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人工智能模型在技术能力上已进入全球第一梯队,API调用价格显著低于海外主流产品,叠加国内电力成本优势,AI能力出海正在从“设想”变成大量制造企业的现实业务。但产品出口从来不是把设备装上货船那么简单。内置在中国工业设备里的人工智能模型,出口时可能落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设备上的传感器与载荷可能落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设备运行产生并回传的数据要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进入欧盟市场还要同时面对《人工智能法案》、新版机械法规、GDPR以及一系列行业规则。本文以一家虚拟但常见的中国工业设备制造商为对象,把“模型形态、处理位置、数据去向”三个问题拆成场景对照表,逐条梳理出口管制、数据跨境与欧盟AI监管三条线,重点回答“模型权重怎么出去、OTA更新算不算持续出口、数据留在境外还要不要管”三个实务问题,最后给出可落地的自查清单、交易结构与合同条款建议。
关键词:出口管制;模型权重;数据跨境;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工业设备出海
一、引言与场景设定
(一)出海正在变成现实,合规门槛也在变多
中国人工智能行业过去两年发生了几件值得注意的事。DeepSeek、Kimi、通义千问等模型在多项基准上进入世界前列,训练成本和推理成本被压到很低,API价格远低于Claude、ChatGPT等海外产品。与此同时,国内电力成本相对低廉,一些企业开始把“便宜的token”和“便宜的算力”打包成产品与服务卖到海外。市场端的需求是真实的,海外客户对高性价比的工业智能化方案有明确偏好。
但监管端的变化同样真实。2020年8月,商务部和科技部把“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与“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24年9月,三部门对特定无人机及其载荷实施出口管制,管制对象包括满足技术指标的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等,也就是把“带AI识别能力的部件”直接按产品参数列入管制。2024年12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施行。2026年7月,根据相关报道,监管部门正与国内主要AI企业讨论对前沿AI模型实施分级出口管制,涉及模型权重出海与核心训练数据跨境,相关规则草案尚未公布。[1][2]
把这两条线放在一起看,中国智能设备制造企业正处在一个具体的合规压力点上。产品带着模型出海,模型本身可能受出口管制约束;设备产生的数据要处理、要归集,可能触发数据出境评估;产品进入欧盟,又要满足欧盟的人工智能与网络安全规则。三者叠加,已经不是“卖货时办个许可证”能解决的问题。
后文先把这类场景拆成几种典型形态,再逐层回答三件事,法律怎么管、模型怎么出去、企业该怎么办。
(二)一个典型场景:A公司的设备出海
本文的分析对象设定为一家虚拟但常见的境内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研发生产内置中国大陆自研AI模型的工业产品,产品形态可以是工业机器人、AGV、智能检测设备、AI医疗器械,也可以是智能网联汽车部件。产品出口欧盟,并在产品生命周期内持续提供软件和模型更新服务。产品在欧盟使用过程中产生运行数据、工况数据、人员相关数据,这些数据需要由模型处理,部分场景下还会被归集,归集地可能是欧盟本地、中国境内或者第三国。
这个设定不是凭空设计。宇树科技的人形机器人在德国展出并取得欧盟无线电设备网络安全认证,联影医疗累计77款产品取得欧盟CE认证、AI赋能医疗器械超过35款,小鹏汽车为满足GDPR要求在欧洲建立数据中心并本地训练模型,斑马智能的智能座舱通过GDPR、R155、R156、R171等系列认证。每一家企业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回答同一个问题,产品带模型出海,法律义务到底落在哪里。[3][4][5][6]
(三)这篇文章能帮你解决什么问题
对B端供应链上的生产企业来说,尤其是机器人、工业设备、监控设施等物联网设备制造商,手头往往有真实的出海订单,却没有专职的出口管制与数据合规团队,最需要一份能对着产品清单逐项操作的说明。
读完这篇文章,你能拿到四样东西。一套对着产品清单就能做的出口定性自查方法,一套模型交付与更新的合规判断标准,一批可以直接写进合同的条款,以及针对离线、境外推理、境内推理三种形态的落地建议。
本文的作者、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凯律师认为,出海合规问题的本质,是企业需要在产品架构和交易结构两个层面提前做出选择。等到产品量产、订单在途再补合规,成本和代价都是指数级上升的。
二、先想清楚三件事:模型形态、处理位置、数据去向
同一个“设备带模型出海”,在不同技术安排下对应完全不同的法律义务。本章把场景拆成三个问题,再叠加上数据性质这一层,建立一份全文通用的对照表。
(一)第一件事:模型是什么形态
第一个问题,是模型以什么形态随产品出海,分两种。
离线模型指模型权重与算法固化在设备本地,推理也在设备本地完成,不依赖外部网络。这种形态下,模型随产品在出口时点完成跨境,后续的设备使用不再发生模型转移。法律审查的时点集中在出口环节。
在线模型指模型能力部分或全部依赖外部算力,又可以细分为设备本地推理与云端推理。设备本地推理是模型部署在设备上、但需要定期联网更新;云端推理是推理发生在服务器或云平台上,设备只是终端。在线模型的法律义务是持续性的,出口环节只是开始。
(二)第二件事:模型和数据在哪里处理
第二个问题,是推理和数据处理发生在哪里,分境外设备本地、境外服务器、境内服务器三种。
推理发生在境外设备本地时,数据不出境,欧盟侧数据处理义务与中国侧数据出境监管都可能不触发,但模型本身是否构成技术出口仍是问题。推理发生在境外服务器时,数据在境外被处理,中国侧要看“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的认定,欧盟侧要看GDPR的适用与《人工智能法案》的义务。推理发生在境内服务器时,数据要回传中国,中国数据出境评估、标准合同、认证机制逐一登场,欧盟侧还要面对数据向第三国传输的限制。
小鹏汽车在欧洲建立数据中心、本地完成数据存储和模型训练,正是“境外本地化”路线的现实样本。[5]
(三)第三件事:数据最终去了哪里
第三个问题,是设备运行数据的最终去向,分境外本地归集、回传境内、流向第三国三种。
