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东南亚已成为中国具身智能及智能机器人企业出海版图中最重要的区域市场之一。据商务部统计,东盟已连续6年保持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2025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万亿美元大关,达1.05万亿美元[1]。这一轮布局热潮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深化实施为契机,东盟各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所释放的自动化需求,则为中国机器人企业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在这一区域格局中,新加坡凭借成熟的法治环境与国际化的营商条件,成为绝大多数企业的首选落点:截至2026年4月,已有19家中国机器人公司完成在新加坡的布局[2]。以新加坡为区域总部或亚太枢纽,进一步辐射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等东盟市场的“跳板策略”,已成为诸多中国企业(包括具身智能企业)进入东南亚的首选。

然而,RCEP与东盟框架为区域内货物流动、关税安排与供应链协同提供了制度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在东南亚的知识产权风险随之降低。随着中国企业从单纯出口转向渠道建设、本地组装与区域制造,知识产权问题也从传统的商标注册与侵权纠纷,演变为与原产地规则、供应链本地化、OEM合作深度交织的复合风险。企业面临的往往不是孤立的单点问题,而是一条不断演化的风险链:品牌先被抢注或近似仿冒,继而在本地生产中发生技术接触,产线能力随之被复制,最终演变为“同产线、换品牌”的替代性销售。对具身智能企业而言,这一链条尤需警惕,其产品识别体系复杂、技术模块耦合度高、售后依赖性强,品牌与技术一旦失守,后果往往重于一般消费品。

还有一个实质痛点,企业将东南亚作为单一市场推进“跳板式”扩张的惯性,与区域内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度分化的现实之间存在结构性错配。具体而言:

  • 在制度层面,RCEP与东盟框架虽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与合作机制,但并非建立统一的注册体系,企业仍需在不同国家分别取得并维护权利,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市场的救济成本高、周期长、结果不确定,商标抢注屡有发生;
  • 在经营层面,原产地规则驱动的本地制造使企业不得不向当地合作方开放工艺与生产信息,技术转移的边界若缺乏管理,便可能沿“品牌被占—技术接触—产线复制—换牌销售”的路径滑向不可逆的技术外溢;
  • 在保护环境层面,东南亚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执法效率和救济机制存在显著差异,企业难以适用统一保护方案;
  • 在节点定位层面,很多企业在新加坡设立IP Holding公司或者行政枢纽,但因为资源方面受限,所以较少关注到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税收激励,并将其进一步升级为区域研发与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由此,鉴于新加坡在东南亚布局中的重要性,本文将沿两条主线展开:

  • 剖析东南亚知识产权风险的演化逻辑,从商标抢注、技术转移到“同产线、换品牌”的复合侵权,揭示其深层根因,并给出具有实务价值的建议;
  • 研究新加坡作为区域研发与知识产权运营节点的制度基础,探讨“一中心、多实体”架构对统筹区域技术授权、许可收益与争议解决的价值。

一、东南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商标抢注到技术转移风险

随着中国企业在东南亚转向渠道建设、本地组装与区域制造,知识产权问题也从传统的商标注册与专利侵权纠纷,演变为与原产地规则、供应链本地化、OEM合作深度交织的复合风险。对具身智能企业而言,其产品识别体系复杂、技术模块耦合度高、售后依赖性强,品牌与技术强关联。因此,企业需要同步构建技术品牌力以应对不断演变的知识产权风险。

(一)区域规则与本地实践之间的落差:RCEP保护的有限性

RCEP虽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执法合作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统一的知识产权注册体系,也不产生统一的东盟法院。中国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不会因RCEP的存在而自动延伸至泰国、越南、印尼、马来西亚等市场,仍需在各目标国分别注册、监测并寻求救济。

这一点在企业决策中容易被低估,不少企业误将RCEP理解为区域市场的整体性保障,以为贸易规则的协同会带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步一体化,但东南亚的现实更接近“贸易规则趋近、权利保护分散”:新加坡的知识产权制度、司法环境和专业服务能力相对成熟;而泰国、越南、印尼等重点制造或销售目的地,企业则可能面对审查周期、证据标准、语言要求和执行效率等方面的差异。东南亚并非缺乏知识产权法律,而是权利取得、侵权认定与救济结果的可预期性存在显著国别差异,这意味着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不能作为一般性注册程序处理,而须前置嵌入商业落地方案。

