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背景与研究对象
不少中国企业进入印尼市场时,并不会立即设立当地公司,而是先参加展会、寻找经销商、开展电商销售或者委托当地企业试销,待市场达到一定规模后再设立印尼子公司。这种渐进式进入模式能够降低前期投资成本,但也容易产生一个现实问题:尚未设立印尼公司,是否可以先申请印尼商标?
答案是肯定的。印尼现行商标制度并未将设立印尼公司作为外国主体申请商标的前提。《2016年第20号商标与地理标志法》(Law No.20 of 2016 on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以下简称“《商标法》”)确立了以注册为基础的商标权保护制度;《2026年第5号法律部长条例:商标注册》(Minister of Law Regulation No.5 of 2026 on Trademark Registration,以下简称“《2026年商标注册条例》”)进一步明确,商标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未限定法人必须在印尼设立。住所位于印尼境外的外国公司需要解决的是当地代理及法律送达问题,而不是先设立一家PT PMA公司。
这一问题对准备进入印尼市场的中国企业尤其重要。《商标法》第3条规定,商标权在商标注册后取得。虽然商标权并非仅凭提交申请即最终成立,但申请日及申请顺序直接影响后续审查和权利冲突判断。企业即使已经在中国长期使用某一品牌,也不会仅因其在中国使用时间更早而当然取得印尼的商标权。但中国及其他市场的在先使用、品牌知名度、宣传推广、境外注册等事实,仍可能在驰名商标保护、恶意申请认定及相关争议程序中具有证明价值。
印尼法律对于驰名商标及恶意抢注设置了异议、驳回及诉讼救济机制,但具体举证要求取决于企业主张的权利基础和采取的救济路径,可能涉及品牌知名度、在先使用、双方既有关系、对方对品牌的知悉情况及申请恶意等事实,事后维权的时间和成本通常明显高于提前布局。因此,商标申请不宜等到印尼公司设立、经销合同签署或者货物已经进入印尼后再开始,而应尽可能前移至品牌对外展示和商业谈判之前。
截至2026年8月,印尼商标注册主要适用经《2023年第6号法律》修订的《商标法》及《2026年商标注册条例》。后者于2026年2月23日生效,并废止原《2016年第67号法律与人权部长条例》及其2021年修订。需要注意,新规生效前已经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权利转让登记、名称或地址变更、证书更正、商标证书正式摘录及集体商标注册等第75条列明事项,仍按照原规定继续处理;新规生效后提出的相关申请和登记事项,则适用2026年新规。
二、外国企业申请和使用印尼商标的制度边界
(一)未设立印尼公司,不影响外国企业成为商标申请人
根据《2026年商标注册条例》第2条,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外国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境外法人,可以以自身名义申请并持有印尼商标,无需先在印尼成立子公司。申请应载明申请人名称、国籍、地址、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及商标图样等信息;法人申请人还应根据规定提交法人设立或者变更证明等主体文件。
但外国申请人与印尼本地申请人的程序存在区别。根据《商标法》有关境外申请人的规定,住所或者固定住所位于印尼境外的申请人,应通过印尼境内代理人(Kuasa)办理相关商标事务,并以该代理人的地址作为其在印尼的法律住所。《2026年商标注册条例》进一步将Kuasa界定为在印尼具有住所或者固定住所的知识产权顾问。因此,“外国企业无需设立印尼公司即可申请商标”,并不意味着境外企业可以完全绕过印尼本地知识产权代理程序。
商标申请表应以印尼语填写。现行制度允许同一申请覆盖一个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但申请人仍应按照尼斯分类准确确定类别及具体商品、服务项目。对于优先权证明、外文转让文件等依法要求提交印尼语译文的文件,还应按照相应规定提供译文;依法要求由宣誓翻译人员翻译的,应由官方宣誓翻译人员完成。
(二)中国企业可以选择印尼国内申请或者马德里国际注册
中国企业取得印尼商标保护主要存在两种路径。
- 直接向印尼知识产权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简称“DJKI”)提出国内商标申请。对于已经明确进入印尼市场,或者需要结合当地商品分类、经销安排以及潜在抢注情况进行针对性布局的企业,直接申请通常更为直观。