归集路径决定中国数据出境规则是否触发。数据留在境外,设备商是否仍是中国法下的数据处理者,取决于设备商对数据的控制程度和远程运维方式。数据回传境内,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的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数据流向第三国,则要同时评估中国侧出境规则和欧盟侧再传输限制。
数据性质是叠加上面的第四个维度。工业运行数据、个人信息(例如操作员影像或生理数据)、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义务层级完全不同。重要数据的判定直接影响是否必须走安全评估路径,这个判定规则目前只在部分行业细化,汽车行业走在前面。[7]
(四)三个绕不开的附加问题
除了上面三个问题,还有三个绕不开的附加议题会改变合规判断,后文反复涉及。
第一个是OTA更新。设备出厂后模型会迭代,每次推送更新是否构成一次新的技术出口或数据出境,实务争议很大,需要单独讨论(见第四章第三节)。
第二个是开源权重。设备内置模型可能是开源权重模型,例如DeepSeek、Qwen系。开源不等于无管制,License的再分发条款与出口管制规则会叠加。
第三个是再训练。归集的数据如果用于模型再训练,训练数据出境问题会被激活,这与单纯的推理场景是两套义务。
(五)场景对照表
把三个问题组合起来,可以得到一组场景组合,每一组对应一组主要合规触发点。为避免表格过宽,下表按模型形态分行,按推理位置与归集路径列示主要法律问题。
表1:出海场景对照表

这张对照表是全文的骨架。第三章先回答法律框架,第四章解决最不确定的“模型怎么出去”,第五章按对照表的关键分支逐一支给方案。
三、法律框架:中国法、欧盟法与美国法
(一)中国出口管制的“双轨”框架
中国对AI技术跨境流动的监管,由两套并行但不完全重合的规则构成。理解“双轨”,是设备制造商做出口判断的第一步。
第一轨是技术出口许可管理,依据是《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对外贸易法》2025年修订版第18条规定,国家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等十二类情形,可以禁止或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第19条规定了国家安全例外;第20条规定目录制定与临时限制机制,商务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目录之外临时决定禁止或限制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8条进一步明确,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8][9]
现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为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5年第28号调整发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目录限制出口部分保留了与AI直接相关的技术条目,包括2020年第38号公告新增的“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和“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那次调整曾因字节跳动出售TikTok案受到广泛关注,但目录并不限于推荐算法,凡落入限制出口条目的技术,向境外提供前都要取得许可。[10][11][12]
第二轨是出口管制管理,依据是《出口管制法》及其配套制度。《出口管制法》第2条把管制物项定义为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并明确“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同时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都纳入出口管制范围。这一条对模型权重出海的定性至关重要,第四章会展开。第12条规定出口许可制度,并对清单外物项设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恐怖主义目的时应当申请许可的兜底义务。第34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的行政处罚与责任,第48条规定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的国家或地区对等采取措施。[13][14][15][16]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2月1日施行,是《出口管制法》的核心配套。第2条沿用两用物项定义,第10条规定对出口目的地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管制措施,第24条规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制度,第49条规定域外适用,即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原产于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含原产中国物项或使用原产中国技术制造的两用物项时,商务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条例执行。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与条例同步施行,清单采用国际通行的物项编码体系。[17][18][19]
“产品级”管制先例同样重要。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4年第31号公告对特定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管制对象包括满足技术指标的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惯性测量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反无人机系统,并设置兜底条款,对未列入清单但出口经营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军事目的的无人机,禁止出口。该公告自2024年9月1日实施,后并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2026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4号公告,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20][21]
