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品能否合法进入俄罗斯及欧亚经济联盟市场,首先取决于其是否完成适用的强制性合格评定;企业能否持续使用和保护品牌、技术及销售渠道,则有赖于知识产权的前置布局和持续管理。

关键词:俄罗斯市场准入;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EAC合格评定;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电商平台

一、引言:合同履行之外的市场准入要求

在中俄贸易中,即使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付款、交付与清关也顺利完成,交易仍可能因市场准入规则而受阻。前两篇文章分别讨论了货物质量争议和合同履行障碍:第一篇聚焦交付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品质标准,分析质量条款设计和检验程序中的常见问题;第二篇围绕支付、交付与清关,梳理制裁背景下的资金通道、交货期限及海关估价风险。上述问题主要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而本文进一步讨论合同之外的法定市场准入要求。

合同顺利履行并不当然意味着产品可以在俄罗斯合法进口、销售或投入使用。即便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描述一致,买方亦已完成付款和提货,产品仍可能因未满足技术法规、合格评定、标签、登记或知识产权要求而受阻。本文将这些外部规则统称为“合规门槛”,以区别于需要经过非歧视性、必要性等标准进一步判断的“不当贸易壁垒”。

第一类规则决定产品能否合法进入市场并持续流通。欧亚经济联盟(EAEU)技术法规体系覆盖机械设备、电子电气、食品、儿童用品、车辆、化工产品等众多中国对俄出口的品类。由于技术法规的生效安排、过渡期和配套标准会持续调整,企业需要根据产品和出货时间核查现行要求。EAC证书或符合性声明也不具有永久、无条件的通行效力,每次发货前仍应复核适用法规、型号覆盖范围、登记状态以及相关机构资质。

第二类规则保护品牌和技术权益。俄罗斯商标权原则上以注册取得为基础;专利、外观设计、著作权及平台规则分别影响产品设计、宣传素材、销售渠道和维权方式。知识产权合规并非所有商品进口的法定前置程序,但商品如涉及第三方在先权利,可能面临海关扣留、法院禁令或电商平台下架等措施,从而影响其进口及后续销售。

两类规则的法律性质并不相同:技术法规和强制性合格评定主要服务于产品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公共目标,知识产权制度则侧重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益。基于上述区分,本篇重点回答三个问题:产品进入俄罗斯及EAEU市场前应完成哪些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核查?商标、专利、平行进口、海关与电商平台分别会产生何种风险?企业如何通过产品分类、权利布局和合同安排将合规责任落实到具体主体和时间节点?

下文将围绕技术法规与产品认证、知识产权保护两条主线,并结合合同安排和企业内部合规机制展开分析

二、技术法规与产品认证:强制性市场准入要求

(一)俄罗斯的技术法规框架与认证制度

中国出口企业常见的认知错误,是将“产品符合合同质量约定”等同于“满足进口市场准入要求”。前者主要处理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责任,后者则涉及技术法规、合格评定、标签、登记和行政监管。产品落入强制合格评定范围而未完成相应认证、声明或登记程序时,通常不得在俄罗斯及EAEU市场投放流通,并可能引发暂停放行、停止销售、召回或行政责任。

从法律渊源看,企业通常需要核查两个层级:

  • EAEU超国家技术法规(TR CU/TR EAEU)。依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联盟技术法规在成员国领土上适用;具体产品是否受规制、适用何种合格评定形式以及过渡期如何,应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的现行法规和标准清单为准。
  • 俄罗斯国家层面的保留或补充要求。对尚未被联盟法规覆盖的产品,或者消防安全、计量、无线电通信等专项领域,俄罗斯国内仍可能要求GOST R合格评定、许可、登记、备案或专项测试。[1]

EAC合格证书(CoC)或符合性声明(DoC)用于证明产品已依照相应技术法规完成规定的合格评定。文件形式、申请人或声明人资格,以及是否须由EAEU境内注册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承担责任,均由适用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方案确定。企业至少应核对产品用途和型号、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ТН ВЭД ЕАЭС,以下简称“EAEU商品编码”)、适用法规、合格评定方案、检测依据、标签标识、申请主体及登记状态。

