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由七个酋长国组成的阿联酋是位于中东地区的联邦制国家,受伊斯兰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影响,阿联酋同样将酒类商品列入了管制。但是不同于大部分伊斯兰国家,阿联酋对酒类商品的管制,与其说是“禁止”,不如说是“有限开放、严格管控”。阿联酋的联邦法律仅设定基本框架,而具体的酒类销售、持有和消费规则主要由各酋长国自行制定,因此各酋长国之间的差异非常显著。但无论在哪一酋长国,以下几项规则普遍适用:
- 向21岁以下人员出售或提供酒类,在多数酋长国构成刑事犯罪;
- 在持牌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饮酒或醉酒属违法行为;
- 未经许可的商业销售、制造、运输或分销酒类,面临最低50万迪拉姆的罚款,并可能伴随监禁和场所关闭;
- 穆斯林个人依法不得购买或消费酒类[i]。
基于以上情况,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阿联酋长期以来一直限制境内外主体在尼斯分类第33类商品(啤酒外的酒精饮料)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使得阿联酋与国际申请惯例相悖。这迫使酒精饮料行业的品牌所有者采取变通策略,以确保受影响的商品通过其他形式来寻求商标保护。
但是,2026年9月15日起,阿联酋商标局实践已发生变化,当前已经接受第33类,也就是“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以及用于制造饮料的酒精制剂”商标的注册申请。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变动为阿联酋商标局实践的更新,阿联酋现行的2021年第36号《联邦商标法》仍未作修订[ii]。
二、既往的阿联酋酒类商标保护实践
在阿联酋接受第33类商标注册申请前,相关行业内品牌所有者通常选择在尼斯分类第3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并指定“无酒精饮料”及相关商品来变通地获得保护。中国的青岛啤酒厂就在阿联酋取得了“TSINGTAO”商标的注册,但是核定商品则为“无酒精啤酒(麦芽糖浆);姜汁啤酒;无酒精麦芽啤酒”等,并不包含带酒精的饮料。
以上做法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阻止其他主体在酒精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也赋予了该商标一定的跨类别、间接的保护。但是缺点也同样明显。
- 仅在第32类取得注册保护范围受限,无法覆盖核心的“啤酒以外酒类”,存在根本性的风险。
- 由于核定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存在差异,因此现有第32类商标在面临不使用撤销申请时的风险巨大;若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难以维持商标的注册。
- 维权难度增大。即便发现他人在实践中在酒精饮料上使用近似商标,由于自身商标并未覆盖该商品,维权诉讼将变得复杂且昂贵,且结果不确定。阿联酋的商标无效宣告和撤销程序均为法院程序,费用高且耗时长。
简而言之,在旧制度下,通过第32类注册“非酒精商品”是酒类品牌在阿联酋获得商标保护的唯一“曲线救国”方案。它提供了有限但必要的保护,但其保护范围与商业现实严重脱节,并伴随着不使用撤销的风险和高昂的维权成本。随着第33类的开放,这一历史性的变通策略已不再是首选,相关行业的品牌所有者应抓住时机,直接在第33类申请商标,以弥补此前的保护漏洞。
三、解析与注意要点
阿联酋是全球主要贸易、旅游和再出口枢纽。品牌所有者,无论位于印度、欧洲、美洲还是其他地方,只要其产品通过免税零售、酒店餐饮渠道或区域再出口在阿联酋市场可见,就应将此视为及时机会,在真正匹配其商品的类别中取得正式保护。第33类开放也提高了第三方迅速提交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可能性;尽早申请是防范该风险的最稳妥方式。
关于第33类的新申请,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 既有第32类商标仍然有效:无需重新提交新申请,已有的在先权利仍然有效。
- 第33类新申请的重要性:建议对主商标、旗舰品牌和具有商业重要性的产品名称直接在第33类提交申请。
- 商标近似判断中类似商品的交叉:根据既有实践,阿联酋商标局在审查第33类商标的新申请时依然会交叉审查关联类别,因此不能排除第32类上的在先近似商标会对第33类的新申请构成阻碍。鉴于该实践尚属新规,部分更细微的程序细节只有在申请进入审查阶段后才会逐渐明朗。根据当前情况,直接在第33类提交申请仍是确保核心品牌获得保护的最明确途径。
- 无特殊程序:第33类新申请遵循阿联酋标准流程;不适用特殊申请程序。
- 商标注册≠销售许可:仅获得第33类商标注册,并不意味着权利人有权在阿联酋进口、分销、宣传或销售酒精饮料。此类活动仍须遵守适用的联邦及酋长国层面的许可和监管要求。
四、启示与当前可采取的行动
阿联酋开放第33类商品的注册既带来了机遇,也为品牌所有者带来了新的挑战。为确保核心品牌尽快获得保护,建议品牌所有者通过如下几种方式来应对这一最新的变化:
1、重新审查名下在阿联酋仍然有效的商标清单,以确定哪些商标仅在第32类中注册,并更加全面地识别出第33类商标保护缺口。
2、识别出保护缺口后,优先为核心品牌以及在阿联酋商业战略至关重要的任何商标提交第33类申请。
3、审查在阿联酋已注册的第32类中与啤酒相关的商标中对于核定商品的描述是否准确、妥当并与实际销售的商品是否一致。如否,则应进行更新并在第33类补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拟定第33类申请计划时仍需要与现有的第32类权利进行交叉核对,以构建一个连贯的商标组合以寻求更加广泛的保护。
4、监测阿联酋商标注册簿中的第三方冲突申请。第33类商标注册申请的开放势必导致新申请的激增,且过去有些品牌所有者曾利用第32类作为与酒精饮料相关商标的变通方案。为杜绝商标抢注、侵权行为,建议品牌所有者在阿联酋针对第32和第33类开展商标监控。
5、如上文所述,仅取得第33类商标的注册不代表品牌所有者能够在阿联酋开展任何与酒类相关的商业活动。因此,品牌所有者应另行与有关部门确认监管与许可合规。
五、结语
阿联酋开放第33类酒类商标注册,是其商标审查实践的重要调整,为酒精饮料品牌在阿联酋获得与商品实际类别一致的保护提供了直接路径。尽管现行法律尚未修订,且商标注册与销售许可彼此独立,但品牌所有者应抓住这一窗口期,尽早完善第32类与第33类商标协同布局,强化核心品牌保护,防范抢注和侵权风险。同时,应始终将商标保护与市场准入、监管许可合规分开管理,在确保知识产权安全的同时,遵守阿联酋联邦及各酋长国关于酒类销售、分销和消费的法律要求。如此,方能在阿联酋这一贸易、旅游和再出口枢纽中稳健推进品牌战略。
注释
[i] Dubai Alcohol Laws: Rules, Licensing And Penalties https://webiis08.mondaq.com/crime/1837516/dubai-alcohol-laws-rules-licensing-and-penalties#1.
[ii] Legislations Regulating the Economic Sector in the UAE https://www.moet.gov.ae/en/laws.
[iii] UAE Opens Class 33 Trade Mark Protection for Alcoholic Beverages
https://www.nur.ae/news/uae-opens-class-33-trade-mark-protection-for-alcoholic-beverages.
作者: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张舒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