表2:中国出口管制双轨对照表

笔者认为,设备制造商最常见的合规盲区是只查技术目录、不查两用物项清单。两轨是并行的,一台带AI能力的设备出口,可能同时触发两套义务。无人机公告说明了一个更重要的信号,中国会按“产品加载荷技术参数”来管制AI能力,而不是只停留在“技术”目录层面。
(二)数据跨境与AI治理
数据安全法第25条规定,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这是数据安全法与出口管制法的衔接点。设备运行数据的跨境流动,由此可能同时落入两个框架,一边是数据出境管理,一边是管制物项数据出口管制。[22]
数据出境管理的主干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确立的三条路径。重要数据出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个人信息达到数量门槛的,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个人信息出境,可以走标准合同或认证。国家网信办2025年6月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与汽车等行业指引衔接。[23][24]
汽车行业是目前规则最细的样本。《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要求重要数据原则上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安全评估。2026年1月30日,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驾驶自动化、软件升级、联网运行等场景细化重要数据判定规则,提出九类豁免情形,其中把涉及安全漏洞、安全事件、OTA升级软件包源代码的相关重要数据纳入免于申报安全评估的范围,并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应当通过境内法人主体申报。[25][26][27]
这个行业样本对本文场景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证明监管愿意在“数据出境便利化”与“国家安全”之间找平衡,给了九类豁免这样的明确通道;另一方面,豁免目前只适用于汽车行业,机器人、医疗器械、监控设备等领域的设备商不能直接照搬,只能参照其逻辑,在规则未细化时按保守口径处理。
AI治理侧还有一层备案与内容安全要求。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备案管理,对算法推荐服务实行算法备案与安全评估;2025年9月起,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还需遵守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要求。设备内置模型是否落入备案范围,取决于服务是否面向境内公众提供。纯离线设备、不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服务的场景,通常不触发备案;一旦模型能力通过在线服务形态向境内用户开放,备案义务就可能出现。这一层与出口管制相互独立,企业容易忽略。[28]
(三)欧盟侧:目标市场规则
欧盟是目前对AI监管最成体系的市场,也是本文设定的目标市场。中国设备商需要同时面对四套规则。
第一套是《人工智能法案》(Regulation(EU)2024/1689)。该条例2024年8月1日生效,按风险分级管理。禁止性AI实践与AI素养义务自2025年2月2日起适用,通用目的AI模型义务自2025年8月2日起适用。附件三所列高风险AI系统的义务原定2026年8月2日起适用,附件一所列嵌入受监管产品的高风险AI系统原定2027年8月2日起适用。[29]
2026年的Digital Omnibus(Regulation(EU)2026/1744)对上述时间表做了调整。附件三独立高风险系统的合规截止推迟到2027年12月2日,附件一嵌入式高风险系统推迟到2028年8月2日。机械设备被移出附件一,改由新版机械法规作为统一监管入口,欧委会保留通过授权立法补入高风险AI安全要求的权力。对设备商来说,这意味着2026到2028是真实的备战窗口,窗口期不是放宽,而是倒计时。[30][31]
第二套是《机械法规》(Regulation(EU)2023/1230)。新版机械法规首次把“使用机器学习、具备自我进化行为”的AI机械系统纳入须由公告机构评估的高风险范围,对机器人、智能制造与人机协作行业影响直接。麻烦在于它与《人工智能法案》的定义并不对齐,同一套AI系统在两部法规下可能得出不同的高风险认定结论,制造商只能并行评估。[32]
第三套是GDPR与行业规则。GDPR把车辆运行数据、驾驶员状态数据、街景影像等认定为个人数据,向第三国传输需要合法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框架下的R155(网络安全)、R156(软件升级)、R171(驾驶辅助系统)对智能网联产品提出认证要求。欧盟无线电设备指令的网络安全要求(EN 18031)自2025年8月1日起对出口欧盟的无线电设备强制适用。2026年12月生效的新版欧盟产品责任指令,首次把AI系统和软件纳入“产品”范畴,引入强制证据披露与缺陷推定,AI医疗器械与机器人类产品的民事责任风险显著上升。[33][34]
第四套是角色与责任规则。《人工智能法案》对提供者、进口商、部署者分别设定义务。以自有品牌进入欧盟的中国制造商通常承担提供者义务,义务最重;通过欧洲经销商进入的,进口商负有核实产品合规与文件齐备的义务。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实质性修改”条款,客户对已上市产品的AI系统做超出设计范围的修改,可能从部署者变成提供者,原认证失效。这个风险的根源往往在制造商最初的产品架构和合同条款。[32]
表3:欧盟侧四套规则对照表

(四)美国法参照
美国规则并不直接约束中国设备商向欧盟出口,但因为供应链现实,它仍然绕不开。这里需要先区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向美国出口。本文的场景设定在欧盟,对美出口不做展开,但要提醒一句,中国AI产品向美国出口会同时面对美国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与投资审查的多重约束,是另一个独立话题。
