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匈牙利地处欧洲中部,因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日趋完善的基础设施与发达的仓储物流网络,已成为中东欧地区重要的生产基地与区域物流集散中心。[1]近年来,中国对匈牙利直接投资快速增长,匈牙利已成为中国在欧洲最重要的投资目的地之一。据匈牙利投资促进局数据,2025年中国对匈投资额达39.7亿欧元,占匈牙利吸引外资总额的近57%,连续三年成为匈牙利最大外资来源国[2]。

目前,中资企业在匈牙利的投资领域涵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化工、物流、信息通信、可再生能源、工程机械以及金融等多个行业。在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领域,匈牙利拥有完整的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业基础,2024年其产值占整体制造业产值的25.8%。[3]中资企业如宁德时代在德布勒森投资建设100GWh电池工厂,比亚迪在塞格德建设新能源乘用车生产厂,亿纬锂能、欣旺达、恩捷股份、华友钴业等企业和项目也相继落地。在信息通信领域,华为公司在匈设有欧洲供应中心和欧洲物流中心,中兴通讯等企业也在当地开展业务。

匈牙利环境监管体系自2026年新一届政府通过《关于政府成员职责和权力的第90/2026号政府法令》设立独立生态环境部、完成监管架构调整后,环境执法刚性进一步增强,项目建设与运营全周期的合规要求显著趋严。在匈牙利落地的大工业项目,需同步满足水务、大气、固体废物、空间规划等多维度的法定许可要求,环评审批、统一环境使用许可(IPPC)核发、日常执法核查均有程序约束。近期已有多例外资及中资企业因施工期建筑废土违规流转、试运行废气排放超标、环评公众参与程序瑕疵等问题,触发环保专项调查、产线临时关停甚至许可撤销或行政诉讼,直接影响项目投产进度与投资收益。在收集、分析研究中国企业在匈牙利投资建设项目遇到的生态环境法律问题基础上,我们写作了该研究报告,供参考及交流。

一、匈牙利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匈牙利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呈现出严格的成文法效力等级特征与深度的欧盟法制融合,不仅由宪法、法律、政府法令、部长令及地方自治政府法令构建起国内五级法律体系,还服从欧盟法的优先原则,涵盖了欧盟条例在境内的直接适用以及欧盟环境指令向国内法的全面转化。

(一)匈牙利国内法层级

匈牙利国内环境法律体系自上而下划分为五个层级。

1、宪法是匈牙利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最高效力渊源。现行《匈牙利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Law of Hungary)“自由与责任”章节第XXI条规定:“(1) 匈牙利承认并执行每个人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2) 任何对环境造成损害的人,均有义务依法对其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这一条款确立了两项环境法的宪法基石:

  • 健康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宪法基础;
  •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宪法化,明确了环境损害责任的归属规则。

此外,基本法第P条第(1)款规定,国家与每个人均有义务保护、维持和为后代保留土地、水资源、森林和生物多样性。[4]

2、法律是由匈牙利国会(National Assembly)制定的立法,主要包括作为环境基础性法律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针对特定领域或污染源的单行法,如《废物管理法》《水管理法》《气候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环境产品费法》《能源效率法》等。这些法律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的法定权限、基本审批程序、违法惩戒措施以及重大的国家环境制度框架。主要有以下:

(1)匈牙利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1995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Act LIII of 1995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该法构成匈牙利环境监管体系的核心框架,确立了预防、审慎、污染者付费三大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 环境介质保护,对土地及地质介质、水体、大气、生物圈等自然资源的承载力设定保护基线;
  • 环境危害因素规制,针对危险物质及工艺、固体废弃物、工业噪声与辐射等污染源设定准入门槛与管控要求;
  • 行政监督与公众参与,规定环保组织及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听证、监督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法律责任与生态修复,要求环境使用者对其造成的潜在或实际环境损害承担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并负有将受损生态环境恢复至原状的义务。

该法是匈牙利环境许可、监管与执法的上位法依据。[5]在该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与立法授权下,匈牙利政府近年修订了废弃物管理、危险化学物质管控等配套政府令。

(2)匈牙利废弃物管理领域的主要法律为2012年颁布的《废物管理法》(Act CLXXXV of 2012 on Waste)。该法主要规定了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转运、处置实行全链条闭环管控等内容。[6]其核心是2021年完成重大修订以对接欧盟循环经济指令,对电池企业的废电解液、含重金属污泥,整车企业的漆渣、废溶剂等危险废物范畴实行严格管控,相关环节的疏漏可能引发罚款乃至刑事责任。

(3)匈牙利水资源管理领域的主要法律为1995年颁布的《水管理法》(Act LVII of 1995 on Water Management)。该法主要规制工业取水与废水排放,是耗水量大的电池厂和整车厂水务审批的主要依据。[7]2024 年 10 月起,取水和排水许可权限已从流域机构下放至州政府办公室,企业需相应调整审批对接主体 。[8]

(4)匈牙利气候与碳排放领域的主要法律为2020年颁布的《气候保护法》(Act XLIV of 2020 on Climate Protection)。该法主要将 2050 年碳中和目标法律化,设定了 2030 年减排 40%、可再生能源占比 21% 的初始中期目标。[9]

(5)此外,还有《自然保护法》[10]《环境产品费法》[11]《能源效率法》[12]等专项立法,分别对工业选址涉及的生态保护与空间开发限制、特定商品的环境产品费征收与生产者延伸责任,以及高耗能企业的能效审查与能源审计义务作出规定。

