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仿真软件复现现有技术以核验参数特征是否被公开,已成为参数类专利确权中的重要举证路径,但该类仿真证据长期缺乏统一的审查认定标准,实务中裁判尺度不一、争议层出不穷。在本文中,笔者结合202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典型案例第九号“光学成像系统”发明专利无效案(决定号:581571,案件编号4W117759,下称本案),围绕仿真复现证据采信规则、参数是否构成现有技术隐含公开等核心实务难点展开系统辨析。本案虽源于光学成像细分领域,但文中确立的标准化审查逻辑对全行业参数限定专利的无效举证、行政确权审查均具有普遍适用的指导意义。
一、行业焦点问题
当前各领域发明专利中参数限定日趋复杂,除组合参数、发明人自定义专属参数外,各类复合型性能参数大量涌现,给新颖性、创造性比对带来全新审查难题。多数对比文件仅记载产品核心结构与基础指标,不会完整披露全部参数;同时受复杂物理模型、人工计算能力限制,仅依靠手动计算无法还原全部衍生数值,直接造成专利授权、确权及侵权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障碍。一方面拉长案件审理周期、加重审查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审查标准模糊带来的裁判不确定性,也会干扰企业研发规划与专利布局策略。
目前光学、化工、材料、机械、通信电子等诸多行业均已普及专业仿真设计软件,为破解上述审查痛点提供了可行路径:通过仿真工具完整复刻现有技术方案,可将对比文件中未文字载明的隐性参数,转化为可复核、可量化的客观数据,仿真复现也逐步成为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核心举证方式。实务中,当事人可补充第三方鉴定意见进一步提升证据采信度,但行政确权审查并未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鉴定报告。长久以来,由于缺少统一、细化的仿真证据审查标准,双方当事人极易就单方仿真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产生争议,仿真类证据的效力认定一直是专利确权领域的实务难点。
由此引申出专利确权领域的核心实务问题:应当如何判定仿真软件运算结果真实可靠,以及仿真结果能否客观复现对比文件记载的技术方案?
二、本案案情及主要争议点
(一)案件基础事实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光学成像系统,其权利要求核心争议参数限定为:第三、第四透镜四个表面的矢高绝对值之和需满足:
0.4449mm<│InRS31│+│InRS32│+│InRS41│+│InRS42│≦0.5382mm。
对比文件1(TW201346322A)仅记载了光学系统中各个透镜的曲率半径、厚度、折射率、焦距、非球面系数等基础结构数据,未直接披露矢高(InRS)这一特定参数;受光线追迹复杂计算原理限制,人工无法完整推演得出该数值,进而形成确权盲区,难以直接判定案涉参数是否已被现有技术隐含公开。
(二)双方核心主张与抗辩
针对该争议参数,无效请求人主张:其分别采用行业通用仿真软件Zemax 2014、Zemax 2024完整复现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五,并对仿真全流程操作进行公证。两款软件计算得出的矢高总和均为0.5252mm,完全落入涉案专利限定数值区间,据此主张该参数特征已被对比文件隐含公开,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
专利权人则针对仿真证据提出以下核心抗辩意见:第一,不同仿真软件运算结果存在差异,无法保证同组输入数据能够得出统一数值,故不认可Zemax模拟计算结果能够代表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第二,Zemax 2014版本来源存疑,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软件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前已为公众可获取,对应的仿真结果不能视作优先权日前的现有技术内容;第三,请求人建模时多处修改软件默认配置,会干扰最终矢高计算结果。
