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

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182号)

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二、备案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备案产品目录

注: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要求动态更新调整。请以总署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备案

方式一:

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资质”。

跳转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系统→“资质备案”→“备案申请”→“食品类企业资质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点击“确定”填写备案信息。

粘贴选项

方式二:

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我要办”项下选择“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跳转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系统→ 点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点击“确定”填写备案信息。

以上备案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后,打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签字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

可扫描二维码下载申请书表格:

(二)流程图示

五、备案类型

初次申请

申请人通过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住所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

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系统向住所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住所地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备案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资质的,通过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经住所地海关审核后,备案资质注销生效。

六、注意事项

“外部资质认证情况”是选填,认证种类可按空格键检索、支持模糊查询。

“企业承诺书法人签字”一栏必须是法人代表或者是提供了授权书的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生产企业地址”填写生产企业所在地而非经营公司注册地。

“企业年生产能力”、“企业人数”、“管理人员数”等数据应按照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准确填写。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为“香港”、“澳门”的应规范填写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如需纸质版备案证明,联系住所地海关予以出具相关证明,也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情况。(http://credit.customs.gov.cn

 来源:技贸中国,信息来源:银川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