第二种情形更常见,向欧盟或其他第三国出口的产品里用了美国技术或芯片,产品要不要受美国管。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有两条规则可能把境外产品纳入管辖。一条是外国直接产品规则,使用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在境外制造的产品,仍可能因技术来源受美国管制;另一条是最低成分规则,境外产品中美国原产成分达到一定比例时可能受约束。简单说,设备商即使只向欧盟发货,只要设备的设计软件、芯片或其他部件使用了美国原产技术,就要评估美国规则。实务做法是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物项来源与合规承诺,并在采购合同中设置供应链合规条款。
此外,美国对华先进算力管制持续收紧。2025年4月,英伟达H20芯片被纳入对华出口管制;2026年5月底,BIS明确中资企业海外子公司采购先进AI芯片同样需要许可;2025年底,MiniMax、智谱AI等中国AI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这部分直接决定设备商的算力来源选择,也意味着含美国成分的芯片和软件要进入设备,先要过一遍美国的供应链审查。[35][36][37]
(五)域外适用:中国规则能否管到境外
设备出海后,模型在境外运行、数据在境外处理,中国规则还能不能管,是B端客户最常问的问题。
答案是分层次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已把管制延伸至境外再转移行为,商务部可以要求境外经营者对原产中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含原产中国物项或使用原产中国技术制造的物项参照条例执行。稀土领域2025年已经实践了“最低含量追溯规则”,境外制成品中中国原产管制物项价值占比达到0.1%即受管制,虽然相关公告目前暂停实施至2026年11月,但制度储备已经形成。把这个逻辑类比到AI领域,含中国训练数据或中国模型技术成分的境外衍生模型,理论上存在被追溯管制的空间。[18][38]
数据安全法第25条则从数据侧提供了另一条连接。如果境外处理的数据本身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数据在境外的处理与归集也可能落入中国出口管制范畴。这两条线叠加,意味着“数据留在境外就不用管”的假设并不成立,企业需要按“数据性质和模型技术来源”逐案判断。
四、核心问题:模型权重与模型交付的合规边界
前两章搭好了框架,本章回答设备商最关心的问题,模型本身到底怎么出去。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现行规则没有专门针对“模型权重”的条款,结论要靠对既有制度的解释得出。
(一)定性:模型权重是否构成“技术出口”
《出口管制法》第2条给出了两个关键抓手。第一,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第二,出口包括“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模型权重是模型的数学参数集合,构成模型能力的载体,在解释上落入“技术资料等数据”的射程并不困难。更关键的是第二点,把“提供”纳入出口定义,意味着出口不一定表现为物理交付,向境外主体开放下载、授权使用、部署推理服务,都可能构成提供。[13]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体系下的判断逻辑类似。监管机关在实务中已从“技术载体物理出境”转向“技术能力是否发生实质性跨境转移”。判断的标尺因此很清楚,技术能力是否发生了实质跨境转移,源代码有没有移交并不是关键。笔者提醒,评估任何出海安排时,先回答三个问题,谁实际取得、谁持续使用、谁控制技术能力。法律实务界近年来的实务观察归纳了三类高危场景。一是核心团队整体外迁,境内研发团队迁往境外,核心算法、训练框架或技术资料被境外主体实际取得、持续使用或控制。二是跨境授权与模型部署,把境内训练的基础模型权重、算法模块授权境外主体使用,或在境外服务器部署涉及限制出口技术的推理引擎。三是穿透式并购审查,境外主体收购境内AI企业或核心技术资产,交易实质导致限制类技术向境外转移。[39]
2026年4月的Manus案提供了另一个方向的信号。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资收购Manus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要求撤销交易。媒体解读认为,该案穿透式认定了“技术源头未合法切割即构成技术出口”的逻辑。需要说明的是,Manus案走的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路径,不是出口管制路径,但两者指向同一个判断,技术能力是否实质出境,看的是交易实质而不是形式安排。[40]
(二)三种交付形态的合规路径
模型随产品出海,实务上分三种形态,义务完全不同。
第一种是离线固化,模型权重与算法固化在设备内,随产品出口。审查时点集中在出口环节。设备商要完成三步。第一步是物项与技术自查,对照《技术出口目录》限制出口条目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逐项比对,特别要关注设备中可能独立列管的部件,例如具备特定参数的红外成像、雷达等载荷。第二步是确定是否需要许可,落入限制出口技术条目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落入两用物项清单的,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第三步是准备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证明,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24条要求提交,并按第27条保存相关资料不少于五年。[17]
第二种是在线API,模型留在境内,向境外设备输出推理能力,只输出能力、不输出权重。这种形态下,“权重出境”的问题被绕开,但“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的认定风险随之出现。如果模型技术本身落入限制出口条目,向境外开放调用接口,可能构成技术出口;如果设备商为规避管制把境内训练的模型部署到境外服务器再对外提供服务,反而可能触发“实质性出境”认定。合规设计上,境内训练、境外推理的架构本身不是禁区,但要确保境外部署的主体、算力来源和技术流转路径清晰,并在合同中写入用途限制与数据不出境条款。
第三种是开源权重。设备内置DeepSeek、Qwen系等开源权重模型时,License再分发与出口管制会叠加。开源许可证解决的是版权层面的授权,不解决出口管制问题,出口管制是公法义务,不能通过License豁免。设备商把开源模型嵌入产品再出口,需要检查License的再分发条款、修改与署名要求,同时评估模型技术来源是否涉及限制出口技术。2026年7月媒体报道的分级出口管制方案,如果落地,可能对开源权重的境外分发产生直接影响,因为讨论范围明确包括开源权重模型。对这类不确定事项,企业的应对是留出政策切换预案,避免在单一开源依赖上锁死。
