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6年9月9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一项影响深远的立法提案,该提案将在政府合同中系统性地偏袒欧洲供应商,标志着欧盟为减少对中国的经济依赖而采取的最新举措。据称,作为欧盟“欧洲制造”计划的一部分,《公共采购法》将彻底改革欧盟每年2.6万亿欧元公共支出(约占欧盟GDP的15%)的管理规则,并赋予欧盟新的工具,使其能够优先考虑本地企业而非外国竞争对手。

一、欧盟《公共采购法》(Public Procurement Act)的核心条款

这项由欧盟工业部长斯特凡·塞茹尔内(Stéphane Séjourné)提出的提案,将以一项单一法规取代现有的三项指令,从而简化分散的体系,并在关键领域贯彻“欧洲优先”原则。

(一)欧洲优先框架

公共采购方将获得明确权力,通过多种机制优先考虑欧盟及"受覆盖"(covered)第三国供应商(第70–77条):

1、设定原产门槛

可要求投标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全部或一定比例源自欧盟或为"受覆盖"标的,可细化至特定部件层面(第73(2)(a)条)。

2、评估加权优势

在授标评审中给予欧盟/受覆盖经营者投标的价格折减或额外评审加分,仅影响评审排序、不改变合同实付价格(第73(2)(b)条)。

3、限制参与

可将参与限制为仅欧盟和受覆盖经营者及其分包商(第73(1)(a)条);在涉及安全与公共利益的程序中,还可依据安全章节(第66条)设定客观、非歧视的安全相关参与条件;委员会并可经授权法案要求对非受覆盖经营者强制适用上述限制(第75条)。

(二)50%成分规则

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公共合同,若投标中欧盟或"受覆盖"货物、服务和工程的价值低于投标总估计价值的50%,公共买家可以拒绝该投标(第73(2)(c)条)。该措施属于授权性而非强制性工具,且须在公开竞争摘要中事先声明方可适用(第73(3)条)。

条例文本未点名任何国家;但由于中国不是GPA成员、亦无含采购承诺的对欧贸易协定,中国供应商原则上属于"非受覆盖"主体,因此在实践中将受到该规则的显著影响。

(三)价格审查

报价"异常低"(abnormally low,即显著低于其他投标、市场价格或既往同类合同价格)的投标人,必须提供解释以证明其价格在合同期内经济上可行,并说明与质量及合规义务的关系;解释不充分的,公共买家可以拒绝该投标(第101条)。

(四)互惠要求

条例确立以国际承诺为基础的互惠框架:仅GPA缔约方、与欧盟签有含公共采购承诺的贸易协定或关税同盟的第三国,其经营者、货物、服务和工程才被视为"受覆盖"并享有与欧盟主体同等的非歧视待遇(第70条)。若经事实性市场准入分析认定某第三国未按承诺给予欧盟经营者国民待遇,委员会可通过授权法案撤销该国的"受覆盖"地位,从而对其适用参与限制等更严格条件(第72条)。鉴于中国目前不是GPA缔约方,其经营者原则上属于非受覆盖主体,将面临更严格的参与限制。

(五)战略重点领域

下列公用事业部门纳入条例适用范围(适用门槛43.2万欧元),其采购活动同时受安全与韧性章节(第66–69条)及欧洲偏好规则的约束:

  • 能源供应与开采:天然气与热力(第12条)、电力(第13条)、油气及固体燃料开采(第18条);
  • 水与电力网络:饮用水网络(第14条)、电力网络(第13条);
  • 铁路运输系统(第15条);
  • 港口与机场(第16条);
  • 邮政服务(第17条)。

补充说明:欧洲偏好规则(第70–77条)适用于条例范围内的所有采购,并非仅适用于上述部门;但序言第34段明确以铁路和造船为例,说明委员会有权基于欧盟利益关闭特定采购程序,且1370/2007条例下的公共交通合同被强制要求适用安全与欧洲偏好规定(第36条、第117条)。

二、战略意图和政治背景

塞茹尔内称,“欧洲每年通过公共采购投入数千亿欧元。这笔资金必须更好地为欧洲服务。本次改革将精简行政流程,赋予公共采购方更大灵活性,让中小企业更便于在单一市场内参与竞争。同时我们作出明确的政治抉择:欧洲公共资金应尽可能在欧洲本土创造就业、吸引投资、催生机遇,而非让竞争对手获得大量订单。”

该提案以欧盟3月份公布的《工业加速器法案》为基础,该法案对电动汽车和电池等战略领域的公共补贴和采购提出了类似的“欧洲制造”要求。这两项举措都反映了布鲁塞尔对华政策的更广泛转变。

新规将建立一个法律框架,在不直接禁止的情况下,系统性地使外国供应商(尤其是中国供应商)处于不利地位。

三、争议与潜在后果

虽然该立法并未明确点名中国,但欧盟政策圈普遍认为中国是主要目标。中国商务部已批评欧盟类似措施是“制度性歧视”,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欧盟内部仍然存在分歧:

1、成本担忧

一些成员国和经济学家警告称,排除成本效益高的中国供应商可能会增加公共支出并减少竞争,最终加重欧洲纳税人的负担。

2、报复风险

人们担心中国可能会采取限制性措施,针对在其市场运营的欧洲公司。

4、实施挑战

这些规则必须经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批准,预计这一过程将耗时数月,并可能涉及大量谈判和潜在的修改。

四、后续步骤

该拟议法规在获得通过并生效之前,将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进行磋商。法案适用推迟两年;生效后每七年评估。

五、背景

此次修订是在冯德莱恩的《政治方针》中宣布的。

欧盟文件中称,此举旨在解决欧洲审计院指出的长期存在的缺陷,包括竞争减弱、中小企业及跨境参与度有限,以及“单一投标”程序增多等问题。同时,这也是为了响应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关于建立一个具有战略性、简化且竞争性强的框架的呼吁。

合规建议:该法案虽未直接点名中国,但大幅抬高中国企业投标门槛,轨道交通、电力设备等业务承压。企业需建立完整供应链溯源材料,原产地举证、法律抗辩等合规成本上升。法案仍需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审议,尚未落地;中企需提前评估供应链影响。

原标题:突发!欧盟推出公共采购规则,直指中国供应商

来源:合规观澜。信息来源:欧盟委员会官网——《公共采购法》提案已上传至合规观澜知识星球。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6_1817

作者:翟蓓,法学博士,执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