按照EAEU技术法规签发或者登记、采用联盟统一形式并纳入相应登记系统的合格评定文件,原则上可在联盟范围内使用;成员国依据本国法规签发的国家级合格评定文件,能否跨境使用应另行核查,不能与EAC文件等同。但是,认证机构超出认可范围开展认证活动,或者相关文件存在检测结果失实、申请材料不完整、缺乏有效签发依据等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依法暂停、终止或者撤销该文件。对于适用俄罗斯国内强制合格评定制度的产品,应依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12月23日第2425号决议的现行有效文本,结合产品名称、用途、欧亚经济联盟商品编码及适用日期,逐项判断是否需要办理强制认证或者符合性声明。另据2025年9月11日第1403号政府决议,对于第642号政府决议调整适用标准文件所涉及的产品,相关合格证书和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至原定到期日,但最迟不超过2026年9月1日;该规则仅适用于相应产品,不应理解为所有旧版证书或者符合性声明统一失效。[2]

表1:中国企业进入俄罗斯市场的合规规则与核查结构 

 

(二)应对策略:产品合规与合同分工

企业需要把“产品适用规则的确认”与“交易各方之间的责任分配”分开处理。合同可以分配费用和违约风险,但不能替代法定认证、声明、登记和标签义务。

合同中首先应设置“适用要求清单”,明确列出产品对应的TR CU/TR EAEU、俄罗斯国家强制要求、约定技术规格及文件语言,并规定这些要求发生冲突时的适用顺序。其次设置“法规变更条款”,约定合同签署后如适用法规、环保要求、税费或认证程序发生变化,由谁负责识别、通知并承担新增成本,以及是否触发价格调整、延期或解除。再次设置“认证职责条款”,明确申请人、授权代表、进口责任主体分别由谁担任,谁提供技术档案和样品,谁负责维护文件有效状态及承担因材料不实、型号不符或证书异常造成的损失。

合规规划应与具体产品和供应链安排相衔接。企业需要确认EAEU境内申请人、授权代表或进口责任主体的身份和授权关系,核验认证机构及实验室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并保留能够证明产品设计、生产一致性、检测报告、标签与出货批次相互对应的资料。证书状态出现异常时,应根据作出措施的机关、文件类型和具体原因,选择补正、申诉、行政诉讼或者调整合规路径;同时评估有关措施对通关和销售的即时影响,避免因救济程序安排不当扩大损失。

表2:进入俄罗斯市场合规检查清单(Compliance Checklist)

 

较为稳妥的操作顺序,是先确认合规路径,再安排首批出货。企业除核对证书是否存在外,还应确认文件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所列产品和型号是否覆盖本批货物、申请主体及生产企业信息是否准确,以及检测依据是否继续适用。对于已被暂停、终止或撤销的文件,应结合登记状态、处理决定和过渡规则判断其对既有及后续货物的影响。

对计划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企业,产品合规文件还应与商品卡片、卖家主体和上架流程建立对应关系。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546-FZ号法律,已将认证信息披露确立为远程销售环节的直接要求,具体见第三章第五节。

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主要回答“产品能否依法进口和流通”。在跨过这一门槛之后,商标、专利、渠道和平台规则进一步决定企业能否稳定经营和保护市场投入。

三、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技术与渠道风险

知识产权风险贯穿产品设计、品牌注册、进口、经销和平台销售全过程。商标抢注可能妨碍品牌使用和渠道授权,专利侵权可能导致停止销售或承担赔偿责任,平行进口会影响渠道控制,海关和平台措施则关系到侵权商品能否被及时发现和处置。企业应围绕权利取得、侵权预防和权利执行分别建立管理机制。

(一)商标注册与抢注风险

俄罗斯商标权以注册为基本取得方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77条规定了商标及其专用权的基本概念,第1479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在俄罗斯境内发生效力的条件,第1480条和第1481条分别规定商标的国家注册和商标证书。中国企业既未向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Rospatent)申请注册,也未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俄罗斯并获得保护的,原则上不能以俄罗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依据主张权利。