(三)合议组客观事实认定
针对双方就仿真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客观性产生的核心争议,合议组从软件来源、软件类型、软件功能、操作适配四个维度切入,结合全案公证证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及仿真比对数据逐一核查,完整回应专利权人的各项抗辩,具体事实认定及裁判结论如下:
第一,合议组对两款Zemax软件分别开展核验,关于Zemax 2024版本,请求人提交官网下载、全程安装公证材料,软件取自官方正规试用渠道,安装流程完整无瑕疵,直接认定软件合法有效;关于Zemax 2014版本,该版本虽缺少官网下载公证文件,但完整安装流程已公证封存,且两版软件输出的矢高、畸变数据完全一致。在专利权人未举证证明软件存在篡改的前提下,合议组结合多版本交叉验证结果,认可该版本计算结果具备法律效力。同时, Zemax 2014于2014年10月正式发布,早于涉案专利2015年优先权日,足以推翻专利权人提出的“优先权日前无法完成同类仿真计算”的抗辩主张。
第二,合议组明确,Zemax是本领域普遍使用的光学设计软件,借由上述光学设计软件来获得给定光学成像系统的相关参数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且普遍采信的方式,软件运算结果无需额外佐证即可具备行业公信力。
第三,合议组指出,本案仿真复现全过程仅调用光线追迹、折射运算等软件原生底层基础模块,未启用自动优化、自定义脚本等拓展功能,也未通过自编程序对原始光学方案进行二次优化。软件底层光学计算公式长期保持稳定,不受版本迭代影响,新旧版本测算数值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据此可以确定,即便采用优先权日前发布的旧版软件完成仿真,计算结果依旧可以客观佐证对比文件真实的技术内容。
第四,合议组指出,依据光学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Zemax复现光学结构时,需要结合目标技术方案适配调整软件基础配置。针对专利权人提出异议的五处软件默认参数修改项,合议组逐一比对论证,确认全部参数调整均为适配对比文件的必要操作,不存在人为修改光学模型、偏离原始技术方案的情形。
合议组最终认定:两款Zemax软件仿真流程规范、计算数据真实客观,可完整还原对比文件记载的光学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争议参数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客观上公开。据此,合议组认定涉案专利相较于对比文件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最终作出宣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三、软件仿真复现现有技术的适用规则
经由前述案件审理可见,双方争议本质均指向仿真证据的审查标准问题,即仿真结果能否客观复现现有技术、能否作为现有技术公开依据。结合本案完整裁判思路,同时立足专利确权领域同类案件审查实践,可提炼三项核查考量因素与四项标准化审查要件,构建完整、可推广的仿真证据采信规则体系,统一同类案件审查尺度。
(一)三类核查考量因素
1.仿真软件自身可靠性考量
市面上仿真软件存在盗版破解、算法篡改、功能删减等风险,不同品类仿真工具计算标准参差不齐,部分软件运算逻辑尚未获得行业普遍认可。审查过程中需结合软件来源、软件类型两大维度,综合研判最终计算结果的可信程度。
2.软件使用目的与调用功能考量
主流仿真软件除基础数值运算功能外,还搭载自动优化算法、自定义编程等拓展模块,不同功能依托的底层计算逻辑、适用场景存在明显差异。审查一方面需要核对当事人实际调用功能是否匹配复现现有技术的举证目的,另一方面需要判断所用功能是否干扰核心参数的计算精度。
3.完整仿真计算过程可靠性考量
许多仿真软件仅直接输出最终运算数值,不展示运算过程。若软件参数设置、实操步骤与对比文件记载存在偏差,将直接影响计算结果准确性。因此审查时必须完整回溯仿真全流程,逐项核验操作步骤与参数设置是否影响最终结果。
(二)四项标准化审查要件
1.软件来源:核验软件渠道合法,排除人为篡改风险
