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篇对ITC产业损害调查制度的介绍,以下将聚焦于美国进口商在损害认定中的实际影响力,通过多起对华双反典型案例,展示其如何以市场数据和供应链逻辑协助企业实现无损害抗辩。
三、美国进口商对ITC损害认定的实际影响
在美国“双反”调查中,进口商通常是ITC产业损害调查中的重要参与主体。对于部分长期依赖中国供应链的美国进口商而言,如涉案产品被最终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往往将直接影响其采购成本、市场供应稳定性及终端客户履约能力。因此,在部分案件中,美国进口商与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对征税、维持现有供应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强共同利益。
与中国出口企业相比,美国进口商及下游采购商作为美国本土市场主体,其经营利益、市场数据及采购行为通常更容易获得ITC关注。尤其是在涉及价格影响、市场替代性、供应链稳定性及客户需求等问题时,进口商提交的问卷回复、听证意见及市场证据,往往会对ITC关于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产生直接影响。
实践中,部分中国企业出于“避免引起调查机关额外关注”等考虑,对于是否推动美国进口商、采购商参与调查程序存在顾虑。但从ITC产业损害调查的程序逻辑来看,美国进口商、采购商本身即属于ITC重点关注的市场主体,其参与通常并不会被视为额外风险因素。相反,进口商提供的采购、价格、供应链及市场竞争信息,往往能够帮助ITC更全面地理解美国市场实际运行情况,并为涉案产品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提供重要支持。
此外,在部分案件中,美国进口商还会联合下游用户、行业协会及终端客户共同参与抗辩,说明征税措施可能对美国市场供应、下游产业经营及终端消费者造成的影响。相关意见有时也会成为ITC综合评估市场竞争状况及产业影响的重要参考因素。
近年来,在部分美国进口商及下游用户积极参与的案件中,中国企业最终获得无损害裁决。相关案件实践显示,美国进口商的参与通常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围绕价格影响因素的抗辩:关于“低价销售”“压价”及“抑价”的争议
在美国ITC的行业损害调查中,价格影响分析是认定“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核心法定环节。根据美国国内法,ITC必须审查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存在显著的低价销售(underselling),以及进口产品是否在显著程度上压低了国内产品价格(price depression)或抑制了本应发生的价格上涨(price suppression)。
对于应诉方而言,切断价格影响链条是阻却因果关系的有效手段。即使美国商务部认定了倾销或补贴幅度、即使涉案进口产品在绝对数量或市场份额上占据显著地位,如果能证明进口产品并未在市场上进行破坏性定价(即以高于或等于国内产品的价格销售,或国内产业依然能顺利传导成本),那么仍然可以有效削弱ITC关于价格影响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基础。由此可见,在此类抗辩中,美国进口商和下游采购商所能够提供的实际交易数据、采购合同结构及市场细分证据,往往是化解申请人所谓“行业受到损害”指控的有力武器。
以下将结合四起美国发起的涉华调查案件,剖析进口商如何通过市场数据与定价逻辑论证来进行价格影响抗辩;同时,我们也得以一窥美国调查机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在认定价格影响时的分析框架,以及其在相互制约、竞合中的实务效果。
1. 2019年美国对中国玻璃容器反倾销反补贴案
2019年,应美国玻璃包装联盟(American Glass Packaging Coalition)申请,美国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来自中国的玻璃容器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尽管商务部很快认定中国企业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并拟定了高额税率,但在2020年的最终裁定中,ITC以“进口产品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为由决定不予征税,本案由此以中方胜诉。[1]
为了反驳申请人笼统的倾销指控,在该案中,进口商和美国用户提交了详实的中美产品价格对比数据。数据显示,绝大多数进口涉案产品价格高于美国同类产品,部分产品价差甚至较为明显,[2]并未呈现低价销售(underselling)特征。在ITC收集的具体季度价格对比记录中的59次比对里,仅有13次出现中国产品售价低于美国同类产品的情况;其余的46次,中国产品价格事实上更高。这一对比说明,当时的美国市场中的主导现象根本不是低价销售,反而应该是压倒性的高价销售(predominant overselling)。
进一步分析表明,在损害分析期内,大多数类型的涉案产品和美国同类产品价格均呈现上涨趋势,且进口涉案产品价格上涨得更为普遍。部分价格下降的美国产品,其价格仍明显低于同期进口涉案产品价格,并不存在申请方指控“压价(price depression)”现象。同期,在美国国内产业在生产成本上升、市场需求波动的背景下,美国国内产品价格仍在整体上涨,这表明美国生产商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向市场传导成本上涨的能力,也佐证了涉案进口产品并未明显抑制(suppress)美国国内产业本应实现的价格增长这一事实。[3]
