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出口烤鳗属于出口食品范畴,其生产、加工及出口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与合规。夏季食用鳗鱼可谓“正当其时”,各种鳗鱼食材越来越受到市场欢迎。美味可口的“烤鳗”如何走出国门呢?下面请随我们一起了解。

一、需要取得的资质

冷冻烤鳗属于出口食品范畴,出口企业须取得以下资质:

(一)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海关总署对出口水产品的原料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除输入国家(地区)有明确要求外,不包括在开放海域内人工投苗后自然生长的水产品。

1. 申请材料:

  • 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 县级以上农业或渔业部门认可为合法养殖的证明材料。

2. 办理流程:

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备案。

养殖场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信息。

(二)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1. 申请材料: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2. 办理流程:

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备案。

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要求的,海关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进行备案。

1. 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2. 办理流程:

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备案。

生产企业主管海关对申请人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备案,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备案长期有效。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

(四)目标进口国的“境外注册”要求

二、通关环节

(一)出口前检验检疫申请

(二)检验检疫出证

(三)包装要求

(四)出口报关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7日内至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应当依法交验下列材料,按照规定可以免于提交的除外:

  • 代理报关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关的);
  • 电子底账数据号、海关总署要求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

温馨提示:报关单填制规范及格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公告第1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冷冻烤鳗主要HS编码为16041700,具体需结合加工方法确定。申报要素:状态(整条、切块等)、加工方法、包装规格、品牌。

三、注意事项

来源:技贸中国,信息来源:福州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