(三)OTA更新:持续义务还是单次义务
设备出海后的模型更新,是实务争议最大的问题。每一次OTA推送,模型代码与权重都要跨境传输,是否每次都构成一次新的技术出口或数据出境,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和许可安排。
现行规则没有直接回答。最接近的行业答案是《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它把涉及安全漏洞、安全事件、OTA升级软件包源代码的相关重要数据纳入免于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理由是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数据出境渠道,及时修补安全隐患。这个豁免说明监管认可了“更新不等于完整出境流程”的效率逻辑,但它的适用范围限于汽车行业,且只豁免数据出境评估申报,不豁免技术出口许可。[27]
笔者建议,更新安排应当一揽子设计。第一,在首次出口许可申请时,把后续更新的机制一并申报,包括更新频率、更新内容边界、境外部署主体,争取在许可中明确更新安排。第二,在合同中预留更新权利,明确设备商有权推送安全与功能更新,避免与客户发生权利争议。第三,建立更新内容分级审查机制,安全补丁、模型参数微调、核心算法变更分别走不同审查流程,只有核心变更才触发完整许可评估。第四,留存每次更新的日志与审批记录,作为合规证据。
图1:OTA模型更新义务判断流程图

(四)交易结构设计
模型交付的合规问题,最终要落到交易结构上解决。
第一个层面是主体安排。境内制造商直接出口,还是通过境外子公司、经销商出口,决定中国出口管制义务的归属和欧盟供应链角色的认定。境内主体直接出口时,技术出口许可与两用物项许可的申请主体明确;通过境外子公司出口时,要看技术能力是否发生“实质性出境”,避免把境内研发成果整体平移境外再对外销售。
第二个层面是合同条款。设备销售合同与技术许可协议应当捆绑设计,至少覆盖以下条款。
表4:设备出海合规合同条款清单

第三个层面是产品架构。实务中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要点,实质性修改的风险要靠产品架构和合同条款双保险。技术层面用版本控制、参数锁定、更新身份验证把允许操作与触发重新认证的修改边界固定下来,合同层面用具体示例界定哪些操作构成实质性修改。例如,客户在制造商规定的参数范围内调整设置,属于允许操作;客户用自有数据重新训练模型,很可能构成实质性修改,客户由此成为提供者,原认证失效。[32]
第四个层面是“安全AI与效率AI分离”。把承担安全功能的AI(例如碰撞避免、自主导航)与效率工具型AI(例如生产排程、外观检测)在系统层面分开,可以缩小高风险认定范围,同时降低合规成本。对每一项AI功能单独做分类判断并留存记录,边界模糊的按高风险处理,尽早与公告机构做预评估。[32]
五、分场景合规分析
本章回到第二章的对照表,按三条事实分支逐支展开,给出可直接对照的合规路径。
(一)分支A:离线模型设备
场景特征是模型权重固化在设备内,设备在欧盟本地运行,不依赖外部算力。这是合规成本最低、确定性最高的形态,但同样有两组义务。
出口环节是第一组义务。设备商在出口前完成物项自查,确认模型技术与设备部件是否落入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或两用物项清单,需要许可的提前申请,并准备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证明。自查要点是“参数比对”,例如无人机出口管制对红外成像设备的波长范围、瞬时视场角等都有明确指标,工业设备中的成像、雷达、激光部件要逐项对照。[20]
欧盟准入是第二组义务。离线设备进入欧盟要满足CE标志、机械法规安全要求;带无线电功能的设备还要满足EN 18031网络安全要求。AI作为安全功能时,按新版机械法规可能要接受公告机构评估。宇树机器人取得TÜV莱茵EN 18031证书,说明中国机器人企业已经在按这套规则走。[3][33]
离线形态的遗留问题是更新。设备出厂后通过OTA推送模型更新,会逐渐从“离线”变成“间歇在线”。更新的合规安排见第四章第三节,此处不再重复。
(二)分支B:在线模型、境外推理
场景特征是模型能力依赖外部算力,推理服务器部署在欧盟境内,可能是设备商自建数据中心、也可能是第三方云。数据在欧盟境内被处理,数据归集也主要在境外。
中国侧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模型能力跨境部署是否构成“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如果模型技术落入限制出口目录,境外部署推理节点、向境外主体提供模型权重或算法模块,都可能构成技术出口。如果设备商把境内训练的模型部署到境外服务器再对外提供服务,技术能力已实质出境,审查重点随之从“出口许可”转向“部署结构与数据路径”。[39]
中国侧其次要回答的问题是,数据在境外处理,中国法是否还能约束。答案取决于两层。一是数据处理者身份,设备商如果通过远程运维持续访问境外数据,可能被认定为中国法下的数据处理者,数据处理活动要遵守数据安全法。二是数据性质,如果数据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数据安全法第25条的出口管制条款可以延伸适用。[22]
欧盟侧的义务集中在三处。一是GDPR,设备商或其在欧实体可能是数据控制者,要满足合法性基础、数据最小化、向第三国传输限制等要求。二是《人工智能法案》与机械法规,按产品形态判断是否落入高风险,承担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件、日志、透明度与人工监督义务。三是行业认证,R155、R156、R171等按产品类型适用。
小鹏在欧洲建立数据中心、本地存储并训练模型,是这条路线的完整样本。它的做法说明,境外本地化不只是合规需要,也是满足GDPR和欧盟监管预期的商业安排。[5]
(三)分支C:在线模型、境内推理
场景特征是推理服务器在中国境内,欧盟产生的数据回传中国处理。这是数据合规压力最大、中欧规则反向拉扯最明显的一种形态。
中国侧,数据回传构成“出境”方向的数据流动,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判断是否触发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设备商需要完成数据分类分级,识别工业运行数据、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再按类别和数量门槛选择路径。行业指引的豁免情形要逐条核对,汽车行业的OTA豁免目前不能直接类推到其他行业。[26]
