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施分类监管,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三类。针对准予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海关进一步明确装运前检验、口岸检验、目的地检验的分级监管要求。由于旧机电产品品类繁杂、新旧状态难以直观判定、企业申报不规范等问题突出,进口违规、走私案件屡有发生。本文结合海关真实执法案例,系统梳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各类常见风险。

一、案例一:进口产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

2024年8月,企业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制动气室169个,FOB总价7428美元。经海关现场查验核实,其中15个制动气室存在明显使用痕迹,为二手旧品,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明确列明的国家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2024年9月,海关依法责令企业将涉案旧机电产品退运出境,企业于同年11月完成全部退运手续。

案例评析: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海关不予受理申报。我国严禁以任何贸易方式、任何监管方式进口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若进口旧机电产品经海关鉴定属于禁止进口品类,将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违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责令退运,可处10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主动退运货物、减轻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认错认罚,海关结合货值比例予以减轻处罚,最终罚款5000元。

风险提示:企业进口机电产品前,必须严格对照旧机电禁止进口目录核实货物属性,不得以修理物品、样品、暂时进口等名义规避禁止进口监管要求。

二、案例二:进口旧机电产品被鉴定为固体废物

2026年2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相机一票,经海关查验,该票货物为230台旧数码相机,总重量40千克。经专业鉴定,该批旧数码相机属于固体废物,海关依法要求当事人退运货物,目前230台旧数码相机已全部退运出境。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构成违规,鉴于涉案固体废物仅0.04吨,数量零星、情节轻微,且当事人在海关责令期限内全额退运货物,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评析: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存在品类禁止风险外,还普遍存在被鉴定为固体废物的合规风险。我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风险提示: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前,需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与使用性能。部分旧机电产品虽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但因设备老化、品质低劣、丧失基本使用价值,仍存在被认定为固体废物的风险,一旦被判定为固体废物,将依法禁止进口并被追责。

三、案例三: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按规定报检

2023年8月,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液晶显示板模组,申报时未如实填报货物新旧属性。经海关查验取样送检,鉴定结果显示:该批货物成新度五成,存在明显使用痕迹,产品结构完整、具备基本使用价值,不属于固体废物,属于需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总值53614.5元人民币。该企业进口法定检验类旧机电产品未依法报检,已构成违规。

案例评析:根据海关监管规定,准予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需依法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对于货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健康和生态环保的高风险旧机电产品,还需提前完成装运前检验并取得有效检验证书。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向海关办理法定报检手续。本案中,企业明知货物为旧机电产品却未履行报检义务,逃避法定检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条款,海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货值金额5%—20%的罚款。

风险提示:旧机电产品无论货值高低,只要纳入法定检验范畴,均需如实申报状态、依规办理报检手续,隐瞒货物新旧属性、刻意逃避检验均属于违法行为。

四、案例四: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海关检验的旧机电产品

2024年10月,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5034)监管方式申报进境1台1997年产旧小森轮转印刷机,设备成新度约三成,商品编码8443.1100.00,属于法定检验类旧机电产品。2025年3月,企业以一般贸易(0110)方式对该设备正式申报进口,货值2527045.1元人民币。经查,在海关完成目的地检验前,当事人已擅自将该台印刷机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构成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法定检验商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评析: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监管。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旧机电产品,由海关责令收货人销毁或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海关监督下开展技术整改,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若不合格产品为成套设备及配套材料,海关将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设备经技术处理并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企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海关检验合格的旧机电产品,均构成违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提示:旧机电设备在完成海关检验并取得合格结论前,严禁擅自投产使用、转让或对外销售。高货值成套设备的此类违规行为,极易引发高额罚款,合规风险极高。

五、案例五:以伪报、藏匿夹藏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构成走私行为

2024年1月,当事人以ATA单证册方式向海关申报复进口一批玩具展品。海关查验发现,三个申报集装箱内夹藏大量未申报旧电源适配器等货物,总重量6780.7kg。经鉴定,该批旧电源适配器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该批货物由当事人从香港揽收,刻意藏匿于展品货物中走私进境。当事人通过藏匿、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已构成走私行为。

六、案例六

200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刘某长期从香港采购旧汽车配件,委托邝某将货物走私入境,用于国内销售牟利。涉案旧汽车配件货值共计38500元人民币。邝某将货物走私入境后,安排车辆运送至刘某处,刘某收货后在国内市场对外销售。目前部分涉案货物已售出,剩余未销售货物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经司法鉴定,查扣的旧汽车配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法院审理认定,刘某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评析:案例五中当事人假借展品名义、夹藏禁止类固体废物,属于典型的藏匿、瞒报走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过海关监管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方式逃避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或应税货物进出境的,构成走私行为。关于刑事追责标准,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量达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100吨以上或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由于案例五涉案货物6.78吨,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作行政处罚;案例六涉案情节及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当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涉案情节相对较轻,法院判处缓刑。

结语

综合上述典型案例,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违法风险可归纳为四大核心类型:一是品类、质量不合规风险,盲目进口国家禁止类旧机电产品,或进口品质失效、丧失使用价值的旧机电产品,极易引发退运、罚款等处罚;二是申报违规风险,未如实申报,隐瞒货物新旧属性、伪报品名等方式进口构成违规;三是检验违规风险,准予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规定报检、未完成海关检验,擅自销售、使用设备;四是走私刑事风险,通过藏匿、偷运等方式进口禁止类旧机电产品,构成走私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涉嫌刑事犯罪。

对进出口企业而言,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落实全流程合规管理。进口前,严格对照旧机电禁止、限制目录,精准明确货物监管属性;申报环节,如实填报货物新旧状态、品类及用途,杜绝瞒报、伪报行为;通关后,严格遵守装运前、口岸、目的地全流程检验要求,未经海关检验合格,不得擅自销售、使用货物;经营过程中,坚决杜绝夹藏、偷运等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严防行政违规升级为刑事犯罪,全面筑牢旧机电进口合规防线。

来源:兰迪关税争议与进出口合规

作者:费云,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跨境电商;联系电话:18875129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