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并非全面禁止中国机器人企业在美业务,但将直接影响境外生产的新型号进入美国市场。
2026年7月28日(美国时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将“境外生产的先进机器人设备”和联网型电力逆变器列入“受管制设备和服务清单”(Covered List),相关调整自当日生效。
对中国机器人企业而言,本次调整最直接的影响是:境外生产的新型号机器人,除非适用特定例外或取得Conditional Approval,原则上将无法取得进入美国市场所需的FCC设备授权。多数具有Wi-Fi、蓝牙、蜂窝通信等射频功能的产品,在美国进口或销售前均须完成相应授权。因此,新规可能直接影响新型号的美国交付。
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机器人企业被列入制裁名单,也不意味着既有产品一律退出美国市场。新规针对按功能和生产地点界定的设备类别,不以企业国籍为判断标准;此前已获FCC授权的既有型号,原则上仍可继续进口和销售。
企业真正需要区分的是:哪些产品属于既有授权型号,哪些属于新型号或改型,原有授权覆盖整机还是通信模块,以及现有订单和后续扩容是否仍可按原计划交付。
一、新设备准入限制说明
Covered List与OFAC制裁名单、BIS实体清单的法律效果不同。设备被列入Covered List后,原则上不能再取得新的FCC设备授权;但生产商不会因此自动成为受制裁或受限制实体。
因此,美国客户仍可继续使用已经合法部署的设备。就Covered List规则本身而言,本次调整不直接限制付款、服务采购或投资等交易。但当涉及设备进口、营销或销售时,仍需审查FCC设备授权,同时其他制裁、出口管制及政府采购规则也不因此排除适用。
中国机器人企业如果在手订单涉及尚未取得授权的新型号,或产品在交付前更改了硬件、射频或通信配置,仍可能因无法进口或交付而产生履约风险。经销、系统集成、融资、上市及并购项目也需要把FCC授权作为一项独立审查事项。
FCC同时说明,专门进口、营销或销售给美国联邦政府或联邦机构的设备,不受本次Covered List相关限制;美国联邦政府或机构也可继续使用相关设备。但这一例外不适用于一般商业销售。
二、哪些机器人可能受到影响?
根据FCC公布的定义,构成本次所称“先进机器人设备”的产品,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属于机械式移动设备,包括自主移动机器人(AMR)、人形机器人和四足机器人;
- 能够在地面行进、避障、导航或以其他方式移动;
- 能够在与操作人员或监督人员保持一定距离的情况下,根据指令、传感器数据或两者结合运行;
- 设备本体与适用的地面站、充电站或停靠站合计重量超过4.4磅(约2公斤);
- 配有能够感知周围环境的传感器;
- 配有能够提供有线或无线网络连接的部件,包括蓝牙、Wi-Fi、蜂窝或卫星连接,且任一方向的连接速度至少达到200 kbps;
- 由本地或远程软件控制,包括用于自主导航、移动、环境感知、数据收集或远程指挥控制的固件、AI或机器学习模型权重。
上述条件须同时满足。是否配有能够“感知周围环境”的传感器,应根据传感器的实际功能判断,不能只看产品或部件名称。
中国企业常见的仓储AMR、轮式或履带式无人地面设备、清洁机器人、配送机器人、巡检和安防机器人、割草机器人,以及部分家用机器人,只要同时达到重量、感知、联网和软件控制等门槛,均可能受到影响。规则对于联网的定义也不仅限于蜂窝或云端控制;有线、Wi-Fi和蓝牙连接均可能被计入。
FCC本次新增清单明确排除网联汽车、仅沿轨道运行的车辆、无人机或无人航空系统、无人水下航行器、受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513条监管的医疗器械,以及固定式、静止式或其他非移动型工业机器人。
因此,固定在工位上的工业机械臂通常不在范围内;但机械臂如安装在可自主移动的底盘上,仍需按整机判断。普通传感器、电机、执行器和控制器也未被作为独立类别一并列入。
三、既有型号并非一律受限
FCC明确表示,此次调整不禁止进口、销售或使用此前已获FCC授权的既有设备型号,也不要求召回或停用已经合法部署的机器人。
这项安排保护的是“既有授权型号”,而不只是7月28日前已经生产或售出的具体设备。只要原有授权仍有效,后续产品也未超出授权覆盖的型号和配置,同型号设备原则上仍可继续进口和销售;但“以前在美国卖过”本身并不足以证明该型号仍可依赖原有授权继续销售。
机器人产品的FCC授权方式并不完全相同。有些整机具有独立FCC ID,有些使用已认证的Wi-Fi、蓝牙或蜂窝通信模块,也有产品通过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满足相关要求。因此,不能只看整机是否有FCC ID或供应商是否提供模块证书,还需结合具体型号、硬件版本、无线配置和后续变更判断。
现行FCC模块授权规则下,已获授权的通信模块集成至整机后,如整机符合该模块授权所规定的集成条件,原则上无需仅因模块集成而对整机另行申请设备授权。FCC已征求意见,考虑要求Covered List产品类别中的整机统一接受认证,以防止通过模块授权规避限制;该提议目前尚未生效。因此,现阶段仍应核对具体整机是否符合模块授权条件,并关注后续规则变化。
对于列入清单前已获授权的相关机器人,FCC暂时豁免了针对特定I类和II类许可性变更的禁令,使其至少至2029年1月1日前可以继续进行为维持功能、修补漏洞、降低消费者风险或兼容操作系统所需的软件和固件更新。该豁免不涵盖一般硬件改型、新增通信能力或形成新一代产品的更新。
四、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或贴牌,通常不能改变“境外生产”判断
FCC并不按企业注册地、品牌国籍或通常海关原产地判断“境外生产”,而是与美国政府采购规则中的“国内终端产品”(domestic end product)标准相衔接。
因此,美国公司在中国、墨西哥、越南等境外工厂生产的机器人,也可能属于“境外生产”;中国企业设立美国销售子公司、由美国进口商贴牌,或仅在美国完成包装、测试等有限工序,通常不足以改变结论。