欧盟侧,数据向中国传输要满足GDPR第五章的出境规则,需要充分性认定、标准合同条款或其他适当保障措施,并完成数据传输影响评估。欧盟对中国数据保护水平的认定现状,直接影响回传路径的可行性。
两条线放在一起,就是“本地化钟摆”。中国侧规则鼓励重要数据境内存储、出境要评估,欧盟侧规则要求个人数据留欧或提供充分保障。设备商在中间做架构选择,常见方案有三种。一是完全本地化,推理与数据都留在欧盟,中国侧只保留模型更新通道,适合数据敏感度高的场景。二是分层处理,原始数据留在欧盟,脱敏或聚合数据回传,适合训练与运维需求。三是境内推理加合规传输,数据回传中国,走完整出境评估与GDPR传输保障,适合模型迭代依赖强、本地算力不足的场景。
AIVA的案例从反面说明了这个问题。这家AI原生汽车企业高度依赖大模型实时交互,分析指出其出海必须先解决本地化数据中心与GDPR合规,否则核心卖点会被数据监管阻断。[41]
(四)三分支对比与选择建议
图2:三条事实分支合规路径

表5:三分支合规路径对比

笔者的观点是,架构选择应当在产品定义阶段完成。对大多数中小型设备商,分支A的离线化或分支B的境外本地化是更稳的起点;分支C的境内推理适合模型迭代是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但要提前把数据出境评估和GDPR传输机制的成本算进产品定价。
六、合规工具箱
本章把前文的判断收敛为可直接使用的工具,包括自查清单、决策树、文件体系、组织流程与合同要点。
(一)出口定性自查清单
设备商在启动任何出海项目前,按以下步骤做一轮出口定性。
图3:设备出海合规决策树

自查清单要点如下。第一,技术识别,逐项列出设备中的模型、算法、软件与关键部件。第二,参数比对,对照两用物项清单的物项编码与技术指标,无人机、成像、雷达类部件重点核查。第三,兜底评估,按出口管制法第12条判断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第四,数据分类,识别出境数据中的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核心数据。第五,全程留痕,把自查依据、结论与审批记录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二)数据分类与出境路径选择
数据出境路径按以下顺序判断。第一步,识别数据出境行为是否存在,包括回传、境外访问、第三方提供。第二步,数据分类分级,区分工业运行数据、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第三步,逐条核对行业豁免,目前明确的是汽车行业九类豁免,其他行业参照其逻辑但不得直接适用。第四步,按路径选择标准确定评估、标准合同或认证,达到重要数据出境或个人信息数量门槛的申报安全评估,其余走标准合同或认证。第五步,同步完成欧盟侧GDPR传输影响评估与适当保障措施。
(三)产品架构与文件体系建议
产品架构层面,把安全功能AI与效率工具AI分离,用版本控制、参数锁定、更新身份验证固定合规边界。文件体系层面,把机械法规技术文件与AI安全技术文档整合为统一架构,由同一团队维护,避免两套文件表述冲突。核心文件清单包括训练数据说明、风险评估与测试报告、日志机制设计、透明度手册、人工接管路径记录。
(四)组织与流程
合规责任要落到组织上。建议设备商建立覆盖产品、研发、法务、市场的跨部门合规工作组,把法规语言翻译成产品设计指标、测试用例与文档模板。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参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的框架。政策跟踪要制度化,重点关注三件事,中国AI模型分级出口管制草案、欧盟Digital Omnibus的后续执行与统一标准进展、美国先进计算规则的调整。
(五)常用合同条款要点
设备销售合同、技术许可协议与数据处理协议要配套签署。表4列出的七类条款是底线,实务中还要补充数据保护影响评估配合义务、审计权、出口管制合规承诺的连带保证、以及政策变更时的价格调整与退出机制。
七、结论
回到本文开头的核心问题。中国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受出口管制?准确的说法是,部分已管制,主体待观察,方向明确。算法与技术层已经落入《技术出口目录》,算力上游材料层已经落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而大模型与模型权重层尚无专门生效规则,2026年7月媒体报道的分级管制方案一旦落地,将直接改变开源与闭源模型的出海格局。
对设备制造商来说,真正要建立的是一套覆盖产品定义、出口许可、数据流动、境外运营与合同安排的全周期合规机制,“能否出口”只是这套机制里的第一问。产品出口、模型交付、数据归集三条线交织在一起,任何一条线掉链子,都可能让整条销售链受阻。
笔者认为,合规的成本,本质上就是进入市场的准入成本。欧盟把高风险AI系统的高风险义务合规窗口推迟到2027年底和2028年中,这两年窗口期的意义,是给企业留出时间完成体系搭建。在这轮窗口期内先完成合规建设的企业,拿到的不只是认证,还有定价权和客户信任。中国设备商手里有全球领先的模型能力、有成本优势、有完整的供应链,缺的只是把合规能力转化为产品设计语言的那一步。
这一步,值得现在就开始。
注释:
[1]来源:中国长安网,《字节跳动再发声明》中引述《目录》限制出口部分条目,链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0-08/30/content_12389398.shtml。
[2]来源:商务部官网,《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链接:http://www.mofcom.gov.cn/zfxxgk/fdzdgknr/ztfl/blgg/art/2024/art_03b1626fca9a470486fb693e194b9c52.html。
[3]来源:网易新闻《AI合作:中国“出手”,全球“联手”》(2026年7月),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7-16/doc-inihyuqe1326843.shtml;TÜV商城关于宇树机器人EN 18031证书报道(2025年12月23日),链接:https://www.tuv-eshop.cn/information/details?id=2003707500764381186。
[4]来源:中国证券报,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2026年7月21日),链接:http://app.cnstock.com/zzb/zgzqb/html/2026-07/21/nw.D110000zgzqb_20260721_4-B059.htm。