3、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由匈牙利政府颁布,其效力仅次于国会通过的法律。政府法令主要规定法律的实施细则,也是将欧盟指令转化为匈牙利国内法的主要载体。与工业项目相关的政府法令可概括为以下四类:

(1)第一类是项目准入与许可程序类,此类法令规定项目许可的申请条件与办理程序。例如,第314/2005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IPPC)程序的政府法令》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EIA)与统一污染预防控制的许可程序,其2024年修订将电池制造纳入强制环评范围[13]。第280/2024号《建设与开发许可政府法令》于2025年7月实施,规定了建设许可与环评许可的衔接机制,压缩了先建后补的操作空间[14]。

(2)第二类是监管执法与行政处罚类,此类法令规定地方行政机关(如州政府办公室)的执法裁量权和罚款计算基准。例如,2025年第61/2025号《环境保护罚款修订政府法令》修订了环保罚款规则,并赋予州政府办公室不经限期整改、直接下达即时停产令的裁量权[15]。

(3)第三类是特定行业与延伸生产者责任类,此类法令多为欧盟专项指令的国内转化版本,针对特定行业的产品全生命周期设定义务。如第267/2004号《报废车辆政府法令》针对整车行业,要求车企在设计端限制有害物质,并承担建立全国免费回收网络的责任。[16]第80/2023号《延伸生产者责任计划政府法令》针对包装废物等领域规定了延伸生产者责任(EPR)计划,要求企业缴纳回收基金。[17]

(4)第四类是生态保护与空间区划类,此类法令主要约束项目选址。第275/2004号政府法令,即《Natura 2000保护地政府法令》,将欧盟自然保护指令转化为匈牙利国内法,明确了限制或禁止工业建厂的生态敏感区域。[18]

4、部长令(Ministerial Decree)由各主管部委(如目前的生态环境部以及历史上履行环保职责的能源部、农业部等)部长单独或联合签发。部长令通常以附件形式列明污染物限值、监测方法和技术判定规则,是企业日常运营中最常接触的技术标准。以下几个部长令需关注:

(1)6/2009号(IV. 14.)三部门联合部长令《关于地质介质与地下水污染限值的联合部长令》,是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阈值的技术规范,列明数十种重金属及有机物的筛选值和限值[19]。

(2)4/2011号VM部长令《关于空气污染水平限值及固定源排放限值的部委令》是匈牙利环境空气质量的技术规范,列明常规污染物的健康限值[20]。需要指出的是,该部长令的限值清单以常规污染物为主,钴、锰等电池行业特征污染物未列入健康限值清单,仅在环评程序中作为规划指导值用于扩散模拟。

(3)26/2014号VM部长令《关于限制特定活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部委令》针对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CMR)类挥发性有机物设定废气排放限值。

5、地方自治政府法令是由各级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会议制定的法规。在匈牙利的行政体系中,代表中央垂直管辖的各州政府办公室仅拥有行政执法与审批权,没有立法权。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是各级地方自治政府的代表会议。根据《匈牙利基本法》第32条的授权,地方自治政府有权在不与上述上位法(法律、政府法令、部长令)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自治政府法令以管理属地公共事务。[21]对于工业项目而言,此类地方立法对项目落地的直接影响涵盖以下方面:

  • 地方建筑与空间规划规范,通常以地方法令形式确立,决定特定地块是否允许转为工业用地、容积率上限以及绿化隔离带宽度;
  • 局部环境滋扰控制,地方政府有权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公共滋扰管制法令,如针对特定时段的重型车辆物流噪音、光污染及恶臭气味设定义务;
  • 地方废物管理与保护区划定,规定地方市政固体废物的收集规则、收费标准,并有权将具有地方生态价值的林地或湖泊划定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限制工业开发。

(二)欧盟法在匈牙利的适用

匈牙利于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根据《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288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22],欧盟条例(Regulation)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无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即在匈牙利境内直接适用;欧盟指令(Directive)设定成员国必须达到的目标,匈牙利须在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政府法令或部长令后适用。与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相关的欧盟法,亦按前述两种方式在匈牙利发生效力。

1、下列欧盟条例无需转化即在匈牙利境内直接适用,相关企业直接承担条例规定的义务:

(1)《REACH法规》(EC 1907/2006)是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条例。该条例要求在欧盟市场制造或进口化学物质的企业履行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程序;对列入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的物质,企业负有信息通报义务。从事基础化工原辅料、汽车涂装溶剂、动力电池电解液等业务的企业,需建立供应链物质审查机制,以满足前述要求。[23]

(2)《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EU 2023/1542)涵盖便携式电池、工业电池、轻型交通工具电池及电动汽车电池等品类,对产品的碳足迹声明、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数字电池护照(DPP)的建立以及延伸生产者责任(EPR)确立了分阶段实施的合规要求。[24]

(3)《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CBAM, EU 2023/956)对原产于欧盟境外的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及氢气等类别产品实施进口调节,要求进口商依据产品隐含碳排放量清缴CBAM证书。现阶段部分终端机电产品与整车尚未纳入征收范围,但相关企业的供应链上游涉及受控铝材与汽车用钢的,仍需在供应链源头建立碳足迹核算、核查与追溯能力。[25]

2、下列欧盟指令须在指令规定的期限内转化为匈牙利国内法后适用。其中,工业排放、环评、水、废物及环境责任等框架性指令,主要由匈牙利《环境保护法》《水管理法》《废物管理法》及相关政府法令承接转化:

(1)《工业排放指令》(IED, 2010/75/EU)确立了针对大型工业项目的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IPPC)制度以及最佳可行技术(BAT)原则。[26]