本要件核心审查软件获取渠道合法、完整安装流程无瑕疵,从源头规避破解版、篡改版软件引发的数据失真问题。
2.软件类型:核验软件的行业通用性和权威性,保障结果公信力
本要件核心审查软件在所属技术领域具备行业通用性与权威认可度,保障最终计算结果具备行业公信力。
3.软件功能:区分基础与拓展功能,排除版本迭代干扰
本要件核心核查当事人是否仅使用软件原生基础功能,明确单纯版本迭代不会对基础功能的复现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4.操作适配:核验仿真操作全程贴合对比文件原始方案
本要件核心核查仿真全过程的数据录入、软件默认参数调整等全部操作,均与对比文件记载的原始技术条件保持一致。
上述三类考量因素与四项审查要件,形成了完整闭环的仿真证据审查逻辑。本案合议组正是依照该套审查路径开展逐项核查,最终作出仿真证据有效的认定,该案裁判结果也充分验证了这套审查规则具备实务适用性与可推广性。
四、本案普适指导意义
本案构建“三类考量因素+四项审查要件”标准化判定规则,统一仿真复现证据的审查尺度,填补了专利确权领域仿真举证的规则空白,为光电、材料、机械、化工等全行业参数类专利确权案件提供可复用、可落地的通用裁判标准。
(一)建立四维一体标准化审查体系
依托软件来源、软件类型、软件功能、操作适配四项要件,搭建完整、统一的仿真证据审查路径:一是核验软件来源与安装流程,从源头排除人为篡改数据风险;二是确认软件行业通用性与权威性,保证计算结果具备公信力;三是区分基础功能与拓展功能,证实软件版本迭代不影响基础计算结论;四是核对全部仿真操作与对比文件适配,消除人为参数调整带来的数据偏差。
(二)确立多版本软件交叉验证举证方法
针对软件版本争议、在先仿真可行性两大行业高频抗辩,本案确立了可直接复用的双重验证思路:第一,同步采用新旧两款行业主流软件开展仿真,两组一致数据可直接印证软件底层计算逻辑稳定可靠;第二,核查旧版软件公开时间早于专利优先权日,直接驳斥“申请日前无法开展同类仿真”的抗辩,解决同类案件举证难点。
(三)明确无效案件全主体举证规范指引
本案细化仿真证据审查细则,为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双方提供清晰统一的举证规范:
- 仿真全流程公证存证,完整覆盖软件下载、安装、参数录入、仿真设置、结果输出全部环节;
- 优先选用两款及以上行业主流软件交叉测算,依靠一致计算结果相互佐证,提升证据效力;
- 仅调用软件原生基础运算功能,规避自动优化、自定义脚本等易引发争议的拓展模块;
- 对全部软件参数修改操作留存书面说明,每一项调整均对应对比文件原始记载内容,提前预判并应对对方抗辩意见。
五、行业启示
当前精密制造领域,大量申请人通过自定义数值区间划定专利保护范围,部分主体试图依托对比文件未记载隐性参数的漏洞,规避现有技术比对。本案裁判思路清晰划定了参数限定专利的保护边界,形成三点核心启示:
- 数值参数本身不等同于技术创新:若涉案参数仅能通过行业通用仿真工具,从现有公开结构中常规推导得出,即便对比文件未以文字形式记载,也属于现有技术隐含公开内容,无法满足专利新颖性授权要求;
- 仿真复现属于现有技术检索的合理延伸:仿真还原隐性参数本质是将对比文件隐藏的客观技术信息可视化,并非事后人为编造技术数据,完全契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检索、分析现有技术的常规能力;
- 软件版本迭代无法改变现有技术客观状态:现有技术对应的参数数值客观恒定,不会随后世软件更新迭代发生变化,审查中证明优先权日前行业已具备同类仿真工具,可认定该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先可获取的内容。
六、结语
本案是数字仿真背景下专利确权的标杆案件。本案突破仅依靠文字记载比对的传统审查模式,适配光电、材料、机械等数字化研发行业的发展需求,搭建起体系化仿真证据采信标准。对于创新主体,该案明确专利保护的核心是实质性技术创新,不能依靠未载明的隐性参数搭建保护壁垒;对于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四维审查体系、多版本交叉验证方法是处理参数类专利案件的核心实务工具,能够助力专利确权程序更加公平、高效。
作者: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作者:汪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