除了直接的价格比较,进口商还通过市场细分数据尝试向ITC证明中美产品在目标客户群上不存在直接替代竞争。其主张,美国本土大厂为了覆盖玻璃熔炉高昂的固定成本,更为追求高产能利用率,因此对客户设置了较高门槛的“最小订单量(MOQs)”,将绝大部分产能集中于服务大批量、标准化的产品制造商。相反,中国生产商的最小订单量要求远低于美国企业,正好填补了美国国内产业不愿涉足的市场空白——即满足面临小批量、短周期、高定制化需求的“中小型最终用户”。ITC官方数据证实:在调查期内,几乎所有来自中国的涉案进口玻璃容器均销往了各细分市场中的中小型最终用户,填补了美国国内产业在小批量、定制化或短周期订单方面服务不足的市场空间,而并没有去抢占本地制造商的市场。此种客户体量区隔导致中美产品不太可能构成直接竞争。[4]
此外,在交易模式上,美国进口商进一步揭示了“长协与现货”的隔离机制。数据显示,美国国内生产商有相当比例的出货是通过“长期供应合同(long-term contracts)”锁定的(平均合同期长达4.6年)。相比之下,进口商长期合同的平均期限仅为2.5年。这些长协合同具有价格重议或与原材料价格挂钩的安排,即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调整。[5]而中国涉案进口产品则主要活跃在以单次交易为主的现货市场(spot market)或短期合同中。这种交易模式的错位,使得美国本土企业被有效保护在长期合同的定价机制内,避免了与中国现货进口产品发生所谓“头对头”的直接价格战。
综合以上考量,美国ITC最终认定本案中不存在损害,中国全行业由此胜诉。该案表明:在损害抗辩中,进口体量的显著(volume significance)并不在法律上先验等同于显著的不利价格影响(legally significant price effects)。通过提供详尽的微观定价模式与客户区隔数据,进口商能够彻底拆解表面上的竞争假象,从而在实质上阻却措施实施。
2. 2023年美国对中国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案
类似情况在2023年美国对中国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亦有所体现。
2023年10月,受美国铝型材制造商联盟(U.S. Aluminum Extruders Coalition,包含14家企业)以及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的申请,美国商务部与ITC决定对来自中国、哥伦比亚、印度、墨西哥等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铝型材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后,ITC于2024年底作出最终裁决,认定涉案进口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该案同样以无损害结案。
铝型材行业的价格形成有着“金属+”特征,即交易价格通常由原铝成本与加工/转换费用共同构成。事实上,铝型材一般按照“伦敦金属交易所价格(LME)+中西部溢价(Midwest Premium)+转换价格(conversion price)”进行定价,且相当比例的美国生产商及进口商合同均与原材料即铝成本挂钩。[6]因此,在本案价格影响抗辩中,进口商及下游用户提交的合同、采购及价格数据,有助于说明铝型材价格变化是高度受原铝价格指数及合同传导影响的。调查期内,原铝作为全球交易商品,其价格自2021年1月每磅0.91美元上升至2022年3月每磅1.59美元,此后回落至2023年8月约每磅0.97美元,并于2024年3月回升至每磅1.01美元;这表明铝型材价格首先受到上游金属价格周期性波动的显著影响。[7]
在此基础上,ITC多数意见并未认定美国国内铝型材价格因涉案进口而整体大幅下跌。相反,记录显示,在五个定价产品中,美国国内产品价格有四个在调查期内上涨;涉案进口产品中有价格数据的产品1至产品4的销售价格亦均出现上涨,几乎所有有价格数据的涉案国进口价格都在上涨。ITC因此认定,涉案进口产品并未在显著程度上压低美国国内产业价格。[8]
同时,ITC在价格抑制分析中进一步注意到,尽管美国表观消费量总体下降,国内产业的单位净销售值在2021年至2023年间仍增加727美元/短吨,增幅高于同期单位销售成本增加的609美元/短吨,导致销售成本占净销售额比例从2021年的88.3%降至2023年的87.7%。以上情况表明,美国国内产业仍具备将成本上涨向下游客户传导的能力,行业并未陷入由于涉案进口价格压力造成的“成本—价格挤压(cost-price squeeze)”。[9]
无论如何,涉案进口产品并未对美国国内产品价格造成明显的价格压低(depress)和价格抑制(suppress)。美国国内产业亦持续具备覆盖成本上涨的定价能力。[10]
由此可见,即使在某些特定时期或部分细分产品上存在低价竞争的实例,其也显然尚未达到“显著低价销售(significant underselling)”的程度;[11]在此背景下,ITC认为本案不存在明显的损害情形。
3. 2023年美国对中国玻璃葡萄酒瓶反倾销反补贴案
在2023年12月底,美国商务部与ITC受美国玻璃生产商联盟(U.S. Glass Producers Coalition,主要由Ardagh Glass Inc.及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组成)的申请,决定对来自中国、墨西哥和智利(智利部分的申请后被原告撤回)的特定玻璃葡萄酒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同样地,在商务部裁定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后,ITC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初分别对该案的反补贴和反倾销部分作出了无损害终裁。[12]
