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6年3月12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起“强迫劳动”301调查,并于6月2日公布调查结果,认定60个经济体“未能实施或有效执行禁止强迫劳动相关进口的规定”,构成对美国商业的“不合理限制”和“不公平竞争环境”。
2026年7月23日,USTR发布正式公告,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以所谓“强迫劳动”为名,对60个国家和地区加征新的301关税,以替代7月24日到期的10%第122条关税。新关税于美东时间7月24日00:01生效(北京时间7月24日中午12:01)。强迫劳动301关税对中国(含中国大陆、中国香港)额外加征12.5%。其中:
对各类药品制剂(含中成药、化药制剂和生物制品)和明确为原料药的税号豁免,对用于制药用途的中间体和部分植物提取物豁免,但对HS编码1302项下的植物提取物未豁免。此外,对急救药箱、药包等医用敷料和部分未列名钢铁制卫生器具等豁免,其他绝大部分医疗器械均未在豁免范围内。
备注:本文所称豁免为我部依据公告正文附件并结合HTSUS编码的研究结果,供行业参考,企业务必核对自身商品税号是否纳入官方豁免清单,不可仅凭产品名称或类别直接认为关税豁免。
当前医药行业面临的重大政策变量不仅是301关税,更是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实施的专利药关税。该措施将于2026年7月31日正式生效,对进口专利药及相关活性药物成分(API)加征最高100%的关税。虽然仿制药暂获豁免,但特朗普已明确表态,将在两年缓冲期后对仿制药征收100%甚至高达200%的阶梯式关税。企业需将301与232关税政策结合研判,提前做好供应链与产能布局。
二、新301关税特点
(一)分层征税机制
表1 新301关税税率汇总表
(二)叠加与效期规则
1、 与2018年既有301关税:全额叠加(如原关税为25%,调整后总关税为25%+12.5%=37.5%)。
2、与232条款关税互不叠加。已被征收232关税的品类,不再重复加征本次新301关税。
3、长期关税性质:301关税属于长期关税措施,不同于此前150天限期的临时关税,无固定到期日。后续需关注USTR行政修改、产品豁免申请或双边贸易谈判进展。
三、中国医药产品对美出口综合关税计算
企业在核算最终的实际进口综合税负时,需采取多层税负累加的计算模式,具体涵盖:
- 商品最惠国税率
- 2018年起已生效的前几轮对华301关税
- 本次新增的301关税
- 可能涉及的反倾销(AD)与反补贴(CVD)等特别关税和其他相关法定税费。
表2 美国对华医药产品关税演进(2018-2026年)

四、中美300亿美元对等降税与协商进展
7月23日,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孟华婷在发布会上回应中美双方成立贸易理事会、投资理事会进展的有关提问时说,中美两国元首确定了“中美建设性战略稳定关系”新定位,肯定了双方经贸团队达成的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其中,双方同意建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目前,中美双方经贸团队正在就贸易理事会架构、职能运行模式等具体安排保持密切的沟通,并探讨推进各自300亿美元规模的对等降税的框架安排。
中方正在就相关降税安排建议,广泛地征求国内企业商协会、地方政府以及美资企业商协会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美方也在就贸易理事会及对等降税安排征求公众评论意见。双方将保持密切交流,尽快商定具体产品降税安排,并推动实施,进一步拓展双边贸易。
孟华婷表示,我们相信两个理事会将为两国务实讨论贸易和投资领域彼此关切提供平台,有利于双方交流政策,拓展合作,管控分歧,推动中美双方的经贸磋商由“危机式应对”向“机制化管理”转变,维护中美经贸关系的稳定。
来源:环球药事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