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作者:邹永忠、朱祖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是东盟国家中人口数量多且经济发展迅速的综合实力较强的成员国,其位于中南半岛东部,临中国南海,海岸线长达3260公里,港口众多,地理位置优越,靠近亚洲各大主要国家。自1986年越南政府推行革新开放政策以来,越南经济稳步发展,外商投资是其重要动力之一。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发布的《2024世界投资报告》, 2023年,越南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为185亿美元,截至2023年底吸收外资存量为2,208.5亿美元[1]。截至2025年底,正在越南开展投资的国家和地区有153个,有效外资项目45,416个,注册资本总额约5,296亿美元,实际到位资金约3,502亿美元[2]。近年来,越南的外商投资状况虽有受到全球经济衰退和疫情影响,但现已逐渐出现复苏活跃之势。越南优越的地理位置、稳健的经济发展和开放的营商环境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
一、越南外商投资环境
越南政府注重外商投资的发展,不断作出各种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为外国投资者建立更加便利高效的投资环境。
(一)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方面,越南自2006年颁布《投资法》后多次修订。现行《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领域、投资形式、融资渠道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延续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专业法条件相结合的外资准入体系。
此外,越南《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经第76/2025/QH15号等修订),对投资流程和企业登记、治理规则作出了规定;其中2025年修法新增了受益所有人申报制度,并完善了公司债券私募发行及股东会召集程序等规定。
(二)国际关系
国际关系方面,越南已与194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签署了66个双边投资协定,并与8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76个已生效)。越南政府积极参与多边和区域贸易合作。2007年1月,越南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成为其第150个成员,标志其全面融入全球经济。目前,越南已签署17项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与日本、智利、韩国等国的双边自贸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等。2024年10月,越南与阿联酋签署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CEPA);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自贸协定谈判已于2026年7月成功结束。
(三)中越经贸关系
中越经贸关系同样发展迅速。目前,中国是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目的地。随着"一带一路"项目的深入建设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持续升级,中越经贸合作更是迎来历史新机遇。
2024 年 10 月,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声明》,明确将“一带一路”倡议与越南“两廊一圈”规划深度对接,重点推进铁路、公路、口岸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双方在互联互通、农产品贸易、海关、金融等领域签署12 项合作文件,涵盖跨境物流、数字支付、绿色能源等关键领域。
二、外商投资合规体系及优惠政策
(一)主管部门及外资法规
越南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MOF)在2025年政府机构改革后承继原计划与投资部(MPI)的投资管理和投资促进职能。财政部由此成为越南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综合性核心部门,统一行使财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投资、公共投资、国家统计及国有资本管理等国家管理职能。相应地,在地方层面,原省计划投资厅签发投资登记证(IRC)和企业登记证(ERC)等职能亦移交省财政厅。
针对外商投资不同方面的具体事务或特定行业的投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如越南工业与贸易部主管石油和天然气项目;越南国家银行负责审批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目;越南财政部负责审批保险等项目。同时,外商投资亦受到越南农业与环境部(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与农业农村发展部合并组建)、建设部(已与交通运输部合并)等部门在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等特定方面的监管。
(二)准入限制
越南《企业法》和《投资法》是越南投资法规体系两大基本法律。截至2026年7月,外商投资准入应以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96/2026/ND-CP号政府法令及其附件所列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基础,并结合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专业法确定禁止准入行业、有条件准入行业及相应准入要求: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包括:
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新闻活动及各种形式的信息采集活动、海产品捕捞或开发、调查与安保服务、司法行政服务、爆破服务、商品临时进口再出口、旅行服务(不包括为国际旅客到越南提供的国际旅行服务)等(以第96/2026/ND-CP号政府法令附录一A部分所列尚未开放市场准入行业为准)。
限制外商投资的范围包括:
保险、银行、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生产和分销文化产品、电视广播服务、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教育服务、体育和休闲娱乐、电子商务活动等(以第96/2026/ND-CP号政府法令附录一B 部分所列有条件市场准入行业为准)。
(三)投资方式与注册申报
越南《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融资渠道、融资地点和规模、投资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取得投资登记证书(存在少数例外)。
对于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成立外商独资企业、与当地合资企业或通过PPP投资法项下BOT、BTO、BOO、O&M、BTL、BLT及混合合同等方式投资;其中BT合同曾于2020年PPP法框架下被移除并作过渡处理,但2024年PPP法修正案(第57/2024/QH15号)已重新引入BT合同并改革支付机制。外国投资者也可通过购买股份或融资参与投资管理、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进行投资。
新法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外国投资者现可先设立企业并取得企业登记证书(ERC),再于12个月内申请投资登记证书(IRC),两者顺序由过去的"先批后设"调整为"先设后批"。企业在取得ERC后可开展与设立直接相关的筹备工作(如租赁办公场所、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前期合同),相关筹建费用可凭企业名义发票入账,有助于优化现金流管理和税务效率,但在取得IRC前不得开展实际经营性活动或新增投资项目。
绿色通道(fast-track)快速审批机制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位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集中数字技术区、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或经济区已批准规划内的项目(法定须经投资政策审批的项目以及核电、住宅开发、高尔夫球场、新建港口机场等特定敏感项目除外),可享受投资政策审批豁免,并以投资者书面承诺替代技术评估、详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及消防审批等多项前置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延后办理但开工前必须取得环保许可。
(四)优惠政策
根据越南《投资法》关于优惠政策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可享受与本国同等待遇的市场准入待遇。
2025年10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后,税收优惠从“区域普惠制”转向“行业导向制”:企业投资于优先发展行业(如高科技、半导体、可再生能源等)或位于社会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地区的项目,可适用15年期的10%优惠所得税率,并享受前四年免税、其后九年减半征税的待遇;2025年10月1日前已获批的项目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至期满。
符合条件的鼓励投资项目(包括口岸经济区项目)可免征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关税。对于经济特区内基础设施,国家根据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提供预算支持。土地租金、使用费减免等优惠依据2024年新《土地法》及第103/2024/NĐ-CP号法令执行,减免幅度和期限根据区域困难程度及行业类别分级确定。
2025年12月18日,越南政府颁布第324/2025/ND-CP号法令,为落实第222/2025/QH15号决议关于设立越南国际金融中心(IFC,目前规划设于胡志明市和岘港市)的规定,引入具有竞争力的税收框架,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优惠;(2)个人所得税优惠;(3)进出口关税优惠。
(原标题:出海经纬 | 【2026更新】东盟重点国家外商投资——越南(2026年7月更新•修订版))
作者:
- 邹永忠,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外国直接投资,跨境投资与并购,基础设施/能源/自然资源和项目融资;联系电话:+86 10 8541 9666;电子邮箱:yongzhong.zou@chancebridg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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