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金杜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作者:刘新宇、柯金花、张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与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于2024年2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的通告》,正式官宣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下称“合作区”)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封关运行。与此同时,《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等自2023年末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海关监管政策文件也将于同日正式开始施行,这标志着合作区发展将迎来崭新的一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的要求,合作区是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新平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新空间、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新示范以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新高地,并将聚焦于科技研发、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产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及现代金融业。在合作区正式封关运作后,遵循《总体方案》要求制定的一系列横琴特有政策将为合作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与保障。为便于广大企业和关心合作区发展的人士了解相关政策,我们在此对合作区封关后海关监管领域的主要规定概览导引如下,以供大家参考。

01 合作区的范围

根据《总体方案》,合作区实施范围为横琴岛“一线”和“二线”之间的海关监管区域,总面积约106平方公里。其中,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设为“一线”,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下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

与此同时,根据横琴全岛客观现实情况,合作区内的部分区域还被进行分区分类施策管理。如澳门大学横琴校区和横琴口岸澳门管辖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适用澳门有关制度和规定,与其他区域物理围网隔离;粤澳双方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区域采用电子围网监管和目录清单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施特殊政策。

02 海关监管对象

根据海关总署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合作区封关后,海关将遵循信用管理、风险管理、分类管理理念,主要对下列5类对象实施监督管理:(1)合作区与澳门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2)合作区与内地之间进出的免税、保税货物;(3)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4)从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免税放行入区再进入内地的物品;(5)合作区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应当从合作区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同时,根据合作区的具体管理措施,对交通工具及运输设备等还设置有不同的进出通道和进出时间。比如,根据2023年2月17日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发布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二线”通道通行功能的通告》,横琴设置了横琴大桥、十字门隧道、横琴隧道等多处“二线”通道,对人员及车辆出岛方式及路径等进行分类规范,其中横琴大桥全天禁止货车(含工程车)通行,货车(含工程车)主要需通过横琴隧道出岛。

03 对货物的“一线”及“二线”监管政策

2024年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从一二线监管原则、合作区内货物流转、加工增值及内地向合作区的货物出口等角度明确了相关监管原则,在此基础上,海关总署另协同相关部门针对这些角度配套出台了部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监管措施和细则。

1. “一线”及“二线”监管原则

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下称合作区内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模具及维修上述商品用的零配件、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2)除上述(1)的情形外,合作区内主体进口的货物予以保税;(3)享受免税的进口主体名单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拱北海关等有关部门确定,动态调整;(4)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也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船舶、飞机的监管年限一般为8年,机动车辆一般为6年,其他货物则为3年。

横琴与内地之间设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其中内销的,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2. 合作区内的货物流转

合作区内主体将免税或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销售给个人的,该主体应先按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按实际报验状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有关规定执行。保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可按有关规定在合作区内主体间保税流转。

3. 合作区内加工增值内销征税优惠

前述《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第4条已经明确指出,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规定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就此,2024年1月24日海关总署进一步发布《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对加工增值内销征税优惠事宜进行了细致规定,明确了其具体适用范围及适用例外等情形。

关于“30%增值”的定义: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是指合作区内企业在合作区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达到或超过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30%。

增值免税的适用范围: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合作区内深加工结转总体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内销,适用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

计算公式:

〔 ( 货物内销价格-∑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 /( ∑ 境外进口料件价格+ ∑ 境内区外采购料件价格) 〕 × 100%≥ 30%

适用例外:

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出区内销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1)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措施,且在排除期内的除外)的(以下统称四类措施货物);(2)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3)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对合作区内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合作区加工增值小于30%的货物,从合作区进入内地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如进口料件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一律按对应料件征收进口关税和执行相关措施,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 内地出口至合作区货物的出口管理与退税

根据《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通知》第4条规定,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根据需要办理出口报关等海关手续,并参照该通知第一条关于“一线”管理的规定实施免税或保税监管措施,适用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经“二线”进入合作区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经“一线”运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

但是,内地经“二线”进入合作区的有关货物并非绝对性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根据《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下特殊情形将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1)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2)内地销往合作区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详见“内地销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予退税的货物清单”);(3)按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物。

04 关于海关申报手续的简化处理

根据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11日公布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部分合作区 “一线”进出免税、保税货物实行简化申报。具体而言:

“极简”备案管理

对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与澳门之间进出、不属于监管证件管理且不涉及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极简”备案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极简”方式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称《备案清单》)。采用极简方式进行填报时,需填写境内收发货人、进境日期(出境日期自动生成)、备案号、境外收发货人等28个栏目。

“次简”备案管理

对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与澳门之间进出、涉及监管证件管理或者依法需检验检疫的免税、保税货物,海关实行“次简”备案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次简”方式申报《备案清单》。与极简方式相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极简”申报方式需填报栏目的基础上,还需填报许可证号、启运港、经停港/指运港、货物存放地点等4个栏目。

不适用简化申报的情形

申报地海关不为“横琴海关”,运输方式不为“公路运输”,需出具检验检疫证单的免税、保税货物,采用“集中申报”方式申报的保税货物以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均不适用简化申报。

05 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

2024年1月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合作区针对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事宜同样区分一二线监管原则,并制定了相关税收政策。

“一线”管理

针对经横琴与澳门之间“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

“二线”管理

针对从合作区经横琴与内地之间的“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应当按照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

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在此基础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对短期内多次经“一线”来往澳门和合作区、以及经“二线”来往合作区和内地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2)旅客享受免税获取的物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3)如果发生倒卖、代购、走私进境物品等情形,不但会纳入信用记录,也可能导致海关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06 其他独特的便利化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监管办法》,针对合作区与澳门及内地之间货物进出的监管,以及合作区内的货物监管,都分别采取了一些便利化措施,以促进三地之间的货物流通和经济往来。

合作区与澳门之间进出的监管

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在未发生可能威胁两地公共卫生安全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时,海关与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旅客卫生检疫模式。

便利澳门居民——对在合作区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澳门居民,携带相关动植物产品进入合作区的,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便利化措施。

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原产地为澳门,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入区并仅在区内销售、使用的法检货物,除食品、化妆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外,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

合作区与内地之间进出的监管

检疫方式——对合作区与内地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等,海关不实施检验检疫;但对未经检验的进口保税货物等,海关依法实施检验。

保税管理——对合作区与内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等之间往来的保税货物,海关继续实施保税管理。

不实施监管——合作区与内地之间进出的国内流通货物、物品(包括已按规定缴纳进口税收的货物等),海关不实施监管。

合作区内的监管

可开展业务——合作区内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仓储、保税研发、保税维修、保税展示交易、保税融资租赁、跨境电商等业务。

进出区货物监管——从内地进入合作区申报出口的货物,海关参照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的免税、保税货物实施管理。境外货物以保税方式,经合作区以外的其他对外开放口岸进出合作区的,海关参照经合作区的对外开放口岸进出的保税货物实施管理。

特别提示

禁限类管理——国家对进出合作区以及合作区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有进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参照综保区管理——保税货物的集中申报,保税货物在合作区内流转、损毁、灭失、销毁的管理,合作区内企业、单位申请放弃保税货物的处置,合作区内保税货物的存储期限等监管事项,海关参照综合保税区有关规定执行。

结语

《总体方案》发布以来,合作区的发展就备受社会关注。主责部门赶在龙年春节前发布正式封关时间的通告,也是为合作区的发展提振了信心。从我们的相关经验来看,在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转后可能也会有一个磨合、调试期,相关政策的落地细节可能也会有一些微妙变化或补足。我们会对合作区的发展保持持续关注,并会就相关重要进展做进一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