在本次调查中,包括Encore Glass在内的主要美国进口商和分销商及下游用户同样也提交了与价格影响相关的市场数据,[13]证明中国玻璃葡萄酒瓶并未低价销售(underselling),对美国产品不存在压价(price depression)和抑价(price suppression)[14],且中美两国产品在商业上存在高度的“互不替代性”,用以说明二者不存在所谓价格竞争。
进口商认为,美国国内生产商几乎将所有产能集中于为大型企业酒庄提供大批量、标准化的酒瓶;而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则主要是为精品和中型酒庄提供高度定制化、小批量的特色容器。这种差异化的产品导致了二者在消费市场上的区隔,抑制了彼此的竞争。[15]
在价格对比上,进口商配合提交的交易数据也很悬殊:在ITC合计143次的价格比较里,中国产品仅有9次出现低价销售(underselling);其余134次都为高价销售(overselling)。这充分证明了中国定制化酒瓶高附加值的市场定位。而在随后中国和墨西哥的trailing AD案中,累计涉案进口在104次季度价格比较中仅有7次低价销售,其余97次均为高价销售。[16]
在该案中,ITC并没有接受进口商所提出的“不竞争”论点。相反,ITC举例表示,许多本地采购商在调查期内将采购从美国本土产业转向了涉案国进口产品,并因此认为,美国国产玻璃葡萄酒瓶与涉案进口产品之间存在直接竞争。此外,所有提交问卷的美国生产商、大多数进口商和采购商都报告称,国内同类产品与进口产品“总是(always)”或“经常(frequently)”可以互换。[17]
但尽管如此,ITC最后认为:由于中、墨酒瓶卖得比美国本土产品还贵,未与美国产业进行价格战,且进口量在缩减;美国本土企业卖不出去、利润下滑的真实原因,是美国国内市场的总体需求萎缩了12.5%,以及本土企业自身关闭工厂带来的巨额成本。因此,即使中国瓶在某些情况下价格较低,也并未迫使美国生产商降低其标准瓶的价格。美国国内生产商依然成功维持了对其大客户的定价权。基于此,ITC作出了无损害裁决,该案以中方胜诉告终。
4. 2016年美国对中国卡车和客车轮胎(Truck and Bus Tires)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2016年1月2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代表美国国内产业就中国卡客车轮胎提出“双反”调查申请。商务部和ITC随后发起调查。2017年1月,与前三案类似,商务部率先作出了肯定性裁决,ITC接着作出无损害的产业损害终裁,因此当时未发布征税令。
但是与前三案不同的是,卡客车轮胎案经历了一重反转,原告在终裁后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法院于2018年11月驳回ITC的无损害裁决并将其发回重审。2019年1月,ITC在重审程序中改变原判,作出了肯定性的实质损害裁定。2020年,CIT在后续诉讼中维持了该肯定性裁定。
在ITC最初调查中,进口商与应诉方面对不利的价格比对结果,试图从宏观成本与市场细分两个层面切断因果关系。其主张包括:
- 美国国内轮胎价格下跌系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核心原材料成本暴跌所致,而非中国进口产品的价格打压;
- 美国轮胎市场存在严格分层(Tiers),本土品牌主导Tier 1、Tier 2高端市场,中国产品集中于Tier 3、Tier 4售后市场(Aftermarket),两者缺乏直接价格竞争。
在该案中,美国进口商与下游用户向ITC展示了轮胎市场独特的长协定价模式,从而在根源上隔离了进口产品对美国本土产品的直接价格冲击。事实上,美国国内制造商绝大多数销售均通过多年期供应协议完成,协议中包含指数化价格调整公式,将最终价格与能源、劳动力及原材料成本变动直接挂钩。这一机制有效将美国生产商隔离于现货市场之外,使其无需与中国进口产品进行直接的“头对头”的价格竞争。
上述逻辑一度说服ITC多数委员,于2017年作出初步无损害裁决。该案裁决后,申请人不服判决,于是上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后者在随后的审理中推翻了上述结论(Slip Op. 18-151)。法院指出,依正常市场逻辑,原材料成本大幅下降应使美国企业利润率显著扩大,但低价中国轮胎的存在剥夺了企业本应扩大的利润空间,迫使其为维持市场份额而放弃提价,此情形在法律上可能构成价格抑制(price suppression)。CIT同时批评ITC将低价销售与压价/抑价两步分析混为一谈,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ITC重新审视了微观价格比对数据。在85次季度价格比对中,中国轮胎79次低于美国同类产品,低价幅度(underselling margins)介于11.0%至50.2%之间,平均达38.5%。[18]在竞争最激烈的售后市场,中国轮胎在全部60次季度比对中均呈低价销售。面对上述压倒性的低价销售记录,ITC在重审裁决(USITC Pub. 4877)中认定,中国轮胎的大量低价涌入压低了Tier 3市场价格,迫使美国生产商降价或退出,且价格压力向上蔓延至Tier 2产品;低价进口阻碍了美国企业提价以收回劳动力、管理等非材料成本,导致国内产业陷入“成本-价格挤压(cost-price squeeze)”。最终,该案被改判为肯定性裁决,并正式出台双反征税令。[19]
由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如果交易记录确实呈现压倒性的低价销售,且国内产业存在利润挤压,那么单纯以“原材料降价”、区分竞争市场来试图规避价格影响的策略或将失效。此时,原材料降价可能被认定为国内产业未能实现利润最大化、遭到抑制的佐证,从而反作用于应诉主体。