实践中,中国企业仍需防范经销商、代理商或者其他合作方在俄罗斯抢先申请相关商标。发生抢注时,应根据具体事实审查是否存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权利滥用或不正当竞争、侵害在先商号或其他在先权利等情形;符合条件的,还可依法寻求驰名商标保护。[3]

拟在俄罗斯长期经营的中国企业,应在公开招商、参加展会、开展经销谈判或者大规模推广产品前完成商标检索并尽早提交申请,同时结合实际经营范围合理确定商品和服务类别,以降低商标被抢注和后续维权成本。

商标申请信息公布后、Rospatent作出国家注册决定前,任何人均可就申请商标是否符合法定注册条件提交书面意见。该意见属于审查阶段的第三方意见提交机制,审查员将在实体审查中考虑相关事实和理由,但程序上并非由申请人与异议人共同参加的对抗性异议程序。商标获准注册后,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512条提出商标无效请求。相关争议事由包括违反绝对注册条件、与在先权利冲突、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以及商标注册构成权利滥用或不正当竞争等。不同争议事由对请求主体、提出期限、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相同,应结合具体情形选择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出争议时,还应统筹考虑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FAS)的竞争法程序、法院对权利滥用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以及Rospatent商标无效程序之间的衔接。[4]

实务中,企业可在产品预计进入俄罗斯市场前6至12个月启动商标检索和申请,具体时间应结合审查周期及可能发生的补正、驳回或争议程序确定;这一安排属于风险管理建议,并非法定期限。申请时,应同步评估拉丁字母、西里尔字母、中文图形及近似变体,并根据实际经营计划合理确定商品和服务类别。Rospatent官费按照程序、类别及项目数量计算,第二类起以及每类超过10个项目的部分需另行缴费,因此申请范围不宜脱离实际业务需要。企业还应在经销、代理和代工合同中明确商标归属,禁止合作方擅自申请相同或近似标识,并约定协助取证和违约责任。对核心标识,企业不能因可能获得驰名商标保护而忽视提前注册;主张跨类别保护时,仍须证明相关公众会在标识之间产生联系,且该联系可能损害其利益。

商标注册后,如连续三年未在全部或部分核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利害关系人在履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6条规定的诉前提议程序后,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提前终止相应范围内的商标保护。在争议中,权利人应证明商标在相关期间由其本人、被许可人或者在其控制下的其他主体实际使用,并持续保存销售、广告、许可和海关等证据。对于制裁、支付障碍等未使用理由,还需证明其客观阻碍商标使用,并与未使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平行进口:适用条件与渠道风险

平行进口,是指进口商未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俄罗斯市场的进口或经销授权,但将由权利人生产或者经其同意生产并已在境外合法销售的真品进口至俄罗斯。它与官方授权渠道并行存在,故称“平行进口”。平行进口的对象必须是真品;假冒商品、未经许可生产或者擅自加贴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平行进口,仍可能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制度密切相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7条规定商标权用尽,《欧亚经济联盟条约》附件26确立联盟范围内的区域用尽原则。据此,商品由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在任一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合法投入市场后,原则上可以在联盟范围内继续流通;商品仅在中国、欧盟等联盟以外地区合法销售,则不当然产生联盟范围内的权利用尽。在通常的区域用尽规则下,未经权利人同意从联盟以外进口带有受保护商标的真品,仍可能引发商标侵权责任。

在上述一般规则基础上,俄罗斯自2022年起建立了清单化的平行进口特别制度。俄罗斯政府第506号决议授权工业贸易部确定适用特别措施的商品或者商品组,工贸部2023年第2701号命令及其后续修订构成现行具体清单。第46-FZ号联邦法第18条规定,对于列入清单的商品,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使用体现在商品中的知识产权成果以及标示于商品上的个性化标识,不构成对相关专有权的侵害;第463-FZ号联邦法通过修订第46-FZ号联邦法第18条,将制定平行进口清单的法律授权及相关不构成侵权规则延续适用于2026年。该制度并未使俄罗斯全面改采国际用尽原则,而是在原有区域用尽制度上,对特定商品、品牌和期间设置有限例外。