(二)商标抢注与近似仿冒

多数东南亚国家在商标制度上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主体取得商标权,与其是否率先使用无必然关联。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即便某一品牌已在国内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只要尚未在目标市场及时完成申请,当地第三方仍有可能率先取得注册。商标的地域性决定了中国境内的既有声誉和注册成果,通常不能自动转化为东南亚国家的排他性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抢注行为在实践中往往并非简单复制原商标,而是通过多种方式规避正面冲突。例如,抢注者可能采取英文近似拼写、当地语言音译、图形局部微调、跨类别布局,甚至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域名、社交媒体账号和包装标识,以构建一种“足以混淆但又不完全相同”的识别体系。这类做法不仅增加了中国出海企业后续异议、无效和侵权主张的举证难度,也容易让抢注者在市场上形成某种表面的本地合法性。

对具身智能企业而言,这种先发风险不仅关系到品牌名称本身,还会延伸至产品系列名称、软件界面标识、服务标语、控制系统图形符号等更广义的市场识别资源。一旦核心标识在当地被提前占位,企业后续进入市场时面临的就不只是不能用原商标这一问题,而是整个产品识别系统都可能被迫重建,进而影响渠道信任、售后承接和客户对产品来源的判断。

1、泰国商标抢注的最新形式给出的警示

某咖啡品牌在泰国发生的商标争议,反映了商标抢注从纸面注册向实际经营延伸的新趋势。抢注方在2020年获准注册后即开设十余家仿冒门店,店面装潢、产品包装和Logo设计均与正版高度近似。此案的关键在于,抢注者并未止步于纸面注册,而是通过实际开店经营、持续使用近似标识,构建出一套“表面的本地权利基础和经营基础”。这意味着,对后进入的原权利人而言,风险不仅是“不能使用原商标”,还可能牵涉异议、无效、侵权诉讼、反诉索赔和商誉损害等多重维度。该案集中体现了“申请在先”规则与商标地域性相互叠加所产生的风险。

该案件自中国品牌方于2021年起在泰国提起商标撤销诉讼,期间历经一审胜诉、二审因程序问题改判败诉、对方反诉索赔等曲折过程。直至2024年转而依据《巴黎公约》主张驰名商标保护,才于2025年获法院确认在先权利并判令撤销对方商标、支付赔偿,2026年该判决终审维持。整个过程历时六年有余,充分说明一旦抢注者已完成注册并形成实际经营,原权利人面临的救济周期和成本会大幅上升。

对具身智能企业而言,若未能在进入市场前完成核心标识布局,本地申请人便可能通过注册、使用和渠道落地率先占据市场解释权,即便企业自身具备较强的全球知名度或在先使用基础,事后救济仍可能旷日持久。因此,核心标识的本地化注册应发生在产品进入、渠道签约和市场宣传之前,而非等商业机会成熟后再作补救。

2、越南“桂花”拖拉机仿冒案则提示了质量与安全事故归责于品牌方的风险

某公司生产的“桂花”牌农用手扶拖拉机曾大量出口至越南等东盟国家,但因未在当地提前注册商标,“桂花”商标在越南长期未获当地注册商标保护,当地厂商借此大肆仿冒,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可见品牌抢注与仿冒并非消费品特有问题,同样会出现在制造业产品的跨境生产、出口和销售环节中。制造业企业往往更容易低估这类风险,认为竞争主要围绕技术性能、价格和交付能力展开,商标与外观只是附属要素。但只要产品已在目标市场形成稳定识别,品牌名称、外观设计、配件体系乃至供应链资源同样可能成为被模仿和搭便车的对象。