(二)因果关系的抗辩:涉案进口产品并非产业状况变化的主要原因
除价格影响因素外,因果关系(causation)也是ITC产业损害调查中的核心分析内容之一。即便美国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出现经营指标下滑,ITC仍需判断该等下滑是否由于涉案进口产品所致,还是主要由其他市场因素造成。
然而,在实务中,ITC关于“由于(by reason of)”的认定门槛较低,这也为进口商和应诉方提供了一定抗辩空间。以2019年美国对中国瓷砖双反案为例,ITC明确指出,只要涉案进口产品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超过微小或附带影响(minimal or tangential)”的原因,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充分的因果联系,即可满足要求。ITC并不要求涉案进口产品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或者唯一原因,也不要求完全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在该案中,尽管美国市场主要由规模高达17亿美元的非主诉国进口产品占据,且国内需求本身也在收缩,ITC依然凭借其所谓的“部分贡献”理论,认定了中国产品的因果关系,并作出了肯定性损害裁决。
这种宽松的归因方式在法理上显然存在争议。首先,其可能与WTO“不归因(Non-attribution)”原则存在潜在冲突:虽然WTO《反倾销协定》第3.5条和《反补贴协定》第15.5条未明确要求证明到涉案进口产品是损害的唯一原因,但其确实要求调查机关审查其他已知因素,并必须进行区分,不得将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因于涉案进口产品。若ITC在分析中未充分区分非主诉国进口、需求下降等因素的影响,而仅以描述性的表达如“共同作用”、“部分贡献”完成归因,则不可避免会削弱因果关系分析的严谨性。
其次,在美国双反调查的双轨体系内,ITC的这种低门槛定性标准与商务部也不相契合。根据相关法律,美国商务部在倾销和补贴幅度的调查中,必须进行精确到具体交易的归因(transaction-specific attribution),而不应采笼统的“贡献”理论来分配税率;而ITC在损害阶段则可依据较宽泛的原因标准对全行业作出损害认定并触发救济措施。
面对此种标准化差异,美国进口商及下游用户在参与ITC程序时的核心策略便是通过提供详实的本土市场数据,证明国内产业的任何恶化均完全由“其他因素”驱动,从而切断涉案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链条,见下述三案中的论证便可略知一二:
1. 2019年美国对中国玻璃容器反倾销反补贴案
在该案中,进口商和下游用户通过对市场趋势的比对,削弱了申请人关于因果关系的主张。进口商向ITC提交的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即使涉案中国产品进口量明显下降,美国国内产业的产量和销量仍在下滑。换言之,中国进口涉案产品与美国国内产业恶化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20]
进口商还进一步指出,美国玻璃容器产业承压,主要源于其他市场因素。一方面,美国表观消费结构发生变化,尤其是国内啤酒市场需求明显下降;另一方面,在部分细分产品领域,非主诉国进口产品也形成了较强竞争。这些证据为ITC提供了更具解释力的替代原因。
基于上述分析,ITC最终认为,美国国内产业的业绩下滑不能归因于中国涉案产品,认定不构成损害。
2. 美国对华铝型材案和卡车案
在该案中,面对涉案进口数量较大、市场份额上升的指控,美国进口商从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供需变化入手,力求阻却因果关系。对于调查期前段即2021年至2022年进口增加的情况,进口商指出,这是因为国内产业在新冠疫情期间大规模减产[21],导致国内用户和消费者不得不转向进口产品,而并非源于中国产品的低价冲击或掠夺性竞争。疫情后美国市场需求恢复较快,美国国内产业却受到供应链紧张和产能瓶颈限制,无法及时满足市场需求。在此背景下,部分美国用户转向进口,更多是为了填补本土供应缺口,这符合商业逻辑。对于调查期后段国内产业业绩下滑的情况,进口商则进一步说明,主要原因是2022年至2023年整体市场需求回落、宏观经济放缓,而非涉案进口产品挤压国内产业。也就是说,不同阶段的市场变化归因不同,前期进口增长主要对应国内供给不足,后期产业承压则更多反映需求收缩。不能以“进口增加导致产业损害”以偏概全。
ITC最终认定,国内产业状况变化主要受到宏观供需因素影响,涉案进口产品与产业损害之间缺乏充分因果联系,因此作出了无损害裁决。
此外,在2016年美国对中国卡车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案中,进口商也向ITC主张原材料成本下降(天然橡胶价格跌55.6%,合成橡胶跌40.3%)[22]是轮胎降价主因,与中国产品无关[23]。该案前期也因此获得无损害裁决。
从上述案件来看,能够通过充分的市场数据,说明国内产业的业绩变化主要由需求收缩、供给不足、成本波动、非主诉国进口竞争等其他因素造成,进口商仍有可能削弱乃至于切断涉案进口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
但同时需注意的是,个案胜诉只能作为参考,远不能说明ITC现行的因果关系标准的严谨程度。事实上,ITC在“by reason of”项下采用的低门槛、定性化归因方法本质上与WTO原则以及美国商务部的归因要求均存在明显距离。因此,在实践中,企业不应低估ITC的自由裁量权限,尽早建立完整的证据链,以实际数据迫使ITC正面回应其他因素的影响。