(2)《环境影响评价指令》(EIA, 2011/92/EU)是匈牙利环评制度的欧盟法基础,对项目审批前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提出要求。[27]

(3)《水框架指令》(2000/60/EC)与《废物框架指令》(2008/98/EC)分别设定了成员国必须达到的流域水体生态目标和固体废物分级预防原则。[28]

(4)《环境责任指令》(2004/35/EC)确立了防范和补救环境损害的责任框架。[29]

(5)《报废车辆指令》(ELV, 2000/53/EC)针对汽车工业设定环保要求,整车制造企业须在产品设计端限制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的使用,并承担报废车辆的免费回收义务,满足法定的材料再利用与再循环率指标。[30]

(6)《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指令》(EU ETS, 2003/87/EC)是欧盟管控工业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法令,覆盖电力、炼油、钢铁、化工等高耗能工业。被纳入清单的大型工业设施(涵盖部分规模化汽车与电池生产基地)需按年度对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报告并清缴等额碳配额,超额排放需在碳市场购买指标或面临罚款。匈牙利通过《关于参与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交易体系的2012年第XV号法》及其配套法令,转化了该指令的国内履约规则。[31]

(7)《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 EU 2024/1760)要求大型企业对其自身、子公司以及价值链(包括直接和间接业务伙伴)的实际和潜在不良环境影响(如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该指令成员国法定转化期限刚刚届满,匈牙利正进一步将其要求与本国现行的《ESG法》(2023年第CVIII号法案)相衔接,以实现对企业价值链尽职调查的全面转化落实。[32]

(8)《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 EU 2022/2464)要求在欧盟境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照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披露ESG信息,适用对象包括在匈牙利设立的中资企业本地主体在内的一切达标企业。匈牙利已通过2023年第CVIII号法案(ESG法)修改《会计法》(2000年第C号法案)、新增“可持续发展报告”章节的方式完成转化。[33]

二、匈牙利的生态环境治理与监管组织架构

(一)主要环境监管部门及跨部门监管

2026年4月国会选举后,匈牙利新一届国会和政府调整了国家部委的行政架构。2026年5月13日通过并生效的《关于政府成员职责和权力的第90/2026号政府法令》(90/2026. (V. 13.) Government Decree)[34],时隔16年重新设立独立的生态环境部(Ministry for the Living Environment),由拉斯洛·阿蒂拉·盖多什出任生态环境部长。[35]此前,匈牙利环境管理职能分散在能源部(Ministry of Energy)、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及技术创新部(Ministry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等部门。

在内部职能划分上,生态环境部依据配套部委组织细则设置三项业务板块并履行监管职能:

  • 大气环境监管,统筹全国固定源、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定、重工业温室气体减排指标核算及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规划;
  • 水资源监管,统筹全国流域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定工业取水定额、工业废水外排污染物技术阈值,负责跨区域水资源调配审批;
  • 废弃物与循环经济监管,负责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设计,核发跨境废弃物流转许可,并监督动力电池等产业延伸生产者责任(EPR)制度实施。

在跨部门协同层面,第90/2026号政府法令确立了各部委横向配合的原则。生态环境部开展重大工业项目审批时,需与主管产业准入的经济与能源部门、负责空间规划管控的建设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以保障重大投资项目选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EIA)、统一环境使用许可(IPPC)等准入环节的技术标准与行政程序统一。

(二)地方环境执法与监管部门

在匈牙利的环境执法实践中,生态环境部通常不直接对一般的工业项目行使一线环保执法权。行政审批与现场监督检查权,由垂直派驻各地、代表中央政府的州政府办公室(County Government Office)行使。这一架构基于以下两项匈牙利国内法规定:

1、一般行政管辖权的法定授权

根据《2018年第CXXV号政府行政管理法案》第七部分“领土政府行政机构”的规定,州政府办公室被确立为代表中央政府在各州执行行政管理与执法的一般性第一审行政机关,承担辖区内行政监管与执法职责。[36]

2、环境保护执法权的层级配置

根据《关于指定执行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法定及行政任务机构的第71/2015号政府法令》第8/A条及相关附件的规定,州政府办公室环境保护、自然保护与废物管理处获得授权,行使环境影响评价(EIA)初审、统一环境使用许可证(IPPC)核发、日常排污现场抽测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权。2026年生态环境部设立后,第71/2015号政府法令同步修订,地方州政府办公室的环保处室在业务与专业标准上接受生态环境部的指导。[37]

根据71/2015号政府令赋予的现场执法权限[38],州政府办公室的现场监督与日常核查遵循三项规则:

(1)无预警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无需提前告知,有权进入厂区、生产车间和环保设施运行现场取样、拍照、调取排污台账。企业不得以商业秘密、管理层不在场或未作准备为由拒绝、阻碍检查,否则可能构成妨碍公务,并引发停工整顿或刑事调查。

(2)即时处罚与停产

根据2025年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罚款修订政府法令》(61/2025. Government Decree,下称2025年罚款新规),除轻微程序性瑕疵外,对于排污超标、许可不符和危险废物违规处置等行为,州政府办公室有权现场开具罚单或直接下达临时停产指令。[39]

(3)地方自治主体的辅助角色

匈牙利分为州级自治议会(County Assembly)与市镇自治政府(Municipal Local Government)两级。市镇自治政府在环境治理中承担公共服务与辅助协调职能(如生活垃圾收运、环评公众听证会组织和基层投诉受理等),但不具有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核发权限。地方市镇发现企业环境违法的,应移交州政府办公室立案和现场执法。[40]