“桂花”案中的仿冒更多通过产品名称借用、外观近似、配件兼容和渠道搭便车等方式展开,未必表现为对终端零售形象的直接复制,却仍可能使客户基于整体外观和交易经验误认商品来源,进而将质量问题、售后责任甚至安全事故归责于原品牌方。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具身智能产品。

(三)原产地规则驱动本地制造:技术转移成为东南亚布局的现实需求

如果说商标抢注揭示的是进入市场前的品牌占位风险,那么原产地规则推动的本地制造,则使企业进入市场后的供应链与技术风险阶段。企业为借助RCEP及东盟区域供应链实现关税优化、再出口便利与市场准入,生产组织往往需从单纯出口转向一定程度的在地化安排。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也随之从“品牌能否合法使用”,转变为“企业为满足本地化要求应开放到什么程度,以及如何避免这种开放演化为不可逆的技术外溢”。

1、原产地规则与供应链本地化的商业诱因

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国家或地区,进而判断其能否享受协定关税优惠。对于包含多国零部件、经多环节加工的产品,海关通常考察其是否发生“实质性转变”,即加工后产品是否形成新的名称、特征和用途,并结合税则归类变化、区域价值含量等标准判断。

具身智能产品往往包含来自不同国家的芯片、传感器、控制模组、结构件、电池系统和软件配置。企业若希望利用RCEP或东盟区域供应链便利、降低再出口成本,可能需要将部分组装、测试、加工、采购或售后维修环节置于东南亚,以满足原产地规则对本地加工和价值累积的要求。原产地规则由此不再是抽象的海关概念,而会反向塑造企业的生产布局与供应链结构。

2、“实质性转变”要求可能推动企业向当地合作方开放更多生产信息

在实践中,仅进行简单包装、贴标或低附加值组装,往往不足以满足原产资格中的“实质性转变”要求。为提升本地化程度,企业通常需要在本地安排更具实质性的制造和加工活动。这意味着,本地化并不只是把货物送到当地“过一道手”,而是可能需要在生产流程中真正嵌入一定比例的装配、测试、校准、质量管理和供应链配套。

一旦本地化程度提升,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向当地OEM、合资公司或供应商开放更多生产信息。为确保产品能够稳定生产并符合质量要求,企业往往需要提供或披露装配工艺、测试规范、设备操作方法、质量控制标准,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共享软件适配能力和故障处理逻辑。原产地合规目标由此客观扩大了技术资料、生产诀窍和流程知识的跨境流动范围。

对具身智能企业而言,这种信息流动尤其敏感。其产品价值不仅体现在零部件本身,更体现在软硬件协同、调试逻辑、控制稳定性和场景适配能力上。很多看似生产性的信息,一旦与实际产线经验结合,就可能在本地沉淀为可复制的制造能力。企业若仅从海关合规或成本优化角度看待本地制造,忽视技术接触面扩大的后果,很容易在合作深化后发现,本地伙伴已具备生产近似产品的能力基础。

(四)具身智能企业的风险升级:从品牌抢注到换牌销售与技术外溢

对具身智能企业而言,东南亚布局的真正复杂性在于,品牌风险与技术风险并非并列存在,而是在制造和分销过程中相互触发、相互放大。企业一旦同时推进本地制造、区域销售和售后网络建设,合作方接触的就不再只是某一商标或某批零部件,而是整套产品体系及其商业运行逻辑。在这种场景下,最需要警惕的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假冒,而是更隐蔽、更难取证的“同产线、换品牌”。

1、东南亚既是市场,也是组装、制造和再出口节点

随着供应链重组和区域分工深化,东南亚对中国具身智能企业而言,既是销售市场,也是组装、制造、维修和再出口节点。企业在当地可能安排OEM/ODM生产、模块组装、零部件采购、产品测试、售后维护和区域分销,这种多环节在地化布局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交付效率并增强区域响应能力,但也显著提高了本地合作方接触产品结构、技术文件、供应商网络和客户信息的机会。

与单纯出口模式相比,这种接触是深层次的。合作方不仅知道产品“长什么样”,还会逐渐理解其“如何被制造”“如何被调试”“哪些零部件最关键”“哪些故障最常见”“客户最在意什么”。一旦这些知识与本地采购和制造能力结合,企业原本依赖跨境控制维持的竞争优势就可能被削弱。

