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分类》国家标准(GB/T 18670-2017)中,将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等),起到美化、修饰、芳香、改变外观、呈现良好状态目的的化妆品”。

化妆品种类繁多、更新迭代快,企业若对进口申报要求不熟悉,容易出现纳税申报差错。小关梳理了化妆品进口申报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化妆品商品归类主要涉及3个税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年版,以下简称《税则》),化妆品通常归入税目33.03、33.04、33.05项下,主要包括香水及花露水(税目33.03)、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税目33.04)和护发品(税目33.05)。

特别提示

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凝胶(玻尿酸)属于医美注射针剂,虽然不属于上述化妆品范畴,但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以下简称《税则注释》),税目33.04中的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包括“用于消除皱纹、美化唇形的可注射皮内凝胶(包括含有透明质酸的制剂)”。同时,根据《关于公布、废止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3号)公布的归类决定(编号W2014-109),已配定剂量制成零售包装的可注射皮内透明质酸钠凝胶产品,应归入品目33.04项下,对应的税则号列为3304.9900。

二、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5%。主要涉及税目33.03和33.04的商品。

判断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关键要看两点:

(一)正确申报第一法定数量

根据《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具体申报要求见下表:

(二)商品是否达到征收消费税标准

只要商品满足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条件,无论包装类型如何,均需缴纳消费税。

三、常见申报错误分类解析

(一)归类错误案例

案例1:粉状化妆品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粉饼,用于定妆、补妆,10克/个

错误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正确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3049100.90(其他粉状化妆品,不论是否压紧)。

解析:粉饼通常为粉末状,用于定妆、补妆,属于粉状化妆品,不应归入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税号

案例2:眼部精华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眼霜,用于减轻眼部的皱纹,15ML/支

错误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3042000.92(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眼用化妆品)。

正确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39(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解析:用于眼部、睫毛等部位起滋养、修护功能的商品,不属于眼用化妆品,应按其他护肤品归类

案例3:润唇膏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保湿修护润唇膏,用于唇部护理,无颜色,10.5克/支。

错误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3041000.91(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正确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解析:用于唇部保湿修护,涂上后无颜色,不属于唇用化妆品,应按其他护肤品归类。

案例4:唇蜜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水光唇蜜,用于润泽与柔滑唇部,妆效闪亮夺目,粉红色,2.5克/支。

错误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29(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正确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3041000.91(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其他唇用化妆品)。

解析:兼具滋润和彩妆功效,涂上后呈现粉红色,应按唇用化妆品归类。

案例5:卸妆产品申报税号错误。

商品:卸妆油,用于面部卸除彩妆,200ml/瓶

错误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4013000.90(洁肤用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制品)。

正确申报: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0.39(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其他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

解析:根据《税则注释》品目33.04的规定,卸妆膏等制成零售包装的卸妆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304.9900项下。

(二)影响消费税计税的申报差错

案例6:错误申报第一法定数量,漏缴消费税。

商品:精华素,规格为90g/瓶,数量为100瓶,完税价格92803元;商品净重为14.1千克。

错误申报:第一法定数量错报为“14.1千克”,单位完税价格折算为:92803÷14.1÷1000=6.6(元/克),未达消费税起征点。

正确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应申报为“9千克”(90×100÷1000=9),单位完税价格折算为:92803÷9÷1000=10.3(元/克),需缴纳消费税。

解析:未按照体积换算规则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单位完税价格计算错误,导致漏缴消费税。

来源:技贸中国,信息来源:广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