对于一般制成品,“国内终端产品”通常须在美国制造,并满足美国组件成本比例要求(2024年至2028年超过65%,2029年起超过75%)。适用商业现货产品(COTS)的产品通常免于适用上述组件成本比例测试,但仍须在美国制造;全部或主要由铁、钢构成的产品适用另一套比例规则。
机器人是否属于COTS产品、在美工序是否足以构成美国制造,均需结合产品标准化程度、销售模式、生产工序和组件来源判断。仅有“美国组装”或“Made in USA”的表述并不足够。
五、Conditional Approval不是一般认证程序
境外生产的新型号并非完全没有准入路径。相关企业可以按照FCC指引申请Conditional Approval,由美国战争部(DoW)评估;申请可针对具体型号、多个型号或一类产品。
申请应不晚于2028年1月1日提交。根据现行指引,企业需要披露公司股权和控制关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BOM和软硬件来源、制造与测试地点、供应链集中度及替代来源,并提出建立或扩大美国制造的计划。
DoW将按个案审查,并可能要求补充材料或附加条件。对中国企业而言,此项申请并非普通的FCC产品认证,而是同时涉及公司控制、供应链透明度和在美制造安排的综合审查,所需时间和投入需另行评估。
六、中国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哪些业务
对机器人生产商,影响最大的是新型号导入、无线模块升级、客户扩容、设备替换和跨项目复制。即使企业采用机器人即服务(RaaS)或系统集成模式提供设备,也不会改变底层硬件的进口和授权要求。
对采购方、进口商和系统集成商,重点是后续供货能否延续。项目一期已经部署,并不代表二期扩容或替换设备必然可以沿用相同授权;供应商所称“已有FCC认证”,也需要区分整机授权、模块认证或SDoC。
对拟上市、融资或开展并购的企业,新规可能影响美国收入预测、在手订单、产品路线和本地化投入。尽调需要关注美国业务对既有授权型号的依赖,以及Conditional Approval或在美制造安排对成本、交付周期和毛利的影响。
本次调整没有直接禁止零部件、软件和平台供应商的相关业务,但此类企业可能需要配合整机厂说明通信模块、传感器、软件、固件、AI模型或远程平台的来源、功能和控制权。
企业现阶段可以先区分既有型号、新型号和改型产品,并按美国项目汇总相关授权、生产和交易资料。是否需要调整交付、合同或客户回复,应结合具体产品和订单判断。
对于仍在签约、分阶段交付、扩容或回复美国客户问询的项目,在厘清型号及授权情况前,不宜作出过宽的合规保证。
如仍计划向美国导入新型号,需要进一步评估是否申请Conditional Approval,或者调整生产安排和产品规划。
总体而言,此次的新增清单并非是要求所有中国机器人企业立即停止美国业务的全面禁令,但也不能仅作为一次常规认证更新处理。核心仍是判断哪些型号可以继续交付,哪些已经构成新型号或改型,并据此处理客户回复和合同安排。
如企业已收到美国客户关于FCC授权、生产地点、BOM来源或后续供货能力的问询,通商律师团队可就产品是否落入FCC定义、既有授权能否延续、Conditional Approval及在美制造路径,以及相关订单和交易文件提供专项法律分析。
注释:
1. FCC, Public Notice, DA 26-786, Addition of Foreign-Produced Power Inverters an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to FCC Covered List(2026年7月28日)
2. FCC, FAQs on Recent Updates to FCC Covered List Regarding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and Power Inverters(2026年7月28日)
3. Executive Branch Interagency Body, National Security Determination on the Threat Posed by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2026年7月27日)
4. FCC/DoW, Guidance on Submissions for Conditional Approval for Foreign-Produced Advanced Robotic Devices Subject to the FCC’s Covered List(2026年7月27日)
5. FCC, Public Notice, DA 26-789, Waiver of Prohibitions on Certain Class I and Class II Permissive Changes(2026年7月28日)
6. 47 C.F.R. §§ 2.803, 2.903, 2.906, 2.911, 2.1204, 2.932, 2.1043
7. 48 C.F.R. §§ 25.003, 25.101
8. FCC, Third Report and Order and Thir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FCC 26-50(2026年7月23日)
来源:通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
- 郭小明,通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执业领域:合规与政府监管、知识产权、商事诉讼、商事仲裁; 邮箱:guoxiaoming@tongshang.com
- 张一品,通商律师事务所纽约办公室合伙人;执业领域:合规与政府监管、商事诉讼、商事仲裁;邮箱:zhangyipin@tong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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