一批商品能否适用平行进口特别措施,应当结合进口发生时有效的清单,依次核验:

  • 商品是否为真品;
  • 是否由权利人、专利权人或者经其同意的主体在境外合法投入市场;
  • 商品编码、商品类别和品牌是否符合清单;
  • 是否存在品牌排除、型号限制或者生效日期等特别条件。

工贸部2025年第4769号命令再次调整了清单,部分规定自2026年5月27日起生效。商品或者品牌被移出清单后,并不意味着该商品被禁止进口,而是意味着进口商不能再仅凭平行进口特别措施排除知识产权责任。如果继续未经权利人同意进口,权利人可以依照一般知识产权规则提出异议;取得权利人授权或者具备其他合法依据的,仍可依法进口。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平行进口只解决特定真品未经权利人同意进入俄罗斯并继续流通时的部分知识产权问题,并不取消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即使商品符合平行进口条件,进口商和销售者仍不得销售假货、擅自更换或者加贴商标、对商品进行误导性改装、虚假宣称为官方进口商或授权经销商,也不得超出销售真品的必要范围使用品牌标识、软件、图片和说明书。商品还必须遵守海关申报、技术法规、EAC认证、俄文标签、数字标识、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其他规定。

对中国品牌而言,平行进口主要影响未经品牌方授权的第三方进口渠道和既有经销体系。第三方平行进口可以增加商品供应,但也可能造成产品版本、认证状态、软件服务、质保、备件和价格体系不一致。品牌方是否对相关商品承担售后或消费者责任,不能仅以商品使用其商标判断,而应结合品牌方是否参与该批商品的进口和销售、是否作出保修承诺,以及销售者、进口商和制造商在俄罗斯消费者保护法下各自承担的责任确定。

对于汽车等复杂产品,符合平行进口条件也不等于车辆可以直接进入俄罗斯市场。未经品牌方授权本身未必构成普遍性的进口障碍,但进口商仍须核验车辆型式批准、电子车辆护照、海关归类、报废回收费,以及中国二手车出口管理等要求;同时不得对外宣称其属于品牌官方销售渠道。“零公里二手车”只是商业称谓,并非法定车辆分类,车辆的法律性质应根据首次登记、所有权流转、出口申报和车辆准入文件分别判断。另需注意,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国对申请出口距注册登记日期不满180天(含180天)的车辆,要求补充提交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售后维修服务确认书》;无法提交的,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对于第三方销售真品,首先应判断商品是否已由权利人或者经其同意在EAEU境内合法投入市场;如已发生区域权利用尽,独家经销安排通常不能据此阻止第三方转售。商品从EAEU以外未经权利人同意进口的,再核查进口发生时有效的平行进口清单及其他条件。独家经销合同可以约定销售区域、最低采购量、价格政策、售后责任、质保成本和异常渠道信息共享,但原则上只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当然约束第三方。品牌方还应根据清单变化设置库存处置、价格调整、售后责任分配和合同解除机制,并区分渠道竞争造成的商业损失与知识产权侵权损失。

(三)专利风险:先排查侵权,再布局权利

专利合规包括相互独立的两条主线:

  • 排查产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在俄罗斯有效的俄罗斯专利或欧亚专利,即开展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FTO)分析;
  • 通过俄罗斯国家申请、欧亚专利申请等路径,保护企业自身的核心技术。

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企业在中国取得专利,仅表明其就相应技术方案在中国境内取得专利权;该专利不会当然在俄罗斯发生效力,也不能据此推定相关产品不会落入他人在俄罗斯有效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机电、通信、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医药健康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应在参展、报价、进口、销售、制造或者本地组装前开展FTO分析。

FTO分析通常包括五个环节:

  • 拆解产品的技术方案和外观特征;
  • 结合关键词、IPC分类号、竞争对手及主要技术人员等信息制定检索策略;
  • 筛选在俄罗斯有效的俄罗斯专利、欧亚专利和相关外观设计,并确认其权属、保护期限、年费缴纳及争议状态;
  • 按照不同权利类型适用相应标准进行比对;
  • 根据风险程度制定应对方案。

