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口粮食、饲料口岸监管工作中,产品标签虽小,却是海关依法查验、风险防控、合格评定的重要依据,更是企业实现顺畅通关、控制运营成本的关键环节。
粮食饲料标签的重要意义
小小标签,一头连着国门安全,一头连着企业效益。进口粮食、饲料标签,是承载产品核心信息的法定标识,并非普通包装附属品,而是货物的 “合法身份证”。标签完整、准确、规范标注,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养殖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企业而言,标签合规是提升通关效率、避免货物口岸滞留、减少整改成本的前提。
一、粮食篇(进口粮食标签填写要点)
根据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进口粮食的标签必须清晰、牢固地标明以下核心信息。我们将其总结为“通关五要素”,请您务必牢记:
(一)产品名称
明确、规范,符合中文习惯。
(二)产地信息
注明产品的种植或生产国家/地区。
(三)生产/加工信息
注明加工单位(生产商)名称及地址。
(四)出口商信息
注明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五)目的地声明
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
温馨提示:不同国家和不同产品有更具体的规定,请参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公告、管理办法的最新要求执行。
粮食标签要求参考文件
1.《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亚麻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150号公告
2.《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食用豌豆、兵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65号公告
3.《关于进口俄罗斯燕麦、荞麦、葵花籽和亚麻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4.《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饲料篇(进口饲料标签填写要点)
(一)基本要求
1.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数字、图形清晰醒目,易于辨认;
2.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被遮掩,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完整的标签内容;
3.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4.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参见GB 10648—2013附录A;
5.一个标签只能标示一个产品。
(二)基础内容
1.饲料和饲料原料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表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2.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
3.饲料原料应标注“饲料原料”字样,其通用名称应与《饲料原料目录》中原料名称一致。
4.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产品所执行标准的要求。(《饲料原料目录》规定的强制性标识项目)。
5.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饲料应标明主要饲料原料名称和(或)类别。
6.以质量标示时,净含量不足1kg的,以克(g)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1kg(含1kg)的,以千克(kg)作为计量单位。
7.应标明完整的年、月、日。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生产日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日期一致。
8.用“保质期为x天(日)或x月或x年”或“保质期至x年x月x日”表示。
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明的保质期应与原产地标签上标明的保质期一致。
9.应标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10.进口产品应标明与进口产品登记证一致的生产厂家名称,以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方式等。
11.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
12.双方国家签订双边议定书的,需额外参考议定书对于包装(标签)内容的规定。
温馨提示:不同国家和不同产品有更具体的规定,请参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公告、管理办法的最新要求执行。
饲料标签要求参考文件
1.《饲料标签》GB 10648-2013
2.《我国允许进口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3.《饲料原料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5.《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2019年第179号公告
6.《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葵花籽粕(饼)、红花籽粕(饼)、大豆粕(饼)、亚麻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66号公告
7.《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甜菜粕、大豆粕(饼)、油菜籽粕(饼)、葵花籽粕(饼)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9年第141号公告
8.《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甜菜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129号公告
9.《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64号公告
原标题:欣海关务|进口粮食、饲料标签须知
来源:乌鲁木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