- 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印尼。中国企业可以基于符合条件的中国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通过国际申请指定印尼。该方式特别适合同时进入多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便于集中管理后续续展以及名称、地址等事项。印尼关于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国内实施规则主要规定于《2018年第22号政府条例》,该条例目前仍然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指定印尼并不意味着商标自动取得印尼注册。DJKI仍将依照印尼实体法对该商标进行审查。发生临时驳回、异议或者其他需要在印尼境内处理的程序时,通常仍需由当地知识产权顾问处理。因此,对于主要目标市场只有印尼的企业,不宜仅因“国际注册”形式上更集中而当然选择马德里路径,而应综合比较申请国家数量、基础商标状态、申请成本和后续争议处理需求。此外,马德里国际注册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仍与其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存在依附关系。如果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在该期间内全部或者部分失效,国际注册相应范围的保护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选择马德里国际注册路径时,还应将基础商标的稳定性纳入考虑。
如果企业已经在中国首次提出相同商标申请,还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在首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印尼申请并主张优先权。按照2026年新规,相关首次申请证明应按规定由官方宣誓翻译人员译成印尼语;如未在法定期限内补齐相关优先权文件,商标申请仍可继续处理,但将不再按照享有优先权的申请处理。
(三)取得申请日,不等于必然获得商标注册
商标申请取得受理日(Tanggal Penerimaan)后,将依次进入公告、异议及实质审查程序。根据《2026年商标注册条例》,主管机关原则上应自受理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刊登于《商标官方公告》(Berita Resmi Merek),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间,任何主体均可以基于法定不得注册或者应予驳回的理由提出异议;主管机关收到异议后,应在最长十四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副本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可以自主管机关发送异议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答辩。
公告期届满后进入实质审查。不存在异议的,实质审查原则上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存在异议的,主管机关应在申请人答辩期限届满后最长三十个工作日内启动实质审查,并原则上在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此,所谓“三十日”或者“九十日”只是特定实质审查阶段的法定期限,并不能理解为商标提交申请后三十日或者九十日即可取得注册证书。
商标可能因缺乏显著性、属于通用名称、具有误导性或者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等原因不得注册,也可能因与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注册地理标志构成相同或者实质近似而被驳回。以恶意提出申请同样属于独立的驳回事由。2026年新规还进一步明确,在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综合考虑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商品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互补性、竞争关系、销售渠道、相关消费者以及生产或提供来源等因素。因此,商标检索不能只查询“完全相同”的文字,也不能简单依据尼斯分类不同就判断不存在冲突。
(四)商标权与进口、经销及经营资格是两套制度
外国企业可以在未设立印尼公司的情况下取得印尼商标,但商标证书本身并不赋予其在印尼开展进口、批发、零售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资格。视具体产品、业务模式及实际经营主体而定,在印尼从事进口、分销、电商或者产品上市,可能涉及当地经营主体、NIB、相应KBLI经营范围,以及适用于相关产品的海关、产品注册、SNI、清真认证或者其他市场准入要求。商标解决的是“谁有权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这一品牌”的问题,而经营许可解决的是“谁可以在印尼开展该项商业活动”的问题。反过来也是如此。企业已经在印尼设立公司、取得NIB或者产品许可,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当然取得相关品牌的商标权;公司名称登记、经销授权或者产品许可也不能替代商标注册。
因此,中国企业进入印尼市场时应同时审查两条权利链:一是商标由谁申请、持有和授权使用;二是商品由谁进口、取得相关许可并在当地销售。两条权利链可以由同一主体承担,也可以采用“中国母公司持有商标+印尼子公司或者经销商经许可使用”的模式,但应通过合同和登记安排完成衔接。