对发明,应判断产品或方法是否包含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依法认定的等同特征;对实用新型,应判断产品是否包含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对外观设计,则应判断产品是否包含全部必要特征,或者是否使知情消费者产生与受保护外观设计相同的整体印象。[5]

发现高风险权利后,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替代难度、市场价值和争议成本,选择规避设计、许可谈判、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收购相关权利或者退出相关市场。许可费跨境支付还需核查银行政策、制裁合规、合同币种和实际付款路径;进行许可或权利收购前,则应核验专利权属、质押、既有许可、年费缴纳和争议状态。在排查他人在先权利的同时,企业还应安排自身专利布局,具体路径如下。

自身权利布局首先受到专利地域性的限制:中国授权专利并不当然在俄罗斯发生效力。企业可以直接提出俄罗斯国家申请,也可以通过PCT途径进入俄罗斯国家阶段;需要覆盖多个欧亚专利公约成员国的,还可以直接提出欧亚专利申请,或者通过PCT途径进入欧亚地区阶段。PCT申请本身不会直接产生俄罗斯专利或欧亚专利,申请人仍须在规定期限内进入相应国家或地区阶段。进入俄罗斯国家阶段的通常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1个月,并通常需要提交俄文译文;住所位于俄罗斯境外的申请人通常还须委托在Rospatent登记的俄罗斯专利代理人。中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自2023年7月1日起无限期延长,但其作用是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供加快审查渠道,并不改变专利的地域效力和授权条件。[6]

对于核心发明,企业可以比较俄罗斯国家路径与欧亚路径在保护地域、审查程序、申请费用和后续维持成本方面的差异。欧亚专利授权后可在八个缔约国发生效力,权利人后续须就拟维持效力的国家缴纳年费。对于外围的结构性改进,可以评估俄罗斯实用新型申请;俄罗斯实用新型仅保护装置,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但不要求创造性。需要注意的是,取得俄罗斯专利、欧亚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只能建立企业自身的权利基础,不能替代针对他人在先权利的FTO分析。具体申请费、审查费、授权费和维持费应以申请时有效的Rospatent或EAPO官费表为准。[7]

(四)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登记、监控与后续处置

俄罗斯海关的边境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适用于商标、服务标志、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客体,以及法律规定的地理标志等,通常不适用于专利侵权的边境执法。权利人可以申请将符合条件的权利纳入俄罗斯国家海关知识产权名录,由海关在通关环节对具有侵权迹象的货物采取暂停放行和通知措施。俄罗斯国家海关知识产权名录与EAEU统一海关知识产权名录属于不同制度。EAEU统一名录的制度规范已经建立,但截至2026年8月3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官网仍显示尚未开始受理申请;在统一渠道正式运行前,权利人仍应评估通过俄罗斯国家名录取得保护。[8]

申请俄罗斯海关保护时,通常需要提交权利证明、授权文件、正品与侵权品的识别信息、进口商或高风险渠道线索以及俄语材料。具体保护对象、申请材料、期限和担保要求,应根据《EAEU海关法典》、俄罗斯联邦2018年8月3日第289-FZ号《俄罗斯联邦海关监管法》、联邦海关署现行规则及个案通知确定。除商标证书外,企业还应提供能够帮助海关识别货物的包装、标识、型号和物流特征。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即使相关权利尚未纳入海关名录,海关发现货物具有侵权迹象,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临时措施。此类保护受知识产权类型、标识特征、货物信息和海关掌握的风险线索等因素影响,并不覆盖所有来源国和标识变体。价格异常可以作为风险线索之一,但仅凭价格较低不足以认定侵权。

海关暂停放行可能产生仓储、滞港、货损和交易延误等费用。权利人判断错误时,可能面临相关损失请求,因此在申请或者推动海关采取措施前,应对权利有效性、商品真伪、标识使用和进口链条进行初步核查。担保、保险或者其他保障方式的形式和金额,由具体程序和海关要求决定;银行保函费率属于金融机构的商业报价,不构成统一的法定标准。

