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备案
(一)政策规定
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根据出口业务具体情况,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附送资料清单》列明的附送资料。
(二)办理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功能菜单办理。
二、备案单证管理
(一)政策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因成交方式特性,纳税人没有相应备案单证的除外),并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具体包括
1、购销合同
具体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例如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如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注意:若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也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来替代。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需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保存期为十年,不得擅自损毁。
三、下面我们总结一下

四、温馨提醒
不论是“出口退税备案”,还是“备案单证管理”,都是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二者缺一不可,需按时限按规定办理,避免影响退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