三、中企出海匈牙利在环境监管及生态环境合规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中国与匈牙利在环境行政审批、程序规定以及法律责任归属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匈牙利落地重资产、大工业项目,中企需重点关注选址规划、环评审批、施工建设以及日常试运行等环节的合规问题。

(一) 选址与土地获取阶段的生态与水务合规问题

在匈牙利布局化工、物流园区及大型制造基地等重资产项目时,选址阶段面临自然保护网络、流域水资源管控、农用地转用等多重法律约束。

1、欧盟Natura 2000生态网络约束

匈牙利第275/2004号政府法令《关于欧洲共同体重要自然保护区域的政府法令》转化了欧盟《栖息地指令》(92/43/EEC)与《鸟类指令》(2009/147/EC),将匈牙利全国21.4%的领土划入法定受保护的生态网络。[41]项目选址毗邻或侵入Natura 2000边界的,须在选址阶段进行生态影响符合性评估(Appropriate Assessment);不符合当地物种或栖息地保护目标的,审批机关可以否决选址。

2、水资源与地下水基线强制调查

根据《水管理法》及6/2009号(IV. 14.)联合部长令的规定[42],工业项目在买地成交或正式开工前,须聘请具备资质的环境专家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历史背景值进行检测调查,并将报告提交州政府办公室备案。该基线调查(Baseline Report)是划分历史遗留污染责任与企业自身运营污染责任的法定证据;未开展基线调查的项目,投产后一旦被检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超标,可能被推定为排污责任人并承担修复成本。

3、农转工用地门槛

根据匈牙利《农用地保护法》(Act on Agricultural Land Protection)[43],农用地转为工业用地需经过分期转用审查、缴纳土地保护补偿费,并须完成地方市镇自治政府空间规划的修改和公示。未经批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在未完成转用手续的地块上提前施工的,构成违法占地并面临土地恢复令。

(二)环境影响评价(EIA)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一体化(IPPC)准入程序的合规问题

匈牙利项目环境准入实行环评(EIA)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IPPC)一体化制度,均以《环境保护法》为上位法基础,具体程序由《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程序政府法令》(第314/2005号)规范[44],转化了欧盟EIA指令与工业排放指令要求,是重资产项目落地的法定前置流程。

1、环评分级分类的法定适用范围

根据第314/2005号政府令附件清单,项目按环境影响程度分为两类,环评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适用范围对应:A类项目强制全本环评,对环境影响重大的项目须开展完整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化工生产、动力电池制造、危险废物处置、年吞吐量超百万吨的大型物流园区、规模化畜禽养殖、跨流域水利工程等,此类项目需编制完整环评报告书并履行全流程公众参与程序;B类项目实行筛查制,对环境影响中等的项目实行初步筛查,由属地审批机关根据项目规模、选址敏感度判断是否需要开展全本环评,若项目位于Natura 2000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一律升级为A类管理。

2、环评阶段:项目许可的法定前置程序

环评是统一环境使用许可的前置条件,审批主体为属地州政府办公室环保部门,与后续许可核发、日常执法主体统一,完整流程分为四个法定阶段[45]:

(1)立项前筛查公告,项目启动前需向州政府办公室提交项目基本信息,由机关出具环评类别认定意见,同时在官方网站与属地市镇公示项目基础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环评文件编制与提交,企业需委托匈牙利本地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文件需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态、社会影响等全要素分析,以及风险应急方案。

(3)公众参与与听证,环评文件受理后需全文公开不少于30天,公众可提交书面意见;若有公众或环保组织提出听证申请,审批机关须组织公开听证会,所有意见需逐一书面回应并纳入审批考量。

(4)审批批复出具,公示与听证程序结束后,审批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出具环评批复,批复中明确项目的排放限值、管控要求、生态修复义务等约束性条款。

3、统一环境使用许可(IPPC)核发:一证式全要素管控

环评批复通过后,企业可同步提交IPPC许可申请,二者为连续审批流程,无需重复提交基础材料。根据第314/2005号政府令第19条规定,IPPC许可实行一证管全要素模式[46]:

(1)许可内容整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排放、噪声管控、危险废物处置、土壤保护、生态风险防控等全部环境要素,企业无需针对不同污染品类分别申请单项许可。

(2)审批全程以最佳可行技术(BAT)为标准,所有排放限值不得低于欧盟BAT参考文件要求,环评阶段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全部纳入许可文本,不得放宽。

许可有效期内,若企业发生生产工艺调整、产能规模扩大、污染物种类增加、排放限值突破等任何要素变动,须启动整体许可变更程序,同步调整环评与许可内容,不得单独调整某一项排污指标;未经审批擅自变动的,按无证运营认定。

(三)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的环境合规问题

在项目正式动工直至竣工验收前,需关注两项合规风险:

1、建筑废土的检测与转运

根据《废物管理法》(2012年第CLXXXV号法案),项目平整地基、开挖基坑产生的建筑废土与渣土(包括回填土、砂石等),须在转运出厂区前完成具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无污染检测,并办理危险/非危险固体废物转运电子联单。施工总包或土方分包单位在未检测、无联单的情况下擅自将废土转移、转卖、倾倒至厂区外非指定场所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转移固体废物。州环保部门可责令项目停工整顿、处以罚款,并移送警方以涉嫌《匈牙利刑法典》违反废物管理罪启动刑事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47]