收到海关通知后,权利人需要在适用期限内作出回应、补充材料并决定是否启动行政、民事或其他程序;如未及时行动,货物可能被恢复放行。企业应预先明确由总部、俄罗斯代理人和律师中的哪一方接收通知、确认真伪并决定后续措施。海关登记的价值在于提高识别和响应效率,但不能替代商标注册、市场监测和诉讼准备。

(五)电商平台经营:上架合规、侵权投诉与平台责任

电商平台环节同时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风险:

  • 卖家和商品卡片能否符合认证、标识及信息披露要求,决定商品能否上架并持续销售;
  • 假冒商品、近似商标、盗用图片和文案等知识产权侵权,以及平台收到投诉后的处置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品牌方授权销售真品并不当然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仍应结合商品真伪、权利用尽、平行进口规则、标识使用方式以及销售者是否虚假宣称官方授权等因素判断。

在商品上架合规方面,俄罗斯联邦2024年12月28日第546-FZ号法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对依法须进行强制合格评定的商品,远程销售者应在商品说明中提供指向俄罗斯或者EAEU官方登记记录的合格证书或符合性声明链接,平台经营者应提供相应技术功能;对于无需强制合格评定的商品,平台应提供相应技术功能,供卖家说明该商品无需办理强制合格评定。俄罗斯联邦2025年7月31日第289-FZ号《平台经济若干问题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821号政府决议进一步规定平台核验商品卡片中合格评定、强制标识等信息的程序:2026年10月1日前已经发布的商品卡片,应自主要核验规则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核验;涉及商标信息的核验规则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纳入强制数字标识范围的商品,还应核查“诚实标签”(Честный ЗНАК)的注册、赋码和流转状态。上述要求属于商品上架与销售合规,不能替代知识产权权利证明,也不能直接证明商品是否侵权。[9]

在知识产权侵权治理方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确立了信息中介责任的基本规则。平台是否可以作为信息中介主张免责,不能仅根据其名称判断,而应结合其在信息展示、广告、交易、仓储、配送和收款等环节承担的实际功能逐项分析。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6月16日第39-П号裁决进一步明确:权利人提交的投诉能够说明权利归属,并能够证明具体卖家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明显不当或者至少存在合理疑问,而卖家未能以权利来源、合法进货或者权利用尽等材料有力反驳时,平台原则上应暂停展示相关商品信息,为权利人起诉卖家或者申请保全措施留出必要时间。[10]

第39-П号裁决同时划定了平台责任边界。平台暂停商品信息只是对侵权迹象采取临时措施,并非代替法院作出最终认定;现行规则也不要求平台对全部商品和知识产权进行普遍事前审查。裁决所确立的上述解释自2026年9月16日起适用,“Mir Hobby”案重审除外。对于同一卖家此前已因不当使用同一知识产权客体被平台采取措施、此后又出现相关侵权信息的,平台通常不能再简单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投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或者其诉讼请求因缺乏依据被驳回的,平台或者卖家可以请求赔偿因暂停或者停止展示商品信息所受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责任标准与平台内部投诉程序应当衔接使用。Wildberries现行规则通过“数字仲裁”处理权利人与卖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并要求卖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权利来源、合法进货或者权利用尽等证明;其他平台也有各自的投诉入口、材料要求和升级机制。较为稳妥的维权顺序是:先确认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或者著作权的权利基础和有效状态;再固定商品页面、卖家身份、价格、销量线索及实物情况;随后按照投诉日有效的平台规则提交俄语投诉和权利证明;最后保存提交记录、卖家答复、下架、恢复上架及平台处理回执。平台规则和期限可能调整,每次投诉前均应重新核对;只有登录后才能查看的后台规则,也应通过截图或者导出方式留存。[11]