[5]来源:凤凰网《无图、纯视觉、本地训练,小鹏如何把智驾带到欧洲?》(2026年7月15日),链接:https://news.ifeng.com/c/8uoYV32iXlJ。
[6]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斑马智能首席产品官蔡明:弥补海外智舱产品代际差是智能化出海最大机遇》(2026年6月),链接:https://www.cinn.cn/hz/2026/06-15/eryvoA7D.html。
[7]来源:新华社,《八部门发文推进汽车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2026年2月4日),链接:http://www.news.cn/tech/20260204/9ca597741e914bc19d5ed992e571c5b2/c.html。
[8]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主席令第67号),第18、19、20条,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12/t20251227_450709.html。
[9]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20修订)》(国务院令第732号),第28条,链接:https://flk.npc.gov.cn/detail?id=ff808081777d07c50177b8c87de4382b&fileId=&type=&titl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8A%80%E6%9C%AF%E8%BF%9B%E5%87%BA%E5%8F%A3%E7%AE%A1%E7%90%86%E6%9D%A1%E4%BE%8B。
[10]来源:商务部,《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5年第28号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链接:https://fms.mofcom.gov.cn/zcfg/jsjckzcfg/art/2025/art_ba35a101c22c4f6e844f749cb0a98552.html。
[11]来源:中国长安网,引述《目录》限制出口部分第18条“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第21条“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链接:http://www.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07/2020-08/30/content_12389398.shtml。
[12]来源:据公开报道,2020年8月至9月间,字节跳动出售TikTok相关技术引发对目录新增条目的关注,商务部表态将依法依规处理相关技术出口许可申请。参见俄罗斯卫星通讯社中文报道,链接:https://sputniknews.cn/20200924/1032193226.html。
[13]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主席令第58号),第2条,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010/t20201017_308277.html。
[14]来源:同上,第12条。
[15]来源:同上,第34条。
[16]来源:同上,第48条。
[17]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第10、24条,链接: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686/202411/content_6985161.html。
[18]来源:《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49条条文及解读,参见金杜律师事务所《2025年中国出口管制年度回顾与观察》,链接:https://www.ctils.com/articles/24311。
[19]来源:商务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链接:https://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461aafbb5e974f47b1c23866643cb71c.html。
[20]来源:商务部官网,2024年第31号公告全文,链接:http://www.mofcom.gov.cn/zfxxgk/fdzdgknr/ztfl/blgg/art/2024/art_03b1626fca9a470486fb693e194b9c52.html。
[21]来源: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34号关于公布加强无人机相关两用物项对美国出口管制的公告》,链接:https://aqygzj.mofcom.gov.cn/flzc/gzjgfxwj/art/2026/art_38af07adecf3422093fe0976cd05a329.html。
[22]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主席令第84号),第25条,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106/t20210610_311888.html。
[23]来源:中国网信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号),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2-07/07/c_1658811536396503.htm。
[24]来源:中国网信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三版)〉》,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5-06/27/c_1752652339765002.htm。
[25]来源:中国网信网,《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令第7号),链接:https://www.cac.gov.cn/2021-08/20/c_1631049984897667.htm。
[26]来源:新华社报道,链接:http://www.news.cn/tech/20260204/9ca597741e914bc19d5ed992e571c5b2/c.html。