2、施工期高频无预警扬尘突袭检测与噪声监测

施工现场的洒水、绿化、围挡等在匈牙利亦具有法律要求(第4/2011号VM空气保护部长令、第306/2010号空气质量保护政府法令与第27/2008号噪声限值的联合部长令)。[48]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区造成超标,或扬尘在无预警现场检测中超标的,州政府办公室环保处可处以数十万至数百万福林罚款,并多次违法时查封项目现场,停止施工活动。

(四)项目试运行与运营阶段的日常合规问题

在项目进入试生产、环保竣工验收以及日常运营阶段,2025年罚款新规确立了即时处罚的执法规则:

1、试运行期超标即时处理

根据2025年5月生效的《环境保护罚款修订政府法令》(61/2025. Government Decree)修订第314/2005号政府令第26条等条款的规定[49],试运行(Trial Operation/Commissioning)是验证工艺排放与环保治理设施(如尾气焚烧炉RTO、工业废水生化处理器)是否完全符合IPPC许可指标的法定阶段。新规下,现场监测检出大气挥发性有机物(VOC)、酸性尾气或工业废水排放指标超标的,执法机关可直接下达生产线关停整顿令或罚款,不再适用此前的限期整改缓冲期。

2、危险废物的贮存、流转与申报

对于制造业涉及的危险废弃物(如废溶剂NMP、含镍钴重金属污泥、废活性炭等),根据《废物管理法》与《关于危险废物相关特定活动细则的第225/2015号政府法令》[50],相关废物必须贮存在专用危废库中。危废转移须使用官方电子KÁTE流转系统,并按季度及年度向州政府办公室环保处进行数量核对及在线申报。危废账实不符、台账书写错误、储存设施不合规范的,将面临200万福林起的罚款,并被录入行政处罚登记簿,后续IPPC定期复审期限缩短、现场检查频次增加。

3、工业废水纳管排放与重金属检测

重工业或化工项目废水如果纳管排放至市政污水厂,根据《水管理法》及配套部长令,不仅需要获取排水许可,还需要针对重金属(镍、钴、铝、铅、铜、铬等)在出厂界排口处进行自动在线监测与实时联网传送。因突发事故、设施故障导致重金属超标纳管的,属于环境违法事件。执法机关除处罚停产外,还会责令企业赔偿市政污水处理厂因微生物活性受损、活性污泥报废产生的修复费用与停业损失。

(五) 环境违法责任

匈牙利环境违法责任涉及行政、民事、刑事三种类型,相关规则分散在各层级法律文件中:

1、行政责任

匈牙利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罚款修订政府法令》(61/2025. Government Decree)上调了处罚幅度:

(1)营业额比例制罚款

针对大工业项目的无证运营、擅自变更许可内容、重大超标排污、未按期披露危废流转等违法行为,新规引入营业额比例制罚款,罚款上限与企业上一财年净营业额(Net Turnover)挂钩,最高可处上年度营业额的5%,且未设固定金额封顶。[51]

(2)中小企业与普通违规罚款基准提高

对于中小企业(SMEs)和一般程序性违法行为,罚金亦有提高。无证运营的起步罚款为每日10万至100万福林;未遵守IPPC许可条件运营的,罚金范围为50万至2000万福林(大企业上限为20亿福林)。[52]

(3)失信登记与公示

大额环境行政处罚作出后,执法机关须将违规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违法事实及罚款金额录入匈牙利行政处罚登记簿(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Register),并抄报生态环境部。相关违规数据将在部委官方网站公示至少2年,影响企业参与公共采购、特许经营及申请绿色金融贷款的资格;在纠正违规并缴清罚款前,相关排污活动可被依法停止。[53]

2、民事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匈牙利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以恢复原状与连带责任为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及欧盟《环境责任指令》规定[54]:

(1)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造成土壤、水体或生物多样性损害的企业,须承担将受损环境恢复至原状的民事责任。地下水重金属及土壤有机溶剂修复涉及生化抽取、原位注入或换土处置,修复周期可长达数年,法律未对修复费用设置上限。

(2)行政机关代履行费用

违法企业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修复的,州政府办公室环境保护处有权指定第三方环保工程机构进场开展抢险和污染控制,由此产生的工程勘察、打井监测、污染剥离等费用由污染企业承担。

3、环境刑事责任

《匈牙利刑法典》(Act C of 2012 on the Criminal Code)规定了三个环境罪名[55]:

  • 损害环境罪(Damaging the Environment)规定,故意或过失向土地、空气、水或生物体内排放超标污染物,导致生态面临危险或造成需要干预方能恢复的物理损害的,构成此罪。故意犯罪的,最高可处3至8年有期徒刑;过失犯罪的,可处1至3年有期徒刑;
  • 损害自然环境罪(Damaging the Natural Environment)规定,非法获取、占有、分销、跨国运输受保护物种,或对Natura 2000保护区、溶洞、受保护栖息地造成严重物理改变和破坏的,构成此罪,可处3至5年有期徒刑;
  • 违反废物管理罪(Violation of Was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规定,无证、超证或未在许可场地内从事危险或一般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及处置的行为构成此罪。故意犯罪且涉及危险废物的,最高可处1至5年有期徒刑;过失犯罪的,可处2年以下监禁。

此外,根据2001年第CIV号《法人刑事措施法案》(Act CIV of 2001 on Measures Applicable to Legal Entities under Criminal Law)第2条的规定,环境犯罪由公司授权代表、高管、董事会成员或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履职活动或业务范围内为获取法人利益而实施,或因高管疏于管理、放任员工在履职中实施的,刑事法院在对自然人定罪的同时,有权对公司施加以下刑事制裁:

