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因我国出口管制法出台时间较短,加之近两年的突然严格执法,企业在出口管制合规中最容易触碰的风险,往往不是监管的严厉,而是认知的偏差。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量企业因误解规则而承担了本可避免的法律责任。本文整理五个最具代表性的认知误区,结合真实案例逐一分析,供进出口企业参考。 

误区一:“不出口,等于没有出口管制风险”

案例:2023年,某国内机床企业收到一家国内买家的订单,对方提出由其指定的货代负责出口通关。境内企业明知该设备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出口需要许可证,但对方表示“货代有办法处理”,企业便配合提供了虚假的四轴机床技术资料用于报关。货物出境后,主管部门通过情报线索顺藤摸瓜查至境内企业。调查认定:境内企业明知货物实际为受管制的五轴机床,仍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配合出口,构成走私行为共犯。最终,该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企业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出口货物,就与出口管制无关,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误解。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受管制的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服务,同样可能触发出口管制义务。若明知境内交易的货物最终用于出口,并且配合出口企业实施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话,则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并且部分案件中按照主犯处理。

误区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很难办,不如先发货再说”

案例:2022年,某半导体设备企业向东南亚地区出口一款用于芯片制造的特种气体。该气体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明物项,需要向商务部申请出口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认为审批时间过长影响客户交付,决定先出货再同步申领许可证。货物在出境时被海关查获。因无证出口受管制的两用物项,企业被认定违反《出口管制法》相关规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数百万元。

另一类常见心态是认为出口许可证申请程序繁琐、成本高昂,抱着“先出货、被查到再补”的想法侥幸行事。客观而言,部分两用物项的出口许可申请确实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但对于许可申请的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均有规定,并不意味着申请本身在法律上不可实现。未取得许可而擅自出口受管制物项,是违法行为,“来不及申请”或者“认为申请不会被批准”均不构成免责事由。合规的成本远低于违法受处的代价。

误区三:“通过国际中转出口,可以绕开风险”

案例:2024年,某机电企业将一批特种阀门向海关申报,因其真实的国外用户受管控,为了顺利出口,其选择从国内港口出境后运往新加坡,再转运至受管制的最终用户。后被海关缉私部门查获,认定企业明知货物最终目的地仍故意规避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审查,属于伪报目的地的走私行为,该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确实有些企业试图利用转口贸易、国际中转等方式,将货物从香港、新加坡、迪拜等中转地发往最终目的地,认为中转环节可以切断监管链条。这是一种典型的侥幸心理。转口贸易并不改变货物最终流向的目的地性质,也不免除出口许可义务。只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落入管制范围,货物无论经过多少中转地,法律责任都无法规避。

误区四:“多设几家公司拆分产品分别出口,可以隔离风险”

案例:国内某企业系红外热成像设备生产商,因其一款产品受管控,该企业选择将产品拆成镜头+机芯两部分(单独均不受管控),用其控制的两家外贸公司分别出口。后被缉私部门查获,认定其通过拆分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该企业被追究刑事责热门,其主要负责人被刑事拘留。

部分企业认为,虽然将货物通过拆分的方式出口,但是拆开的货物都是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没有逃避海关监管,不应认定为属于走私行为。笔者个人对此观点表示认可,但是根据实践经验,以此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无法行得通。通过拆分的方式规避许可,在实践中仍然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行为。

误区五:“把工厂搬到境外,国内就管不到了”

2025年,某化工企业将一条高性能催化剂生产线迁至东南亚,在当地设立工厂继续向原有客户供货。该产品的关键生产配方和核心工艺参数均从中国境内转移。经调查,虽然生产行为发生在境外,但配方和技术参数的中国来源十分明确。最终,认定该技术属于管制范围,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部分企业将受管制的生产线整体搬迁至东南亚、南亚等地区,以为这样就脱离了中国《出口管制法》的管辖范围,可以自由开展对受限目的地的出口。实则,出口管制不仅仅管制产品,对技术同样有管制要求,若属于受管制的技术,仍然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结语

以上五个误区,有相当一部分源于企业对出口管制法律制度的理解不足,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明知风险但存在侥幸心理。无论哪种情况,一旦被认定违法,企业面临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都可能是难以承受的。

建议进出口企业认真对待以下几点:

第一,尽快建立出口管制合规体系,对企业涉及的两用物项进行全面梳理,对上下游客户和最终用户进行背景核查,对员工的出口业务操作进行规范约束。

第二,在开展任何可能涉及出口管制的业务前,主动评估是否需要申请出口许可。

第三,对于规则不明确、是否需要许可存有疑问的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向主管部门申请指导。

原标题:出口管制合规系列谈之三:企业出口管制认知的常见误区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作者:韩逸航,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联系电话:13352976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