电子页面具有易变性,权利人应根据争议规模选择截图、可信时间戳、后台导出、测试购买或者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64条、第75条允许将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公证是页面可能灭失时的重要保全方式,但不是所有平台投诉或诉讼的法定前置条件。平台拒绝采取措施或者处理明显迟延时,权利人可以根据侵权类型、投诉内容是否充分以及平台在交易中的实际作用,评估申请行为保全、起诉卖家或者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争议同时涉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或者竞争秩序时,可以考虑向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FAS)投诉;单纯的知识产权侵权通常仍应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执法或者平台程序处理。

损害赔偿请求应根据具体权利类型和证据情况选择法律依据。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或者相应的固定额赔偿;平台交易数据、销售期间、商品库存和测试购买记录可以用于证明侵权规模,但“销量乘以单位利润”并非普遍适用的法定计算公式。商标侵权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515条请求固定额赔偿,或者按照侵权商品价值、许可使用费的法定倍数计算;专利、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应分别适用相应条款。根据2025年7月7日第214-FZ号法律,自2026年1月4日起,商标侵权固定额赔偿区间为1万至1000万卢布,专利侵权固定额赔偿区间为5万至1000万卢布。具体金额仍由法院结合侵权性质、期间、规模、过错和比例原则确定。

企业的预防性部署应同时覆盖卖家合规和权利人维权两端。作为卖家,应保证商品卡片、认证文件、数字标识、品牌使用和进货凭证相互对应,并保存授权、合法来源及权利用尽材料;作为品牌方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俄罗斯完成核心权利布局,保存产品图片、宣传文案、包装设计的源文件和形成时间,持续监测主要平台,并在经销、代运营和平台店铺管理合同中明确账号控制、页面素材、投诉权限、证据移交及售后责任。对易变页面,可结合可信时间戳、后台导出、测试购买和公证提高证明力,同时根据争议金额和侵权规模控制取证成本。

四、结语

在中俄贸易中,“产品合格”至少包含两个层面:其一,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其二,产品是否满足俄罗斯及EAEU的法定市场准入要求。前者主要关系买卖双方之间的违约责任,后者则可能直接影响进口、流通、召回及行政责任。企业应在产品报价和合同谈判阶段即分别识别并落实这两类要求。

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构成强制性市场准入链条。企业应从产品用途和型号出发,识别适用的TR CU/TR EAEU、俄罗斯补充要求、申请主体、检测和标签义务,并持续核查相关文件状态。对于第2425号政府决议及其修订后的现行清单,以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的远程销售认证信息披露义务,应结合产品、销售方式和出货时间逐项落实;既有证书或泛化的“五国通行”承诺不足以替代具体核查。

知识产权制度关系到品牌、技术和销售渠道能否持续、稳定经营。商标申请应先于大规模市场曝光,并在注册后持续保存使用证据;专利密集型产品进入市场前应完成FTO分析;平行进口应按照进口发生时有效的清单判断,特别关注第4769号命令自2026年5月27日起实施的调整;海关保护和平台投诉则应建立在有效权利、明确的商品识别信息和可复核证据基础之上。

技术合规与知识产权可能在同一交易链条中交叉作用,但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认证文件异常可能妨碍产品进口和流通,商标权属不清可能影响品牌授权及平台投诉,平行进口则可能冲击价格和售后体系。企业应将产品法规、认证文件、知识产权、进口主体、售后责任和争议处理分别纳入合同附件及内部责任清单,明确负责主体和处理流程。

上述安排主要覆盖技术合规和知识产权风险。支付、物流、出口管制、制裁与反制裁仍需根据交易主体、商品和技术性质、结算银行及运输路线另行审查。由于这些事项适用的规则和判断标准不同,企业应分别建立相应的筛查和决策程序。

本文所涉法律、政策和平台规则核验截至2026年9月。相关法规、清单、收费标准和平台规则均可能调整,企业应在首批出货、清单或证书状态变化、产品改型或者经销模式调整时重新核查,并相应更新合同、合规文件和内部流程。

下一篇将讨论制裁、反制裁与交易筛查问题,并进一步说明如何把主体识别、商品和技术分类、银行与物流路径核验纳入合同履行管理。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欧亚经济委员会:现行技术法规及标准清单。