  • 解散与强制清算,公司被判定专门或主要为掩盖犯罪而设立的,法院有权判决强制解散;
  • 营业限制,判决在1至3年内剥夺公司特许经营权、排污许可更新权、政府采购参与权及公共财政和国际机构资金援助权;
  • 刑事罚金,处不少于50万福林、最高可达犯罪所得或预期不当经济利益三倍的罚金。

四、近年来在匈牙利有影响的环境风险事件

近年来,匈牙利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呈现趋严态势,尤其2025年罚款新规实施、2026年独立生态环境部设立后,相关案例体现出以下特点:

  • 惩戒力度提升,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企业上年度营业额5%的比例罚款,生态修复责任未设上限,重大事故可追究高管刑事责任;
  • 已核发许可的项目因程序瑕疵仍可能被法院判决撤销;
  • 日常执法收紧,限期整改缓冲期取消,无预警现场检查增多,EPR、碳排放等数据瞒报可被处以罚款或吊销资质。

以下案例涉及匈牙利本国企业及外国企业在匈投资项目:

(一)重大环境事故的行政罚款与高管刑事追责——阿伊考红泥溃坝案[56]

2010年10月4日,某匈牙利本国企业位于匈牙利西部维斯普雷姆州阿伊考的氧化铝厂10号尾矿库发生溃坝,约110万立方米强碱性红泥泄漏,淹及科隆塔尔、德韦切采尔等村镇,造成10人死亡、150余人受伤,约40平方公里土地及河流受到污染。2011年,匈牙利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以1350亿福林(约3.74亿欧元)罚款;事故发生后,匈牙利政府将该公司置于国家监管,2013年法院裁定该公司清算。刑事追责方面,2016年一审法院曾判决15名被告无罪;2019年2月,杰尔法院经重审判处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有期徒刑2年6个月、前副首席执行官有期徒刑2年,另有8名被告被判处缓刑或罚金;2019年12月13日,上级法院改判前首席执行官有期徒刑4年、前技术总监有期徒刑3年;2020年11月,匈牙利最高法院维持前述判决。

(二) 施工期土壤外运程序违规引发调查——塞格德整车项目案[57]

2026年,某新能源车企在匈牙利南部建设整车工厂期间,因施工土壤外运处置程序问题受到当地环境主管机关调查。2026年初,主管机关启动环境调查程序,发现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将厂区开挖产生的表层土壤运输至厂区外多个地点处置,但未按照环境许可要求,在外运前完成规定的土壤采样、实验室检测以及相关报告程序。调查过程中,部分外运土壤样品被检测出烷基苯类物质超过法定限值,主管机关据此认为企业未充分履行环境许可中关于土壤管理和污染风险控制的义务,并向警方报告涉嫌环境损害行为,匈牙利警方随后以涉嫌环境损害展开调查。

后续环境检测显示,相关区域土壤样品中的污染物浓度已不存在超过法定限值的情况,未发现持续性的环境污染风险。然而,主管机关仍认为企业在施工土壤外运过程中违反了环境许可规定的程序性义务,并依法对该企业处以高额环境罚款。处罚理由是企业未能根据规定在土壤转移前完成法定采样检测、环境风险评估及报告程序。

(三)环境监测超标引发生产限制——德布勒森电池材料项目案[58]

2025年6月,某新能源材料企业在匈牙利东部建设的电池隔膜工厂进入试生产。试生产开始数日后,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厂16个点源中有7个的排放超出统一环境使用许可限值,随即暂停该7个点源的试运行;2025年8月,属地州政府办公室又因氮氧化物、总挥发性有机物及二氯甲烷排放超出许可限值,对该企业处以150万福林罚款。2026年6月,主管部门在厂区周边检测出砷、锌、铅、钴、镉、镍等多种物质浓度超过法定限值,且与2021年基线调查比对不能归因于天然来源,鉴于属地市长此前已请求吊销该项目环境许可,主管部门决定立即停止该厂运营,目前该厂生产、运营、维护、清洁、仓储等活动已全面停止。

五、企业在匈牙利投资建厂应注意防范生态环境法律风险

综上介绍,匈牙利的生态环境合规义务贯穿于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

与中国环境法相比,匈牙利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及其适用存在以下主要差异:

  • 法源结构不同,企业须同时遵守匈牙利国内法与直接适用的欧盟条例、经转化的欧盟指令,合规依据呈双轨结构;
  • 执法体制不同,一线审批与执法权由代表中央的州政府办公室集中行使,地方自治政府仅承担辅助职能,且执法以无预警现场检查与即时处罚为常态;
  • 程序效力不同,环评与许可程序中的公示、公众参与规则具有司法可诉性,程序瑕疵可导致已核发许可被法院撤销;
  • 责任强度不同,重大环境违法可按企业上年度营业额比例罚款,生态修复费用未设上限,并可追究高管刑事责任与法人刑事制裁。

中国企业如仅依据对中国环境法的理解及在中国形成的合规管理经验开展对匈投资,未针对前述差异调整合规管理的,可能在项目准入、施工建设与生产运营各环节面临合规风险。

具体而言,在项目规划与准入阶段,企业须遵守欧盟与匈牙利双重叠加的空间规划与程序合规要求。工业项目选址不仅受欧盟Natura 2000生态保护网络的限制,还须在土地交易或开工前完成土壤与地下水基线调查,以避免被推定承担历史遗留污染的修复责任。匈牙利实行环评(EIA)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IPPC)一体化准入制度,公众参与和信息披露具有司法约束力,环评阶段的程序瑕疵可能被匈牙利环保组织或当地居民诉至法院,导致许可被撤销、项目落地与投产中断。

