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信保的保险条款,信用限额是由中国信保批复的,中国信保对特定买方或特定开证行确定赔付基数的最高限额,出口企业如希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原则上应在出口前获得中国信保就特定买方/开证行批复的信用限额。信用限额包括被保险人名称、买方名称、支付方式、信用期限、金额、有效期、特别条件等多项关键信息,出口企业应确保实际出口在信用限额各项关键信息的覆盖范围之内。
本文通过梳理出口企业在信用限额适用时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希望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理解信用限额。
01 实际支付方式与信用限额支付方式不一致
某出口企业就某买方的业务向中国信保提出限额申请,申请支付方式为DP(付款交单),中国信保据此批复了支付方式为DP的信用限额。后续,因相关业务出口后,买方一直未付款,出口企业向中国信保提交索赔申请并提供贸易单证材料。中国信保经查看贸易单证,发现销售合同实际约定的支付方式为OA(赊销),且货物在出口后已直接全额电放给买方。因OA(赊销)的理论风险高于DP(付款交单),故实际支付方式理论风险无法被信用限额支付方式涵盖。
02 出口业务不在信用限额有效期内
某出口企业就某买方向中国信保申请信用限额,获得中国信保的批复前,出口企业已出运货物。一般而言,信用限额仅对其生效日后的出口发生效力,故企业在信用限额生效日之前的出口业务实际并未获得有效的信用限额覆盖。
03 出运时有效限额为零
某出口企业就某买方向中国信保申请信用限额。中国信保综合买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对该买方批复了限额金额为零的信用限额,在此种情况下,中国信保对相应出口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04 实际交易主体非信用限额买方
某出口企业就A买方向中国信保申请信用限额,并获得中国信保批复的有效信用限额。但实际上,与出口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的买方主体为B公司,因出口企业未事先获得B公司的有效信用限额,中国信保对B公司的业务无法承担保险责任。
信保小贴士
综上,建议出口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时,应注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 须区别支付方式书面申请投保买方及开证行信用限额,并如实填写信用限额申请信息,确保申请信息与实际交易信息相符。
2 获得中国信保批复后,应仔细核实信用限额的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主体、支付方式、信用期限、有效期、金额、特别条件等,确保实际业务在信用限额的涵盖范围之内。
3 在中国信保批复的信用限额金额为零的情况下,即表明中国信保对相应出口业务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时,建议出口企业谨慎考虑是否仍开展相应业务。
4 出口企业应审慎核实交易对手的身份,确保在实际出口涉及的买方或开证行项下申请并获得有效信用限额。
*以上建议仅供外贸企业参考,具体保险责任以保单约定为准。
(来源:中国信报广东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