[27]来源: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八问+一图,读懂〈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6版)〉》,链接:https://gxj.gz.gov.cn/hd/cjwt/zcjd/content/mpost_10684949.html。
[28]来源:中国政府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令第15号,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7/content_6891752.htm;《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解读,链接:https://gzwxb.gov.cn/context/contextId/214197。
[29]来源:Licentium,《EU Council Adopts Digital Omnibus Amendments to AI Act,Deferring High-Risk Compliance to 2027》(2026年6月30日),链接:https://www.licentium.io/post/eu-council-adopts-digital-omnibus-amendments-ai-act-deferring-high-risk-compliance-2027;Dastra,《New Omnibus Agreement:How the EU AI Act changes》,链接:https://www.dastra.eu/en/blog/simpler-safer-stricter-where-it-counts-inside-the-eu-ai-omnibus-deal/60025。
[30]来源:Licentium,《EU Digital Omnibus Regulation 2026/1744 Enters Into Force,Extending AI Act Compliance Timelines》(2026年7月31日),链接:https://www.licentium.io/post/eu-digital-omnibus-regulation-2026-1744-amends-ai-act。
[31]来源:Forkast,《EU's AI Act'Teeth Pulled'by Digital Omnibus Deferring High-Risk Obligations 16 Months》(2026年7月28日),链接:https://forkast.news/eus-ai-act-teeth-pulled-by-digital-omnibus-deferring-high-risk-obligations-16-months/。
[32]来源: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娄鹤、辛小天),《欧盟AI修订法案落地,双轨监管路径重塑,中国机器人出海合规实战指南》,贸法通转载,链接:https://www.ctils.com/articles/26002。
[33]来源:TÜV商城关于EN 18031与欧盟无线电设备指令网络安全要求的说明,链接:https://www.tuv-eshop.cn/information/details?id=2003707500764381186。
[34]来源:China MedGlobal,《欧盟新版产品责任指令:AI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诉讼风险暴增,中国出海企业如何应对》,链接:https://chinamedglobal.com/tag/SaMD。
[35]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AI企业出海(三):全球出口管制合规与应对策略》,链接:https://www.ctils.com/articles/25592;Akin Gump,《BIS Rescinds AI Diffusion Rule and Issues New Guidance》,链接:https://www.akingump.com/en/insights/ai-law-and-regulation-tracker/bis-rescinds-ai-diffusion-rule-and-issues-new-guidance。
[36]来源:Al Jazeera,《US says ban on AI chip shipments applies to Chinese firms outside China》(2026年6月1日),链接:https://www.aljazeera.com/economy/2026/6/1/us-says-ban-on-ai-chip-shipments-applies-to-chinese-firms-outside-china。
[37]来源:第一财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塑期的中国企业:能力提升!》,链接:https://www.yicai.com/news/102982863.html。
[38]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2025年中国出口管制年度回顾与观察》,链接:https://www.ctils.com/articles/24311。
[39]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AI企业出海(三):全球出口管制合规与应对策略》,链接:https://www.ctils.com/articles/25592。
[40]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消息,经四川省商务厅网站转载(2026年5月9日),链接:https://swt.sc.gov.cn/sccom/c25030603/2026/5/9/e39a0a2b6d4b49bebbecd17efee520a3.shtml;财联社报道(2026年4月27日),链接:https://news.qq.com/rain/a/20260427A0656400。
[41]来源:AIVA相关报道(2026年6月),链接:https://siteapp.news18a.com/m/news/storys_266968.html。
来源:律商视点
作者:朱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联系方式:15821222258(同微信);邮箱:zhukai@jt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