2、“同产线、换品牌”是更隐蔽的风险

传统仿冒往往表现为直接盗用商标、复制外观或假冒包装,识别路径相对清晰,而“同产线、换品牌”的风险则更隐蔽。OEM合作方通常在掌握制造流程后,以自有品牌或关联品牌销售同源、近似或经改装后的产品。此时对方未必直接盗用中国企业商标,而可能仅通过更换品牌、调整外观或修改包装进入其他渠道,从而规避显性的商标冲突。

这类行为之所以更难处理,在于它可能同时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合同违约和不正当竞争等多个维度,但单独依靠其中某一项权利往往难以完整覆盖:商标未被直接使用,商标侵权路径可能受限;外观和结构经局部调整后,专利或著作权比对也未必容易成立;若企业此前未对生产资料和权限进行清晰分层,商业秘密主张还可能面临“秘密性”或“保密措施不足”的抗辩。这类风险的难点不在于法律上无据可依,而在于侵权形态混合、证据链条分散、维权路径碎片化。

3、技术外溢风险与事后维权困难叠加

一旦核心资料和制造经验已在生产端扩散,企业事后发现侵权或换牌销售,也往往面临较高的维权障碍。证据通常分散在多个主体和国家,涵盖合同、邮件、生产记录、模具使用、软件日志、样机流转和渠道销售数据。技术比对本身复杂,尤其在对方做出局部修改后,企业需证明二者在技术来源、制造逻辑或秘密信息使用上的实质关联。此外,损害认定和跨境执行成本高,即便在某一国家获得有利裁判,也未必能迅速阻断侵权链条在其他国家继续运转。

二、为什么是新加坡?——区域研发与知识产权运营节点的选择与构建

(一)新加坡的功能定位与比较优势

如前文所述,东南亚制造体系的扩张为具身智能企业在区域内配置产能提供了产业基础,新加坡可以作为区域生产节点、研发转化节点、交易保障节点。

1、区域生产节点:东南亚的制造承接与RCEP协同

东盟《2025年投资报告》显示,2024年流入东盟的外商直接投资增至2,260亿美元,制造业投资占比亦明显上升,反映出区域供应链及制造能力正在持续扩张[3]。RCEP的原产地累积规则进一步便利企业在成员方之间安排采购、加工和组装。因此,东南亚不仅是产品销售市场,也可承接区域化生产;在此基础上,新加坡则可凭借研发、知识产权运营和争议解决方面的制度优势,连接中国研发总部与周边制造节点。

2、研发转化节点:新加坡对创新投入与研发成果转化的政策衔接

依托企业创新计划(EIS)、知识产权发展优惠计划(IDI)和可退还投资抵免计划(RIC),新加坡具备将知识产权持有与实质研发、成果转化相结合并成为区域研发运营中心的政策基础。

根据新加坡税务局(IRAS)和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发布的政策可知[4],这三项制度分别覆盖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研发成果商业化所得以及重大投资项目:

  • 在2024至2028课税年度,EIS原则上可就每年不超过40万新加坡元的合格支出给予最高400%的税务扣除;
  • IDI按照“修正关联法”确定“合格知识产权收入”的比例,并对该部分收入适用5%、10%或15%的优惠税率;
  • 对于经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RIC可按各类合格支出的最高50%提供抵免[5]。

这些制度并非单纯奖励知识产权在新加坡的法律登记,而是分别要求企业开展实际经营或研发活动,并建立研发投入与知识产权收入之间的关联。对于具身智能企业而言,这为其在新加坡设置软件迭代、系统集成、技术管理等职能提供制度基础,也为其在新加坡进行对外技术授权并集中管理许可收益创造了政策条件。因此,新加坡可以成为连接中国研发总部与东南亚制造、销售网络的研发运营节点。