(三)发动下游用户基于公共利益考量阻却因果关系
除了纯粹的价格和数据论证,如果将抗辩视角延伸到非价格因素的公共利益,无损害裁决的理由或能进一步强化。
虽然在美国双反案件中,ITC的唯一法定任务是判定涉案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其不能仅仅因为征税会损害下游用户或消费者利益,就放弃采取救济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诉求在ITC程序中完全没有价值。在实务中,有经验的进口商团队会将所谓“公共利益”诉求转化为法定的“竞争条件(Conditions of Competition)”与“因果关系(Causation)”抗辩要素。其核心策略是:通过下游用户的证词和采购数据,向ITC证明客户购买中国产品是出于非价格因素(non-price factors)考虑,或者是由于美国国内供应受限导致。通过此种“曲线救国”来说明,涉案进口产品与满足下游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诉求密不可分。
在2016年的美国卡车轮胎案的调查前期,美国用户向ITC提供了详细的对比图表,证明中国轮胎在可获得性、使用成本、交货条款、付款期限、包装方式、供应可靠性、运输成本、质保等方面显著优于美国轮胎,[24]证明中国轮胎在许多非价格的商业考量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绝不仅只是价格原因。美国用户特别强调,国内产业存在供应短缺现象,甚至存在生产空白(如美国国内产业不生产斜交管卡车轮胎,本土该类轮胎产品实际上已经停产二十多年,美国用户除了进口中国产品外别无选择)。[25]从公共利益角度劝说ITC不采取措施。
与此同时,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作为行业代表,还组织国内轮胎企业赴美,并在华盛顿特区召开轮胎企业及海外进口商会议,讨论全行业的损害问题。根据多边会议讨论以及进口商补充意见,行业律师和经济学家对产业损害问卷提交多份评论意见,[26]以美国经济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利用“竞争条件”和“非价格因素”进行变相的公共利益抗辩,为ITC在初裁中的无损害裁决提供了更广阔的依据:既然美国国内产业自己产能受限、交货期长、且放弃了部分细分产品的生产,那么中国产品的进口就是为了满足美国消费者市场真实的需求、填补供应缺口,而非通过恶意低价挤占美国企业的生存空间。尽管该案后因法院发回重审而发生反转,但进口商动员下游用户从竞争条件切入抗辩的方法仍值得借鉴。
基于上述案例,进口商主要通过两大路径来进行损害抗辩:一方面,损害问题的技术抗辩。通过提供进口量、市场份额、产品价格等关键数据证明进口产品未造成价格影响、未导致美国国内产业经营恶化、进口产品与美国国内产业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借用美国下游用户、最终消费者之手,共同进行因果关系抗辩,强调征税将导致其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遭受更大损失,形成“保护一个产业却损害多个产业”的局面。此外,还可以通过州议员等政治力量向ITC游说施压,强调案件裁决对地方就业和经济的影响。
四、对中国出口企业的法律建议
面对美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国企业在立案初期就可与主要美国进口商(优先与在美国市场具有较大份额、拥有政治资源的进口商合作,尤其是那些在关键州拥有生产基地或重要雇主的企业)建立应诉联盟,动员美国所有的进口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积极踊跃填写问卷。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可专注于倾销/补贴抗辩,美国进口商可负责市场数据提供、下游用户动员及本土政治游说,专注于损害和因果关系抗辩。
在具体的损害抗辩数据上,由于美国反倾销调查损害分析期通常在3~5年左右,故需联合进口商收集至少3~5年的市场数据,包括中美产品价格、美国自中国进口涉案产品量、美国国内产业各项经济指标等,用客观证据反驳损害指控。
在公共利益抗辩上,进口商可基于本土信息优势,分析征税对美国下游产业的影响,量化成本增加、供应短缺、就业减少等数据,增强抗辩说服力。
结语
在全球化供应链深度交织的背景下,进口商已成为应对贸易救济调查的关键战略资源。从玻璃酒瓶案到铝型材案,从玻璃容器案到卡客车轮胎案,美国进口商在无损害抗辩中屡次发挥决定性作用。他们不仅是贸易伙伴,更是中国企业跨越贸易壁垒的重要同盟军。
随着美国对华贸易政策持续高压,中国企业更需善用进口商的本地优势,构建攻守兼备的应诉策略,将单纯的“法律抗辩”升级为“产业链共同利益保卫战”,在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
[1]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玻璃容器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Glass Containers from China, Inv. No. 701-TA-630 (Final)),USITC Pub. 5068,2020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玻璃容器反倾销调查终裁报告》(Glass Containers from China, Inv. No. 731-TA-1462 (Final)),USITC Pub. 5132,2020年11月。
