财政资助课题时,还须结合科学技术与创新及公共资产规则审查处分权限。现行法已调整此类成果的登记主体规则,不能沿用已被废止的第86a条作简单判断。
学术发表与商业保密之间的冲突可以通过程序协调。论文、毕业答辩或公开演示可能披露尚未申请的技术,影响新颖性判断。合同应设置合理的发表预审期限,使企业能够识别秘密信息并安排申请,同时避免无限期阻止正常科研。技术附录、版本清单与披露审批共同构成证据,使合作结束后的权利争议具有可核对的事实基础。
研发验收与知识产权交付也应同步。交付一台可运行样机,并不代表企业取得继续修改和商业部署所需的代码、文档及权限。阶段验收应核对可交付成果及其权利证明,发现第三方依赖时及时调整许可。若合作需要共同申请,应事先确定申请国家、文件签署、维持费用与放弃程序。将这些事项留到研究完成后处理,往往使技术已经投入使用而权属尚未确定。
四、场景数据与模型改进的权利边界
机器人在越南运行产生的数据,是本地化能力的重要来源,但“由设备采集”不能推导出“全部归设备企业所有”。仓库路径可能涉及客户经营秘密,校园影像可能包含个人数据,标注成果又可能由独立服务商完成。越南第91/2025/QH15号《个人数据保护法》已于2026年1月1日生效。数据治理因此需要分别处理采集合法性、处理目的、利用权限与跨境条件,知识产权约定无法替代这些要求。
从知识产权角度,原始事实与具有创造性选择、编排的数据集合也应区别。第22条对数据集合的保护并不延伸至其中资料本身。所以,笼统约定“全部数据及知识产权归企业”既可能超出对方可处分范围,也无法说明企业是否可以用运行数据训练通用模型。更有效的安排是明确运行维护、模型训练和对外提供等用途,区分原始数据、标注数据、评测成果与模型参数,并约定期限和终止后的处置。
2026年生效的知识产权修法进一步涉及人工智能。第6条第5款将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生成对象的权利问题交由政府细化;第7条第5款则对合法公开且公众可接触的文本、数据用于科研、测试和训练作出附条件规定。这些规定不能被理解为训练数据的一般免责。企业仍须审查适用条件、个人数据及商业秘密限制,并保留数据来源、许可和人工贡献记录。
模型改进的分配应与数据权限衔接。可以论证由客户控制特定场景数据,企业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利用处理后的技术信息改进通用模型,同时限制对客户秘密的还原和披露。但匿名化不当然解决著作权或经营秘密问题,模型参数也不当然构成可独占资产。合同应说明改进成果的使用范围,以减少终止合作后能否继续部署同一模型的争议。
数据权限还影响企业能否复制商业模式。如果每个项目仅允许在单一现场使用测试数据,企业即使获得大量经验,也可能无法将其用于其他客户。反之,不加限制地汇集现场数据,又可能突破客户授权。双方应区分客户专属信息与可复用的技术经验,通过明确用途和适当处理形成可利用范围。数据回流的商业必要性应在部署前论证,而不是以研发便利为由事后扩大处理目的。
五、机器人服务模式下的许可与救济
机器人即服务模式将一次性设备交付转为持续履约,使知识产权控制贯穿合同期限。设备所有权、软件使用权与平台访问权应分别安排,客户支付服务费并不当然取得源代码或改进成果。本地运维商需要调试权限,也不当然应取得复制部署或向其他客户授权的能力。许可范围应围绕约定设备、场所、用途及期限确定,并保留必要的维修和连续使用安排。
许可限制只有具备可验证性才能执行。企业可以通过账号权限、授权记录、版本管理和审计机制识别超范围使用,但远程停用不能脱离合同通知、履约责任及人员安全。对于生产线或医疗相关场景,停止服务还可能扩大损失。违约处置宜设置整改期、权限收回和安全交接,使保护核心技术与保障服务连续性能够协调。
争议解决也应匹配侵害形态。保密与许可违约可依有效争议条款寻求合同救济,第三方仿冒则需考虑越南当地执法或诉讼;涉及登记权利效力的问题还须遵循相应法定程序。企业应保存权属文件、交付记录、访问日志与损失资料。救济渠道的选择建立在可证明的权利和行为之上,单纯约定高额赔偿不能替代证据。
在跨境主体安排上,核心权利持有人与越南运营主体可以通过许可衔接,但权利集中于境外并不自动解决侵权和履约问题。本地主体应获得足够的交付、维护及依法维权权限,客户也应清楚向谁主张服务责任。许可链条若在经销商、集成商与平台之间中断,将使正常使用和违约追责同时受阻。因而,组织架构的合理性应体现为每一层主体拥有与其职责相称的权利。
六、结论
越南提供的产业场景与产学研网络,使中国机器人企业有机会形成新的适配能力,其成效取决于合作成果能否合法取得、持续利用并有效保护。本文主张将属地确权、研发权属、数据权限及服务许可贯通于项目全过程,以有限且明确的开放促进合作。知识产权治理的目标,是让本地参与者获得合理激励,同时使核心技术和增量成果保持清晰的利用边界,从而把市场进入转化为可持续的国际化能力。
原标题:兰迪研究|中国机器人企业进入越南市场的知识产权治理研究
作者:陈馨馨,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越南办公室负责人;专业领域:跨境收购并购、重大跨境商事争议解决、跨境投融资、国际货运代理争议解决;联系方式:chenxinxin@landinglawyer.com;电话:19883919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