3、交易保障节点:新加坡国际仲裁资源的集聚优势

具身智能企业的技术许可、联合研发和委托制造合同往往横跨多个法域,争议还可能涉及源代码、控制算法、技术秘密及许可范围等专业性较强且具有较高保密要求的问题。与分别在制造或销售所在国诉讼相比,国际仲裁允许当事人约定中立的仲裁地、程序语言和适用规则,选任具备技术或知识产权经验的仲裁员,并可通过仲裁规则及保密约定控制敏感技术信息的披露;仲裁裁决还可依据《纽约公约》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承认与执行。

新加坡集中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办事处、国际商事法庭及专业调解机构等资源,其中SIAC设有知识产权专业仲裁员,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则专门处理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6]。因此,由新加坡主体集中签订和管理区域技术交易合同,可以同时为合同履行、技术保密和跨境争议解决提供相对统一的法律接口。

综上所述,新加坡的优势并不局限于某一项税收优惠,而在于其能够以较低税率同时衔接RCEP项下的区域化生产安排、研发成果的商业化以及跨境争议解决,并为“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提供相应的税收激励。对于具身智能企业而言,以新加坡作为区域研发与知识产权运营节点,可以在连接中国研发总部与东南亚制造、销售网络的同时,由相对统一的主体管理技术授权、许可收益及相关争议,从而为进一步搭建“一中心、多实体”的IP holding架构奠定基础。

(二)如何构建新加坡区域研发中心与知识产权运营节点?

对具身智能企业而言,知识产权布局的重心应该从“IP Holding(持有权利)”转向“组织区域运营”。以一台最终销往全球市场的机器人为例:其基础平台和控制算法可能由中国总部开发,在新加坡完成区域研发、核心模块制造或系统集成,再由新加坡节点向越南、泰国等制造实体输出技术并组织规模化生产,最终经区域贸易和销售体系进入全球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各地经营实体分别取得技术权利、签署许可合同并管理相关收益,企业容易面临知识产权权属分散、授权口径不一、研发贡献与收益归属难以对应,以及跨境争议处理成本上升等问题。

为此,企业可以考虑搭建“一中心、多实体”的区域运营架构:由新加坡主体承担区域研发、知识产权运营及技术交易管理职能,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营实体则根据其制造、销售或服务职能取得开展业务所必需的权限。需要说明的是,该架构并不要求企业将全部知识产权转移至新加坡,而是通过相对统一的区域节点,协调基础技术的跨境使用、区域改进成果的管理以及相关商业化活动。

1、“一中心、多实体”架构的基本安排

2、“一中心、多实体”架构的区域运营价值

(1)企业须保持对核心技术的集中控制

对于中国总部已经形成的基础算法、平台级专利及通用控制技术,企业并无必要仅因境外制造和销售网络的扩张,将相关权属分散至不同经营主体。通过保留核心技术的统一管理,并由区域运营节点协调其境外使用,企业可以在支持东南亚研发、制造和商业化的同时,降低基础技术随经营主体和交易链条扩张而失控的风险。至于基础技术是采取许可、转让或其他方式进入区域运营体系,需结合技术出口管制、关联交易及整体税负进一步判断。

(2)使知识产权配置与实际研发活动相衔接

对于在新加坡进行产品适配、软件优化和系统集成过程中形成的改进成果,权属安排的重点并非将其当然集中在某一主体名下,而是使研发人员、成本投入、风险承担、成果权属及商业化收益之间形成可以解释和追踪的对应关系。当新加坡主体实际承担区域研发及成果商业化职能时,该架构能够将研发投入、成果管理与商业化收益贯穿为可验证的完整链条,从而为企业适用 EIS、RIC和IDI等创新激励政策奠定经济实质基础。

(3)能适应具身智能企业多样化的制造和经营模式

制造、销售及服务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和程度并不相同:制造主体可能直接使用生产技术和软件;销售主体通常仅从事成品分销;持续提供软件部署、远程升级和设备运维的“机器人即服务”(Robot as a Service,RaaS)运营主体,则可能需要持续使用相关软件和数据接口。

通过区域运营节点统一组织对外授权,企业可以根据各主体的实际职能、资产投入和风险承担配置相应权限,避免“一刀切”地向各经营主体授予相同范围的技术许可,也为后续制造模式、市场布局和服务模式的调整保留空间。