[2]注:多数中国涉案产品价格均高于美国同类产品,价差幅度约为1.1%至123.4%。
[3]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玻璃容器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Glass Containers from China, Inv. No. 701-TA-630 (Final)),USITC Pub. 5068,2020年6月,第23—31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068.pdf。
[4]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玻璃容器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Glass Containers from China, Inv. No. 701-TA-630 (Final)),USITC Pub. 5068,2020年6月,第23—24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068.pdf。
[5]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玻璃容器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Glass Containers from China, Inv. No. 701-TA-630 (Final)),USITC Pub. 5068,2020年6月,第19页及第V-4—V-6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068.pdf。
[6]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意大利、马来西亚、墨西哥、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泰国、土耳其、阿联酋及越南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 Inv. Nos. 701-TA-695-698 and 731-TA-1643-1644, 1646-1657 (Final)),USITC Pub. 5560,2024年11月,第29页脚注98、第V-5—V-6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560.pdf。
[7]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地区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5560,2024年11月,第56页;委员会记录/公开报告第V-1页及表V-1,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560.pdf。
[8]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地区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5560,2024年11月,第66—67页。
[9]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地区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5560,2024年11月,第67—68页。
[10]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地区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5560,2024年11月,第77页。
[11]同上
[12]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和墨西哥玻璃葡萄酒瓶反倾销调查终裁报告》(Glass Wine Bottles from China and Mexico, Inv. Nos. 731-TA-1662-1663 (Final)),USITC Pub. 5588,2025年2月,第1—4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588.pdf。
[13]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和墨西哥玻璃葡萄酒瓶反倾销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5588,2025年2月,第20—24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588.pdf。
[14]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和墨西哥玻璃葡萄酒瓶反倾销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5588,2025年2月,第18—24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588.pdf。
[15]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和墨西哥玻璃葡萄酒瓶反倾销调查终裁报告》(Glass Wine Bottles from China and Mexico, Inv. Nos. 731-TA-1662-1663 (Final)),USITC Pub. 5588,2025年2月,第15—16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588.pdf。
