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浙江某出口企业于2026年初向沙特买方出运一批货物,受地区局势影响,货代系统紊乱、信息滞后,载有企业货柜的船被迫在中途停靠其他港口,货代公司通知,该船货物将延期送达。谁知,企业向买方寻求协商时,却收到了买方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和风险的回复,且买方提出贸易双方约定合同的支付方式为提货后30天付款,海外客户主张自己并未完成提货,支付方式项下还未开始起计账期,这下让国内企业犯了难。
二、案例背景
近几年国际形势云波诡谲,热点冲突频发,国际物流成为了很多出口企业的难题:订舱、抢船期已属不易,货运成本也加倍上升,按时、按地、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成为出口贸易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在这种大背景下,很多海外买方不仅通过约定船期、交货期等方式来维持供货平稳,还会通过一些具有迷惑性的支付方式来转嫁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给出口企业埋下“陷阱”,最后使得像案例中的出口企业一样,可能面临财货两空的风险。
三、“陷阱”支付条款约定
很多出口企业在签署订单时,简单地将支付方式约定归类为“预付款”“赊销”等大类,而忘记将此约定与实际操作、运输方式、贸易术语等结合来看,非常容易被有心利用的买方“钻空子”,导致企业遭受提前丧失货权、账期不定、债权确立困难等风险。
这里简单介绍几类“陷阱”条款:
(一)看似“有期”、实则“未有期”
部分海外买方会与出口企业约定如“到港后XX天付款”、“进仓后XX天付款”等支付方式:此类约定看似书面约定了一个固定账期,可实际细究,买方将现阶段存在很高不确定性航运时间完全排除在账期外,出口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物流情况和时间,也就意味着订单的账期会随着物流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延长,出口企业被迫承担航运、资金压力及保险脱节的风险。
(二)责任日期有混淆、债权确立有困难
部分海外买方会约定如案例中所展示的支付方式,如“提货后XX天付款”“清关XX天后付款”“签收货物后XX付款”等支付方式:此类约定,是典型的将主动权让渡给了海外买方,即使货物历经“千辛万苦”到达目的港,也会因为买方没有主动去提货、延期签收等情况,债权确立遇到困难,而买方往往通过这样的支付方式“坐地起价”。
(三)约定无法落实、提前丧失货权
出口企业时常遇到双方合同签署的支付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无法落实而实际承担风险的情况。如明明采取空运、陆运等无法控制货物的运输方式,合同却约定付款赎单、承兑交单等控单支付方式;甚至约定信用证支付的订单,合同却要求企业先行电放提单,使得合同书面看似非常“安全保守”的支付方式,到了实际操作中,无法得到落实,出口企业提前丧失了货权。
四、建议
(一)关注地区风险、合理约定支付方式
涉及当前货运不确定性较大的地区,出口企业务必仔细核实与海外客户的订单,切勿签署上述容易为后续货款回收带来争议和困难的约定。
(二)谨慎修改支付方式约定、关注实际操作的落实
切勿轻易在新订单项下或已出运订单下,因海外买方提出的要求而随意修改合同支付方式,不仅容易造成出口应收账款管理混乱,也容易触发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义务履行瑕疵。
(三)积极寻求信保支持
建议出口企业积极联络信保,获取最新的国别、行业以及相关风险动态,提前做好应对,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中国信保学堂,作者:富小彤,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业务处客户经理,小微服务标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