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进口货物计算关税时的汇率用哪一天的?
答:进口货物计征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所用的汇率,是海关规定的计征汇率,不是银行挂牌汇率,也不是出口退税用的那个汇率。结论先给: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为准,具体是申报之日当月第三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如果当月第三个星期三没有公布,就顺延采用下一个公布日的中间价。
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均按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和计征汇率计征;计征汇率采用当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折算率(中间价)。这与出口退税申报所用的汇率口径完全不同——出口退税用的是出口当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两者不能混用。
操作上注意三点。第一,汇率锁定看"申报日"而非"成交日"或"付款日",货物哪天向海关申报,就适用那个申报日所属月份的计征汇率。第二,如果申报日期跨月,比如月底成交、次月初申报,则按次月第三个星期三的汇率计算,不要沿用成交当月的汇率。第三,报关单上以外币成交的,完税价格先按外币金额乘以计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再据以计算关税和代征税;报关单上的币制、金额要与合同、发票一致,折算过程留痕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计征汇率规则以现行有效的海关征税管理规定为准,若遇海关总署调整公布方式或特殊时点(如节假日顺延),以海关实际公布的当月计征汇率为准。以上为政策与流程说明,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税务意见。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