[16]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和墨西哥玻璃葡萄酒瓶反倾销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5588,2025年2月,第18—19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588.pdf。
[17]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和墨西哥玻璃葡萄酒瓶反倾销调查终裁报告》(Glass Wine Bottles from China and Mexico, Inv. Nos. 731-TA-1662-1663 (Final)),USITC Pub. 5588,2025年2月,第13—16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588.pdf。
[18]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发回重审裁定报告》(Truck and Bus Tires from China, Inv. Nos. 701-TA-556 and 731-TA-1311 (Remand)),USITC Pub. 4877,2019年4月,第28—29页,载 https://www.usitc.gov/sites/default/files/publications/701_731/pub4877.pdf。
[19]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Truck and Bus Tires from China, Inv. Nos. 701-TA-556 and 731-TA-1311 (Final)),USITC Pub. 4673,2017年3月,第27—30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4673.pdf。
[20]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玻璃容器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5068,2020年6月,第34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068.pdf。
[21]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地区铝型材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5560,2024年11月,第109页脚注66,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5560.pdf。
[22]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4673,2017年3月,第49页,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4673.pdf。
[23]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4673,2017年3月,表II-13,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4673.pdf。
[24]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4673,2017年3月,表II-14,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4673.pdf。
[25]参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终裁报告》,USITC Pub. 4673,2017年3月,表II-2,载 https://www.usitc.gov/publications/701_731/pub4673.pdf。
[26]杨宏辉:《美国ITC对中国全钢胎行业开展问卷调查》,《中国橡胶》杂志,2016年9月27日,载 https://mp.weixin.qq.com/s/9QUu9dNb1PKdktJrt1_psA。
原标题:企业出海与合规|美国进口商在美国双反ITC损害调查中的关键作用——基于ITC损害程序的实务观察与应诉策略(下篇)
来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作者:
- 罗心曲,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领域: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代理、WTO争端解决、企业合规、出口管制与对华经济制裁抗辩等法律业务
- 苗青青,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领域:国际贸易救济,涵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出口管制等
特别声明: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对客户的信息保密义务,本篇所涉客户及项目 内容均取自公开信息或征得客户同意。本篇观点仅供参考,不可视为竞天公 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