[2]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12月23日第2425号决议现行有效文本;2025年5月14日第642号、2025年9月11日第1403号、2026年1月28日第63号、2026年3月24日第311号及2026年4月23日第455号政府决议。

[3] Rospatent:《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编现行文本,第1477、1479—1481条。

[4] Rospatent:《关于在商标申请审查中提交第三方书面意见的信息说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93、1499、1512条。

[5]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8条;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9年4月23日第10号《关于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编的若干问题的决议》。

[6]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自2023年7月1日起无限期延长》;WIPO:《PCT申请人指南》俄罗斯联邦章节;《欧亚专利公约》。

[7]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51条;欧亚专利局自2026年2月1日起适用的现行费率及专利维持程序。

[8] 欧亚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国家海关知识产权名录概览及EAEU统一海关知识产权名录页面。

[9] 俄罗斯联邦2024年12月28日第546-FZ号法律;俄罗斯联邦2025年7月31日第289-FZ号法律;俄罗斯联邦政府2026年7月2日第821号决议。

[10]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3.1条;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9年4月23日第10号决议第77段;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6月16日第39-П号裁决,其中相关解释自2026年9月16日起适用,“Mir Hobby”案重审除外。

[11] Wildberries卖家门户:《平台使用规则》及“数字仲裁”材料,最后核验于2026年8月31日。

参考文献:

1. 《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欧亚经济委员会现行技术法规及标准清单。

2.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1年12月23日第2425号决议现行有效文本;2025年5月14日第642号、2025年9月11日第1403号、2026年1月28日第63号、2026年3月24日第311号及2026年4月23日第455号政府决议。第1403号决议所涉证书和声明有效期最迟至2026年9月1日;第63号决议自官方公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自2025年9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法律关系;第311号、第455号决议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55号仅对新增第28节所涉一般工业用电动机设置至2027年3月1日的过渡安排。

3.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及第5条。

4.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编现行文本(Rospatent)。

5.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6条、第1512条;Rospatent现行官费表;国家知识产权局《俄罗斯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比较研究报告》(2021年,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

6. 俄罗斯联邦政府2022年3月29日第506号决议;俄罗斯工业贸易部2023年第2701号命令及2025年9月26日第4769号命令。后者部分条款自2026年5月27日起生效,具体商品仍以进口发生日有效清单为准。

7.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25〕648号),其中关于注册登记日期不满180天(含180天)车辆的相关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8. 俄罗斯联邦2025年7月7日第214-FZ号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52.1、1358、1406.1、1515条现行文本;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9年4月23日第10号《关于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编的若干问题的决议》。

9.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俄PPH项目自2023年7月1日起无限期延长的通知;《欧亚专利公约》及EAPO自2026年2月1日起适用的现行费率;WIPO《PCT申请人指南》俄罗斯联邦章节。

10. 《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俄罗斯联邦2018年8月3日第289-FZ号法律;欧亚经济委员会关于成员国海关知识产权名录和EAEU统一名录的官方材料。

11.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9年4月23日第10号《关于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编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第77段。

12. Wildberries卖家门户《平台使用规则》及“数字仲裁”材料(最后核验:2026年8月31日)。其他平台的材料和期限以投诉日有效规则为准。

13.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64条、第75条;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19年4月23日第10号决议第55段;《俄罗斯联邦公证立法基础》第102条、第103条。公证并非所有平台投诉或诉讼的法定前置条件。

14. 俄罗斯联邦2024年12月28日第546-FZ号法律(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15.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6月16日第39-П号裁决;其中第1253.1条的宪法性解释按裁决主文第4项自2026年9月16日起适用,“Mir Hobby”案重审除外。

16. 俄罗斯联邦2025年7月31日第289-FZ号《平台经济若干问题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俄罗斯联邦政府2026年7月2日第821号决议(主要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商标信息展示和核验规则自2027年3月1日起施行);俄罗斯联邦政府2019年4月26日第515号决议及各商品组现行强制数字标识规则。

来源:德和衡研究院

作者:

  • 韩艺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手机:19520171245;邮箱:hanyixue@deheheng.com
  • 刘克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总裁、高级合伙人;邮箱:liukejiang@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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