(五)由境外母公司还是印尼子公司持有,宜在申请之初统筹考虑
对于尚未设立印尼公司的中国企业,通常可以先由中国母公司或者集团知识产权主体申请商标。待印尼子公司成立后,再根据集团知识产权管理、税务及业务结构决定继续由境外主体持有并许可当地公司使用,还是依法转让给印尼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商标注册条例》已经明确,仍处于申请过程中的商标申请也可以办理转让,包括因继承、遗嘱、赠与、协议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原因发生转移;注册商标亦可以依法转让并办理登记。因此,企业无需因为未来可能调整集团商标持有主体,就推迟当前申请。但如果同一申请人拥有多个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彼此构成实质近似或者整体相同的商标申请,相关申请原则上应一并转让给同一受让方;类似的一并转让要求也适用于已经注册的相关商标。
无论是申请中的商标申请权转让,还是注册后的商标权转让,都不能仅通过集团内部账务处理或者双方出具说明完成相应权利变更,而应按照DJKI规定提交转让依据并完成相应程序;对于注册商标,依法应登记而未登记的权利转让,对第三人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如果商标继续由境外母公司持有,而由印尼子公司、经销商或者制造商使用,双方应签署书面商标许可协议。根据《商标法》及《2018年第36号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登记政府条例》,许可协议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外文许可协议应翻译为印尼语。依法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许可协议,对第三人不发生相应法律效力。与此同时,经被许可人在印尼境内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可以依法视同商标权人在印尼境内的使用。对于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印尼取得保护的商标,还应注意,印尼已根据马德里体系相关规则作出声明,仅在国际注册簿记录商标许可,在印尼不产生相应的国内许可登记效力,仍应按照印尼国内法完成相应许可登记手续。
(六)取得注册证书后,仍需持续使用和维护
印尼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十年,自受理日(Tanggal Penerimaan)起计算,并可以每十年续展。续展申请可以在保护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届满后仍有六个月宽限期,但除正常续展费用外,还需缴纳相当于续展费用的罚金。办理续展时,权利人还需提交声明,确认该商标仍用于商标证书所列商品或者服务,且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仍在生产或者交易。
2024年,印尼宪法法院在第144/PUU-XXI/2023号判决中,将《商标法》第74条关于连续不使用商标的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因此,利害关系第三方可以在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或者最后一次使用之日起连续五年未在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中实际使用时,向商事法院提起删除注册(penghapusan)诉讼。该判决同时确认,不可抗力可以纳入法定不使用例外情形。
对于长期持有印尼商标的外国企业而言,仅保存商标证书并不足够。企业应持续保留订单、销售发票、进口文件、经销记录、产品包装、广告投放、电商页面、展会材料和许可协议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不使用争议时证明商标在印尼市场的真实商业使用。
三、中资企业的落地路径与风险应对
(一)将申请节点前移至品牌对外展示之前
商标申请不宜以“印尼公司何时成立”为启动条件。对于已经确定或者高度可能进入印尼市场的品牌,较为稳妥的时间节点应当提前至参加印尼展会、接触经销商、发送产品目录、开展电商预热或者公开品牌信息之前。
检索时也不应只检查核心英文商标。企业还应根据实际商业使用方式考虑图形标识、中文名称、印尼语名称、常用简称、音译名称以及主要产品系列名称。类别布局除核心商品外,还应结合实际业务评估零售、电商、安装维修、软件或者其他关联服务。企业还可同步检查主要域名及社交媒体账号,避免商标已经申请,但线上品牌入口反而被第三方占用。
(二)不建议由当地经销商代持核心商标
在业务初期,由当地经销商“顺便代为注册”看似节省时间,实际上是中资企业进入印尼市场最常见的知识产权风险之一。如果申请人登记为经销商,法律上商标申请及后续注册权利原则上首先归登记申请人控制。合作终止后,中国品牌方可能面临无法更换经销商、无法授权新渠道,甚至被原经销商以商标权为依据反向主张侵权的风险。
因此,经销协议中至少应明确:
- 核心商标及相关商誉归品牌方所有;
- 经销商不得申请或者协助第三方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公司名称、域名和社交媒体账号;
