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东部时间8月19日晚,特朗普在Truth Social发文,宣布美国将对伊朗展开其所称的“史上最严厉经济行动”和“经济D日”。他警告称,任何国家如允许其金融机构、企业、机场或政府实体向伊朗提供“生命线”,都将面临严重经济后果。帖文还点名石油走私、互换安排、现金转移、兑换所、船舶登记和前台公司等渠道。截至北京时间8月20日,白宫和美国财政部尚未公布配套行政令、新增制裁名单或实施细则。

一、帖文尚未创设统一禁令

截至本文发稿时,白宫“总统行动”页面没有与该帖文对应的新文件,OFAC“近期行动”页面也没有发布8月19日或20日的伊朗相关行动。“经济战”和“经济D日”目前属于政策宣示,尚不是现行制裁法规中的独立法律概念。

对私人主体可执行的新义务,通常还需要落入行政令、OFAC规章、制裁列名、总统决定或其他正式文件。目前的帖文没有说明制裁权限、生效时间、交易门槛、处罚方式、清退期,也没有处理人道主义贸易、通信服务及其他现有豁免或授权。企业现在无法仅凭“任何生命线”这一描述,判断一项具体交易是否已经被禁止。

现行伊朗次级制裁主要针对具体个人、企业、金融机构和交易行为。帖文将警告对象上升至“任何国家”。如果美国政府准备实施国家层面的经济后果,还需在正式文件中说明措施类型和法律依据。现阶段无法将一个国家与伊朗的所有经济往来概括为同一类制裁风险。

美国对伊朗已经形成覆盖石油、石化、金融、航运、军工采购和数字资产的制裁体系。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用现有权限,对新的交易链条、中介机构和服务提供者实施列名或次级制裁。新一轮压力未必需要等待一套全新规章。

二、现有制裁已经覆盖多数渠道

特朗普在2025年2月4日签署的National Security Presidential Memorandum/NSPM-2已经确立对伊朗的“最大压力”政策。该文件要求财政部对有证据表明违反伊朗制裁的主体及时实施制裁或执法,要求国务院推动伊朗石油出口降至零,其中明确包括向中国出口的原油。文件还要求对航运、保险和港口运营人发布风险指引,评估金融机构对伊朗相关交易采用“了解客户的客户”标准,并加强对伊朗规避制裁和军用物项获取的调查。

2026年4月启动的Operation Economic Fury已经将这些政策转化为密集列名。4月24日,OFAC制裁一家中国独立炼厂及约40家航运公司和船舶,并称自2025年2月以来已对1,000多个伊朗相关主体、船舶和飞机采取制裁。4月28日,OFAC又列名35个参与伊朗影子银行体系的实体和个人,其涉及海外空壳公司、外国银行账户、伊朗兑换所和前台公司。7月29日的行动进一步覆盖航运保险和影子船队,财政部当时表示,年内已对100多艘伊朗影子船队船舶实施制裁。8月7日的最新伊朗相关行动则指向数字资产交易所和跨境洗钱网络。

因此,帖文列出的石油走私、互换安排、现金转移、兑换所、船舶登记和前台公司,与今年OFAC已经调查和列名的行为高度重合。这段帖文对执法优先顺序的信息价值,高于它对具体法律义务的解释价值。

现有权限已经能够处理这些场景。第13902号行政令可以用于伊朗金融、石油和石化领域的运营者,以及明知仍就相关领域开展重大交易的主体。第13224号和第13382号行政令可以针对向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或武器扩散网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或服务的主体。伊朗金融制裁规则还为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代理账户和通汇账户限制提供了法律基础。

OFAC对“重大”的判断依据全部事实和情况,考虑金额、数量、频率、商业目的、管理层知情程度、是否形成持续行为、与受阻断主体的联系以及是否存在欺骗性做法。在伊朗金融制裁规则下,“明知”还包括实际知情或应当知情。政治表述中的“任何生命线”无法替代这些具体法律要件。这一表述会明显抬高执法机关对间接支持、多层中介和规避结构的关注程度。

三、中国企业面临的审查重点

帖文将金融机构、企业、机场和政府实体并列,表明后续行动可能继续向交易链条外围扩展。直接购买伊朗原油的炼厂一直处于高风险位置。船东、船舶管理人、租船人、经纪人、仓储和港口运营人、船旗登记机构、保险人、银行、兑换所、数字资产平台、航空公司及机场服务提供者,也都可能因为提供运输、结算、登记、保障或转运服务而进入执法视野。

中国企业对涉伊交易的审查需要穿透至货物、资金和服务三条路径。货物层面需要核实真实原产地、装货港、船舶航迹、船对船转运、提单与质量证书。资金层面需要识别最终受益人、代付主体、外国兑换所、数字资产地址和实际结算银行。服务层面则要覆盖船舶登记、保险、仓储、港务、航空地面保障、维修和货运代理等安排。

多次更换船名、船旗、船东或管理人,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无商业必要的海上转运,频繁变更收款账户,通过第三国兑换所、抵销、实物互换或数字资产付款,以及合同主体、发票主体和货物受领人不一致,均应当触发提升审查。简单的名单筛查无法处理这些风险。对所有已知或疑似涉伊的交易,企业应当将客户的客户、承运人的交易历史和资金结算终点纳入审查范围。

现有合同还需要核查制裁陈述与保证、信息披露、审计、暂停履行和解除条款,并为交易对手、船舶、航线、付款方式或货物单证的变更设置重新审查机制。对已经出现异常的交易,进一步货物交付、付款、保险、技术或物流支持应当经过制裁法律评估后决定。

人道主义贸易、信息通信等现有豁免和OFAC一般许可,在正式文件修订或撤销前仍有其法律效力。企业应当持续核对授权范围、对手身份、付款路径及报告要求,不宜将帖文的宽泛措辞直接写入合规结论。

短期内,最直接的影响预计将是OFAC运用现有权限密集扩大列名,以及银行、保险人、船旗登记机构、港口和航空服务商提前收紧风险偏好。后一类影响往往发生在交易对手被正式列名之前。中国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白宫是否发布新的总统行动,OFAC是否更新列名、问答、风险提示和一般许可,以及美国盟友是否同步调整港口、金融和航运政策。对高风险交易的梳理和暂停机制,应当在新名单公布前就准备完成。

来源:国际贸易合规观察

作者:施沈畅,协力律师事务所,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海关、国际贸易;联系方式:+86 17702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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