小结与建议

对中国具身智能企业而言,摒弃单一市场的“跳板思维”,转向区域一体化的“系统治理”策略至关重要。从法务工作角度看,“治未病”的核心在于风险的前置识别与预防;简单“抄作业”,照搬其他企业的经验,往往会因业务模式和风险基础不同而难以奏效,甚至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企业应以战略性法律思维统筹出海布局,推动法务工作从一般的运营支持向战略治理延伸。广义的IP布局,包括IP holding、技术进出口管制、数据治理以及研发合作管理,是解决问题的核心。东南亚市场的机遇与知识产权风险始终并存。具体而言,实务中可供参考的方向和建议包括:

第一,考虑将新加坡打造为区域性研发与IP运营中心。充分利用新加坡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业务铺开前完成商标、专利的预先注册布局,并依托“一中心、多实体”架构,由新加坡主体统筹区域研发、知识产权运营与技术交易管理。

第二,善用专利盒制度。通过新加坡知识产权发展优惠计划(IDI),由新加坡主体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适用5%、10%或15%的优惠税率,将境外收益以更低税负留存于境外,用于区域市场的二次投资。(当然还需要结合香港地区的专利盒制度及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综合考虑。)

第三,在东南亚国家的执法薄弱市场以商业秘密管理为核心。对技术信息实行分层管理,源代码、算法模型等核心技术坚持“可用而不可得”;同时通过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合同安排,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转化为意思自治问题,有效弥补当地执法的不足。

第四,建立东南亚商标预警与抢注监测机制。在主要目标市场提前注册核心标识,并将产品系列名称、软件界面标识等广义识别资源纳入布局;定期监控商标公告,建立快速异议能力,避免重蹈事后救济旷日持久的覆辙。

第五,针对RCEP框架设计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既要利用RCEP关于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与执法合作机制,也要清醒认识到RCEP并非统一的知识产权注册体系,权利保护仍需逐国落地,知识产权工作应前置嵌入商业落地方案。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脚注:

[1]https://www.news.cn/20260901/d9eac35503794b93939393b33b9d50e4/c.html

[2] https://www.zaobao.com/forum/views/story20260420-8918739#1

[3] ASEAN Secretariat and UNCTAD, ASEAN Investment Report 2025: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Supply Chain Development。该报告显示,2024年东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同比增长8%至2,260亿美元;东盟官方投资平台同时指出,制造业占当年外资流入的20%,高于2023年的9%。

[4] IRAS有关EIS的说明:https://www.iras.gov.sg/schemes/disbursement-schemes/enterprise-innovation-scheme-%28eis%29;EDB关于IDI的说明:https://www.edb.gov.sg/content/dam/edb-en/how-we-help/incentive-and-schemes/factsheets/IDI%20Factsheet.pdf;IRAS关于RIC的说明:https://www.iras.gov.sg/schemes/disbursement-schemes/refundable-investment-credit-%28ric%29。

[5] 同前注5。

[6]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指出,知识产权争议在新加坡具有可仲裁性;新加坡仲裁裁决可依据《纽约公约》在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寻求执行。SIAC设有知识产权专业仲裁员,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唯一的日内瓦以外办事处亦设于新加坡,其专家名单覆盖90多个法域。

https://www.wipo.int/en/web/amc/center/singapore/index;

https://www.ipos.gov.sg/global-ip-hub/ip-dispute-resolution-hub/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楼仙英,金杜国际中心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人;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事务和跨境技术贸易,包括知识产权商业化和运营、知识产权合规与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跨境交易并购中的品牌与技术许可和技术交易合规事务,例如技术进出口审批等;邮箱:Cecilia.lou@cn.kingandwood.com
  • 杨恺盛,知识产权部;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和贸易合规;邮箱:yangkaisheng@cn.kingandwood.com
  • 陆颖,资深律师,知识产权部
  • 何晓萌,律师助理,知识产权部
  • 孙欣宇,律师助理,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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