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6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虽然属于出境入境管理领域的行政法规,但其中涉及出口管制、国家安全和人员跨境活动管理的相关条款,体现出我国出口管制制度由传统“物项监管”向“物项、技术、交易、主体、人员”综合监管模式发展的趋势,进出口企业特别是涉及高科技、先进制造、能源装备、人工智能、半导体等领域的企业应当高度关注,尤其是《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并非直接创设新的出口管制许可义务,而是在出境管理制度中嵌入出口管制风险控制机制,为出口管制执法提供新的监管工具,也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规责任。
一、《规定》出台背景:出口管制监管由“管物”向“管人”延伸
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近年来快速发展。202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确立了我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基本框架,也逐步建立了两用物项管制清单机制、出口许可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制度等。
根据《出口管制法》规定,出口管制监管对象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还包括技术、服务等无形转移行为。特别是在高科技产业背景下,技术资料传输、软件提供、远程技术支持、研发合作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受监管的技术出口。然而,在国际科技竞争不断加剧的背景下,仅依靠货物出口审批和贸易环节监管,已经难以全面防范敏感技术非法转移风险。
实践中,出口管制风险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人员驱动型风险”,例如:企业技术人员赴境外交流、培训或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向境外主体披露受管制技术;企业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加入境外企业,导致敏感技术外流;企业高管、销售人员通过海外项目合作绕开出口许可要求;企业利用境外子公司、代理商或合作伙伴实施规避出口管制行为等。由于这些场景往往不伴随实物货物流转,传统物项监管手段难以覆盖。因此,《规定》通过出境管理措施介入出口管制风险控制,实际上弥补了传统出口管制制度对人员流动监管不足的问题。
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出口管制人员出境限制的法律意义
《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涉及对特定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从出口管制角度看,该条款的重要意义在于,其至少通过两个维度确立了出口管制领域人员风险防控的制度基础。
首先,《出口管制法》关注的是出口行为本身,主要解决“什么不能出口”“向谁不能出口”“如何申请出口许可”等问题,而《规定》关注的是可能影响出口管制安全目标的人员行为,其中第四条第三款进一步解决“哪些人员可能需要限制其跨境活动”的问题,二者形成互补。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该限制出境属于调查保障类措施,并非只要掌握管制技术即会被限制出境;适用前提是存在出口管制违法嫌疑,人员出境会妨碍案件调查、进一步放大技术外流风险,并非普遍针对掌握敏感技术的从业人员设置出境禁令。
例如,在调查一起涉嫌非法出口敏感技术案件过程中,如果相关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企业管理人员计划立即出境,可能影响调查取证或者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则限制出境措施可以成为出口管制执法的重要辅助工具。
其次,该条款也体现出口管制责任主体扩大趋势过去。部分企业认为出口管制责任主要集中于报关人员、贸易部门或供应链部门。但随着出口管制制度发展,责任主体正在扩大。涉及出口管制风险的人员可能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技术研发负责人,项目经理,海外销售人员,售后服务工程师以及掌握核心技术资料的员工。因此,企业出口管制合规管理需要从贸易流程控制进一步扩展到人员管理。
三、《规定》第五条第三款:强化出口管制违法责任的个人约束
《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进一步强化了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人员的出境管理措施。从企业合规角度看,该条款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即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可能不仅导致企业承担行政处罚、罚款、业务限制等后果,也可能影响相关个人的跨境活动。例如,美国出口管制体系中,对于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参与违规出口行为的,可能采取刑事追诉、禁止交易、限制出境等措施。我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发展方向也逐渐体现类似特点。因此,企业不能仅通过制度文件完成形式合规,而应确保实际业务人员理解并执行出口管制要求。
同时,企业也应以此为契机,重新分配内部合规责任。传统外贸企业通常由国际贸易部门负责出口审批,但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而言,出口管制风险实际上贯穿了研发生产经营的全生命周期。在研发阶段,需判断技术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在销售阶段,需审查客户及最终用途;在合同签订阶段,需设置出口管制条款;在交付阶段,需严格控制技术资料和服务输出范围等等。由此可见,出口管制合规应纳入企业整体合规管理体系,而非单一贸易合规事项。
四、《规定》在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中的制度定位
从法律体系角度看,《规定》并未改变《出口管制法》的核心制度,而是作为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配套制度发挥作用。《规定》的出台,使我国出口管制体系增加了“人员出境管理”这一新的监管维度。未来,我国出口管制监管体系可能进一步形成“物项识别+出口许可+最终用户审查+实体管理+人员控制+责任追究”的综合监管模式。
五、实务应对建议
《新规》冲击最直接的是技术密集、人员跨境交流频繁的行业。风险本质不是“员工出境”这一行为本身,而是人员出境过程中发生的受控技术口头披露、实操教学、技术资料对外提供等技术出口行为。人员出境只是监管的抓手,而非违法构成要件。针对《规定》的新要求,我们建议企业可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建立分级分类的出口管制风险人员清单制度。企业应识别涉及敏感技术、关键设备、战略资源项目的重点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研发人员、海外项目负责人、技术支持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对人员划分高、中、低风险等级:高风险为掌握核心受控技术研发人员;中风险为海外售后、项目实施人员;低风险为普通商务行政人员。清单动态更新,不仅覆盖在职员工,对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仍掌握敏感技术的人员,也要纳入风险台账管理。在确认相关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应加强出口管制培训和日常行为管理,可以通过《员工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类似形式予以补充,或通过编制《进出境人员管理规范》等进行管理。
第二,将员工跨境活动纳入出口管制审查范围。企业应重点关注境外技术交流、海外客户培训、境外安装调试、国际会议发言、技术资料携带等可能引发相应出口管制风险的场景。针对高风险岗位人员出境开展技术类活动,建立强制合规审查审批流程,未经合规部门审查不得出境开展技术交流。出境前对会议 PPT、对外发言材料、携带的电脑存储内容开展审查;明确对外口头交流红线,禁止未经许可披露受控工艺、参数、算法;按照公司已经确定的风险评价准则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应对措施,必要时依法申请技术出口许可。
第三,完善合同和内部制度建设。企业应在员工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技术合作协议、海外服务合同等相关合同中完善出口管制合规条款,明确员工和合作方责任。对于半导体、装备制造等行业企业,同步完善出差设备、便携存储介质的安全管控规则,规范员工出境携带电子设备。
第四,建立分级处置的出口管制事件应急机制。区分日常风险预警、疑似违规事件两个层级。针对可能存在非法技术转移、违规出口等风险时,应及时启动内部调查、完整保存相关证据;主动配合主管机关调查。机制中应当包含离职员工风险跟踪、异常出境行为预警等模块。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出口管制合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贸易管理问题,而是涉及技术保护、人员管理、海外经营和企业治理的综合性法律风险。未来,随着出口管制制度持续完善,企业需要建立覆盖“技术研发、业务交易、人员流动、供应链管理、海外运营”的全过程出口管制合规体系,以适应全球贸易规则和国家安全监管的新要求。
来源:合规
作者:
- 陈立彤,中国律师、美国纽约州律师、福特公司前亚太区合规总监、中兴通讯律师、中兴康讯独立董事及出口委员会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际风险与合规协会副会长。
- 朱帅,律师,大成上海办公室授薪合伙人,前海关官员,前APEC贸易便利化项目顾问。朱律师拥有海关监管实务与合规法律服务复合背景,在海关进出口、供应链合规及原产地管理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