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第44号公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10月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通常应在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据悉,商务部于2026年9月14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对对硝基甲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对对硝基甲苯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对硝基甲苯主要用于生产对甲苯胺、DSD酸、对硝基苯甲酸、甲苯二异氰酸酯、联甲苯胺等产品,广泛应用在染料、颜料、农药、医药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4202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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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调查是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2022至2025年,自欧进口的对硝基甲苯产品数量处于高位,价格累计跌幅近60%,自欧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申请符合反倾销调查立案条件,中方将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充分保障各利害关系方权利,客观公正作出裁决。
发言人强调,中方在贸易救济领域一贯坚持审慎克制的立场。与此同时,欧盟2025年以来,已对中国发起28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约50%为化工产品,特别是近期连续对中国聚氯乙烯等化工产品发起3起调查。中方多次重申,欧盟需正视自身面临的经贸问题,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彼此关切。
来源:国际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