- 未经品牌方书面同意不得再许可;
- 合作终止后应停止使用并移交由其控制的品牌相关账号和资料。
如果经销商已经提出商标申请,应首先确认申请所处的具体程序阶段。若申请仍处于两个月公告期内,品牌方可以结合自身权利基础及现有证据评估提出异议;如公告期已经届满但商标尚未获准注册,则原则上已不能再通过公告异议程序处理,如申请人愿意配合,可以根据申请所处阶段评估撤回申请或者依法办理申请权转让。若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则应根据经销商是否配合、双方既有合同以及恶意抢注相关证据,分别评估协议转让或者提起撤销注册诉讼等救济。无论处于何种阶段,均不宜仅依赖经销商出具一份“商标实际属于中国公司”的承诺书。
(三)建立公告监测与抢注分级处置机制
完成自身申请并不意味着商标管理已经结束。对于核心品牌,应持续关注《商标官方公告》,及时发现竞争对手、经销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出的相同或近似申请。
发现可疑申请时,应尽量在两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与商标已经注册后再进入商事法院诉讼相比,公告阶段异议通常程序更前置,也更有利于控制维权成本。
如果被抢注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则需要区分权利基础处理。根据《商标法》,请求撤销商标注册(pembatalan)的一般期限为注册之日起五年;但涉及恶意申请,或者相关商标违反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法规、道德、宗教、善良风俗或者公共秩序等法定情形的,不受上述一般五年期限限制。如中国品牌方自身商标尚未在印尼注册,还应注意《商标法》第76条第2款的程序要求:未注册商标权利人拟提起撤销注册诉讼的,应先向主管机关提出自身商标申请。需要强调的是,仅存在竞争关系通常不足以当然证明恶意,仍应结合双方既有接触或者合作关系、抢注人对品牌的知悉程度、申请时点及申请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经销谈判记录、样品交付、展会接触、采购记录、保密协议、代理或者经销关系、品牌授权文件及往来邮件等,往往是证明对方明知品牌归属仍实施抢注的重要证据。
对于市场上已经发生的实际侵权,注册商标权人或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可以依《商标法》第83条针对他人未经授权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实质近似商标的行为,向商事法院请求损害赔偿或停止相关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100条至第102条规定的刑事责任条件的,还可以依法采取相应刑事投诉措施。需要注意,第103条明确规定上述商标犯罪属于投诉启动型犯罪(delik aduan),刑事程序的启动还需满足相应投诉条件。究竟采用律师函、商业谈判、民事诉讼还是刑事程序,应结合侵权规模、证据完整程度、对方资产状况及企业的市场目标综合判断。
(四)商标申请与海关及市场准入保护应分阶段衔接
对于主要依赖进口进入印尼市场的产品,企业还应根据业务规模评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根据《2017年第20号政府条例》第5条及其实施规则第40/PMK.04/2018号财政部长条例,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recordation)的商标所有人或者权利持有人应为在印尼设有住所的企业主体,并按照规定提交商标权利、公司及相关备案材料。因此,如果商标始终登记在中国母公司名下,仅因集团已经在印尼设立一家子公司,并不能当然使该子公司取得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主体资格。若拟由印尼子公司基于商标许可关系申请备案,还应结合商标权属、许可登记安排以及届时海关对于“权利持有人(Pemegang Hak)”的具体适用口径,进一步确认该印尼主体是否满足申请资格。该规则截至2026年8月仍处于有效状态。
这也说明,“先注册商标”与“以后设立印尼公司”并不存在冲突。在市场进入初期,境外母公司可以先确认品牌权利;随着进口、经销及当地经营规模扩大,再通过商标许可、转让、产品准入及必要的海关保护安排形成完整的本地执行体系。
总体而言,在满足相应商标申请程序及后续业务合规要求的情况下,中国企业进入印尼市场原则上可以采取“境外主体先申请、当地业务后落地”的路径。真正需要提前设计的并不是“有没有印尼公司”,而是谁持有商标、覆盖哪些商品和服务、由谁在印尼实际使用,以及发生抢注或者侵权后由谁实施维权。
来源: 印象尼海律航
作者:周洁莹,德恒东莞办公室律师、印尼办公室成员,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执业领域:国际贸易、企业合规、劳动争议、继承纠纷等民商事法律服务;邮箱:zhoujieying@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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