在生产运营与末端治理阶段,匈牙利环境监管呈现垂直管辖与即时执法的特征。代表中央事权的州政府办公室作为一线执法机关,开展无预警现场检查;依据2025年修订的环保处罚规则,监管部门对试运行期与日常运营不再设置整改缓冲期,针对排污超标或危废违规流转,可直接下达生产线停产令,并处最高达企业上年度营业额5%的罚款。匈牙利环境违法责任涵盖行政、民事与刑事三种类型,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危废非法倾倒的,企业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代履行费用外,其授权代表及高管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匈牙利国内多层级成文法与欧盟法双轨并行的法律体系,赴匈投资企业需在出海前全面了解匈牙利生态环境法律合规要求;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建立涵盖准入尽调、危废闭环管理、碳配额管理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合规管理体系,并通过聘请熟悉欧盟规则与匈牙利本地司法实践的专业机构开展合规体系建设与全过程服务,以防范跨国投资中的生态环境法律风险,保障海外项目的落地与运营。

脚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5年版), 第4页, https://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xiongyali.pdf

[2] 匈牙利投资促进局(HIPA):New Records in Hungarian Investment Promotion Set in 2025,2026 年 1 月 8 日,https://hipa.hu/news/Hungarian-investment-promotion-results-2025-HIPA/。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 匈牙利》(2025 年版),第13页,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xiongyali.pdf.

[4] 《匈牙利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Law of Hungary,“自由与责任”章节第 XXI 条、第P条,匈牙利政府官网英文译本,https://2010-2014.kormany.hu/download/2/93/11000/THE%20FUNDAMENTAL%20LAW%20OF%20HUNGARY_1.pdf。

[5] 《环境保护法》Act LIII of 1995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5-53-00-00

[6] 《废物管理法》,Act CLXXXV of 2012 on Waste,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2-185-00-00。

[7] 《水管理法》,Act LVII of 1995 on Water Management,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5-57-00-00.

[8] 匈牙利国家水务与环境监管改革通报;并参照《关于行使水管理行政权力的第72/1996号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72/1996. (V. 22.) on the Exercise of Water Management Administrative Powers,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6-72-20-22

[9] 《气候保护法》Act XLIV of 2020 on Climate Protection,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20-44-00-00.

[10] 《自然保护法》Act LIII of 1996 on Nature Conservation,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6-53-00-00

[11] 《环境产品费法》Act LXXXV of 2011 on Environmental Product Fee,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1-85-00-00

[12] 《能源效率法》Act LVII of 2015 on Energy Efficiency,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5-57-00-00

[13]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程序的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314/2005. (XII.25.) o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ermitting Procedure,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

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5-314-20-22

[14] 《建设与开发许可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280/2024. (IX.30.) on Spatial Planning and Building Requirements,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24-280-20-22

[15] 《环境保护罚款修订政府法令》,61/2025.(III.31.),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25-61-20-22

[16] 《关于报废车辆的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267/2004.(IX.23.)on End-of-Life Vehicles,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4-267-20-22.

[17] 《延伸生产者责任计划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80/2023. (III. 14.) on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Schemes,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23-80-20-22

[18] 《Natura 2000保护地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275/2004.(X.8.)on Nature 2000 Protection Areas,第3条,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4-275-20-22

[19] 《关于地质介质与地下水污染限值的联合部长令》Joint Ministerial Decree 6/2009.(IV.14.) on Limit Values for the Pollution of the Geological Medium and Groundwater,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9-6-24-28

[20] 《关于空气污染水平限值及固定源排放限值的部委令》Ministerial Decree 4/2011. (I. 14.) of the Ministry of Rural Development on Air Quality Limit Values and Emission Limit Values for Stationary Sources,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1-4-24-22

[21] 《匈牙利基本法》The Fundamental Law of Hungary,第32条,匈牙利政府官网英文译本,第38页,https://2010-2014.kormany.hu/download/2/93/11000/THE%20FUNDAMENTAL%20LAW%20OF%20HUNGARY_1.pdf

[22] 《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288条第2款、第3款,欧盟官方整合条约文本,《欧盟官方公报》C 326/171,2012,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12012E288。

[23] 欧盟REACH法规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第二编(化学物质注册)及附件XVII,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6R1907

[24] 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 Regulation (EU) 2023/154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第7条(碳足迹)、第8条(再生材料使用比例),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3R1542

[25]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规 Regulation (EU) 2023/95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第2条(适用范围)、第6条(申报义务),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3R0956

[26] 欧盟工业排放指令 Directive 2010/75/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industrial emissions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0L0075

[27] 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指令 Directive 2011/92/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assessment of the effects of certain public and private projects on the environment,第3条,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1L0092

[28] 欧盟水框架指令 Directive 2000/60/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Community action in the field of water policy,第4条,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0L0060; 欧盟废物框架指令 Directive 2008/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waste,第4条,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8L0098

[29]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Directive 2004/35/C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prevention and 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第1条,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4L0035

[30] 欧盟报废车辆指令 Directive 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end-of-life vehicles,第4条(预防)、第7条(再利用与回收),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0L0053

[31]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指令 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第12条(配额清缴),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3L0087

[32] 《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Directive (EU) 2024/1760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4/1760/oj

[33]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Directive (EU) 2022/246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22/2464/oj

[34] 《关于政府成员职责和权力的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90/2026. (V. 13.) on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Powers of Members of the Government,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26-90-20-22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匈牙利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匈牙利新一届政府架构确定》,2026 年 6 月 2 日,http://hu.mofcom.gov.cn/jmxw/art/2026/art_72282afadc4f4b8eb1071d9242ad7cb1.html

[36] 《2018年第CXXV号政府行政管理法案》Act CXXV of 2018 o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8-125-00-00

[37] 《关于指定执行环境保护和自然保护法定及行政任务机构的第71/2015号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71/2015. (III. 30.) on the Bodies Designated to Perform Statutory and Administrative Tasks in Environmental and Nature Protection,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5-71-20-22

[38] 同上,第10条(现场检查权限)。

[39] 《环境保护罚款修订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61/2025. (III. 31.),第3条(处罚前置程序规则),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 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25-61-20-22

[40] 《关于匈牙利地方自治的2011年第CLXXXIX号法》Act CLXXXIX of 2011 on Local Governments of Hungary,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1-189-00-00; 《废物管理法》Act CLXXXV of 2012 on Waste,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2-185-00-00

[41] 《Natura 2000保护地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275/2004. (X. 8.),第3条,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4-275-20-22

[42] 《水管理法》Act LVII of 1995 on Water Management,第28条,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 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5-57-00-00.

《关于地质介质与地下水污染限值的联合部长令》Joint Ministerial Decree 6/2009. (IV. 14.),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9-6-24-28

[43] 《农用地保护法》Act CXXIX of 2007 on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第11-12条,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 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7-129-00-00

[44] 《环境保护法》Act LIII of 1995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七章(统一环境使用许可),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5-53-00-00;《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程序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314/2005. (XII. 25.),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5-314-20-22。

[45] 同上,第5-12条(环评法定程序)。

[46] 同上,第19 条(IPPC 许可核发规则)。

[47] 《废物管理法》Act CLXXXV of 2012 on Waste,第1、12、15条,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2-185-00-00;《匈牙利刑法典》Act C of 2012 on the Criminal Code,第 281 条(违反废物管理罪),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2-100-00-00。

[48] 《关于空气质量保护的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306/2010. (XII. 23.) on the protection of air quality《固定源空气污染限值部委令》Ministerial Decree 4/2011. (I. 14.);《关于确定环境噪音和振动负荷限值的联合部长令》Joint Ministerial Decree 27/2008. (XII. 3.) KvVM-EüM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noise and vibration limit values,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环境噪声保护政府令》Government Decree 27/2008. (IV. 17.),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1-4-24-22、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8-27-20-22。

[49] 《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程序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314/2005. (XII. 25.),第26条,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05-314-20-22

[50] 《废物管理法》Act CLXXXV of 2012 on Waste,第2条、第24条,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2-185-00-00;《关于危险废物相关特定活动细则的第225/2015号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225/2015.(VIIl.7.) on Detailed Rules of Certain Activities Related to Hazardous Waste, 第11条,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5-225-20-22。

[51] 《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环境使用许可程序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314/2005.(XII.25.),第26条第(3)、(3a)、(4)和(4a)款,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5-53-00-00

[52] 同上。

[53] 《行政违法制裁法案》Act CXXV of 2017 on Administrative Offences and Sanctions,第3条(行政处罚登记簿),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 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7-125-00-00

[54] 《环境保护法》Act LIII of 1995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1995-53-00-00;欧盟议会、欧盟理事会:《关于预防和修复环境损害的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2004/35/C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with regard to the prevention and remedying of environmental damage,2004年4月21日颁布,《欧盟官方公报》L 143号,2004年4月30日,第56-75页,欧盟EUR-Lex法律数据库,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4L0035

[55] 《匈牙利刑法典》Act C of 2012 on the Criminal Code,第279条(环境破坏罪)、第281条(违反废物管理罪),匈牙利国家立法数据库(NJT), https://njt.jog.gov.hu/jogszabaly/2012-100-00-00

[56] 新华社:《匈牙利最严重生态事故涉事氧化铝厂负责人被判刑》(Leaders of alumina plant responsible for Hungary's worst ecological accident sentenced),2019年2月4日,http://www.xinhuanet.com/english/2019-02/04/c_137799263.htm。

[57] 琼格拉德 - 乔纳德州政府办公室:《2026 年塞格德市建筑废土违规倾倒案执法通报》,匈牙利中央垂直派驻领土行政机关官方网站,https://kormanyhivatalok.hu/kormanyhivatalok/csongrad-csanad;匈牙利国家警察局塞格德分局:《环境损害嫌疑案件立案通报》,匈牙利国家警察局官方网站,https://www.police.hu/

[58] 匈牙利豪伊杜 - 比豪尔州政府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 年 6 月 24 日,匈牙利州政府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s://kormanyhivatalok.hu/kormanyhivatalok/hajdu-bihar/megye/hirek/hir/felfuggeszti-kormanyhivatal-semcorp-tevekenyseget;匈牙利国家广播电视台新闻网(hirado.hu):《德布勒森恩捷工厂全面运营被立即叫停》,2026 年 7 月 3 日,hirado.hu 官方网站,https://hirado.hu/belfold/cikk/2026/07/03/azonnali-hatallyal-leallitottak-a-debreceni-semcorp-teljes-mukodeset。

来源:金杜研究,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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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青,合伙人,合规业务部;业务领域: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各类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邮箱:wuqing@cn.kingandwood.com
  • 陈星辰,争议解决部
  • 感谢实习生郝博媛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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